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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4-06 18:39:4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外商投資企業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外商投資企業論文

第1篇

摘要:前向聯系是跨國公司向東道國本土企業發生技術溢出的重要渠道。通過對珠海外商投資企業基于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狀況分析,并闡述其技術溢出的特征及其存在的問題,由此提出了促進其技術溢出效果的相關對策。

關鍵詞:跨國公司;前向聯系;技術溢出

一、問題的提出

跨國公司可以通過內部渠道或外部渠道向東道國本土企業轉移技術。例如,可以向其子公司轉讓技術、專門知識與技能;也可以通過許可證交易向他國本土企業轉讓技術與管理經驗。除了以上直接聯系外,跨國公司與東道國企業的技術水平還存在間接的聯系,即還存在著跨國公司的技術溢出效應。其中前向聯系是跨國公司向東道國本土企業發生技術溢出的重要渠道。

前向聯系中的跨國公司是東道國本土企業技術能力提升的外部知識源。本土企業通過與跨國公司建立的各種前向聯系也成為其進行技術學習的主要途徑之一。本土企業如何有效地吸收前向聯系中跨國公司的技術溢出,強化本土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這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本文通過對珠海外商投資企業的問卷調查,總結其技術溢出的特征及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對策。

二、跨國公司的技術溢出效應與前向聯系

跨國公司技術溢出效應的理論基礎源于跨國公司的形成與發展理論。Hymer(1976)指出,FDI的主要動機是跨國公司為了在不同國家的市場上控制生產和市場營銷,以便充分利用其專有的知識和技能資產。Hymer的論述表明,創建跨國公司的必要條件是必須擁有專有知識和技能的所有權優勢,否則跨國公司無法在與東道國本土企業的競爭中取勝,因為本土企業往往具有市場環境、消費者行為以及商業經驗等方面的知識優勢。然而,在跨國公司與本土企業的頻繁接觸中,跨國公司的專有知識和技能可能不通過市場交易就轉移到東道國的本土企業中,即發生技術溢出效應。一般認為發生技術溢出效應的渠道有示范和模仿、競爭、人力資本流動以及聯系等。

跨國公司通常擁有技術或信息上的優勢,當其子公司與本土的供應商或客戶發生聯系時,本土企業就有可能從跨國公司子公司先進的產品、工序技術或市場知識中“免費搭車”,于是就發生了溢出效應。即使跨國公司子公司會向本土供應商或客戶收取一定的費用,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可能攫取本土廠商從中獲得生產率進步帶來的全部利益。這類溢出渠道按照溢出的對象可分為后向聯系的技術溢出和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兩種。

所謂前向聯系是指外國跨國公司與東道國本土企業之間通過市場關系長期形成的一種供應方面的契約,在這種契約關系中,跨國公司作為供應商向本土企業或消費者提品或服務。通過這種契約關系形成的關聯,對提高本土企業競爭力非常重要,因為通過這種關聯,大量的知識、技術、管理經驗從外國子公司轉移到本土企業。

與后向聯系相比,有關前向聯系的實證分析要少得多。Aitken&Harrison(1991)認為,來自前向聯系的溢出在大多數行業都很重要。事實上,與跨國公司的前向聯系比后向聯系對本土企業更有益處,因為前向聯系有助于盡快形成本土的生產體系,開發其制成品市場。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技術的國際擴散還會引起另一種層次的前向聯系。如資本內含型技術的國際擴散,如果只是從產業聯系的角度來衡量,起碼促進了技術引進國本土有關技術設備維修業務的發展;如果從更為廣泛的意義上分析,還可能促進本土R&D產業的進步。

以下部分將對珠海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問卷調查,以把握其基于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特征及其存在的問題。

三、基于前向聯系的跨國公司技術溢出效應分析

——珠海外商投資企業的問卷調查

根據文獻研究、推導和演繹,本文就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渠道設計了調查問卷,并以相對平實、易于理解的語句分別表達出來。2006年11月共向182家珠海制造業外商投資企業發放了問卷。回收61份,其中有效問卷56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30.8%。

(一)樣本企業的特征

在回收的56份有效問卷中,除了選擇“其他”選項的12家企業外,產業分布排在第一位的是電子產業,共有11家企業,占總數的18.6%,第二位的是家用電器產業,共有9家企業,占總數的15.3%,第三位是紡織服裝產業,共有6家企業,占總數的10.2%。第四位的是機械和輕工業,分別有4家企業選擇,占總數的6.8%。總體來說,產業分布較分散。

樣本企業的投資方式以外商獨資企業為主,共有36家企業,占回答企業總數的65.5%,中外合資企業有19家,占回答企業總數的34.5%。沒有一家企業選擇中外合作形式。說明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對外資股權政策的放開,中國投資環境的改善以及外商在華經營經驗的積累,外商獨資企業成為跨國公司進入珠海的首選方式,這一結果與楊學軍(2004)結論相同。

樣本企業的來源國家(或地區)以歐美、日本企業為主,共有26家,占樣本總數的58.5%,但是也有相當數量的港澳臺投資企業,這與珠海毗鄰港澳有直接關系。

(二)本土銷售水平

樣本調查顯示,中國市場對多數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有45.5%的企業在中國市場上銷售了50%以上的產品,其中,有16.4%的在中國市場上銷售了75%以上的產品。有45.4%的企業在中國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少于它們產品四分之一。外商在中國市場產品銷售呈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

對外商投資企業產品本土銷售情況分析表明:

第一,外商投資企業具有一定的出口導向的傾向。文獻研究顯示市場進入和技術轉移能力之間具有一定的相關性。這一傾向顯示通過技術轉移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水平得到了明顯提高,一些以國內市場為目標的外商企業開始轉向國際市場。

第二,大多數外商在珠海投資項目是下游產品生產。樣本中,53.7%的企業屬于相對容易轉變為本土銷售的組裝或最終消費品生產。

對外商投資企業本土銷售與企業狀態特征關系調查分析顯示:

外商獨資企業更加傾向于產品出口,有50%的企業本土銷售不到25%,而中外合資企業這僅有36.8%的企業本土銷售不到25%。這與Hoyle(1990)的分析結論即合資企業的技術水平——足以吸引本土的消費者,但是沒有高到足以進入世界市場上去競爭,大致相吻合。

企業的設立方式與本土銷售水平存在著較大差異。表現為:嫁接企業對本土市場的依靠程度較高,有62.5%的樣本企業顯示其產品本土銷售比例超過50%;而非嫁接企業具有比較高的國際市場導向,有58.4%的樣本企業顯示其產品國際市場銷售比例超過50%。分析表明,外商選擇嫁接方式設立合資企業的主要動機在于合作伙伴的國內市場網絡,以合資形式組建的非嫁接企業的主要動機在于外方的國際市場網絡。

投資者的區域來源在本土銷售狀況有一定的差異。港澳臺企業和日資企業表現出較強的國際市場傾向。樣本中,有58.9%的港澳臺企業,有53.3%的日資企業,有44.4%的歐美企業將50%以上產品銷往中國以外的市場。這與Frank(1980)的西方投資表現出高的國內滲透而日本人的投資或多或少地像重建一個工場的結論有相似之處。

外商投資企業的本土銷售對本土企業產生了前向聯系技術溢出效應。其效應水平與其在本土銷售的目標市場和方式,即買方是本土消費者還是本土企業,有較大關聯。

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一半(53.7%)的樣本企業的產品為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只有7.4%的樣本企業將本土企業列為目標市場,與其產生直接的前向聯系。樣本中,有33.3%的企業將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列為其目標市場。這種類型的本土銷售有兩種情況:一是成立時就以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為目標,其企業設立的目的就是為其供應配套;另一個是成立之后目標市場從本土公司轉為外商企業。以上數據說明本土銷售對提高本土企業創新能力的效果還很有限。

(三)本土銷售的效果

無論本土的買方是消費者還是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本土銷售的主要作用,在經濟學意義下被廣泛定義為進口替代。但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本土銷售實現的技術擴散作用在這兩種類型的買方之間是不同的。

本土買方是企業時,通過前向聯系的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擴散能從兩個層次上觀察到。第一個層次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所提供的產品對本土企業作用效果得到反映。樣本調查數據表明,83.3%的樣本企業都認為他們提供的產品幫助本土買方提高它們產品的質量。第二層次的技術擴散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活動密切相連。這些活動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本土買方的售后服務和員工培訓,主要是在高科技項目中,尤其是電子行業,因為本土買方對這類產品不熟悉。其過程通常伴隨著產品功能展示與操作技巧傳授,這將加速本土買方對特定新技術發展過程的熟悉;另一類通常在傳統行業的生產領域。這些行業的激烈競爭迫使外商企業提供更多技術信息以保證本土買方提交他們的訂單。同時,本土買方企業通過向其先前的供應商展示外商企業提供的樣品,也將激勵這些供應商提高其產品性能、質量和服務。調查顯示有64%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其本土買方提供了售后生產技術服務和培訓指導,這是主要的溢出途徑。另外有12%的企業向其本土買方提供了產品技術信息。

當本土買方是消費者時,本土銷售對提高本土企業創新能力的效果非常微小。但也有兩個層次的信息流產生。第一層次是由于消費者市場中高質量產品的增加,從而通過產品的展示產生了技術溢出。調查顯示有55.2%的企業提供了售前產品功能展示。第二層次的技術擴散有兩種途徑。第一是營銷管理示范。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數都是自己銷售產品而不是通過本土的分銷網絡。除此之外,由于利益保護,中國市場的地方化趨勢比較明顯,在不同的地區外商企業要重復他們的市場活動。這些因素使得本土公司有更多的機會學習外商企業的銷售技巧。調查顯示,有72.4%的企業提供了售后服務。另一種途徑是消費者教育。對本土銷售目標市場進一步分析顯示,大多數以國內消費者市場導向的外商企業產品為其市場的高端產品。在他們的本土銷售中,由于其產品相對高的技術含量,消費者教育經常發生。這種教育不僅在傳統的售后服務中發生,而且通過采購前的消費者培訓發生。通過這一過程,還沒有真正采購時一些技術知識就能被擴散。結果是,消費者變得對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更有識別力。這一結果的反面是迫使本土企業提高他們的產品標準。調查顯示,有66.7%的企業認為其在本土銷售消費品提高了消費者對產品的識別力,另有51.9%的企業認為刺激了同類其他企業產品的發展。

四、結論與建議

外商投資企業本土銷售狀況反映了其與中國本土企業前向聯系與影響。調查表明,盡管有45.5%的珠海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土銷售了一半以上的產品。但由于其大部分產品為最終消費品。因此,實際上外商投資企業與本土企業的前向聯系很弱,只有7.4%的外商投資企業與本土企業發生了緊密的前向聯系。這表明,通過前向聯系,外商投資企業對本土企業的技術溢出體現為一種間接性為主導的方式,其主要的渠道是知識運用、消費者教育和市場演示。

經驗研究證實,技術溢出的增加是與本土企業吸納能力相聯系的。如果國內吸納能力不足,就不能形成聯系效應。跨國公司與本土企業的技術差距越大,則它與本土企業建立前向聯系的難度也就越大。如果本土企業的技術能力與管理水平不能達到一定的程度,就很難形成彼此間的配套合作關系。因此,本土企業對引進技術的吸收、消化能力和組織實施能力對技術的溢出效應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引進技術能否在所處的環境中盡快產生溢出效應,還要看國內企業的技術能力,看它是否能迅速地模仿、消化、吸收,并在此基礎上創新,形成對跨國公司的競爭壓力,促使跨國公司轉讓更先進的技術,從而造成新一輪的技術溢出。

強化跨國公司基于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效應,微觀上不僅需要本土企業的努力,宏觀上也需要政府政策環境的引導。其中,有兩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舉措:

第2篇

論文摘要:新實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體現在:將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降低公司最低資本限額、放寬出資期限、擴大投資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資本制度仍屬于法定資本制范疇。這次重大調整使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更加完善。

新實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鑒了國際上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趨勢,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摒棄了嚴格法定資本制,過度到允許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其變化和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仍屬于法定資本制范疇

1993年的《公司法》關于公司資本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23條、第25條、第78條,這些規定強調資本總額一次發行,一次性全部繳納,不允許分期繳納,實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2005年對上述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4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由此可見,設立有限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但允許分期繳納;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不允許分期繳納。對這些新規定,學者認為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屬性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實行的是折中授權資本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是折中資本制和法定資本制并行。筆者認為上述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屬性定位的兩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或者說是不完全正確的。因為,法定資本制的特點是強調一次發行與一次認購,在繳納時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不授權董事會發行。而折中資本制的特點則是資本的發行與認購是分次進行的,也就是說允許第一次只發行注冊資本的一部分,設立人只需認購部分資本,其他部分發行與認購可在公司成立以后進行,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授權董事會發行,對董事會發行有限制要求。法定資本制與折中授權資本制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看資本的發行或認購是一次還是分次,二是看是否授權董事會發行。至于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不是兩者的主要區別。從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來看,比較符合法定資本制的特點。因而,從整體而言,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不是折中資本制,仍為法定資本制,是分期繳納與全額繳納相結合的法定資本制,比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在繳納出資方面有所放松。

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資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統一

《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8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6條、《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1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4條對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的資本做了明確規定,規定注冊資本是認繳資本,企業設立不以資本實繳為前提的,而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在企業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繳付,不要求在企業成立時一次到位。對這些規定,有些學者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是折中資本制,也有些學者認為是法定資本制。筆者同意是法定資本制的理解,應該說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更符合分期繳納的寬松的法定資本制的特點。我國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有關注冊資本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資本制度規定不統一,于是形成了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實行比較嚴格的法定資本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比較寬松的法定資本制,體現了對內對外有別的資本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將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相結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都是在公司登記時已經發行并被認繳了的出資。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使公司資本制度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做到了完全的統一,都實行認繳資本。但是,對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實行實繳資本制。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將1993年《公司法》不允許分期繳納的規定,修改為根據不同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繳納方式,作了區別對待。依據新《公司法》第26條、第59條、第81條、第84條的規定,可以總結出新《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繳納,實行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不允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繳納,仍實行一次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即分期繳納只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這說明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資繳納方面的規定做到了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統一,(盡管分期的具體期限不完全一致);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在出資繳納方面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未完全統一。因此,在有關出資繳納方面,新《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還存在一定的區別,未達到完全統一。新《公司法》允許認繳和分期繳納的規定不但與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達到統一,而且也符合時展的潮流。因為,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載明的注冊資本允許分期分次到位。

第3篇

論文關鍵詞:WTO ;補貼 ;稅收優惠

自2006年11月美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中國的銅版紙展開反補貼調查開始,美國對華反補貼調查拉開帷幕。其中多數案件涉及到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申訴。本文旨在通過對SCM協議中補貼的構成要件以及美國對華反補貼裁決理由的分析,結合我國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從中國政府的角度提出應對措施。

1 WTO對成員方補貼行為的規制及目的

1 補貼的影響

補貼是國家在經濟政策中經常運用的方法之一。國家通過各種方式對相關產業進行資助,使目標產業的生產成本或者費用減少,從而達到扶持目標產業,或使目標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占有優勢。亞當斯密在其著作—《國富論》中指出,國家對出口生產商進行財政支持,旨在降低生產商的成本,在國際市場上具有一種價格優勢。

由于補貼對進出口貿易的扭曲作用,GATT1947在第6條和第16條中將對補貼問題的規制納入多邊國際條約。隨后,由于世界經濟的衰退,補貼的運用越來越普遍,在1979年“東京回合”談判中,補貼及反補貼措施成為重要議題。各成員方最終達成《補貼與反補貼守則》。該守則規定了補貼紀律,明確禁止對初級產品的出口補貼,這種禁止可以看作是禁止性補貼的雛形。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全面啟動,各成員方最終達成了SCM協定。該協定有32個條款和7個附件,明確規定了補貼的定義,并針對不同類型的補貼提供了不同的救濟方式。

2 WTO對補貼行為的規制

SCM協定首先規定了“補貼”的定義:“如果有政府提供的財政資助或收入或價格支持,并且因此給予了利益,則可認定存在補貼”。從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協定的解釋和應用中可以看出,補貼有三個要件:

(1)補貼必須是一種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的財政資助。

此條的意圖在于不將所有的政府行為都認為是補貼,只將補貼限定在提供財政資助的政府行為的范圍內。專家組在“美國—限制出口”案中指出,第1.1條中對于財政資助的列舉是窮盡性的。財政資助既可以是資金的直接轉移,也可以是稅收優惠等間接轉移。

(2)這種財政資助必須授予了一項利益。

專家組在“美國限制出口”案中指出,利益和財政資助是確定是否存在補貼的兩個單獨的要件,不能認為財政資助直接導致利益。在“加拿大飛機”案中,專家組指出判斷財政資助是否構成利益的標準是財政資助是否使得接受者處于比沒有接受財政資助時更有利的地位。其中,市場是判斷接受者地位是否更有利的基礎。

(3)專向性。

SCM協定第2條將專向性分為3種:以企業或產業為標準的補貼;以地域為標準的補貼;禁止性補貼。在以企業或產業為標準的補貼中,第2.1(a)條和第2.1(b)條規定了法律上的專向性。第2.1(a)條規定了法律上的專向性的一般情況,即如果成員方立法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某些企業,則此種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第2.1(b)條列出了一種排除情況,即如果成員方立法制定了獲得補貼的客觀標準或條件,其該標準和條件得到嚴格遵守,則不存在專向性。第2.1(c)條規定了事實上的專向性。 當適用(a)項和(b)項規定的原則表現為非專向性補貼,可考慮其他因素認定是否構成事實上的專向性補貼。

2 WTO反補貼規則對稅收優惠政策規制

第1.1條同時列舉了幾種政府財政資助的方式,其中一種就是“放棄或未征收在其他情況下應征收的政府稅收”。在“美國外國銷售公司”案中,專家組首先指出判斷是否“在其他情況下應征收”應當依據實質上的情況。上訴機構肯定了這一觀點,同時指出應當同時尊重各成員方的稅收主權。

同時,專家組提出針對特定法人的稅收減免情況,如果不是該法人符合該減免的條件,則應當對其征收稅收。上訴機構在此案中認同了這一測試,但是同時表示該測試在運用時應當結合特定國家整體稅制的綜合情況進行考量。

3 美國對華反補貼案對中國稅收補貼的認定

2007年2月,我國首次受到其他成員方就出口補貼問題向WTO提出的申訴,該申訴由美國提起。最終,我國與美國達成諒解備忘錄,我國承諾在2008年1月1日前永久性取消美國所指控的出口補貼。

2006年美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中國的銅版紙展開反補貼調查開始。自我國承諾取消禁止性補貼之日,也就是2008年1月1日,美國對華展開的反補貼調查更甚。從美國對華展開的反補貼調查來看,其反補貼申訴主要針對以下幾點: (1)企業所得稅的減免;(2)增值稅退稅或者進口關稅退稅。其中,針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反補貼申訴可以分為兩類,20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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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調查期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

調查期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的主要特點就是,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的申訴,我國政府和相關企業多從專向性上做出抗辯。這些抗辯毫無例外的全部被認定為不能成立。美國在檸檬酸和檸檬酸鹽反補貼案的備忘錄中指出,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只適用于非國內企業,根據聯邦法律,應當認定這種稅收優惠是給予“特定企業”的。雖然在之前的案件中,美國貿易委員會認為對“中小型企業”的稅收優惠不具有專向性,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小型企業”是不同的。

3.2 調查期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有些沒有對稅收優惠進行申訴,有些案件涉及到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但是申訴方和應訴方爭議的焦點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是否終止。我國沒有進行抗辯。美國對我國在2008年之后終止稅收優惠的做法的態度是判斷這種調整是否是構成《美國聯邦規則》中規定“項目終止”。確定這種“項目的改變”是否構成“項目終止”的標準為:被終止的項目不存在“剩余利益”,并且目標項目被終止后,沒有“替代項目”代替被終止的項目構成補貼。

以現在美國在對華反補貼案中的做法,被終止項目是否存在“剩余的利益”是美國針鋒相對的焦點。對這一點的反駁主要有以下兩個角度:

第一,缺乏證據證明舊的稅收優惠制度已經終止。美國在多個案件中認為,我國政府在實地核查時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終止項目不存在剩余利益,例如后拖式草地維護設備及零部件反補貼案。其中在后拖式草地維護設備及零部件反補貼案中,美國貿易委員會指出,“美國調查官員在進行實地核查時,要求中國政府提供證明增值稅超額退還不存在的證據,但是北京稅務官員無法提供這樣的證明。在向家山市稅務官員索要證據時,該稅務官員認為提供這樣的證據會泄露商業秘密,因此拒絕提供。” 因此,美國認定在證據不足,并且中國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認為項目終止存在“剩余利益”。我國政府在鋼格板案中提供了《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但是美國貿易委員會認為我國政府提供的這份文件與其要求不對應,不予采納。

第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舊的稅收優惠制度的過渡安排。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采用了一種過渡安排。美國認為這種過渡安排仍然賦予相關企業“剩余利益”。但是美國對于這個觀點并沒有進行深入的論述。例如,在檸檬酸和檸檬酸鹽案中,美國貿易委員會指出“中國政府在項目終止日期之后仍然賦予相關企業利益”,但是并沒有相關的論述。美國貿易委員會在多個案例中還強調“項目終止”是普遍的,意圖排除單個企業提供的證明利益不存在的證據的適用。美國貿易委員會認為“即使能夠證明某個企業在項目終止日期之后沒有收到稅收優惠的利益,但是其他企業仍然能夠收到稅收優惠的利益,因此項目終止的實際情況并沒有達到《美國聯邦規則》的要求”。美國貿易委員會在鋼格板案中表達了相同的觀點。

綜上所述,現在美國對我國的反補貼案件中關于稅收制度的申訴主要是關于我國舊的稅收優惠制度的過渡安排。這一問題的關鍵是舊的稅收優惠制度具有專向性。

4 國外對華反補貼的應對

4.1 立法上的應對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關于稅收優惠的過渡安排被認為是稅制改革不完全的標志。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第四章規定了稅收優惠制度。第27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從該條規定來看,3、4項規定的所得稅減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環保、技術發展。符合《SCM協議》第8條不可訴補貼的規定,但是由于不可訴補貼的條款失效,因此這些補貼都落入了可訴性補貼的行列,這兩項有可能和前兩項一樣遭到可訴性補貼的申訴。

這些有關稅收優惠的條款在法律上沒有與出口實績相聯系,不違反WTO項下有關禁止性補貼的相關規定,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審批標準的不透明,可能會構成事實上的出口補貼。

4.2 應訴策略

據上所述,專向性的認定問題是是否構成補貼的一個基本點。由于我國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針對的對象主要是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因此適用屬于SCM協定第2.1條規定的以企業或產業為標準的補貼。由于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及其過渡政策明確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因此應當適用第2.1(a)條和第2.1(b)條規定的法律上的專向性。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抗辯:

(1)專向性問題的關鍵點在于對“一組企業或產業”的理解。

SCM協定中并沒有對“一組企業或產業”進行進一步解釋。有學者考察了GATT的締約歷史,指出了締約方對于這個問題的一個基本共識,即“該協定所指的專向性是與產業專向性密切相關的。”在實踐中,專家組在報告中涉及到專向性問題時更傾向使用“產業”這個詞。而美國認為“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小型企業”不同,因此具有專向性是與合理的解釋不相符的。

(2) 我國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過渡性措施都是在立法中有“客觀的標準或條件”,并且在執法中得以嚴格的遵守,符合SCM協定第2.1(b)條規定排除情況。

我國在美國對華銅版紙案中也確實提出過這樣的抗辯。美國認為一旦認定了法律上的專向性,那么就不需要考慮是否有“客觀的標準或條件”。很顯然,美國的論述是與SCM協定相左的。SCM協定第2.1(b)條規定,如果成員方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獲得補貼的“客觀標準或條件”,相關主管機關有義務對“客觀標準或條件”進行調查。如果這種“客觀標準或條件”符合第2.1(b)條的規定,應當將這種情況作為排除情況,認定補貼不具有法律上的專向性。美國的這種做法顯然是錯誤的。

第4篇

論文摘要:所得稅的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占全部財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僅次于流轉稅而居第二。所得稅是對利潤的征稅,所得稅具有稅負不轉嫁、不隱匿,稅負公平,調節力度強的特點。現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對經濟的產生影響,需要完善現行所得稅制度。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三)加大稅收優息政策的科技導向

第5篇

【論文摘要】根據新所得稅法的法律條文和實施細則,針對物流企業的行業特征,從影響應納所得稅額的兩個因素適用稅率和稅前扣除項目人手,比較了新舊所得稅法下物流企業不同的納稅標準,分析了新所得稅法對物流行業的政策引導,為物流企業盡快適應新法、調整納稅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參考意見。

1引言

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許多內容。物流企業面對新所得稅法的實施,應正確把握政府的政策導向,即時調整納稅方案進行稅收管理,做到合法納稅,并最大程度地提高稅后利潤,發展企業。

2新稅法與舊稅法的對照分析

新所得稅法對照現行所得稅法,其主要特點是統一了五項標準并提出了兩項過渡措施,具體有:(1)法律適用統一。新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整合,把兩套不同的所得稅辦法“合二為一”。新所得稅法實施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均適用新所得稅法。(2)納稅人認定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納稅制度,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3)所得稅稅率統一。新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的基本稅率確定為25%,除“過渡期政策”外,內外資企業在所得稅率認定上一視同仁,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得到了統一。(4)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原則上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真實合理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包括取消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對企業公益性捐贈、研發費用等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比例進行了統一規定。(5)稅收優惠政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符合過渡性優惠條件和西部大開發區域優惠條件的企業外,設立在其他所有地域的企業均適用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6)對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即對新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7)對部分特定區域實行過渡性優惠政策。即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5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優惠,同時,新所得稅法還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3新所得稅法對物流企業的影響分析

新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讓內資物流企業與外資物流企業一起站上了公平起跑線。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扣除項目調增項一扣除項目調減項由以上公式可知,應納所得稅的計算,主要受適應稅率和扣除項目的影響,新所得稅法對以上兩個因素均有新的規定。

3.1稅率分析

(1)微利物流企業適用稅率分析。舊稅法規定,微利企業享受27%和18%的稅率,外資企業享受24%或15%的優惠稅率,對于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在l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法規定,微利企業所得稅率為20%其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在我國,真正具有實力的綜合物流巨頭屈指可數,大量物流企業停留在單一的運輸或倉儲階段,普遍起點低、起步晚、規模小、整體實力弱。新舊稅法更替的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過去的規定是10萬元,過了l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定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更多的企業享受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率。

(2)一般物流企業稅率。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率為33%,對于外商投資和外商企業來說,卻有一系列的稅收優惠,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的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相對于內資企業,稅負是十分偏低的。新稅法出臺后,統一了稅率,統一規定所得稅率為25%。稅率的統一使企業能夠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競爭,有利于挖掘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同時也從一定程度上杜絕了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以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扭曲行為。目前世界上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8.6%,中國周邊18個國家的平均稅率則為26.7%。相比之下,新稅法25%的稅率屬于中偏低。這樣的稅率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也有利于繼續吸引外資。

3.2物流企業相關的稅前項目扣除標準分析

舊法在稅前成本扣除標準方面,內外資企業的差別很大。這種不同待遇給內資企業增加了很多負擔。新稅法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有利于物流企業的公平競爭。新稅法主要對以下幾項扣除標準進行了修改:

(1)工資支出。新稅法改變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扣除,而改為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據實扣除。按照舊稅法,如果內資企業實發工資高于計稅工資標準,那么對超過部分就存在重復征稅問題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環節都有征稅,而新稅法的制定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物流企業屬于人才密集型企業,新稅法的規定有利于物流公司降低人力成本,為物流行業引進高級管理、技術人才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促進了物流行業盡快擺脫低層次徘徊狀態。

(2)研發費用。新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時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同時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舊法規定研發費用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對于物流行業來說,改變低起點、小規模、競爭力不強的現狀,就必須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改造水平,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一些條件限制,更加有利于物流行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含量和競爭能力,設計出節能、環保、高效、科技含量高的物流服務產品。

(3)廣告支出。關于廣告支出,舊稅法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有不同的規定。具體有①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推進新技術的必要廣告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②糧食類白酒生產企業不屬于國家鼓勵類生產項目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③一般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不分類別均可據實全額稅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中將廣告費用的扣除規定在按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含)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對于起步較晚、起點較低的物流行業來說,將會從中受益。目前物流企業投入廣告比例普遍偏小,一般在0%~2%之間。廣告客戶絕大多數是物流商用車生產企業和會展企業,其中物流企業廣告僅有國外巨頭ups等,國內的也僅有中遠、中外運、中國郵政等大型國企的形象廣告,鮮見其它物流企業身影。物流廣告客戶缺失已經成為嚴重制約行業媒體發展的重要因素。

(4)基礎設施折舊。新稅法對企業足額提取折舊的、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準予扣除,同時規定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我國物流行業長期存在基礎設施不足,技術裝備落后的現狀。雖然近幾年來,我國對基礎設施的投入增加了不少,修建了許多高速公路,鐵路也幾次大提速,但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仍然不能完全滿足物流服務的需求,主要運輸通道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倉儲設施落后,大量的倉庫是2o世紀五、六十年代的老舊建筑,在倉庫防火、防潮、防盜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在使用高新技術手段儲藏現代化的商品方面困難也不少。另外,現代化的集裝箱、散裝運輸發展速度緩慢,高效專用運輸車輛少,運輸車輛以中型汽油車為主,能耗大、效率低,裝卸搬運的機械化低。

對于物流行業來說,運輸工具、倉儲設施、裝卸設備、信息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是實現物流高效化的重要保證,隨著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物流行業逐漸呈現出大型化、高效化、專業化和自動化固定資產的投入需求,新稅法的規定完全有利于物流行業的這一發展趨勢。

(5)企業兼并虧損彌補。新稅法與舊稅法對企業合并彌補虧損有不同的規定,舊稅法規定: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并企業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x(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國稅發【2ooo】119號)新企業所得稅法:當年可由合并后企業彌補的被合并方企業虧損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x國家當年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新稅法將加速物流業兼并、重組趨勢。

第6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國際避稅在我國也日益盛行,主要的原因有稅法的漏洞,我國人才的缺乏,管理上的缺陷等等,這些問題引起的跨國避稅給我國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在中國作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外商投資國家,而反避稅手段又遠遠遜于美國的情況下,我國在反避稅方面近幾年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頒布了很多反避稅方面的通知以加強人才培養,加強道德約束,加強管理,加強國際交流等等。 

  

 

一、國際避稅形式及特點 

 

(一)變更居民身份避稅法 

指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遷移出該國,成為另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或沒有成為任何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以規避或減輕其總納稅義務的國際避稅方式。他們采取不購置住宅、出境、流動性居留或壓縮居住時間等方法來避免成為任何一國的居民,以逃避稅收。 

(二)轉移定價避稅法 

轉讓定價是指有聯屬關系的企業法人之間,在相互舉借貸款、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等經濟往來中,所制定的價格,也稱劃撥價格。這是目前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采取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國際避稅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稅國企業向其低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低價;低稅國企業向其高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高價。這樣,跨國公司的利潤就可以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 

(三)新的苗頭 

其一是境外中介機構,包括承接留學、法律、會計業務的機構在國內設立辦事處的有關征稅。由于這些業務所簽訂的合同定金較少,而營業收入主要在境外結算,國內行政機構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額計稅,而無法得到這些機構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內收入的資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應繳稅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內舉辦會展的有關征稅。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內注冊,而在境內提供服務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結算,加上會展期短,國內行政機構無法取得收費明細表,進行依法征稅。 

 

二、跨國避稅在我國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法規不科學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國目前的轉讓定價稅收制為例,我國采取了國際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則,規定了一套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從表面上看,其在理論上和實踐上似乎已和國際慣例接軌。但是,面對錯綜復雜的轉讓定價的問題以及我國特有的國情,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立法還是過于簡單,實踐可操作性較差。 

(二)管理體制的缺陷 

對轉讓定價問題的管理需要工商、計委、稅收、海關、外貿、商檢等多個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才行。然而在我國個部門之間“缺位”與“越位”的想象嚴重,導致有些監督管理項目部門之間相互撞車,有些監督管理項目又無人負責,形成真空。國外通過賄賂有關負責人員來達到少交稅、少交費的事情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才的缺乏 

我國既欠缺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也缺乏專門的轉讓定價稅收管理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經驗,致使合營談判中中方讓步過多,一些不正當權益沒有竭力爭取,使實際支配權都在外放手里,從而使外商更容易實現轉讓定價。轉讓定價管理人員在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查賬審計中缺乏熟練的技能,致使外商投資企業能輕易的避過稅務當局的查處。 

 

三、國際避稅的影響 

 

我國在國際避稅問題方面還存在其他一些問題,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誤區,國際稅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對如此多的問題,在中國作為第二大外商投資國家(僅次于美國),反避稅手段又遠遠遜于美國的情況下國際避稅給我國帶來極大的危害。

(一)破壞稅收公平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在國際市場上,稅負公平是影響競爭勝負的一個重要因素,那些通過轉讓定價避稅的納稅人,由于其實際稅負低于一般正常稅負水平,因而獲得某種不正當的競爭優勢,這就違背了稅負公平原則,使那些誠實守法的納稅人陷于不利的競爭境地。而且,國家為了籌集足夠的財政收入,滿足國家開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稅負或增設新稅,而加重了其他納稅人的負擔。久而久之,則會使避稅活動在社會上蔓延,使財政稅收蒙受更大的損失,最終將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引起國際資本的不正常流動 

在跨國投資經營活動中,跨國納稅人往往利用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控制企業利潤的流向以逃避有關國家的納稅義務,結果會造成國際資本流通秩序的混亂。這不僅損害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也使有些資本輸入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匯管制措施,限制本國資本的外流,從而對正常的國際資本流動產生消極的影響。 

(三)中方合資者、合作者的利潤被侵吞 

合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機制本身即構成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的誘因。即使合資企業經濟效益顯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從稅后利潤中按股權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歸當地合作者。因此,跨國公司往往傾向于在合資企業最終利潤形成之前操縱各種內部化的資金轉移渠道,提前獲取收益,借此從合資企業中攫取比投資股權大得多的利益份額,導致中方投資者的利潤被轉移到海外而蒙受損失。 

 

四、對我國反避稅工作的建議 

 

(一)提高對反避稅的認知 

外商通過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利用轉讓定價轉移利潤,規避稅收的現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繼續蔓延,就會從根本上動搖稅基,破壞公平稅負原則,不利于擴大開放,吸引外資。因此,開展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是堅持依法治稅,維護國家權益的具體體現,有利于貫徹公平稅負原則,保護外商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法規 

在現今法制社會,法律已成為約束人們主要行為的規范。從上面可以看到,我國在轉讓定價立法方面的缺陷,針對這些缺陷我們要逐個突破。 

(三)改革管理機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運用電視、報刊、廣播等輿論工具,從依法治稅的高度,大力宣傳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增強各級黨政領導及有關部門對開展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認識;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爭取黨政領導的支持;要主動與外經貿、海關、物價、工商、商檢、銀行、公安等部門聯系合作,共同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維護國家的稅收主權。 

(四)加強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人才穩定 

專職人員不僅要具備熟練的審計、查賬技能、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及高度的責任心,同時要掌握一定的國際經濟貿易知識,熟悉國際稅收、西方會計,具有一定的外語基礎。國家或企業應每年有計劃地組織舉辦業務骨干培訓,并逐步形成規模,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列入轉讓定價稅收管理人才庫管理。 

 

參考文獻 

[1]吳玉蓉,我國避稅與反避稅問題研究,科技創新導報,2008/14 

[2]楊田華,國際避稅問題初探,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年1月 

[3]崔艷輝,試論國際避稅與我國反避稅法規的完善,商業經濟,2008年4月 

[4]張文春,避稅地避稅及其防范,涉外稅務,2007年11月 

第7篇

[論文摘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利用外資方面取得了較大成效,有力地促進了我國經濟發展,但也存在很多問題,影響了引資的質量。本文在詳細分析我國引資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提高外資利用質量的引資策略。

自1991年起,我國連續16年位列發展中國家吸引外資之首,截至2006年年底全國累計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59萬多家,實際使用的外資金額超過7000億美元,這些企業來自全球近200個國家和地區,而世界500強企業中約有480家在我國投資。外商直接投資不僅是我國經濟增長日益重要的的資本來源,而且直接拉動了對外貿易的增長,提升了制造業的技術與裝備水平,推動了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和投資環境的改善。

一、我國在引進外資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我國利用外資戰略取得了輝煌成就,但不加區分的激勵和政策引導帶來投資質量的低下,具體來說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引資成本過高。由于我國的引資戰略基于“雙缺口理論”, 吸收外資的最初動機來自于發揮外資的資本形成效應,因此引資時單純地以數量為衡量標準,而對外商投資的產業、項目規模、外商來源地選擇性不強,導致外資利用成本過高,具體表現在:(1)政策成本高,為吸引外資我國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導致稅收收入的流失,內外資企業競爭地位不平等,同時加劇了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2)資源與環境成本高,一些地方以低地價或“零地價”作為引資手段,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圈而不用”,大片土地長期荒蕪,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一些地方將勞動密集、自然資源密集、污染密集的產業引進我國,從而導致資源大量消耗和生態環境的巨大破壞,使引資戰略的可持續性大大減弱。(3)招商引資成本高,為加大引資力度,一些地方出現了“全民招商”,舉辦大型展會招商,并組團大規模赴海外招商,耗資巨大,實效不高。

2.引資存在結構性失衡。這主要表現在:(1)FDI地區分布不均衡,2006年東部地區實際使用外資569. 22億美元,占總量的90. 32%;中部地區實際使用外資39. 22億美元,占6. 22%;西部地區實際使用外資21. 77億美元,占3. 45%;東北老工業基地實際使用外資24. 66億美元,占3. 91%。這種明顯的地區傾斜導致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和區域差距日益擴大。(2)FDI產業分布不均衡,我國吸收的FDI約70%集中在制造業,而服務業吸引外資比例不高,基本上不到30%。服務業利用外資總量的比重,遠落后于服務業在GDP中的比重。

3.引資質量低下。衡量FDI質量的一個重要依據就是溢出效應(Spillover), 即FDI資本所內含的人力資本、R&D投入等因素通過各種渠道導致的技術非自愿擴散,如FDI帶來的培訓促使東道國人力資本的提高,FDI帶來的產業間溢出效應等。我國FDI來源于我國香港特區、臺灣省和日本、韓國、東南亞等地約占總量的80%以上,用溢出效應衡量,它們是非優質的FDI,利用我國低廉的土地和勞動力資源,實行產能的低技術擴散轉移,沒有帶來更有力度的技術升級,也沒有提高全要素生產效率。

4.引資政策法規和引資機制不健全。總的來看,我國引資政策法規立法層次偏低,缺乏統一的指導框架,政策僵化的現象十分突出。此外,國內招商引資的市場不規范,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十分激烈,中介服務機構分散,各自為政,盲目招商,功能單一。

二、提高外資利用水平的引資策略

1.在提高外資對經濟發展積極作用的同時,盡可能降低利用外資的成本。首先是降低政策成本,改變對外資不加區分地給予政策優惠和傾斜,營造內外資企業平等競爭的環境,對外資的優惠嚴格限制在少數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和地區。其次是降低資源和環境成本,積極引導外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采用先進技術,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但要防止強制性地增加外企的社會責任,應以鼓勵和引導為主,避免損害投資環境。最后要降低招商引資的成本,培養專業的招商人才,創新招商手段,渠道也應從政府招商轉向專業的投資機構招商為主,提高招商效率。

2.引導外資積極投向服務業和中西部地區,協調產業經濟和區域經濟的發展。我國服務業國際競爭力較弱,服務貿易長期處于逆差狀態,因此提高服務業的開放程度,吸引外資,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培養服務業的管理人才,使外資服務企業向本土服務企業產生顯著的溢出效應,對促進我國服務業的發展,增強服務業的出口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外商投資主要集中在東南沿海,在中西部地區外資項目偏少,中西部地區應根據自身的區位優勢,選擇符合本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的項目,著力加強投資環境的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在有條件的地方,打造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集群。同時改善政府的服務質量,提高政府對外資管理的規范性。在此方面,國家也可適當保持對中西部地區的政策優勢。

3.加速技術引進,加強自身的研發能力,逐步實現引進技術的國產化。吸引外資,引進技術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消化和發展,增強本土企業的研發能力,而引進技術的國產化則是其成功與否的關鍵。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力量,鼓勵外資企業、科研機構與本土企業的交流,實現信息、資源、技術共享,組織企業對共性的技術問題攻關,同時從資金、人員上給予必要的支持,以此加強本土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并獲得可與外資企業相抗衡的技術能力,實現引進技術的國產化。

第8篇

關鍵詞:外資并購 商標 評估

外資并購是引進外資的重要形式。所謂并購是企業合并與收購的總稱,企業并購最先在英美國家實踐和提出,它泛指以取得企業的財產權和經營權為目的的合并、股票買入和經營權控制等活動。在我國,外資并購指的是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自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外資進入中國的方式有了重大改變,那就是與中國的知名品牌企業合資。外資的進入雖然給中國經濟發展注入了資金、帶來了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法,但外資進入中國時所采取的所謂商標戰略給中國企業帶來的品牌損失和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威脅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一、外資并購中商標價值評估狀況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為了表明自己、區別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可視性標志,即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標志。外資企業愿意并購中方企業,更多看重的是中方企業的商標價值,因為對于現代企業而言,商標已經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產品的標識,更多意義上是代表一個企業產品的質量、企業文化和在所屬行業中的影響力,更多的是在標識一個企業的商譽。特別是馳名商標的價值更是不容小覷。在外資并購中必須要對商標價值進行評估,以便交易雙方明晰商標價值,尤其是讓被并購企業清楚知道自身商標的價值。然而由于商標評估存在種種問題,以至于中方企業的商標的價值被低估甚至不作價拱手讓與合資企業。如1994年,金雞品牌的持有人天津日化四廠,為了引進外資,與美國莎莉集團所屬奇偉日化公司合資組建了中美合資奇偉日用化學(天津)有限公司,當時金雞鞋油已占據中國鞋油市場的半壁江山,而合資時金雞品牌卻只折價1000萬元。又如廣州餅干廠與香港一家公司合資時,將其在50年代注冊并享有盛譽的嶺南商標無償轉讓給合資企業使用,這都造成了中方的巨大損失。

二、商標評估存在的主要問題

外資并購的前提和難點是清產核資、界定產權和評估資產。科學準確評估商標的價值,合法公正地處置商標,有利于在并購過程中維護雙方企業的利益,推動和保障外資并購的順利實現。目前在商標價值評估中出現的突出問題表現在:

(一)缺乏有關商標評估的法律

國家工商管理局曾在1995年頒布《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該規定明確規定企業轉讓商標或以商標權投資,應當委托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接著1996年又頒布了《商標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但該辦法只對商標評估機構的條件、業務范圍及評估原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而對商標價值的構成、評估的具體方法等商標評估的實質內容為予明確,操作性不強。然而這兩個規章在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被廢止。目前我國沒有一部關于商標評估的法律法規。

(二)評估機構不規范

商標等指知識產權的評估技術含量高、程序要求嚴格,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然而,在現實中,由于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置把關不嚴,對從業人員缺乏嚴格的培訓與考核,常常出現評估結果與實際狀況差距極大的問題。

(三)評估方法不科學

按照國際慣例,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有三種,即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評估對象和評估目的不同,評估方法也不同。有些單位卻是不分對象和目的,只用一種方法或用錯了方法。由于缺乏科學的評估方法,導致在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評估中,標準不統一,高估低估現象嚴重。

(四)不重視對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評估

有的中國企業在重視引進外資和國外先進技術的同時,卻忽略了通過自己長期經營形成的商標等知識產權,在評估時將這一部分資產價值低估甚至沒有將這一部分資產作價,造成商標流失。尤其是造成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流失時,其損失更為巨大。

三、完善外資并購中商標評估

(一)加強商標評估理論的研究

商標評估是按照一定的估價標準,采用適當的評估方法,通過分析各種因素的影響,計算確定商標資產在某一評估基準日時現時價值的工作。商標價值構成比較復雜,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具有較大不確定性。比如,商標的設計、注冊、廣告宣傳等費用,商標的使用期限、侵權狀況、法律保護程度,商標的顯著性以及商標帶來的市場占有率、企業知名度和信譽,商標資產依附于有形資產發揮的作用,包括所使用產品所處的不同生命周期階段,行業的平均利潤率與行業發展前景,企業管理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等。④加之我國開展商標評估的時間較短,積累經驗還不夠。為了促進并實現商標評估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應當在借鑒國外商標評估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企業商標價值的現狀和具體實際,加強理論研究,探索影響商標價值的定性因素及定量計算方式,逐步發展一套更加科學合理和規則的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以及技術規則,通過有關政策法規的頒布與實施,建立科學合理的商標價值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

(二)完善商標評估的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當前商標評估無法可依的狀況,應加強商標評估立法,制定商標評估的統一法律規范,詳細規定商標評估的形式、時間、表現、機構及工作人員,建立和完善商標價值評估制度。

1.關于商標評估標準和方法。在商標評估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建立科學的商標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并通過法律法規將其確定下來。

2.關于商標等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法律責任。國家工商管理局曾于1996年頒布了《商標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玩忽職守,使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實際上讓商標評估機構在對商標價值評估失實時僅承擔警告、罰款的法律責任并不能起到處罰作用,也不能有效遏止此類事件的頻繁發生,并且該規章在2001年被廢止。雖然隨后國家出臺了《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但是這兩個規范性法律文件并沒有規定評估機構承擔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沒有相關法律對商標等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應承擔的責任做出任何規定。由于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對我國商標評估價值失實幾乎不承擔任何責任,如經濟責任、道德責任、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尤其是法律責任,導致背離商標實際價值的評估現象屢見不鮮。針對這一情況,在商標評估立法時要明確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法律責任。

3.關于外資并購時的商標價值評估。外資并購涉及外方企業,與企業并購時雙方都是中方企業不同,外資并購時企業商標等無形資產被低估甚至是沒有估價,會造成商標流失,造成損失,尤其是造成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流失時損失更大。因此法律要對外資并購時商標等知識產權的評估做出嚴格的規定維護國家的經濟安全。

(三)強化企業商標保護意識,重視自身商標價值評估

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要求,企業資產的計價是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由于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無形資產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使得大量無形資產不能確認和計量,即使確認入帳,但計量的成本也往往是不完整的。導致專利、商標、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在研制、開發過程中投入的費用并沒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使帳面上反映的無形資產價值與其真實價值相差甚遠,這樣當企業發生產權變動或產權交易時,帳面無形資產價值并不能成為交易的價值基礎。所以當企業涉及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出資、出售、聯營、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時,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就成為必要,以反映無形資產的真實價值。⑤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本身具有巨大的價值。中方企業作為外資并購的目標企業,要增強商標價值評估意識,要認識到商標價值評估是必要的,以商標使用權作價出資時要同并購企業商定商標評估辦法確定商標價格,避免企業自身商標價值被低估甚至是無償轉讓。中方企業與外方企業應當商定評估機構選擇辦法,比如雙方共同選擇、委托第三方選擇等,應當選擇有資質且資質比較高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做出報告后,應當聘請無利害關系的獨立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和評估,判斷評估報告依據的資料是否充分、真實,評估方法是否科學、評估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調整參數是否科學、合理,最終得出評估結論是否真實、可靠。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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