發布時間:2023-05-25 18:12:3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防治水污染的措施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水是生命之源,任何生物的棲息與繁衍都離不開水。水體一旦受到污染,不僅是給自然環境帶來危害,而且會通過各種途徑給人的身體帶來危害,因此避免水體污染,保證良好的水環境顯得尤為重要。對于農村來講,為建立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人與自然地和諧發展,擁有良好的水環境是先決條件和重要保證。本文結合農村實例,在分析農村水體污染的主要來源的基礎上,提出了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對于農村解決水體污染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水體污染的主要原因
(1)工業企業的影響
為了響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號召,農村興起了招商引資的熱潮,很多農村希望通過外來招商建立工廠帶動村里致富,一些污染嚴重的煉鋼、化工、建造紙等污染嚴重的企業在農村小鎮建成,好多企業都是在城市里不能達到國家環境標準淘汰的企業,因農村地方政府對污染方面控制不嚴格,監管不力所以這些重污染企業在農村得以生存,這些企業將工業生產產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的廢水不經任何處理排放到附近的水體中,久而久之造成附近周圍的河流水體水質變差,地下水遭受到嚴重污染,人們飲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嚴重超過國家標準,昔日魚蝦成群的河流變成臭水溝,當地人民的疾病發病率越來越高。
(2)煤炭資源的開采
煤是工業的血液,擁有豐富煤炭資源的農村依靠著開采煤炭資源可以得到經濟的迅速發展,然而過度的開采煤炭給生態環境帶來了極大的破壞。地表植被被破壞,水土流失嚴重,而且從地下開采的煤炭要經過多道工序才能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煤,在這些工序中有一道洗煤的工序需要消耗大量的清潔水來洗掉原煤中溶解的物質,洗煤廢水是一種污染極其嚴重的廢水,含有各種添加劑和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大量的洗煤廢水未達標排放,造成了水體污染、河道淤塞、煤泥流失,給農村水體造成嚴重污染。
(3)化肥農藥的過度使用
農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就是擁有的土地,為了可以增加糧食產量,農民們過度的使用化肥農藥,過量的化肥農藥不能充分的利用,滲入到土壤中,經過雨水沖刷流到附近的河流中或者滲入到地下水中。化肥、農藥含有豐富的氮磷元素,如果水體中含有過量的氮磷元素會導致水體富營養化,出現水華現象,水體中溶解氧變少,有機物變少,藻類大量滋生,最后使本來生物成群的河流成為劣五類水,無法供人們使用。
(4)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
農村因為沒有污水處理廠,家家戶戶產生的生活污水不能得到統一的集中處理,是一個一個小的點污染源。人們洗衣做飯的水隨意的排放到附近的水體中,這些生活污水中雖然沒有有毒有害的物質,但卻含有豐富的氮磷硫等元素,在厭氧微生物的作用下,會轉變成硫化氫等惡臭氣味的物質,使水體變污濁,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
(5)人畜糞便以及垃圾滲濾液的影響
在許多落后的農村對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措施仍然是相當的落后,基本的處理方式就是將這些固體垃圾堆放在一起,不加任何處理。這些垃圾在長時間的好氧厭氧微生物的作用下會產生很多的有毒有害濾液,逐漸的滲入到底下水中,給地下水體水質帶來危害。
二、防治措施
(1)加強法制管理,健全法律法規
農村地方政府應對農村水體污染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加強和完善對農村企業環境污染的監測力度,不允許污染嚴重的企業建廠以及關停現有不合標準的企業,對于產生污染較多的企業實時監控,確保其排放達到標準。其次做好農村發展規劃,將環境保護納入到重點考慮范疇內,尤其是要保護好重點水源,合理的開發和使用水資源,盡快的建立工業企業污水處理廠以減少工業廢水對水體的危害。
(2)合理開發礦產資源
嚴厲打擊亂開采,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責任到人。對于煤炭的處理工藝,引進新技術,新設備,盡量減少煤炭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爭取在生產過程中將煤炭廢水處理掉,不排放到周圍水體中。企業更應該注重對水體的保護,嚴格的控制工業三廢的排放,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堅持保護環境的理念,以提高企業形象來增加競爭力。
(3)消除點源污染,集中處理
對于農村生活產生的許多點源污染,政府應該盡快的建立起完整的污水處理系統,將點源污染消除掉,這樣會很大程度上減少治理農村水體污染的投入。對于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應建立固定統一的垃圾堆放場,并對垃圾堆放場的垃圾進行定期的拖走處理,防止堆積產生的滲濾液對地下水造成的污染。
Abstract: Nansi Lake is the major north-south convergence regulation and storage hub in China's south-east line project to be implemented, and it has important strategic significance.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 of south-east line project is the pollution along the building. The study and exploration on the pollution status of Nansi lake ha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n the Nansi Lake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nd implementation of south-north diversion eastern route project, and provide a solution to Nansi Lake pollutant emission control and future lake 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
關鍵詞:南四湖;污染物排放;南水北調;治理
Key words: Nansi Lake;pollutant emission;south-north diversion project;governance
中圖分類號:X5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08-0105-02
1區域環境狀況
南四湖位于山東省西南部,是我國東部平原著名的淺水湖泊。作為華北地區最大的淡水湖泊,該湖泊總面積1097.6km2,流域面積達30453km2,平均水深1.46m,最大水深2.76m,湖泊容積為16.06億立方米,湖岸線周長316.2km。湖泊的東西北三面承納魯、蘇、豫、皖四省三十二縣市的來水,入湖大小河流53條,皆屬淮河水系。1960年在中部昭陽湖建立將南四湖一分為二的二級壩,形成了具有不同特征的兩個湖域。至此,南四湖已成為具有很強水資源調蓄功能的水庫型湖泊,并成為山東省重要的水源地。
自70年代以來,湖區工農業迅速發展,南四湖周邊地區已成為華東地區重要的能源基地和農產品基地,排入南四湖的污染物逐年增多,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農田灌溉回流水(含農藥、化肥污染物)使湖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快速積累,水質污染嚴重。有關統計資料表明,目前南四湖大部分水域的水質低于國家地表水三級標準,有機物超標率達60%以上,湖泊富營養化程度嚴重,且有不斷惡化趨勢。靠近納污河口的湖水水質大大超過五級標準,魚蝦絕跡,水生生物無法生長。水質惡化已對沿湖居民身體健康帶來嚴重威脅,并影響到湖泊水資源的開發利用。
南四湖是我國即將實施的南水北調東線工程中銜接南北的主要調蓄樞紐,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南水北調東線工程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沿線的污染問題,建設成功與否直接取決于污水治理的成效。南四湖是南水北調東線最重要的中間湖泊,為此對南四湖的污染現狀進行全面、系統、深入的研究,其研究結果對南四湖水環境污染綜合治理和南水北調東線工程的實施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應用于社會經濟建設的重大價值,并為南四湖入湖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未來湖泊環境整治提供對策和決策依據。
2南四湖污染源
長期監測資料表明,南四湖主要13條入湖河流均呈程度不等的有機類型污染,化學耗養量超標率達92.3%,生化耗養量超標率為83.3%(濟寧市環境質量年報1990-1995)。據1994年調查結果,濟寧、棗莊、荷澤三地排放的污水總量為28.752×104萬噸。這些廢水大多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河流最終匯入南四湖上級湖,這是導致上級湖水體整體惡化的重要原因。
河道污染物的輸出實際上是流域點源和面源的表觀產生量。根據分析比較有以下幾個特點:①排污口排列密集,且多集中在城市區段,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混合排放,廢水中污染物的種類多且濃度大;②排污口大多利用溝渠和河道,而城區重要污染源則利用地下管道;③排污口位置不當,設置混亂,其排放的廢水已經嚴重影響水功能區的水質;④南四湖絕大部分鄉鎮企業污廢水無正規排水出路,大多通過溝塘蒸發、滲入地下。
水體底泥污染,是世界范圍內的一個重要環境問題:其污染物主要通過大氣沉降、廢水排放、水土流失、雨水淋沖與沖刷進入水體,最后沉積到底泥中并逐漸富集。此外,底泥又是底棲生物的主要生活場所和食物來源,污染物質可直接或間接對底棲生物或上覆水生物產生致毒致害作用。并通過生物富集、食物鏈放大等過程,進一步影響陸地生物和人類健康。
近二十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迅猛發展、城市化規模擴大,工農業污染物和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斷增加,水體污染日益嚴重。湖泊作為流域物質輸移的歸宿地,匯集了流域內大量污染物質,特別是眾多的城郊湖泊,受人類活動影響劇烈,污染程度尤為嚴重。我國正在實施南水北調工程以緩解華北地區水資源緊張局勢。山東南四湖作為南水北調東線工程的輸水干線和調蓄站,其水質狀況成為東線調水工程成敗的關鍵。由于南四湖目前污染嚴重,底泥中氮、磷等污染物蓄積深度達10~15cm,而這一層沉積物與水體間存在頻繁的物質交換,因此,將來東線調水工程實施后,即使外源污染被控制,底泥勢必成為水體的污染源。為此山東省政府提出進行南四湖疏浚工程。
3南四湖水域污染控制與治理對策
根據多年來對南四湖水質的監測結果和前人研究,南四湖水域污染主要是有機物污染和富營養化問題。在過去的研究和實踐中發現,由于污染源的復雜性,導致水質富營養化的氮磷營養物質既有天然源,又有人為源;既有外源性,又有內源性,又有面源等。此外,防治措施的經濟效益和防治效果等都是解決湖泊富營養化需要考慮的問題。因此,對于南四湖水域環境的污染防治,從長遠觀點看,應在制定統一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基礎上,采用多種途徑。
3.1 南四湖水域主要污染物的總量控制隨著南四湖區域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流域產生的污染物也呈現面廣量大的特征,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為了使南四湖流域的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控制入湖污染物,保護好南四湖的水質,根據我國其它大湖水域污染控制和治理經驗,以及基于南四湖的實際情況,首先要做好南四湖水域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因此,為保護南四湖水體質量,必須控制污染物入湖總量,使排入的污染物不超過水體的自然環境凈化能力。要達到這一目標,首先要制訂污染物控制的全面規劃;其次根據確定的水質目標計算入湖污染物允許負荷量。在此基礎上,對超標污染負荷進行削減分配并實行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等一系列管理措施。
3.2 水質富營養化控制對策
3.2.1 控制外源性營養物質輸入大量的研究和調查表明,絕大多數水體富營養化主要是外界輸入的營養物質在水體中富集造成的。如果減少或者截斷外部輸入的營養物質,就使水體失去了營養物質富集的可能性。從長遠的觀點看,要想從根本上控制湖泊水體富營養化,首先應該減少或者截斷外部營養物質的輸入。天然性的外部營養物質難于控制,因此要控制外源性營養物質,只有從控制人為污染源著手。
3.2.2 減少內源性營養物質負荷①生物性措施。生物性措施是指利用水生物吸收利用氮磷元素進行代謝活動這一自然過程。這一方法可以達到去除水體中氮磷營養物質的目的。它的最大特點是投資小、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水生生態循環。在淺水型的富營養湖泊中,通常采用種植高等水生植物,如蓮藉、薄草等,隨著這些水生生物的收獲,氮磷營養物質也就隨水生生物體一道離開了湖泊水體。這種方法適用于底泥中營養物質積累豐富的淺水湖泊。是一項既有經濟效益,又有明顯環境效益的可行措施,利用養魚去除氮磷也是一項化害為利的有效措施。各種不同的魚類有著不同的食性,利用魚類的食性不同,放養以浮游藻類為食餌的魚種而不放養草食性魚類,就有可能達到去除湖泊水體中氮磷的目的。②工程性措施。工程性措施又稱機械措施,主要包括挖掘底泥沉積物、進行水體深層曝氣、注水沖稀以及在底泥表面敷設塑料等。1)挖掘底泥。挖掘底泥對改善那些底泥營養物質含量過高的水體是一種有效手段。實施挖掘底泥時,應該特別注意挖掘底泥的地點和挖掘的深度。有時深層底泥中的可溶性磷以及氨氮可能高于表層底泥。因此,當挖掘表層底泥后,正好暴露出深層底泥高含量的可溶性磷和氨氮。使更多的磷和氮從底泥釋放出來。這樣不但不能降低水中氮磷負荷和濃度,反而增加了水體氮磷負荷和濃度,使水質進一步惡化。所以事先查清底泥營養物質在縱向剖面上的含量、形態和分布特征,有助于合理地發揮挖掘底泥去除內源性營養物質的效果。2)稀釋和沖洗。在有條件的地方,用低濃度氮磷水體注入湖泊,可起到稀釋營養物質濃度的效果。稀釋作用使湖水營養物質濃度降低,減少了藻類生長的營養物質供給源,使藍藻、綠藻生長受到抑制,對控制水華暴發,提高水體透明度等都有一定作用。別外一種選擇是沖洗――換水。根據湖泊與附近江河的天然海拔差異和江河水位漲落的特點,或用電力控制,將附近江河內氮磷濃度很低的流動水體經一定的通道灌入富營養化湖泊,湖水從另一出口流出,從而直到江水取代湖水,以流動的貧營養水代替滯留的富營養水的目的。
3.3 濟寧市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情況南水北調是優化我國水資源配置的特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也是世界迄今為止最大的水利工程。對緩解我國北方水資源嚴重短缺,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增強綜合國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3.4 南四湖截污導流情況為落實國務院領導關于南水北調東線治污規劃的重要指標精神,按照“先節水、后調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環保、后用水”的“三先三后”要求,結合我省“兩湖一河”碧水行動計劃和山東省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工作情況,擬在我市規劃建設七處截污導流工程。我市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截污導流工程各項前期工作。
【關鍵詞】環境監測實驗室;水污染源危害;污水排污現狀;防治措施
隨著環境保護地位的提高,實驗室的建設數量和規模都有所增長,由此產生的實驗室污染問題日益凸顯。環境監測分析實驗室每天都有未經處理的實驗廢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管網中,這些實驗廢水排放總量較少但隨時間變化較大,水質復雜,瞬時排放濃度較高,加劇水環境污染。以下就環境監測實驗室的水污染源危害及防治措施進行探討分析,旨在避免實驗室廢水排入地表環境中造成環境污染。
1環境監測實驗室的水污染源的危害及分類
1.1實驗室廢水危害
常見的有機物、重金屬離子、廢酸廢堿和有害微生物在實驗室廢液中經常出現,如不加處理,直接排放入城市污水管網,會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分析重金屬項目時,均存在著分析殘液、剩余樣品(有些屬于濃度極高的原水、直排水)帶來的重金屬污染問題,重金屬離子(汞、鎘、鉛等)可以通過富集作用在人體內積聚,達到一定濃度后對人體造成傷害。分析過程中強酸強堿具有較強的腐蝕性,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會對地下管道造成腐蝕性危害。各種有機物毒性較大對人體造成傷害,有機物進入水體后促進微生物繁殖,造成病原微生物超標;氮、磷含量過高則會使水體發生富營養化。另外開展生物監測的實驗室會產生大量高濃度含有害微生物(如大腸桿菌、糞大腸桿菌)的培養液、培養基,如未經適當的滅菌處理而直接外排,同樣會造成嚴重后果。環境監測實驗室的環境污染長期以來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其污染治理基本上還未有效開展。盡管按化學實驗室規范要求,實驗室應分類配備多種殘液缸,但實際操作時多數形同虛設,往往還是往下水道一倒了之,較少有實驗室污染管理方面的規范要求,又缺乏必要的監督體系和技術規范,致使監測實驗室的環境管理方面薄弱,造成監測實驗室環境污染 。
1.2實驗室廢水分類
環境監測站化學分析室主要以地表水和工業廢水檢測、生物檢測和環境空氣和工業廢氣檢測等實驗內容為主。樣品分析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是實驗室的主要污染源,對于一些非經常性監測項目中標準溶液、標準樣品、貯備試劑易出現過期、失效情況,在處理過程中也會對水產生污染。實驗室廢水往往是既含有無機物又含有機污染物,由于檢測項目眾多,廢水內含有的有害成分種類復雜。根據廢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性質,可以分為有機和無機實驗室廢水兩大類。無機廢水主要含有重金屬、重金屬絡合物、酸堿、氰化物、硫化物、鹵素離子以及其他無機離子等。有機廢水含有常用的有機溶劑、有機酸、醚類、多氯聯苯、有機磷化合物、酚類、石油類、油脂類物質。
2環境監測實驗室污水排污現狀
工業化的快速發展,使得工業企業數量逐年增加,同時也增加了環境監測任務。環境監測網絡已經逐步建立并完善,環境監測站一般都配備功能齊全的分析實驗室,同時也是一種不可忽視的污染源,分析實驗室在為環境監測做出重要貢獻的同時,也因缺乏有效管理及技術能力所限而成為環境污染區。監測站區域分散,工作頻次不均勻,而且缺乏專業監管和社會監督,往往易于被各方面所忽視。監測實驗室,尤其是在城區和居民區的監測實驗室大多數未專門設立廢水處理系統,對環境的危害特別大,因為很多實驗室的下水道與居民的下水道相通,污染物通過下水道形成交叉污染,最后流入河中或者滲入地下,其危害不可低估。在監測分析過程中產生的實驗廢水相對增多,廢水的水質相當復雜。此類廢水的排放周期不定,排放水量也無規律性,且所含污染物成分較為復雜,除含有洗滌劑及常用溶劑等有機物外,還有較多的酸堿,有毒有害的有機物以及重金屬等。隨著國家對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實驗室和環境樣品分析量也越來越多,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增大,對實驗室的污染的預防與治理已刻不容緩。
3 環境監測實驗室廢水污染防治措施
實驗室不同的廢水,污染物組成不同,處理方法和程度也不相同,處理有一定的難度。實驗室廢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質,量少,間斷性強,高危害,成分復雜多變。因此,處理廢水往往要把多種方法結合起來,或是針對性的分類處理,才能達到較好的治理效果。所以要加強實驗室廢水的處理及廢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和選取經濟合理、技術成熟的污染防治措施,實驗室一般廢物的排放包括源頭控制及合理處置兩個管理環節。
3.1實驗室廢水排放減少措施
在環境監測化學分析過程中,要采取措施來減少實驗室廢水排放減少。在分析過程中盡可能選擇環境污染少的標準分析方法,使用可降解的無磷洗滌劑 ,在酸堿中和時盡量選用廢酸、堿調節廢液的pH,做到廢物利用。在滿足分析要求的情況下,適當降低采樣量,盡可能使用儀器分析從而減少試劑用量和采樣量。對于環境質量控制標準樣品管理中,控制購買暫時用不上的試劑,不要大量存放標準樣品,并盡量先使用要到期的試劑。對于能回收利用的試劑盡量回收利用,盡量利用可回收的試劑。
3.2實驗室廢水污染防源頭控制
環境監測分析實驗室在注重能力建設、質量管理的同時,需要建立完備的實驗室環境管理體系。根據本實驗室工作的特點加強實驗室管理,在源頭控制和治理上狠下功夫,防止實驗室的水污染擴散,想方設法減少實驗室污染。推行綠色化學實驗是減少實驗室污染的一個主要策略。要選擇污染少的分析方法,在保證實驗效果的前提下,用無毒害、無污染或低毒害、低污染的試劑替代毒性較強的試劑。過期、失效的化學試劑,各實驗室可以合作成立區域性的試劑調度網,選擇一部分危害大,用量少,易失效試劑進入網絡,實行實驗室間資源共享,盡量避免大批化學試劑失效,從而節約實驗成本。應發揮地區中心實驗室的作用,集中部分項目,對社會開發,從而達到資源共享,相對降低實驗室污染物的排放,也有利于實驗室污染物的集中治理。
3.3 實驗室廢水處置
由于實驗室從事的實驗大不相同,廢水的性質差異也比較大,而且污染物的組成也不盡相同。對實驗室廢液應該分類收集,廢液應根據其化學特性選擇合適的容器和存放地點,通過密閉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貯存,容器標簽必須標明廢物種類、貯存時間,定期處理。一般廢液可通過單位污染處理裝置進行酸堿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鈉氧化處理后排放,有機溶劑廢液應根據性質進行回收后統一運送到特殊廢品處理廠等部門處理。經過處理后產生的廢液統一經污水管網送到污水處理工廠進行進一步處理達標排放,處理后得到的廢渣可送到固廢處理中心進行焚燒處理。
結束語
上述文章闡述了了實驗室的廢水污染源種類以及危害,針對我國環境監測實驗室污水排污現狀進行了簡要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防治措施。闡明分析實驗室是一種不容忽視的污染源,應完善實驗室管理制度,增強實驗室人員的環保意識,提出實驗室廢水預處理和綜合處理等處理方法,避免實驗室廢水排入地表環境中造成環境污染。
參考文獻:
[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
關鍵詞:水污染防治;問題;對策
近年來,我國經濟一直處于一個不斷上升的態勢,我國人口也在持續增加,對于淡水資源的需求量也隨之上升,但是同時我國農業、工業等的發展對水資源造成的污染也日益嚴重,導致我國生態資源面臨嚴峻的挑戰。水資源污染不但會給人們的身體健康帶來威脅,還會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
一、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由于缺乏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導致水資源過度開發,使眾多河流失去自凈能力;第二,對于跨市界、跨省界流域的水污染由于沒有規定明確的負責人,因而導致污水、廢水的處理與管理問題嚴重分離;第三,一些城市對于科學發展觀沒有嚴格落實,只是片面的追求經濟的增長,從而忽視了對水資源的防治;第四,我國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資金的投入缺乏力度,很多資金都沒有落實到位;第五,我國有關污水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污水治理的成本高,根本就不能激發企業自主治理污水的意識。
二、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一)加強政府環境管制
企業污染高居不下的原因是因為缺乏政府管制的約束,因此,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包括水資源的控制利用必須依靠政府在市場中的主導作用。應建立起以政府環境管制為主導,企業經營配合的環境管理模式。政府應以水污染治理為長期任務,絲毫不能放松對水環境的監管力度,堅持從投資建設到運行管理的管制和操作。此外,政府應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水污染物排放持續不達標的企業一律予以整治;對污染嚴重的水域加大資金投入治理,實行水環境評價制度,嚴格控制審批新上污染性建設項目。
(二)提高居民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識
目前,大部分的居民對于污水防治方面沒有一個強烈的意識,不僅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對水資源的保護,而且在污水的治理中也沒有積極的配合。人們根本沒有意識到水資源對于我國耕地以及糧食安全的關系,而且隨著我國對于淡水資源需求量的不斷增加,淡水資源的供應量已經嚴重不足,這不僅會給人們的生命健康帶來威脅,還會阻礙當地經濟的發展。因此,必須要重視對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提高人對水污染的重視程度,并且加大對水污染防治的宣傳以及培訓力度,體現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三)加大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政府需要加大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視力度,將水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水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首先,政府應該加大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硬件設施,如更新水污染防治的監測儀器等。此外,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需要不斷完善水污染監測的手段,提高水污染的監測技術,以便有效快捷地對水資源狀況進行監測,防治水污染事件的出現。與此同時,政府還需要加強對企業的思想教育工作,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企業的水污染防治意識。最后,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流域生態補償機制,以經濟手段為主調節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關系,加大對利益受損者的生態補償,用經濟手段鼓勵更多的利益主體自覺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
(四)實施協調統一的管理機制
我國對于水污染的治理工作,已經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及解決措施,但是,在實際的實施中,政府不僅要加強對其實施力度的監管,還要實行統一的規劃以及管理,制定統一性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制定有效的監管制度,對于妨礙以及營銷水污染治理的人員要實施一定的處罰。此外,還要積極開展水資源的檢測活動,可以先對一些水流域進行試點,對其中發生的問題進行處理,并針對這些問題對試點工作進行修改,進而推行至全部的水流域。
(五)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我國雖然已經建立起初步的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但是還存在一些空白的地方,政府需要逐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從總的方面規范水污染防治工作,從具體落實方面引導水污染防治工作。其次,我國需要盡快出臺系統、專業的流域治理法律法規,從法律層面統一水資源開發和水資源保護工作。再者,要加快完善已建立的法律體系,明確水體污染防治工作的政府主體責任,做到以法定責,違法必究。進一步加大水體污染的違法成本,對出現污染水資源的企業要嚴厲查處,同時追究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對其問責。
(六)加快水污染治理技術的開發
在水資源污染的控制方面,需要依靠公眾的監督以及政府的管理力量;在水污染的治理方面,要依靠先進的科學技術。先進的技術以及管理方法必將會使水污染治理呈現出高效益、強效率。政府應該加大對水污染治理技術研發的扶持力度:對污水治理有特殊貢獻的個人或集體進行獎勵;改善以及優化企業污水處理的工藝以及技術線路。此外,還應推動有關污水治理技術服務行業的發展,利用市場的導向作用,更好的實現污水的治理目標。
三、結語
綜上所述,水資源污染的防治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工程,需要制定合適的工作目標,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從國家層面而言,要在政策上予以一定的支持,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嚴格落實,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曾東波.中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問題與對策分析[J].資源節約與環保,2013,07:165.
[2]張驚宇,李曉霞.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探討[J].北方環境,2013,08:140-141.
1、節約用水造福人類,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2、堅持團結治水,構建和諧流域。
3、珍惜水資源,別讓水成為人類生存最后的奢求。
4、浪費和污染水是人類對水資源的最大侵害。
5、節約用水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
6、請不要讓水龍頭孤獨的留淚。
7、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是全社會共同責任。
8、節約水資源,保護水環境,實現人水和諧。
9、依法調度黃河水資源,促進流域和諧社會建設。
10、珍惜水資源,保護水環境,防治水污染。
11、節約用水,重在合理用水,科學用水。
12、水是生命的源泉農業的命脈工業的血液!
13、水是生命之源。
14、保護飲用水源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責任。
15、大力推行節約用水,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
16、保護水資源,保護水環境,防治水污染。
17、保障飲水安全,維護生命健康。
18、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19、讓大氣清新讓天空蔚藍讓河山碧綠。
20、努力創建節水型城市,實施可持續發展。
21、珍惜用水,別讓地球上最后一滴水,成為人類的眼淚!
22、保護飲用水源共建生態文明。
23、節約用水不光關系個人更關系國家世界的未來。
24、請不要抹黑水的臉,不然就再也洗不干凈了。
25、水資源保護精彩有約,母親河灌區生命無限。
26、一滴清水,一片綠地,一個地球。
27、為了你,山清水秀;有了你,地久天長!
28、請珍惜每一滴水。
29、惜水愛水節水,從我做起。
30、飲水關乎你我他,保護水源靠大家。
31、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32、保護水環境,節約水資源。
33、改善民生,共享水利發展、珍惜水資源,保護水環境,防治水污染。
34、母親河情系你我他,生命水福澤千萬家。
35、水是生命,我們因水而生。
36、水源與生命時時相伴環境與健康息息相關。
37、愛護水資源,從自我做起。
38、水是生命的源泉工業的血液城市的命脈。
39、生命因水的滋潤而茁壯成長,水因生命的珍惜而千古流長。
40、水資源是有限的,生命之河是無限的。
41、改善民生,共享水利發展成果。
42、北方旱,國人急,顯神通,興水利,強管理,城鄉諧。
43、深入開展創建節水型農業、工業、城市的活動,努力建設節水型社會!
44、愛惜生命之源,“關”住滴滴點點。
45、清水在減少、浪費可不好;如果不節約,后果可不好。
46、依法管水、造福人類,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47、節約用水,關‘住’點滴。
48、節約用水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49、水可以循環再用,但是不代表我們可以肆意浪費。
50、我們省下一滴水,子孫少流一滴淚。
51、保護水資源:珍惜水資源、保護水環境、防治水污染。
52、建設地球村始于心,保護水資源見于行。
53、節約用水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措施。
54、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同心共創美好家園。
55、依法管水,科學用水,自覺節水。
56、關注小欖水道,呵護中山生命之水。
57、開源與節流并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
58、節約用水,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59、國家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
首先,對各位領導蒞臨我市檢查指導水污染防治工作表示熱烈地歡迎和衷心地感謝!下面,我代表**市政府,匯報一下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近年來,在**市及我市人大的監督支持下,我們認真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法》,積極履行**市人大《關于加強**市市區水源地保護的決議》,把加強水污染防治作為水源地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強領導,加大投入,點面結合, 一是狠抓重點源治理。對重點污染源實行分類施治,一廠一策,逐個制定具體方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對具備條件的企業,要求在規定期限新上處理設施,保證達標排放;對不具備條件的企業,采取停產、改造、搬遷等措施,控制廢水排放。近年來,先后投資5億多元,督促得利斯公司等11家企業新上污水處理設施并通過驗收,有力地控制了水污染源。
四、標本兼治,抓好以農業面源污染為重點的生態保護
二是依法落實水土保持措施。按照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治水理念,全面加強對南部山區的水土流失治理和預防保護監管。對現有基本農田樹立農田保護標志,要求各社區、鄉鎮經常性整修養護,保護田面平整,田埂堅固;同時落實管護責任,加大對水土保護監督管理區的管理力度。嚴格執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申報、審批制度,以及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依法規范生產建設和資源開發項目的行為,不僅有效遏制了開發建設造成的人為水土流失,也增強了生產建設單位自覺防治水土流失的意識,樹立了水保監督執法機構的權威。
三是堅持不懈地抓好造林綠化。按照污染控制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的方針,不斷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實施造林綠化工程,積極實施公路兩側的綠化美化工程,形成村村連的“綠色通道”;使全市的河流成為“綠色長廊”;將昌城鎮規劃為“農業現代化示范基地”;建立了8處森林公園,其中竹山、馬耳山、綠園被評為省級森林公園;認真開展各類綠色創建活動。在皇華鎮被評選為全國環境優美鄉鎮的基礎上,昌城鎮已開始創建國家級“環境優美鄉鎮”,賈悅、林家村等鄉鎮開展創建省級環境優美鄉鎮活動。力爭今年白玉山子社區獲得國家級“綠色社區”稱號,經濟學校、密州學村、辛興初中參加省級綠色學校評選,使全市有更多的省級綠色單位。
五、嚴格執法,不斷加強對環境質量的監督管理
我們在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不斷強化執法措施,加大嚴查懲處力度,保證了治污設施的正常運轉。
一是加大水污染嚴查力度。成立了以分管市長任組長,環保、發改、經貿、監察、司法、工商、安監等七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制定印發了《 三是強化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嚴格審批程序,從源頭上控制水污染項目建設。市政府明確規定:任何有審批建設項目權限的部門,都不得繞過環保審批環節擅自審批建設項目,確保環保“第一審批權”和“一票否決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這個權力。結合國家開展的建設項目清理活動,對全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進行了全面清查,對未批先建的項目依法進行了查處。一年來,共拒絕審批小印染、小化工、小造紙等14個污染項目,所有新建項目均按規定進行了環保審批,有效地杜絕了新污染源的產生。
目前,我市主要河流的水質都有了明顯提升,出境點濰河古縣斷面cod水質監測平均值為30毫克/升,基本達到了省政府制定的半島流域河流斷面排放標準。在近期省、市環保局組織的環保暗查中,我市的重點污染監控點、銀河污水處理廠和舜河污水處理廠全部達到排放標準。
前段,我市在加強水污染防治保護**市區水源地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上級領導的要求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期望相比,還有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局部水污染問題沒有根本好轉,濰河干流固縣斷面有時達不到功能區劃標準要求;個別企業治污設施運轉不良,不能穩定達標,存在超標排放現象;有的企業負責人仍然缺乏環保意識和法制觀念,重經濟、輕環保。對此必須采取得力措施,認真加以解決。2008年,我們制定了全市cod排放量比去年降低1%的奮斗目標,任務十分艱巨。下步,我們將按照人大領導們的的指示要求,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繼續加大工作力度,狠抓目標責任制落實,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進一步加強對治污基礎設施的建設。重點是加快在建污水處理廠和輸污管線建設,力爭2009年底在我市形成一個以城市污水處理廠為中心,鄉鎮污水處理廠為點源,輸污管網為連線的全市城鄉污水處理網絡系統,將全市城鄉所有的生產、生活污水并入污水處理廠經處理達標后再外排。同時,結合城市道路改造,實施雨污管網分流。另外,加快新型城市無害化垃圾處理場,將醫療垃圾送**危險廢物處理中心集中處理,徹底解決生活垃圾和醫療廢物污染問題。積極引導和督促企業進一步加大治污設施投入,有污染的項目和生產環節,必須配套治污設施,確保廢水達標排放。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關鍵詞:地下水;概念;特點;污染途徑;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TU991.11+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隨著科技的發展,大量的工業廢水、城市垃圾及農藥化肥等被生產出來。而地下水是全國近1/3人口飲用的主要水資源,是城市和工農業的主要用水資源。由于一些管理體制的不完善,以及很多企業沒有認真做好排污項目,還有一些市民對于保護地下水資源的意識不夠等,使得我國的地下水資源在逐漸受到污染,這對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都是很大的挑戰,對公民的正常生活和飲水安全也是很大的威脅。所以,筆者認為應該加大對地下水資源的關注程度,采用有效的措施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治地下水資源受到污染。通過了解地下水污染定義及特點,分析污染途徑,從而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望能給相關者提供一些幫助。
一、地下水污染的定義及特點
1 地下水污染的定義
所謂的地下水污染是指,基于地下水受到人類活動的影響后,超過背景值的基礎上,地下水的可利用范圍與原來的水質可利用范圍相比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可見,地下水的污染跟人類的活動有很大的關系,在受到人類活動的影響之后,地下水資源的水質比之前有所改變,而且是向著負面方向的改變。
2 地下水污染的特點
區別于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有著自身特殊的一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1)隱蔽性。與地表水污染不同,地下水污染有著很好的隱蔽性,很難被人們發現。通常情況下,地表水被污染之后都可以通過一些水的氣味或者顏色有所發現,或者是通過觀察水生物的狀況來判斷,但是地下水污染就不同,很難發現其是否受到污染,以及受污染的程度。這種隱蔽性很容易使得人們誤飲到受污染的地下水。(2)難以逆轉性。由于地下水的流速較慢,自凈能力有限,當發現水質被污染時已是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事,這就大大增加了治理地下水污染的難度,所以,更加應該注意防止地下水的污染,只有減少了污染的情況,才能減少后期的治理工作。這不僅是對水資源的有效保護策略,也是節約我國發展成本的有效渠道,更是堅持可持續發展觀的重要體現。
二、地下水污染途徑
1 間歇入滲型。通過大氣降水或灌溉水的沖刷,固體廢物、表層土壤或地層中的有害或有毒組分從污染源通過包氣帶滲入含水層,這一過程是周期性的。這種方式一般都是呈非飽和狀態的淋雨狀滲流形式,或呈短時間的飽水狀態連續浚流形式。此種污染途徑是隨著季節的變化而變化的,其污染對象主要是潛水。
2 連續入滲型。存在于污水或污水溶液中的污染物隨之不間斷的滲入地下含水層。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就是諸如污水池、污水快速滲濾場及污水管道等的污水聚積地段,此外,還有被污染地表水體和污水渠的滲入。一般其主要污染對象是潛水。
3 越流型。通過層間弱透水層,污染物以越流的形式向其他含水層轉移。引發這種污染途徑的原因有多種,不僅可通過水文地質天窗等的天然途徑,還可通過如結構不合理的井管、破損的老井管等的人為途徑,此外人為開采引起的地下水動力條件的變化也是觸發水流方向改變的原因。其污染來源具有不確定性,可是地下水環境本身的,也可是外來流入的。由于越流的具體地點及地質部位難以查清,因此對這一污染途徑的研究較困難。
三、如何有效防治地下水污染
1 采用有效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工作要把預防作為重要內容,不能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理念,而是要將預防污染的理念放在前面。注重地下水污染的防治,首先就是樹立正確的防治觀念,以保護為先,利用為后。其次,在社會上積極宣傳保護地下水資源的信息,加強社會各界對于地下水資源保護的關注程度,提升公民保護地下水資源的意識,從每個人自身小事做起,堅決約束自身的行為,減少對地下水資源的污染行為。
2 健全和完善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體系
要想實現對我國地下水資源的有效管理,實現對地下水污染的防治目標,就必須要健全和完善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對相關管理部分之間的權限和職責進行明確的劃分。只有明確了各主管部門之間的職責和權限,才能發揮各管理單位各自的優勢,在管理中能夠有效合作。另外,各管理部門對于任何企業和個人實施的地下水污染行為都要采用有效措施進行制止,并且根據相應的管理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懲罰,以便在社會上起到警示的作用,以保證我國法律法規的威信。
3 合理確定工業布局、選擇水源地。在城市建設中,應根據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兼顧的原則,規劃工業基地、勘測水文地質,特別是新建城市或新建的工業基地。供水水源地的選擇通常是在地下水上游補給區,對化工石油、電鍍造紙,冶煉、煉焦印染等易造成污染的工業應修建在遠離水源地的下游地區。對于新建廠礦,必須嚴格實施“三同時”制度,設置污染治理設施;而老廠礦的管理,應根據生態環境的需求,慢慢減少對地下水有嚴重污染的工業,采用限期治理、搬遷及轉產停產等措施,防止地下水受到嚴重污染。
4 建立地下水污染的預警系統。地下水的污染,由于人們的不重視,特別是工作的廢物排放,其污染程度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只有提高防治地下水污染的意識,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開展治理工作,建立有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系統,對地下水的變化狀況進行時時的監控,才能及時發現地下水污染的情況,進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污染狀況進行治理,將問題在惡化之前盡早解決。將現代信息技術有效運用到我國地下水動態預警系統是十分可取的方式。在建立我國地下水動態監控網絡系統的基礎上,時刻搜集我國地下水的變化情況數據,將數據進行科學有效的處理和分析,進而及時發現我國地下水資源的污染情況,對污染狀況采取有效的措施,或者是對污染狀況的趨勢進行合理的預估,進而采用相應的預防措施等。
5 重視并實施城市環境的綜合整治,有針對性的制定并落實保護地下水資源的措施。對于地下水的防治,最有效的措施還是應先從開展城市的綜合治理開始,著重確立合理開采地下水資源計劃,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禁止出現超量開采地下水情況;組織專家開展相關的理論研究,及時掌握地下水水質變化趨勢,從而更好的指導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和治污工作。
總而言之,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和治污工作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程,基于“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應加強對水質的檢測,一旦污染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污。筆者在文中詳細論述了我國地下水資源污染的相關內容,著重對地下水資源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了闡述。希望此文可以引起大家對于地下水資源污染的重視,可以從自身的小事做起,為保護我國水資源出一份力,也為堅持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出一份力。地下水資源關乎到每一個人的生命及活動,因此應受到全社會的關注,動員大家一起開展防治水污染工作,才能盡快解決污染情況,還給人類一個健康的生活環境。
參考文獻
[1]姬亞東,張黎,錢會.銀川地區地下水氮污染原因及防治[J].地球科學與環境學報,2005,27(3):100—103.
[2]馬榮欣,張玉珍,林振芳,等.東山縣地下水質量評價及污染防治對策[J].環境影響評價,2008(6):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