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06 18: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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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當今,金融國際化、全球化的趨勢不斷發展,資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動趨勢繼續加強,金融業國際化的迅猛發展對世界經濟、貿易和金融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積極作用。跨國銀行作為金融全球化的中堅力量,越來越成為世界經濟與市場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指為了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跨國銀行的活動依法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管制的組織機構及權限劃分。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市場經濟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是銀行監管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基本可以將跨國銀行的監管體制劃分為兩個基本類型,即一元監管體制與多元監管體制。一元監管體制是指由國家的一個法定機構專享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并制定和實施相關的監管政策,統一進行監管活動,其中,英國是推選一元監管體制最為典型的國家。英國《銀行法》將銀行監管權高度集中在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多元制是指兩個以上的機構享有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共同執行監管政策。
就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而言,屬于一元監管體制。2003年,我國成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對銀行業進行監管。如前所述,從整體上看,一元監管體制需要較好的運行環境,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市場體系比較完善統一;(2)經濟發展比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監管人員素質比較高。與上述條件相比,我國是個人口大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體系不完善,不適合實行單一監管體制。然而,我國卻采用了單一監管體制。看起來,我國的銀行監管體制實踐與理論并不完全吻合。關于這一問題,我們必須從幾個方面理解:首先,我國是個單一制國家,在跨國銀行監管上,只能實行一級監管體制,而不可能實行兩級監管。這是我國國家結構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國是個大國,市場體制尚不健全,統一監管是銀行業穩定運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監管體制有利于維護銀行業的秩序,而且所產生的體制成本相對較低。第三,雖然我國實行一元監管體制,但中央監管機構下設了眾多的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根據其授權委托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監管,滿足了人口大國對銀行監管的需求。從總體上講,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基本上適合中國的實際需要。
在新形勢下,我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面臨著改革與發展的問題,從世界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發展經驗及趨勢來看,我國應就以下方面改革與完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首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建立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業采用的是分業經營,因此我們先后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別對證券業、保險業及銀行業負責監管。但從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綜合化、混業經營己成為一種潮流,而且我國在加入WTO之后,銀行業市場會進一步開放,更多的跨國銀行會進入中國市場,而且多數國家的銀行己經開始混業經營,這給我們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因此借鑒綜合監管體制的經驗,對于加強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們的國情和現實使我們不能沖破現有的體制框架,只能在現有體制的基礎上加強監管協調,建立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以克服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的弊端。關于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銀行的協調機制,即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協調下,銀監會負責銀行業監管,并與證監會、保監會保持密切的協作監管,并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第二監管機構間的監管信息及時交流機制。第三監管機構間的聯合調查及采取行動的機制。第四與國際間銀行監管機構的合作機制。
其次,完善有關銀行監管體制的法律問題。我國已經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業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外資銀行監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這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對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就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平臺,但不能斷言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己無完善必要。實際上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構建還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問題。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現實情況與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從法律上對下列制度進行完善:(1)分業經營雖然有利于金融業的穩定,但越來越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需要,全能銀行(混業經營)己經成為世界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針對這種情況,建議商業銀行法適當取消或弱化對分業經營的限制。(2)在取消分業經營限制的基礎上,必須從法律上建立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協調機制與綜合監管機制。例如,證監會是否有權對銀行的行為進行調查等問題,法律應當明確規定。(3)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地位,弱化其國家機關的性質,使其成為真正意義的中央銀行,提高其監管協調效率。(4)完善銀行監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體制運行的基本保障,監管實際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構成的監督與管制過程。可以說,沒有適當的程序,就沒有適當的監管。目前,中國跨國銀行監管程序總的來說比較粗糙。例如,銀監會對外資銀行的調查權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導致調查權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邊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監管的透明度,這與WTO的透明原則是不一致的。因此,從法律上進一步具體規定監管的程序及提高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的透明度,將成為中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與完善的重要議程。第三,應當加強銀行業的自律管理。雖然自律管理不是監管體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組織是監管的傳導機構和監管運行的協助機構,自律管理不但可以減輕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管壓力,彌補監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對銀行業穩定發揮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監管無法實現的作用。某種程度上講,自律性約束是金融風險監管成敗的關鍵。目前我國銀行自律作用還沒有很好地發揮出來,兩個銀行法對此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自律制度不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進一步完善。中國加強銀行業自律有兩個突出的現實意義:(1)在市場經濟中,主體自治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構成要素,銀行業的自律是實現銀行業市場自治的重要路徑;(2)加強銀行內部監管是當前銀行監管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趨勢,加強自律則是加強銀行內部監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強自律應當是中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關于加強自律的路徑選擇問題,應當考慮三個制度上的措施:一是為銀行業自律提供更高層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將銀行自我約束機制確定下來,將其納入正式監管制度的范疇;二是適當參照香港的做法,考慮賦予銀行自律組織適當的自治性監管職能,如調查會員間的糾紛等;三是提高銀行自律組織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監管體系中真正發揮正式監管主體之外的補充作用。
參考文獻:
[1]胡定核.英國金融業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金融參考,2000,7.
一、研究方法
1.調查方式
我國商業銀行與一般工商企業相比,電子化的程度較高,幾乎都建立了自己的網站。筆者通過對各商業銀行網站的考察,來了解其會計信息網上披露的情況。其他網站也有某些銀行的會計信息,比如許多提供上市公司資訊的網站有已上市的四家銀行的信息。筆者排除了這些因素,因為這些是銀行本身無法控制的,缺乏可比性,而且不容易統計和對照。
2.銀行選取
英國的國際金融界權威雜志《銀行家》公布的2000年世界1000家大銀行的排名中,有我國的14家銀行。筆者選取了這14家銀行,并加上我國目前僅有的4家上市銀行中沒有入選的深圳發展銀行,共15家作為考察的對象,它們應該代表了我國商業銀行的主流。
3.調查項目
各銀行網站是否提供財務報告、首頁是否能直接鏈接財務報告、提供了幾年的財務報告、是否提供英文財務報告、是否提供審計報告、是否提供完整財務報告的下載等。筆者希望能夠通過對這些特征的考察,來展現目前我國銀行業網上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4.調查時間
筆者在2002年6月對于這15家銀行的網站進行了調查,所取得的資料以2002年6月30日的情況為準,也希望以此來增加數據的可比性。
二、調查結果
本次調查結果見下頁表。
三、主要結論
1.大多數銀行主動提供了財務報告。從統計結果中可以看出,15家銀行有14家提供了或簡或詳的財務報告。而且,只有上市的四家銀行是根據證監會的要求提供網上財務報告,其他銀行可以說是自愿披露的。這說明銀行業已經比較重視財務報告的作用。
2.從提供的方式來看,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只提供網上直接瀏覽(即HTML格式),這樣提供的財務報告除了個別銀行以外,一般不是很詳細,采取這種方式的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廈門國際銀行,共9家;第二種是只提供財務報告下載(全部都是PDF格式),這樣比較完整,但一般需要下載后才能閱讀,采取這種方式的銀行有: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共4家;還有一種是既提供HTML格式的瀏覽,又提供PDF格式的下載,如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3.多數銀行比較及時地提供了網上財務報告。截至2002年6月30日,15家銀行已有8家提供了2001年度的財務報告,占總數的53.33%.
4.財務報告被置于比較突出的位置。有7家銀行在首頁就可以直接鏈接到財務報告,這也說明銀行對于財務報告作用的重視,不再只是空洞的提供一些情況介紹、業務說明、發展歷程之類的內容,而是靠數據說話,來宣傳自己。
5.不少銀行提供了英文的財務報告。15家中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信實業銀行、華夏銀行7家提供了英文的財務報告。而且這些銀行的網頁本身就提供英文版本,這表明它們關注自身的國際化,也希望給人一種國際化的氣息。但是,除了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3家以外,其他銀行所提供的英文財務報告的年度都是2000年以前的,說明更新速度比較慢。
6.報告的年度不同。大多數銀行只提供近兩、三年的財務報告,多的也只到1997、1998年,跨度只有4、5年。這反映了我國銀行業開始重視會計信息的披露,僅僅是近幾年的事情。
7.各個年度的內容、格式差別較大。各銀行提供的報告基本上是近兩年的比較詳細,更早的就很簡單。而且,報告的內容越來越詳細,格式也越來越規范、復雜。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銀行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銀行信息自愿披露范圍的不斷擴大。
8.不少銀行沒有提供現金流量表。15家銀行中除了上市的4家銀行外,只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和福建興業銀行3家提供了現金流量表。這可能是銀行自身就不編制現金流量表,也可能是銀行出于某種原因不愿意披露。如果是前者則說明銀行的財務管理水平或者說會計工作水平比較差;如果是后者則說明銀行存在信息的選擇性披露問題,即只提供按權責發生制編制的、比較好看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而不提供按收付實現制編制的現金流量表。
9.大多數提供了審計報告。許多銀行為了顯示其所提供報告的權威性,提供了相關年度的審計報告,有11家銀行提供了由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占總數的73.33%.其中上市的4家銀行還提供了由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國際會計準則》審計后出具的審計報告。但是,對于審計報告的披露形式是不同的,一種是HTML格式,可以在網頁中直接瀏覽,這樣做突出強調了審計報告的作用,更引人注意。采用這種方式的銀行有6家: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另一種是包含在下載的財務報告中,而不能直接在網頁中瀏覽,采用這種方式的銀行有5家: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
四、存在的問題
1.銀行會計信息網上披露基本處于自愿階段。目前,只有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網上披露有規定,而對于一般的銀行并沒有規范可以執行。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網上披露尚處于自愿階段,這也是導致許多問題存在的原因。
2.披露的內容和程度差別很大。雖然大多數銀行在網上披露了自己的財務報告,但是披露的詳細程度差別很大,一些銀行只是提供了簡要的財務數據,另一些則提供了詳盡、完整的財務報告。由于網上披露尚無統一規范,銀行可以有很大的選擇空間,可以根據自身的利益披露自己想披露的信息,這對包括廣大投資者、存款人在內的社會公眾是不公平的。
3.披露的格式不統一。報表種類、報表項目、報表附注都不盡相同,給使用者帶來很大的不便。
關鍵詞:銀行監管成本;執行成本;政策建議
1銀行監管成本的含義
銀行監管引起的成本可以劃分為兩大類:(1)靜態成本,指監管機構執行過程中所消耗的資源與被監管機構應遵守監管條例而消耗的資源等,包括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兩類。固定成本主要是指監管機構的各種設施和設備等不隨監管工作頻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可變成本是指銀行監管機構及被監管機構付出的隨著監管工作頻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監管人員工資和監管人員培訓費用,以及在監管過程中由于監管人員知識或工作經驗不足,造成工作的重復、時間的浪費等引起監管人員“素質成本”;銀行監管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形成的“實施成本”以及被監管者因執行監管條例而付出的執行成本。(2)動態成本,指由于監管加強而影響銀行業長遠發展的成本,它不表現在政府與政府預算支出的增加上,也不表現為監管機構直接負擔的成本的加大,但是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卻由于這種監管的實施而降低了,尤其整個銀行體系的運行效率的下降。①監管過嚴有可能妨礙銀行業務的創新。②監管有可能削弱競爭。③監管措施設計不合理,被監管機構會出現道德風險。④監管可能造成對銀行業務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對業務的發展有所牽制。
2我國銀行監管成本的構成及表現
(1)直接成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監管機構的設施、設備配備成本。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有主要監管單位和其他監管單位,而且其機構設置一般是從中央到省市,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更是設到縣,對于這么龐大的一個系統,僅從辦公場所、監管部門所必備的辦公設備就是一筆巨大的成本投入。②監管活動的組織實施及運作,即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成本。我國每年都要進行現場檢查,每一次的現場檢查尤其是全國性的現場檢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③監管的人力資源配備及培養成本。金融監管為了能適應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和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不斷涌現,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就必須要使金融監管人員的知識層次和業務能力、水平不斷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勢下,為同國際金融監管接軌,就更需要配備高素質的人才,這必然會加大培訓成本。④被監管者的守法成本。被監管者為遵守監管法規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提供培訓、花費時間和資金等,這也是一筆巨大的成本。據有關資料實證分析,2004~2006年我國銀行監管的直接成本在600億~800億元人民幣左右,并且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長。而且監管過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導致出現一些違法亂紀的行為,這一方面對監管主體產生一定的工作壓力,無形中增加了監管主體的工作量,增加了監管的無形成本,而且不良金融道德行為的發生也反映了隱性效率的損失,也是變相的監管成本的一部分。
(2)間接成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我國近幾年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了不良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度,這使得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②監管對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有所牽制。1993年以來,中央銀行制定了比以前更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并加大了處罰力度,這會使金融業務不能得到有效運營。③我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不完善,沒有解決監管信息共享的矛盾,增加了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磨擦成本。④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有所遏制。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行無所不包的金融管制,這嚴重遏制了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降低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在銀行監管的間接成本方面,由于監管機構對資本充足率的硬性要求,使得銀行過于尋求補充資本金的途徑,一方面導致銀行的融資成本加大,提高了經營風險;另一方面也造成銀行激勵機制下降,貸款發放集中于某些行業,而忽視挖掘中小企業客戶。另外,由于中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定位大體相同,銀行業整體創新能力和水平較低,也是與銀行監管分不開的。
3我國銀行監管成本存在的問題
(1)我國銀行監管機構設備尚不完整。我國銀監會的機構現設有銀行監管五個部門,每個部門分別對不同性質的銀行進行監管,如果各部都設立相應所屬銀行的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機構,那將對銀行設備和人員造成很大的浪費。由于我國尚未建立網絡化的監管信息系統,沒有可供監管人員隨時調閱和分析監管數據的監管信息處理平臺,從而導致非現場監管信息滯后,按季、半年和年度生成的《非現場監管統計報表》不能滿足監管部門對銀行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監控的需要。同時由于現有的固定格式報表不能完全滿足監管分析需要,監管人員需花費大量時間精力重新收集、核對和加工處理數據,加重了商業銀行的工作負擔。隨著科學技術發展和網絡技術普及,銀行業務也從支持簡單的網絡電子交易發展到網絡銀行,并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網絡銀行必然成為一種銀行主流業務。這都給我國銀行監管帶來了不小的挑戰。
(2)執行成本不合理。①現場檢查和監管合力不足,造成資源浪費。主要表現在監管機構龐大,人數眾多,人力成本較高;監管手段比較落后,大規模的跨地區的現場檢查成本高,效果差;現有的現場檢查缺乏連續性,大量的現場檢查項目是臨時性安排的,與非現場監管和以前現場檢查結果之間缺乏有機聯系。還有,大量的現場檢查在檢查報告完成后,對被查機構的整改情況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缺乏有效的后續跟蹤檢查,并且檢查結果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復檢查現象較為突出。②目前監管手段方面非現場監管力度明顯不夠,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數據的真實性問題。二是數據范圍問題,信息還不夠全面和完整。三是分析工具問題。從監管人員撰寫的銀行監管報告看,大量的分析停留在非現場稽核報告書列出指標的增減分析上,非現場分析的深入性不足,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沒有得到發揮,難以通過非現場監管體系及早發現銀行存在的問題,影響了非現場監管體系功能的發揮。而西方發達國家借助計算機系統,建立對銀行信息的歷史和分組分析體系,通過對銀行指標的縱向和橫向分析發現問題,并進一步通過建立模型工具,進行銀行損失或倒閉的可能性預測,極大地提高了非現場監管體系的效率。
(3)監管人員素質不高。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及人員素質與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在基層監管部門,大部分監管人員沒有經過正規高等財經教育,缺乏系統的金融理論基礎,對國際金融知識知之甚少,加上缺少高水平的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計算機和外語等相關專業人才,基層監管很難跟上銀行發展步伐。我國銀行中存在的眾多違規違法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與基層監管人員不能敏銳察覺其經營違規性,或察覺后未能依法采取措施,及時加以制止有關系。尤其是現階段,外資銀行大量涌入的情況下更體現了監管人員能力及素質與監管要求的差距。在監管高層,雖然擁有高學歷文憑的各相關專業的監管人員占有較大比重,但是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只熟悉或掌握本專業知識和技能,綜合素質高的人才十分匱乏,尤其是既精通監管業務又具有較強監管領導能力的人才更是鳳毛麟角。
(4)銀行監管外部運行環境不容樂觀。2003年4月銀監會成立,將使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以更細的分工專司其職,迅速提升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從而加快金融改革與發展的進程。但是,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由于缺乏一套監管協調機制,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存在一些問題。①各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造成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②監管主體和被監管對象之間缺乏協調,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缺乏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這不僅使金融機構在應對監管當局時有機可乘,而且由于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識別嚴重滯后,可能形成風險的蔓延和滯后;③監管部門內部缺乏橫向協調;④銀行開放條件下,缺乏與國外銀行監管合作與溝通,這不僅形成對監管理念的滯后性,也造成了跨國銀行的監管信息損失。
4合理控制我國銀行監管成本的政策建議
合理控制和降低銀行監管成本不僅能提高監管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經濟金融的穩定。(1)要加強監管組織體系和銀行業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合理設置監管機構,健全完善監管制度,優化配備監管人員是降低監管成本的最直接、最見效的手段。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銀行機構自我約束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機構的效益和防范風險的發生,而且相應地可以減少銀行監管的成本投入。(2)要強化查處力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道德培訓,建立銀行監管的激勵和懲罰雙重機制,確保杜絕金融風險和降低監管成本。再次,要積極轉變監管理念、增強成本意識和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隊伍綜合素質。在金融發展全球化的趨勢下,我們必須在轉變監管理念的同時,教育監管人員不斷增強成本監管意識,吸取國際上先進的監管理念和模式。同時要努力通過多種途徑把精通金融、法律、電腦等高水平的人員充實到監管隊伍中去,要有針對性地對現有的監管人員進行金融經濟理論、法律、計算機等方面的培訓,以提高其在評價金融機構經營業績、操作管理的基礎上迅速判斷金融機構風險大小的能力。(3)要把握宏觀經濟形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應及時、充分地了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信息,把握金融經濟走向,科學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劃。同時要建立監管系統內部的信息交流機制,既要有縱向的信息共享、溝通體系,還要強調相關監管機構之間的橫向信息共享溝通,提高監管決策的正確性。(4)要創新監管手段,實施有效監管。①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預警體系,把金融風險消滅在萌芽之中,以達到此時所需花費的監管成本遠遠低于風險產生以后所需的化解成本的目的。②將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有機結合起來。③加快銀行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的步伐,充分運用現代網路通訊手段來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及時對癥下藥實施監管,以減少因信息不暢通而耗費監管成本。
參考文獻
[1]張強,汪東山.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4,(4).
中國人民銀行最近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也就是房地產界所稱的“121號文件”,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難,就從一個側面凸現了目前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協調機制缺位所遭遇的窘境。對于中央銀行來說,信貸的高增長可能損害金融的可持續發展,即使信貸增長不帶來物價必然上漲,中央銀行仍要密切關注資產價格的變化以及信貸資源配置的合理性,以維護和促進金融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但是,中央銀行的政策目標要順利實現,必然需要銀行監管部門的積極配合,因為目前貨幣信貸政策的傳導依然是以銀行業為主導,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最終還是需要金融機構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目前看來,在貨幣政策職能與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二者之間的協調未必有效,需要我們深入地探討二者的互動關系,進而在此基礎上分析二者協調的主要途徑。
一、從宏觀層面的考察
(一)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對于經濟周期的不同特性
無論是貨幣政策,還是銀行監管,都是在同一宏觀經濟環境下進行的。從宏觀層面考察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最為突出的就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對于經濟周期的不同特性。貨幣政策通常是逆經濟周期的,而銀行監管通常是順經濟周期的,這兩種矛盾的特性在銀行體系自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例如,下調利率能夠降低銀行的籌資成本,增強流動性,但是會加大通脹的壓力。在經濟高漲時期,銀行經營效益好,風險低,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相對來說較松,銀行本身經營的難度也較小,此時貨幣政策則需要注重預警性的進行適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貨幣供應量、對特定部門進行信貸控制等,這顯然會加大銀行經營的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銀行業務拓展困難,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較緊,對于銀行新增的不良貸款也更為關注,銀行的貸款投放當然也就更為謹慎,此時貨幣政策可能采取的擴張性政策難以在銀行系統得以傳導。因此,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作,首先應當是在宏觀層面的合作,在于對經濟周期的判斷取得共識之后,分別在各自的領域采取相應的、并且不直接沖突和抵銷的政策措施。
但是,如果貨幣政策不是以反經濟周期、穩定物價為主要任務的話,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這種沖突可能就未必會真正出現;如果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基調不是由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獨立確定的話,二者之間就可能出現沖突。例如,中央銀行在1997年開始強化對銀行體系的貸款監管,開始大規模強調處置不良資產,但是當時也是經濟周期的下行階段,下行階段自然不良資產的比率就高,處置不良資產也會加劇貸款的緊縮力度,如果在經濟上行的1992年等時期處置不良資產,對經濟穩定的沖擊可能就小的多,不良貸款也未必顯得那么突出,但是,這個監管的力度看來也不是中央銀行能夠獨立確定的。
(二)銀行體系風險的宏觀性、系統性特征決定了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的互動性
在評價銀行監管部門的成立時,一個常見的看法是,銀行監管部門成立之后,分別覆蓋銀行、證券、保險的專門性的監管機構都基本完備,因而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可以說已經基本建立起來了。這其中存在一個對銀行體系的風險與證券、保險體系風險的不同特性的模糊認識。
實際上,銀行體系與證券、保險體系存在很大的差別,銀行的資產和負債在流動性方面具有不對稱性,通常具有錯配的缺口,銀行部門十分容易遭受擠兌的沖擊而傳染到整個金融體系乃至經濟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銀行因為其強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眾公司的許多特征。因此,銀行體系的風險主要是宏觀性、系統性的風險,而證券和保險的風險主要是微觀性的、與投資者相關程度高的風險。因為銀行監管和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與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因此,僅僅從銀行體系風險的宏觀性和系統性來說,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的協調的重要性,將遠遠超過央行與證券和保險領域的監管機構進行協調的重要性。
進一步看,銀行監管所創造的安全而有效率的金融體系,是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條件。而獨立的貨幣政策所創造的穩定的貨幣環境,也是銀行有效地實施監管、維持金融體系穩定的最為關鍵性的市場環境。正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之一是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其中相當重要的一點就是貨幣的穩定。
(三)宏觀層面的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協調還取決于市場環境的發育
通常,對于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分工來說,一個直觀的判斷是,貨幣政策著眼于宏觀層面,銀行監管著眼于微觀層面。這實際上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劃分。姑且不論當前微觀層面的銀行行為是貨幣政策的最為主要的傳導途徑,僅僅從貨幣政策運作的環境看,沒有商業銀行微觀行為的市場化改進,貨幣政策的實施在目前的環境下往往也是難以著手的。在較為成熟的金融市場環境下,商業銀行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能夠基本有效地對貨幣政策的宏觀信號作出反應,此時貨幣政策當然無需強調對商業銀行的直接信貸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場化的間接調控手段,銀行的監管實際上也是采取激勵相容的市場化手段。但是,在商業銀行體系市場化程度有限、商業銀行主體的自我約束能力不足的階段,貨幣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業銀行的信貸運作行為,就難以有效地傳導到經濟運行環節,此時必然需要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的積極合作。
其次,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實施的市場環境還應當包括銀行風險的處置程序。實際上,如果商業銀行體系總體上較為穩健,同時也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那么,整個銀行體系對于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職能的依賴性顯然就大大降低,此時,無論銀行監管職能與貨幣政策職能是否分立,并不一定必然影響到整個銀行體系運行的穩定性。反觀當前中國的銀行體系的實際狀況,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的角色似乎是當前維護銀行體系突發性危機的主導性的手段,這就決定了,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即使分立,也必須更為強調二者之間的互動和有效協調。
二、從金融結構層面的考察
中國當前的金融結構必然也會對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互動行為產生多方面的影響。
(一)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工具的相互依賴性
當前中國的金融結構是一個典型的銀行主導性的間接型融資體系,因而銀行體系自然就成為貨幣政策傳導的主要渠道,如果沒有銀行監管的合作,或者商業銀行從微觀層面不作出積極的反應,那么,貨幣政策就很難達到預定的政策目標。另外,貨幣政策也受到金融監管一系列法規的影響,最為典型的是以巴塞爾協議為代表的最低資本金要求的金融監管,對于銀行的貸款擴張能力、以及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等都會形成明顯的制約。因此,在實際運作中,貨幣政策操作在許多情況下需要銀行監管的配合,最為典型的就是一些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需要借助銀行監管的力量來予以監督落實,否則金融機構就可能會失去實施的外部動力。
(二)中央銀行的貨幣監管與銀監會的機構監管之間存在顯著的依賴性
在實際監管中,貨幣監管強調的是為保證貨幣政策實施而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或金融市場進行的監管;而機構監管強調的是監管機構以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而進行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退出、日常營運等的監管。這兩個監管職能實際上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
在中央銀行實施貨幣監管、或者銀監會實施機構監管的過程中,二者的合作是必然的。中央銀行進行貨幣監管以實施其貨幣政策目標的行為,也必然會對銀監會所監管的金融機構穩定的目標形成多方面的影響,例如,中央銀行對于有貸款關系的金融機構的檢查、對貨幣政策制定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利率政策、選擇性貨幣政策等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在當前經濟轉軌階段采用的直接性貨幣政策工具(如現金管理等)進行檢查,都不僅需要銀行監管部門的合作,也會直接影響到銀行監管部門監管目標的實現。與此形成對照的是,銀行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機構監管也會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實施,機構監管所制定的具有強制性的監管法規,直接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形成影響,進而對貨幣政策的傳導和實施效果直接形成影響。因此,當前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首先應當清晰地區分實際運作中貨幣監管和機構監管的業務領域劃分,并在進行各自的貨幣監管和機構監管時,主動考慮到自身的監管行為對于對方監管目標的影響。
三、從運作層面的考察
(一)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分立后應防范可能出現的決策效率降低
如果說將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獨立,是為了防止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的話,那么,二者的分立從運作層面也提出了一個決策效率的問題。在呼吁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分立眾多理由中,懷疑央行因角色沖突而對金融監管難以中立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實際運作中,這可能是一個“偽問題”,因為在央行缺乏足夠的獨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或者其他宏觀部門就宏觀政策動向、金融風險和金融穩定應采取的措施產生分歧并爭執不下時,最終可能還是會集中到國務院層面進行統一決策。從這個意義上說,央行和銀監會的分立,實際上只是把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更多地轉移到國務院層面,而這一轉移必然會導致決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這顯然對于貨幣政策的實施、或者金融風險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響。
這種決策效率可能出現的降低,最為集中地體現在央行的“最后貸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實際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則無論貨幣政策的基調是緊縮還是擴張,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目標。但是,在銀監會作為單純的銀行監管機構獨立承擔機構監管職能之后,因為銀監會并不能為陷入困境的銀行提供流動性;而央行要妥當運用“最后貸款人”職能,必須充分了解具體銀行的經營狀況,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職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時將更多地依賴銀監會對銀行困境的判斷而不是自身的判斷,其中顯然存在實施效果下降、運用過濫、過嚴、過遲等,或者在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難以形成共識時需要國務院層面的決策,從而可能錯過防范銀行危機的最佳時機。
因此,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分立的條件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組織協調機制相當關鍵,否則只能是決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礎上,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值得關注。
(二)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共享應當成為二者協調的基本前提
無論是貨幣政策決策,還是銀行監管決策,都是基于對銀行體系等的大量信息的分析的基礎之上。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銀行體系的傳導機制為前提的,可以說幾乎所有的貨幣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調整、公開市場操作,都必須立足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的深入掌握。更為重要的是,銀行監管信息也是中央銀行及時高效地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責的基礎。與此同時,貨幣政策操作必然會對銀行體系的經營形成多方面的影響,也需要銀行監管部門及時把握、進而采取相應的對策來指導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
私人銀行(privatebanking)的發展已有400余年的歷史,它通過客戶經理向擁有高額凈資產的私人客戶及其家庭提供以財富管理為核心的、高質量、專業化金融及相關服務獲取收入。私人銀行業務具有五大特點:一是客戶的特殊性。其目標客戶群不是一般大眾客戶,而是高額凈資產客戶(HNWIs);二是服務多元化、個性化。私人銀行提供了多元化的產品結構和個性化的服務方式來滿足客戶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對稱程度高,易導致利益沖突。由于銀行無法完全掌握客戶的準確信息和客戶無法了解私人銀行業務的相關信息,存在較高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容易導致利益沖突問題的產生;四是服務期限長、私密性高;五是賬戶復雜、交易金額巨大。私人銀行業務和理財業務不是同一個范疇,私人銀行業務更為廣泛,包括投資、融資、保險、咨詢顧問等多項業務在內,跨多部門、多業務領域;而理財是縱向的,理財服務只是私人銀行業務的一小部分內容,所以不能將私人銀行業務規范劃歸到理財業務框架之中。
二、私人銀行業務的風險的特點
私人銀行業務是一項高風險業務,需要較高的風險管理能力。與理財業務相比,私人銀行業務風險特點表現為:一是面臨的風險多。由于私人銀行業務的產品和服務范圍遠遠豐富于理財業務,因此其面臨風險更多。二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大。私人銀行業務更復雜,存在更多的潛在風險事件和風險點,需要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但作為一項新興業務,銀行相應的內控管理較弱,因此更容易引發風險。三是風險復雜,有較強的關聯性。私人銀行業務集多種風險于一體,各種風險的抵補或交叉關系更為復雜,更容易相互傳染、轉化。四是風險計量難度大。由于私人銀行業務是針對極少數的客戶,面臨合規風險、聲譽風險等許多新型風險,傳統的計量方法較難預測和計算。五是從風險分類來看,操作風險與合規風險是商業銀行發展私人銀行業務面臨的最大風險。
私人銀行業務由于其組織形式和業務特點,導致了其風險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銀行業務與利益沖突。私人銀行的存在和發展降低了市場的交易費用,改善了市場和投資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促進了市場的發展。但私人銀行的中介地位決定其難以規避利益沖突,由于私人銀行獲得信息的機會和能力遠勝于客戶,客戶不得不依賴私人銀行提供的信息進行決策,當一項交易為客戶服務而可以有兩種解決方式時,私人銀行可能會選擇從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為有利的方式,進而引發“利益沖突”。“回扣”是利益沖突的典型表現形式。私人銀行可能會選擇給予自己回扣多的產品與服務推薦給客戶。私人銀行給客戶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時,利益主體也隨之多元化,利益沖突就更為激烈。二是私人銀行業務與合謀行為。在私人銀行業務中,合謀主要是指私人銀行可能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協助客戶從事“洗錢”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損害社會福利。
三、我國現有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對私人銀行業務實施的監管主要是依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管進行的。盡管他們都是商業銀行個人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監管手段、指標設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對私人銀行來講,它畢竟與理財業務有不同的業務特點,面臨不同的風險,因此,對它的監管還應考慮其經營模式的特殊性,否則監管就極可能出現低效率的情況。具體來說,私人銀行業務在風險監管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目前沒有針對私人銀行監管規定。商業銀行開展私人銀行業務,暫時采用理財業務的監管規定,這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理財業務只是私人銀行業務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將私人銀行業務劃歸到理財業務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規定與辦法,或主要針對某一種產品,或主要針對某一種風險,而私人銀行業務是一種產品多元化且具有復雜風險的業務,這些規章制度不能替代對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
(二)監管主體多元化,重復監管與監管真空并存。從監管部門來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私人銀行業務進行監管。但從整個業務范圍看,涉及的部門更多。如,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反洗錢,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匯,證監會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等。商業銀行開展私人銀行業務須與不同監管部門溝通,得到不同部門的許可,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監管職能的重復與真空,造成商業銀行的被監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監管。因此,私人銀行這一金融創新實際上對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
(三)缺乏風險監管,監管能力和效率處于較低水平。目前,對于開展私人銀行業務的準入條件、客戶構成、產品定價等方面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可循,對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涉及不多,特別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來抑制利益沖突與共謀行為引發的風險。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銀行業務出現經營風險,監管部門只能被動地事后處理,這影響了私人銀行業務的穩健發展。
(四)與國際監管標準還沒有接軌。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私人銀行業務已從傳統的自律型監管向政府型監管方向轉化,各國監管機構出于保護消費者、控制業務風險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要求。如,歐盟2007年11月1日開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場法規”,幾乎涉及到私人銀行業務的方方面面。國內目前較為寬松的監管要求易使中國成為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洼地”,對業務發展迅速、業務范圍相對復雜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難以真正起到防范風險的作用。
四、改進私人銀行業務監管的建議
(一)制定私人銀行監管條例,加強協同監管。監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圍內。銀監會應盡快制訂私人銀行業務監管條例,在私人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條件、業務范圍、信息披露、監管流程等方面參考國外立法做出相應規定,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同時,應加強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協助監管和補充監管,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及時提供監管對象的活動情況和通報監管要求的變化與考慮。
(二)加強私人銀行業務市場準入監管。監管當局應通過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標,加強私人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場準入標準有三方面:一是銀行的準入標準。由于銀行經營私人銀行業務后其操作風險、合規風險加大了,因此可考慮對經營私人銀行業務的銀行提出資本充足率要求、合規記錄要求、經營范圍要求等,以保證銀行的安全與穩健經營。二是從業人員的準入標準。制訂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對高層管理人員、客戶關系經理的任職資格提出嚴格要求,盡量避免人為因素可能造成的風險。三是客戶的準入標準。監管當局應規定私人銀行客戶的最低個人凈資產要求,并要求商業銀行實施“認識你的顧客”(KYC)的測試。
(三)強化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并舉。私人銀行最大的責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確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風險控制。監管當局的監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與合規職能,監管當局應對私人銀行的業務流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體要求,規范各服務提供方的行為,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促使服務提供商高度重視業務流程,嚴密監控主要的風險集中及其傳遞,保護消費者利益。
(四)加強國際監管合作,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目前,銀監會正積極推進與國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并與英美等國的監管機構達成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協議。在此基礎上還需進一步加強信息交流和監管合作,建立監管高層的互訪和磋商機制,實行跨境聯合現場檢查。同時,還應努力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促進監管制度國際化,并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新規則的形成與發展,以適應金融監管新形勢的需要。
(五)加強監管人才培養和對金融消費者的知識普及。監管當局應加強對監管人才的培養和對金融消費者的知識普及,提高私人銀行監管的效率。監管機構對監管人員要加強監管理念、監管手段的培訓教育,增加員工對被監管機構創新產品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培養熟悉業務運作的高素質、專業化的監管隊伍。監管部門還應加強對消費者金融知識的普及,提高消費者風險認知水平,以提高對金融機構選擇能力,消費者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情況下,理應為自己的投資決策負責。
(六)加強私人銀行業務現場檢查。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對私人銀行業務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力求保證業務發展是在謹慎經營和真實管理各種風險的前提下進行。銀監會應對私人銀行業務實施持續跟蹤監控,確保業務依法合規,有效控制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創新,保障業務穩定、健康發展。
關鍵詞:市場準入監管法制不足完善
一、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法制的不足
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外資銀行的組織形式、開業條件、業務范圍等方面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實施規制。但我國并未樹立明確的監管原則,政策上寬嚴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給實際操作帶來麻煩,而有些真空地帶又為經營者留下可乘之機。
1.立法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與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則性的規定,且其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其立法層次低于《商業銀行法》。同一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所依據的監管法律在效力層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監管者對執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產生懷疑,破壞法律權威,導致執法環境的惡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準入問題上如海外市場的準入等問題,我國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顯。
2.監管內容上。我國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監管體系并不完備。從《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縱觀從申請到審批的整個過程,主體主要為申請人和監管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正式申請參與專業性問題的審計,程序的封閉性問題暴露出來。《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的,應說明理由,經擬設立機構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再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限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做出的批準籌建決定自動失效。而在申請批準和批準程序之后,相應的修改和撤銷程序缺位,其顯然不符合正確的立法邏輯。
二、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立法
我國現在并無完善的《外資銀行法》或者《外資銀行監管法》,根據實際問題處理的需要,可以在適當時機出臺上述法律,也可以對《商業銀行法》進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關市場準入的制度規則。針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申請人的申請及對其核準存在錯誤或者因事實或者環境變化導致核準不符合實際的,有必要規定核準的修改和撤銷程序。對于外資銀行通過收購股份進入中國市場的問題,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對外資股權占有的最高比例進行限制,采用資本控制的標準,并對投資者的經營實力從資產與資本兩方面進行要求,以資本總額為主要標準,在時間上有所延續。
(二)市場準入方面具體制度的完善
市場準入方面的具體制度主要涉及組織形式、開業條件、地域限制、業務范圍等方面。
1.組織形式的改進。如果說銀行業開放之初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觀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時至今日,這種外資銀行準入的形式未免顯得單一,分行占絕對比例的狀況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進一個籃內”,風險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良方。我國應提倡準入形式的多樣化,特別是鼓勵以中外合資的形式引進外資銀行。
2.開業條件的放寬。我國對外資銀行要求較高的資本標準,但僅有這樣的一項高標準顯得過于單調。以美國作比較,美國大銀行的平均資產是265億美元,盈利占31%。這就是說并不是只要財力雄厚、規模龐大的銀行就可以經營有道、盈利性強。相反,很多資產規模不大的中小型銀行反而異軍突起,單純的限定高額的資本金意義不大。此外,外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明顯少于內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這種規定給予外資銀行以超國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平等條件下的公平競爭,給本來就處于劣勢的內資銀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負擔。亟待解決的便是適當調高擬設立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至少與內資銀行的注冊資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開放。我國在入世承諾中明確了地域限制的逐次開放。具體如下:外匯業務,自加入時起無地域限制;本幣業務,地域限制按下列時間表逐步取消:加入時起,開放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加入后一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加入后兩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和重慶;加入后三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加入后四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這是對外資銀行的一種限制,但實際上這些提前開放的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反而減輕了外資銀行的發展顧慮。外資銀行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一般只愿選擇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金融中心發展。我國應該著手調整外資銀行的市場分布,結合我國的中西部大開發戰略,從市場準入方面為中西部的外資銀行準入提供相對優惠的條件。
4.業務范圍的限制。2006年起,外資銀行可以向我國國內任何客戶提供外匯和本幣服務。外資銀行所享有的“超國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國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國應適當增加對外資銀行某些業務的限制,比如零售業務。同時,也可以對一些特殊客戶的資產、負債業務給予適當的限制。結合《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我國應注重該《條例》與《商業銀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的監管基本一致。
(三)加強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我國已承諾實施《巴塞爾協議》,這是我國金融監管機制與國際接軌的必經之路。我國監管當局應注重國際交流,中央銀行盡早充實調查統計分析部門,加強與其他國家監管當局間的協助,通過信息交流促進信息共享。立法上應該明確母國監管大局和我國監管當局的雙邊信息交換協議或諒解,以此作為市場準入條件之一,在實踐中保證只有那些受母國有效監管的金融機構進入我國市場。
參考文獻:
商業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經濟的核心,其經營的成敗直接關系著一個國家的經濟穩定。2008年9月起,華爾街爆發了百年罕見的金融風暴,并在全球迅速蔓延,世界各國股指暴跌,石油、黃金、期貨等商品價格大幅下挫,失業率猛增……這場風暴振動全球!危機爆發原因錯綜復雜,主要是美國次級貸款的惡化,而貸款惡化是典型的信用風險事件,也即銀行在信貸風險管理、控制上有所欠缺和制度執行不到位。
一、金融危機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
1.直接影響較小
因我國嚴格的金融監管體系,商業銀行業務大部分集中在國內市場,盈利來源主要是存貸利差,國際化程度低及單一的收入結構導致我國商業銀行“因禍得福”。比如工行持有雷曼兄弟債券金額為1.52億美元,僅占工行總資產的萬分之一,直接損失對其不構成實質性影響。
2.間接影響較大
危機爆發后,我國部分出口企業出現停產、半停產狀態,甚至破產,很多企業經營困難。貨款回籠不及時,呆帳、壞帳多,貸款無法按時償還或無力償還,流動資金嚴重不足等等。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安全性造成嚴重威脅。同時,股市低迷,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下降;房地產行業低迷,住房按揭、抵押貸款急驟下降等等,這對商業銀行的盈利影響很大。
二、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逐漸加大,加強對信貸資金的管理迫在眉睫
1.加強信貸風險控制的制度建設和健全信貸責任追究制度
商業銀行信貸制度控制是整個信貸風險控制的物質保障,構建貫穿于信貸業務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監督的控制體系:①改變我國商業銀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授權不清、分級混亂的情況,健全對貸款調查、審核、審批人員的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信貸業務運營機制。②進一步完善貸審分離制度,徹底改變貸前調查、貸后檢查和貸款的發放、回收由一個客戶經理負責的現狀,真正實現部門之間、人員之間的相互制約。③目前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稽核部門都屬于內部科室,歸該行領導,這樣很難披露本行的信貸風險,無法獨立開展工作。各商業銀行的審計、稽核部門應由各地的銀監部門領導管理,包括人事任免、工資待遇、工作范圍等,商業銀行無權干涉,使其能公平、公正、獨立開展各項業務。
2.加強信貸風險的組織結構控制,其應遵循的原則主要有:
①立足國內市場,對國外市場持謹慎態度。我國是個經濟大國,國內市場龐大,特別是新能源、高科技產業值得關注。而國際形勢復雜多變,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應謹慎介入,待時機成熟時再拓展國外業務。
②堅持信用等級評審條件,嚴格執行貸款準入門檻,對客戶提供的資料應認真審核(包含抵押物、質押物、擔保方的情況),到實地查看、核對,把實際運營情況和報表資料對比,是否存在虛假成分。確保第一、第二還款來源真實可靠。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客戶應堅決杜絕。
③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合理、獎罰分明、崗位之間相互制約的信貸組織結構,杜絕長官意志、、會計造假等現象,嚴格按審批權限審批。
3.加強信貸風險的人力資源管理
以人為本是任何企業經營成功的基本常識,商業銀行要更加重視。COSO報告、巴塞爾委員會都強調人在風險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對人力資源的管理主要有:
①信貸人員的責任控制制度的完善,健全責、權、利相結合的制度。
②信貸人員操作風險的制度控制、審查。
③信貸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嚴禁從業人員無證上崗。
④信貸人員的獎罰、激勵制度。
4.實行清產核資,全面清理損失,同時防范住房按揭貸款的風險
關鍵詞:中央銀行;國庫監管;體系建設
中圖分類號:F20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07-0045-02
1國庫監管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
(1)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的充分性:我國中央銀行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體系建設要充分考慮我國金融、財政體制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要與世界經濟、金融、財稅發展的趨勢接軌;滿足社會政治、經濟、人民生活穩定的需求,體現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生態金融環境、生態財稅環境需求和對外開放的要求;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提高民族生活質量的要求;保證貨幣政策和財稅政策執行的有效性;保證業務操作的規范性、合法性,提升央行國庫的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
(2)國庫資金風險控制體系的有效性:國庫資金風險控制要達到控制的目標就必須得到有效實施。國庫的風險控制體系必須要保證有效地履行經理國庫職責,維護國庫資金安全、完善結算手段、保證服務質量,促進經濟發展。
(3)國庫資金風險控制體系的可操作性:國庫風險控制必須具有可操作性,能夠滿足各國庫的內部風險管理、風險控制和風險治理工作需求,只有可控的才是可行的,才能確保證國庫資金安全。
(4)國庫資金風險控制的目標性:國庫資金風險控制體系是為實現國庫工作目標體系服務的,國庫的資金風險控制必須保證更好地履行職責,實現央行國庫工作目標。
(5)國庫資金風險控制的科學性:國庫資金風險控制實際上是方法和程序的結合,只有保證風險監測與控制的科學、合理,才能保證方法的可行、程序的適用,否則南轅北轍,達不到預期效果。
(6)國庫資金風險控制體系的效率性: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要有講求效率,只有高效的監測與控制機制,完善的組織結構,才能保證目標的實現。
2國庫監管要素
2.1控制環境
影響國庫資金安全的因素很多,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內部因素,對建立和實施控制這些因素的內外態度和采取行動總稱就是控制環境。
(1)誠信和道德價值觀;無論是國庫組織最高管理層(庫主任、庫副主任)、中層(部門負責人)、還是一般業務人員都應當嚴格一致地保持誠信行為和道德標準。通過加強央行的內部審計、紀律監察機構的監督職能和國庫的實地,使其客觀監督國庫管理者和員工,并提供道德方面的指導,通過制定國庫行為準則和業務標準,使所有員工在一般和特定環境下能夠保持正確的操作行為,規避不誠實、非法和不道德行為。
(2)管理理念和管理風格;央行國庫內部無論高層、中層、還是一般管理者都必須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提高內部控制重要性認識,支持、配合、參與機構內部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加強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
(3)組織結構控制:國庫組織結構是指為國庫活動提供計劃、執行、控制和監督職能的整體框架。具體應考慮:組織結構的合適性,及其提供管理國庫所需信息的溝通能力;各主管人員所負責任的適當性;按照主管人員所擔負的責任,判斷其是否具備足夠的知識及豐富的經驗;當環境改變時,配合改變其組織結構的程度;員工、尤其是負責管理及監督職能的員工人數的充足程度。組織機構要科學、可行,具有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機制。
(4)權力的分配和責任的劃分:國庫部門敏感職位較多,因此權力分工要準確明晰,只有明確授權和分配責任的方法,才可以大大增強國庫部門的風險控制意識,以規避管理風險和操作風險。
(5)人力資源政策和慣例:建立有效的員工調配、培訓、待遇、績效考核、提升政策和執行機制,才能保證央行國庫員工的勝任能力和正直品行。
(6)人員的能力:包括領導在內的全體員工,都必須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和業務操作技能,只有具備相應的能力,才能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實。
(7)完善的內部檢查制度:建立完善的國庫內部檢查制度是促進國庫履行職責的需要。檢查方案要完善、科學,檢查內容全面、完整,檢點準確,檢查方法和程序要符合效率、效益的原則。
此外,金融生態環境、財政、稅務政策和地方利益分配也將對各級國庫的內部資金風險監測和控制產生重大的影響,各級國庫組織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加強轄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妥善處理與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關系。
2.2國庫會計業務核算和資金清算系統
(1)國庫會計核算系統。規定各項國庫會計業務的鑒定、分析、歸類、登記和編報的方法,明確預算收入收納、劃解、入庫和支付的管理責任。健全的國庫會計系統應實現下列目標:鑒定和登記一切合法的核算業務;對各項業務按時進行適當分類,作為編制財務報表的依據;確定國庫業務發生的日期,以便按照會計期間進行記錄;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地表述核算業務以及對有關內容進行揭示。
(2)國庫資金清算系統。國庫資金清算系統包括:資金支付系統、內部行來系統和同城清算系統。
2.3控制程序
控制程序指各級國庫部門所制訂的用以保證達到資金安全目的的方針和程序。它包括下列不同的控制程序:
(1)業務授權:國庫各項業務和活動通過依法授權,合理界定各級國庫的業務權力,確保各級國庫依法治庫。
(2)責任劃分:明確各個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崗位互控,防止有關人員對正常業務圖謀不軌的舞弊行為。
(3)憑證與記錄的控制:指派不同人員分別承擔記錄業務和保管重要憑證的職責;憑證和賬單的設置和使用,應保證業務和活動得到正確的記載。
3國庫監管的內容
從中央銀行國庫職能和業務性質看,央行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職務崗位分離控制:中央銀行國庫的各項業務崗位要達到互相制約,相互牽制要求。責任的分配與授權,強調對于國庫內部的全部活動要合理有效地分配職責和權限,并為執行任務和承擔職責的工員、特別是關鍵崗位的人員,提供和配備所需的資源并確保他們的經驗和知識與職責權限相匹配,要使所有員工知道:他們的工作行為,以及職責擔負形式和認可方式,與達成央行國庫資金安全目標的聯系。
(2)金融政策、法規的執行監督控制:建立健全央行國庫依法行政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保證國家各項財政政策的貫徹落實,使國庫所有的員工都能夠掌握國庫業務所必要的法律、法規知識,成為金融政策、財政政策的忠實執行者和監督者。
(3)授權批準控制:授權必須符合實際,過度授權可能造成下級機構權力過大,風險難以控制,一旦出現權力亂用、濫用現象,就會造成較大的損失;若權力收縮過大,易影響下級機構的工作積極性,造成工作效能低下。只有通過合適的授權程序、方式進行適度的授權,才能保證權力的可控、風險的可控。
(4)業務程序控制:包括預算收入收納、劃解、入庫、退庫、撥付和國債兌付等業務的會計核算控制、國庫資金清算控制等。員工必須充分掌握所從事工作的業務操作規程,知道不按規定業務程序操作的危害,能夠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業務操作,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國庫操作風險。
(5)網絡系統控制:國庫網絡系統要進行不斷的完善和優化,加強網絡登錄的管理與權限控制,加強計算機病毒實時監控,提高網絡核算的可控性。
4國庫監管手段的類型
中央銀行國庫風險業務是以序時操作為基礎的,這就決定了其內部監測與控制也應是以序時控制為主。具體可分為事前控制、過程控制和結果控制三類
(1)事前控制:就是為了保證央行經理國庫職責在履行中不發生偏差,進行的事前控制。如:各項預算收入退庫審批業務、預算收入的更正審核業務、大額預算支付的審核業務、國債兌付的審批業務等等;
(2)過程控制:就是對央行國庫業務活動中針對正在發生的行為進行的控制。如:會計核算記錄、重要事項的登記、重要空白憑證的登記等等;
(3)結果控制:對國庫會計業務活動最終結果采取的各項控制措施。如:對會計核算業務的事后監督、國庫風險業務的定期排查、國庫的內、外部對帳等等。
我國中央銀行國庫的業務活動應逐步建立事前、事中控制機制。國庫核算事前控制有利于國庫資金的風險預防;過程控制往往能在事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比結果控制更可靠、更完善,更符合國庫資金風險大的特點。
5對國庫監管體系的評價
對國庫資金控制所作的研究和評價可以分為三個步驟:①調查了解資金風險監測控制情況,并做出相應的記錄;②實施符合性測試程序,證實有關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的效果;③評價資金監測與控制的風險,確定資金監測與控制的薄弱環節和領域,實施擴展監督領域,降低風險。
5.1了解國庫資金風險控制的方法
現場觀察法:通過現場觀察記錄關鍵控制活動、潛在的關鍵點、控制缺陷或控制過度情況。
流程圖法:就是用符號和圖形來表示中央銀行國庫部門業務和憑證在組織機構內部有序流動情況。
調查表法:就是將與保證業務記錄正確性和可靠性以及與保證業務完整性有關的事項列作調查對象,并列表由有關人員填寫。
5.2進行符合性測試
符合性測試:為了確定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是否有效而實施的程序。主要包括:實質測試、憑證測試和模擬測試;
實質性測試:對央行國庫的控制程序檢查、業務處理程序檢查、數據信息可信程度檢查。
憑證測試:就是要查閱國庫內部有關文件、資料;查閱國庫業務、會計帳目;核對有關帳證、賬賬、賬表;進行對比分析,進行科學的判斷與評價。
模擬測試:就是按實際業務處理過程進行模擬作業,核查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執行情況。
5.3國庫資金風險控制的評價
國庫資金風險控制體系風險評價步驟:(1)確認國庫政策執行、業務管理、操作中可能發生哪些潛在風險;(2)確認哪些控制可以防止或者發現這些風險;(3)執行符合性測試,獲取這些控制是否適當設計和有效執行的證據;(4)評價所獲得的證據;(5)評價該項認定的控制風險。
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體系的風險評價: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體系風險可評為高水平,也可以評為低水平。
評價為高風險內部控制:(1)控制政策和程序與認定不相關;(2)控制政策和程序無效;(3)取得證據來討價控制政策和程序顯得不經濟。
評價為低風險內部控制:(1)控制政策和程序與認定相關;(2)控制政策和程序有效。
5.4控制風險評價的記錄
控制風險評價高水平時,只需記錄評價結論;控制風險評價低水平時,還必須記錄評價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