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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稅收優先權論文

稅收優先權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4-03 09: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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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先權論文

第1篇

[內容提要]:優先權(或稱民事優先權)是指特定的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權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從效力上說,優先權不僅可以優于普通的債權,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能優于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物權。本文著重從優先權的概念和特點、民事執行案件在適用優先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優先權類執行案的種類以及優先沖突的解決方式這四個方面對民事執行案件中優先權適用問題進行了探討。重點對民事執行案件中優先權沖突的解決方式進行了論述。尤其是結合了本人工作經驗,對民事執行案件中優先權的適用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為民事執行案件中優先權的適用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獨特見解。并提出在制定我國法典時,在物權的章節中要建立獨立的優先權制度,以使我國的法律制度更加完美,并有利于基層法院工作人員在基層工作中有法可依。

[關鍵詞]:優先權 優先權制度 適用 沖突 解決方式

優先權制度起源很早,可追溯到羅馬法。羅馬法最初設立優先權有妻之嫁資返還優先權和受監護人優先權,其目的在于保護弱者,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優先權自羅馬法確立以來,很多國家在民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規定。大陸法系的法國、日本在民法法典中均有專章規定①,英美法中雖沒有系統的優先權理論,但仍有一些具體的判例能夠體現優先權的觀念。我國在《民法通則》中沒有對優先權作出規定,但在《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程序中關于清償順序的規定以及在執行程序中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規定,都包含了優先權的理念。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健全,在后來頒布的《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都明確規定了船舶優先權、航空優先權、以及稅收優先權。

一、 優先權的概念和特點。

關于優先權的含義,目前在我國的法律界還爭議較大,難以有一個統一的說法。本文根據大多數法律專家、學者的觀點,認為優先權(或稱民事優先權)是指特定的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權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從效力上說,優先權不僅可以優于普通的債權,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能優于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物權。優先權可分為一般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一般優先權是指債權人就債務人不特定的總財產上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特別優先權是指債權人就債務人特定的財產上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特別優先權根據其客體的不同又分為動產優先權和不動產優先權。

在法院的審判實務中,需要適用優先權規定的,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的執行階段。這是因為優先權在適用時有二個特點,一是多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必須同時享有債權,且多個債權中含有優先權債權。因為只有這樣,才存在優先權債權相對其它債權優先受償問題。若只有一個優先權債權存在而沒有其它債權時,也就無所謂誰優先的問題。二是多個債權人同時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債務人的財產又不能同時滿足多個債權人的要求。這二個特點在執行階段才表現的最明顯,為此探討民事案件在執行階段適用優先權方面的問題就顯得十分重要。一方面筆者從民事執行案件在適用優先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常見的幾種優先權類執行案件、優先權的沖突及解決辦法等方面作一簡述:

二、 民事執行案件在適用優先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有:

第一,有些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把所有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都作為普通債權去執行,沒有考慮特殊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當同一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按照債權人平等的原則,讓所有債權人平均受償;甚至有的執行人員讓普通債權得到了全部受償,享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卻沒有得到受償。第二,有些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不能正確確定優先權類的案件范圍,對普通債權和優先權債權區分不清,以至于把不屬于優先權的案件作為優先權案件去執行,把屬于優先權的案件作為普通債權的案件去執行。第三,有些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只考慮申請執行人的優先權,而忽略了案外人所享有的優先權。如被執行人生活困難,案外人供給被執行人日常生活用品所享有的優先權。第四,有些執行人員在適用優先權時,無限制的擴大優先權的效力,忽略了優先權在與其它民事權力,如擔保物權,發生沖突時受到的限制,侵害了其它債權人的利益。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是我國的《民法通則》中沒有優先權的規定,雖然在其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有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十分零散,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統一的能夠普遍適用的優先權的法律規定,給執行人員造成在執行案件時適用法律上的難度,甚至是無“法”可依。但優先權制度是基于保護弱者,保護人權,實現人與人之間的真正平等;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共公利益及保護債務人特殊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體現了一個國家對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保護的日益完善。為此,在目前盡管我國關于優先權制度還很不完善,法律的理論界、實務界對優先權的具體內容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仍需要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和現有的一些法律規定,在民事執行案件中正確的理解和把握優先權的適用問題。

三、優先權類執行案的種類:

根據我國現有的一些法律規定,參照大多數法律專家、學者的觀點,并結合我國民事執行案件的實踐,在執行中常見的優先權類執行案有以下幾種:

(一)被執行人拖欠申請執行人(下稱申請人)勞動工資、勞動報酬的執行案件。這種類型的案件主要是勞動爭議糾紛案,也有一部分是勞務糾紛案件,在基層法院可占到5%左右,且有逐年增多的趨勢。由于工人工資是維持工人生活的主要來源,一旦被執行人拖欠工人工資幾個月,甚至上年,將造成申請人及家庭的生活困難,危及到人的基本生存權,還將會給社會的穩定帶來不利的影響。為此這類案件在執行時應適用按一般優先權對被執行人全部財產進行執行,使申請人優先受償。關于工資的范圍,按照1993年9月23日勞動部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工資包括標準工資及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被執行人拖欠申請人社會保險費用的執行案件。這類案件在執行中也經常遇到。社會保險費用是國家推行的一種社會政策,其目的是維持社會的穩定與公平,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勞動條件和生存條件。我國現有的很多法律中都把社會保險費用放在優先受償的位置上。為此企業拖欠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執行時應適用優先權規定,對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執行,以保證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7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待遇包括工傷、失業、醫療、養老、生育的五種保險。

(三)扶養類、贍養類執行案件。

扶養費、贍養費是受婚姻家庭類法律調整。這二類案件是否適用優先權,目前有一定的爭議。筆者認為,因為扶養費是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給對方的必要的補助;贍養費是父母生活困難時,其子女支付給父母的生活、醫療費用。這二個費用都是為了保證對方基本生活的費用,性質與工人工資相同,符合優先權設立的目的。同時加強對扶養費、贍養費的執行力度,也有利于弘揚我國遵老愛幼、團結幫助的傳統美德。

(四)涉及申請人生命健康權的執行案件。這類執行案件主要包括人身損害賠償、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類型的糾紛案,在基層法院的民事案件中可占到10%左右,數量較多。申請執行的內容主要是醫療費用、誤工費、傷殘賠償費。數額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十萬元。醫療費涉及到申請人生命健康,若費用得不到保障,就會影響到疾病的治療,甚至會危及其生命的安全,因此應當優先受償。誤工費、傷殘賠償費涉及到申請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也應優先受償。對于這類案件中的其它費用,如陪護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因不符合優先權的適用范圍,為此在執行中不能優先受償。

(五)涉及喪葬費用的執行案件。喪葬費用享有優先權,這是大多數國家的通常做法。它體現了現代民法對人的終極關懷的價值,也符合我國傳統的世俗民情。

(六)涉及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困難的執行案。這類優先權是出于對被執行人的特別需要而設立的。它體現了法律對人的保護更加嚴密周全、更加人道主義。其目的是讓家庭生活困難的被執行人能夠在被執行時也可以得到必需的生活日用品和疾病治療,以濟生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這個規定實際上就是被執行人享有優先權的法律依據。但該規定比較原則,彈性較大,在實際執行時可操作性差。筆者認為在執行時應考慮二個問題,一是適用條件。這應考慮被執行人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如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應停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如果高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對高出部分可以執行。二是保護范圍。對被執行人享有優先權的范圍不能機械的理解為只是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還應擴大到疾病治療、天災人禍等方面重大支出。

(七)涉及民事案件司法費用的執行案。民事案件的司法費用在我國主要包括案件審理階段的受理費、保全費及其它實際支出費用,如公告費、鑒定費等;執行階段的申請執行費及其它實際支出費用,如拍賣費、評估費等。司法費用優先權是各國的普遍做法,我國法律界對此也無爭議,因為它是為了保障國家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屬于國家利益,所以應當優于一般債權受償。但對于因生活困難訴訟費、執行費緩交的執行案件來說,是否需要優先受償的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司法費用從整體上來講是為了保證司法活動的正常開展,但對于數量極少的緩交案件,即使司法費用沒有在執行時優先受償,對整個法院的工作進行影響極小,即使產生了影響,也能通過財政撥款的方式去解決。由于財政收入來源于整個社會,把這種影響分散到整個社會去承擔,對每個人來講,這種影響就可以小到忽略不記的程度。但對于個案來講,這部分案件的當事人生活已經很困難了,在執行時再讓司法費用優先受償,就會影響申請人的債權實現,盡而會加劇其生活困難。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不僅違背了設立優先權保護弱者,實現人與人之間實質上平等的目的,也降低了法律的公正性。為此對這類案件的司法費用可以不享有優先權,可視一般債權去處理。目前,在我國法院存在著執行難的情況下,很多法院按照司法為民的精神,相繼出臺了執行案件立案時不交執行費,執行案件執行不完不收執行費等措施,都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

以上八類案件都屬于一般優先權,在執行時可對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優先受償。

(八)被執行人拖欠申請人建設工程款的案件。這類案件的申請人對所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這種優先權屬于不動產優先權,它不僅優于一般債權,而且還優于該工程上的抵押權。《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此類案件享有優先權的法律依據。但在執行時還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條的有關司法解釋,把握好工程款優先權的適用條件、范圍、以及所受限制等方面的規定。

(九)動產、不動產買賣合同欠款案件。出賣人應得的價款對所賣動產、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出賣人將動產、不動產售出后,買受人未支付貨款,若該動產、不動產被拍賣,出賣人對該價款比一般債權人優先受償。這是因為大多數學者認為,動產、不動產出賣人就所賣的財產,應視為出賣人與買受人的“共有物”,按法學上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優先權的普遍原理,出賣人對所售財產的價金應優于其作債權人而受清償②。這類優先權在大多數國家的民法中都有規定,但對適用都有比較嚴格的限制。如有的對貨物的種類進行限制,僅限于不動產,有的對貨物的價值進行限制等。我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由于這類優先權的設立有它的合理性,它能較好的保護財產所有人的權益,鼓勵人們誠實交易,為此在執行中對這類案件應適用優先權。根據我國的執行實踐,在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被執行人仍合法的占有其動產、不動產;2、該動產、不動產上沒有設定抵押、質押。3、該動產、不動產的價值較大,一般應在1萬元以上。以上十類案件是在執行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還有一些無因管理人就管理費用對所管理的動產享有的優先權、出租人對承租人置于不動產上的物件享有的優先權、種子出賣人對于買受人就種子的收獲享有優先權等很少遇到,本文不再論述。

四、 優先權沖突的解決方式。

民事案件在執行甲適用優先權時,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民事優先權的沖突問題,也就是對同一債務人的財產,有二個以上的優先權債權存在,在這些優先權債權之間誰先受償③。解決沖突的本質問題就是依優先權的性質確定其受償的順序。民事優先權的順序,凡是規定有優先權的各國民法中都有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盡相同。優先權的順序可分為一般優先權之間的順序和一般優先權與特別優先權之間的順序。民事優先權在發生沖突后如何解決,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企業破產法》中規定的清償順序,《海商法》中規定的各項海事請求受償順序等都對我們解決這些沖突有一定的借鑒作用。《企業破產法》第37條第 2款規定:破產費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海商法》中各項海事請求權的順序為<一>為海事請求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如訴訟費用、保存、拍賣等費用; <二>船長、船員及 其它人員的 工資人、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三>人身傷亡賠償費;<四>其它費用。通過對上面二個法律規定的順序經過分析歸納后可以知道,它們的基本的順序是:<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費用,如清訴訟費、算費用、保管費用等;<二>涉及人們生存生活的費用,如工人工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用等;<三 >保障人們生命健康的費用,如人身傷亡賠償費、醫療費等;<四>其它費用。該順序依據各種優先權的性質,充分權衡了各種優先權的利益輕重,即整體利益優于個體利益,生存權優于財產權,體現了民事權利分配的公平、公正,能夠被人們普遍接受。為此在民事案件的執行中可參照上述規定,解決優先權的順序問題。下面按民事優先權的分類分別論述:

(一)一般民事優先權之間的順序。本文所述常見一般民事優先權類的執行案共有八種,在執行中若發生沖突,它們受償的順序是:1、司法費用(緩交訴訟費、執行費的案件除外)。 2、生存生活費用:它包括工人工資、勞動報酬、及被執行人的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及社會保險費用;3、喪葬費用;4、生命健康費用:醫療費用、傷殘賠償費用;

在同一順序的優先權,或同一性質的優先權在執行時應平等受償,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滿足時,要按比例受償。

(二)一般民事優先權和特別民事優先權之間的順序。 我們知道一般民事優先權的設立,一是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這些利益是人民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應當高于一切利益:二是基于保護當事人的生存權需要。生存權是人類最重要的權利,對于一個人來說,沒有生存權,生命無保障,其它權利也就不存在了。三是基于保障當事人的日常生活、生命健康的需要。它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了人們能夠在糾紛發生時及時的獲得日常生活用品和疾病治療,得以生存。而特別民事優先權一般是基于民法上的“共有”、“質權”觀念 而設立的,它主要保護債權人的特殊財產權利。特別民事優先權所保護的債權人的這種財產權利和一般民事優先權所保護的整體的人們的根本利益及人的生存權相比,無疑是居次要地位的,為此,在被執行人的同一財產上發生一般民事優先權和特別民事優先權沖突時,一般民事優先權應先受償,其次是特別民事優先權受償。

(三)民事優先權和抵押、質押、留置權的沖突問題。由于我國的民法中沒有優先權的專門規定,長期以來,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也就沒有優先權的意識,為此把擔保物權以外的債權都作為一般債權執行,就導致了抵押、質押、留置權優于一切債權的局面。一般來講,物權與債權沖突時,物權優于債權,債權不能對抗物權。但是民事優先權是一種特殊的債權,通過法律的規定給予了優于物權的特性,抵押、質押、留置屬于擔保物權,因此民事優先權在和抵押、質押、留置權發生沖突時,就能優先受償。《合同法》中規定的建設工程款債權優于抵押權,《海商法》中規定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航空法》中規定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權受償都是例證。但在目前的民事案件執行中由我國沒有民事優先權的一般規定,讓民事優先權優于抵押、質押、留置權受償(已有法律規定的除外),還缺乏法律依據。這種矛盾只有通過以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來解決。若在執行實踐中確實遇到有些民事優先權,如拖欠特別困難戶的勞動報酬、涉及到債權人生命安危的案件,需要先于抵押等擔保物權優先受償的,可采用“一案一批”的方法,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執行。

由于一般民事優先權有很高的優先受償的效力,所以它極易和其它民事權力,尤其是擔保物權發生沖突。這種沖突影響了市場交易的安全,削弱了交易者進行經濟活動的信心,對發展市場經濟有一定負面影響。對這種影響各國的立法者都作了考慮,在規定一般民事優先權的優先效力的同時,也對其進行了一定限制,限制的手段主要是減少沖突④。在民事案件的執行中減少沖突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在對被執行人全部財產進行執行時,先執行沒有擔保的財產,不足時再執行有擔保的財產。具體在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時,可按下列順序進行: 1、無擔保的動產;2、無擔保的不動產、3、有抵押但未進行登記公示的動產;4、有抵押但未進行登記公示的不動產:5、有抵押且已進行登記公示的動產;6、有抵押且已進行登記公示的不動產;7、有質押、留置的動產;8、有質押的不動產。該順序的基本原則是:1、從有無擔保的角度考慮,先執行無擔保的,后執行有擔保的,能夠減少沖突;2、從動產和不動產的角度考慮,先執行動產,后執行不動產,其理由是動產一般價值小,易執行且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小;3、從是否登記公示的角度考慮,先執行未登記公示,后執行已登記公示的,因為登記公示能夠產生對抗他人效力,而未進行登記公示的則不能對抗他人。4、從被執行人是否占有其財產的角度考慮,先執行占有的財產,如抵押的財產一般都在被執行人手里,后執行未占有的,如質押、留置的財產一般都被他人占有。因為它符合法學上“合法占有者優先”的理論,且被他人占有的財產也不容易執行⑤。

民事優先權在執行案件中的適用存在有很多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除了有某些執行人員法律水平較低、執法不嚴的原因外,主要是我國的民法中沒有統一的優先權制度,為此要解決這些問題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時,在物權的章節中建立獨立的優先權制度,以使我國的法律制度更加完美。

注釋:

①《法國民法典》第815-14條,1804年出版。

②張家勇《論優先購買權》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1998年5月出版第38頁。

③王澤鑒“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與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竟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三冊,中央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④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第508頁。

⑤孫憲忠主編《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108頁。

參考文獻:

①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中央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②孫憲忠主編《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③《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集》1998年5月出版。

第2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中國障礙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資產證券化是指金融中介機構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例如:不動產貸款、汽車貸款及信用卡應收賬款等轉換為證券形式,再轉賣給投資者,使得資金得以流通。由于被轉換的資產項目多為放款,屬于信用創造,故又可稱之為信用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美國政府不動產貸款協會(Government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簡稱GNMA)所發行的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簡稱MBS)。發展之初,證券化只用于不動產貸款,到80年代中期,已經擴展到其他資產,諸如: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賬款等業務。隨著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發展,這種信用體制逐漸在全球范圍內確立起來,正在改變著全球的金融機構和信用配置格局。

因此,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信用體制的創新,其意義在于:資產證券化是間接融資的直接化,它打通了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的通道,構建了金融體系中銀行信用與市場信用之間的轉換機制。資產證券化是對傳統信用交易基礎的革命,它把信用保證具體落實在信用因素中最客觀的部分,完成了從整體信用基礎向資產信用基礎的轉化。資產證券化綜合了兩種傳統信用體制的優勢,表現在把市場信用的資產組合功能與中介信用的投資者組合功能有利地結合在一起,形成體制上的雜交優勢,降低信用交易的成本。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傳統融資方式更為經濟的優點,因而近年來發展迅速,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種類越來越多,證券化交易的組織結構也越來越復雜。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特設信托機構(SPV)、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提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投資者等。資產證券化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是發起人將交易的金融資產組合與發起人完全剝離,過戶給特設信托機構進行運作,信托機構將金融資產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確保有關資產現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況下向投資者的本息回報的流向仍然暢通。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首先分析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根據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組建特設信托機構,實現真實出售。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托實體。注冊后的特設信托機構的活動必須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金全部來源于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托機構成立后,與發起人鑒定買賣合同,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TrueSale)的方式進行,即出售后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與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

3.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設信托機構必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使投資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因為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還期與SPV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配合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所以信用提高技術代表了投資銀行的業務水平,成為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

4.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資產支持證券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與一般債券評級相似,但有自身特點。信用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于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于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5.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投資銀行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銷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用機構(SPV)從投資銀行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

6.證券掛牌上市交易,資產售后管理和服務。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后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從而真正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托機構,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二、中國資產證券化發展障礙分析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成功。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珠海高速等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提供了成功經驗。

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產品創新、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和開拓工作。這些產品的創新和開拓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有利條件。與此同時,必須看到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實踐依然面臨著諸多障礙。資產證券化實踐在過去十年多中所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可以歸納為法律制度和實施環境兩方面的障礙。

1.法律制度障礙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徘徊、間續發展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地位、變化和發展。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

2.實施環境方面的障礙

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環境在這里指資產證券化運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實施條件。從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至今的歷程看,主要的實施環境障礙在以下幾個方面。

(1)標的資產的數量和質量問題

海外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非常廣泛,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信貸、信用卡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設備租賃、消費貸款、房屋資產貸款等資產。而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有可能被證券化的資產不僅種類相對有限,而且尚不成規模。

個人消費貸款、學生貸款、租賃、證券組合等,雖然有一定規模,但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剝離性都比較低,限制了在這些資產上的證券化運作。目前,在我國比較有可能被證券化或正在進行證券化嘗試的資產主要有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不良資產,銀行信貸。盡管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和銀行信貸的CDO嘗試已經向證券化操作邁進了一大步,但從下表所列的資產對比可以看出,不良資產和銀行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穩定性和信用能力離資產證券化要求還是有很大距離。相對而言,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的資產性質比較符合證券化操作對標的資產的要求。但是,這些資產對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種類和數量上都非常有限。

(2)資產轉讓登記問題

資產的優先權益登記是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遇到的一個實際問題。由于缺乏一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因此無法確認和監管被轉讓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受讓方沒有客觀的途徑確知該資產以前是否曾經被轉讓給第三方,在以后轉讓中的受讓人也無法知道第一次轉讓的情況。這樣,以“真實出售”為基礎的資產轉讓無法對資產的抵押權有客觀的和法律意義上的確認,這已成為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一個重要難題。

(3)證券化產品的金融服務問題

金融服務機構的障礙主要是在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服務不夠,尤其是信用評級專業服務的缺乏。資產證券化產品是屬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產品,產品的信用評級是產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評級機構對產品的信用評級報告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資產本身歷史記錄原因和對資產信用評級標準的缺乏,信用評級服務目前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要求。

(4)二級市場和流動性問題

2001年以后信托業的發展和創新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催化劑,也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突破現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徑。目前,信托產品發展所面臨的一個重要限制是信托產品發行后的流動性問題。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級市場,所以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只能在認購后一直持有信托產品到產品的到期日,二級市場的不足嚴重限制了信托產品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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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峰娟.淺談資產證券化融資[J].上海會計.2001(,9).

[4]張曉宏.芻議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應用障礙[J].華北金融.2004,(1).

[5]何鐵林,孫雷.資產證券化的探索與研究[J].北方經貿.2005,(10).

第3篇

論文關鍵詞:節能建筑,推廣政策,發展前景

1 教育政策

之所以把對人類的節能教育放在首位,是由于在推動節能建筑的過程中必須重視市場的作用,而在節能建筑市場中消費者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我國能做好節能教育工作,讓人民群眾清晰的認識到節能的重要性,他們就會有購買節能產品的主動性。據資料記載,密歇根州的凱迪拉克縣通過節能教育,在15個月的時間里就節約了超過16萬美元,而這個縣投入節能教育的費用預算只有每年1.5萬美元。由此可見,節能教育具有很大的潛力。

我國應該大力加強節能教育,教育是促進節能工作推廣的既廉價又有效的途徑。通過實行節能教育,消費者將會意識到節能建筑能夠帶給他們的益處,當消費者了解到這些的時候,他們會主動購買節能建筑,由此促進節能建筑的銷售。此外,通過節能教育的普及可以讓人們掌握更多有關節能的知識,這樣可以很好的解決節能建筑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促進節能建筑市場良性發展。節能建筑有了良好的市場,通過各利益相關方的努力,節能建筑會發展的越來越好。

2 經濟政策

(1)財稅政策:我國有關節能建筑的財稅激勵措施尚未建立,由于財政補貼方式比較復雜,對于節能建筑,國家可以先從現有的稅種中選擇具有操作性的稅收減免措施來鼓勵節能建筑【7】。為了鼓勵開發商修建節能建筑,政府可以向開發節能建筑的項目提供貸款的優惠,例如給予開發節能建筑貸款的優先權、適當降低開發商貸款的利率、減免節能建筑開發的某部分費用等,這些財稅激勵政策可以從各方促進節能建筑的發展。

(2)政府采購政策:國務院辦公廳2004年30號文件明確要求“要將節能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政府采購可以很好的進行宏觀調控,通過強制性的購買要求促進節能建筑的平衡發展。并且,有政府的公共購買做表率,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消費者購買節能建筑。

此外,為了促進節能建筑的發展,我國可以通過調整產業結構的方式提高低能耗產業的比重。對于高能耗的產業,國家應制定強制性的行業標準,嚴格控制高能耗的建筑項目。

3 技術政策

之所以要采用技術政策來推廣節能建筑,主要原因有兩點。①節能技術的提高可以使我國的節能建筑更加先進化和專業化,提高其節能水平,使我國的節能建筑能夠做到高效節能。②節能技術的提高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節能建筑成本,成本是節能住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消費者不購買節能建筑的首要原因是節能建筑相對于傳統建筑價格較高。節能成本的降低必然會刺激消費者對節能建筑的購買,從而推動節能建筑的發展。因此,政府應鼓勵節能技術的開發和利用,并且加大對節能技術研發的資金投入。

4 針對消費者的激勵政策

消費者是節能建筑的最終使用者和受益者,同時也是節能建筑的購買主體。建筑節能市場的成熟,更依賴于消費者購買節能建筑的主動性。

因此,政府應加大節能宣傳,讓消費者清楚地意識到節能建筑的優點與功效以及節能建筑可以帶給他們的收益,使廣大民眾有購買節能建筑的意愿。另外,政府可以從費用優惠方面提高消費者的購買力度。政府可以對使用節能建筑的用戶進行補貼,例如降低其采暖費等。從這兩個方面,不僅從提高消費者自身節能意識的角度促進其購買節能建筑的主動性,而且通過給予有效的費用政策從外力入手激勵消費者的購買。

5 利用清潔發展機制促進建筑節能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靈活履約機制之一,根據“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發達國家應對全球變暖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京都議定書》規定了發達國家有關節能減排的任務和標準,但并沒有對發展中國家做出規定。由于發達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排的成本較高,發達國家可以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節能減排效果的項目,把這些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量也作為發達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一部分任務。這樣既給予了發達國家履行議定書的靈活性,也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了節能減排的先進技術和投資的資金,這是一個雙贏的選擇。

我國有很多CDM項目,但是多存在于電力、冶金等行業,在建筑行業卻少有,原因在于我國人民普遍對CDM項目認識有限,并且由于缺乏經濟規模,個別大廈從認證的有關節能減排的項目所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抵消清潔發展機制的交易成本,節能建筑的業內人員對于CDM項目信心不足。但是,我們應該了解CDM項目具有很多優點,利用清潔發展機制可以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更多有關節能減排的信息、技術、范例,提高了發展中國家的參與程度,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一個國際性的交流平臺。我國應在建筑領域加大CDM的項目的普及程度,這樣不僅有利于吸收國外的資金和引進節能減排技術,增強我國的節能技術水平,而且對于本國來說,我們可以更好的推廣節能建筑,在與發達國家的合作下,促進節能建筑的進一步發展。

總之,建筑節能是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件大事,也是世界建筑發展的大潮流、大趨勢。在當前和今后的若干年內,建筑節能的進展主要依靠政府的強制推動,依靠立法和執法。未來我國節能建筑的發展趨勢主要有以下幾點:(1)制定更高的節能標準,只有提高節能標準,才能增強節能效果,由此更好的降低建筑能耗;(2)更廣泛的利用可再生能源,諸如太陽能技術、地熱技術等,這些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將在節能建筑中更多的運用,為資源節約切實做出貢獻;(3)傳統建筑的節能改造工作將進一步推進,我國現階段傳統建筑數量龐大,僅僅依靠新建的節能建筑來承擔建筑節能的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傳統建筑通過裝修便可以利用多種節能技術,從而向節能建筑轉變。

參考文獻

1 武想想. 節能建筑綜合經濟效益評價[D].長安大學,2007.

2 何瓊. 我國建筑節能若干問題及思考[J]. 工程設計與研究,2009,(01):25-29.

3 王曉微. 綠色節能建筑發展前景探索[J]. 山西建筑,2009,(15):219-220.

第4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風險因素

(一)交易結構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是通過建立一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來進行的,論文其融資的成功與否及其效率高低與其交易結構有著密切的關系。其基本交易結構由原始權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特殊目標載體)和投資者三類主體構成。從理論上說,只要參與各方遵守所確立的合約,該結構將是一種完善的風險分擔的融資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國家對資產出售有著不同的法律和會計規定,這一方式將面臨結構風險。具體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風險。指根據相關法律,有關部門可能認為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將發起人在破產前與SPV所進行的交易行為確定為無效交易,使破產隔離安排失效,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是收益混合風險。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兼服務人的自有現金流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一般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給證券投資人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的視同一個企業的資產、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為發起人的資產、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信用風險產生于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的信用鏈結構。畢業論文從簡單意義上講,信用風險表現為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交易過程中,投資者最依賴的兩方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商、投資銀行和代表投資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約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對合約規定職責的放棄都會給投資者帶來風險,具體包括:

1.承銷商風險。承銷是投資者對資產組合惡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應收款支持的融資中,承銷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為影響有關潛在資產合約的執行。因為承銷過程的中斷不僅可能導致對投資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個結構信用質量的下降。所以當應收款支持交易被結構化以后,承銷商在招募說明書中應根據歷史經驗對拖欠、違約及索賠給出相應的說明。

2.受托人風險。雖然受托人的經營狀況不直接影響由應收帳款組合所帶來的現金流量,但它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該資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該資金轉給投資者的及時性。所以大多數交易有嚴格的規定,按投資者的要求對受托人的經營狀況進行控制,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為投資者提供實質性保護,但是他們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當的可能性,而這正成為造成風險的潛在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關評級公司已經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資者注意這種潛在風險。

(三)可回收條款風險

指發行人和持有者之間合同的條款之一是發行人有權在債券到期前,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券。如果在未來某個時間市場利率低于發行債券的息票利率時,發行人可以收回這種債券,并以按較低利率發行的新債券來替代它。短期贖回等于是由發行人在行使一種期權,以便按更為有利的條件對債務進行再融資。從投資者的角度看,提前償還條款有三個不利之處:

首先,可提前償還債券的現金流量的格局難以確定。其次,當利率下降時,發行人要提前償還債券,投資面臨再投資風險。第三,債券的資本增值潛力減少。醫學論文以住房抵押擔保證券為例,它屬于固定收入證券的一種,但是卻包含一個提前償還條款。住宅所有者難以預料的提前償還風險使投資者面臨再投資風險,并使其原本的資產負債管理計劃落空。

實際上,抵押擔保證券的現金流動時間安排上的不確定性比公司債券和市政債券要大,因為行使提前償還一筆抵押貸款的期權不單純依賴于現行市場利率,它還依賴于每個房產主面臨的特定經濟和非經濟因素。例如,房產主遇到遷移或房屋轉手時,可能會提前償還貸款或者當房產主發現了對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資可能性,提前償付也會發生。一般用存續期這一指標來衡量提前償還。存續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現值為權數對支付期加權平均,存續期縮短了則說明發生了提前償還。

(四)利率風險

證券化產品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證券類似的各種風險,利率風險就是其中一種。具體而言,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向變動,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時,證券化產品的價格就會下跌或上漲。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價格的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資本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市場風險,也稱為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證券化產品市場上投資者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證券價格對市場利率變化的敏感程度取決于證券的特征,如證券的成熟、證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頻率、本金分期攤還的速度、債務工具當前的收益率、證券中含有的選擇權等。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證券化產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價格對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證券化產品的到期期限越長,其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證券化產品的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

(五)資金池的質量與價格風險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觀點:銀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發生的重大損失事件的傾向。按照該心理定律,忽視低概率、高損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們長期預測能力非但不能隨證券化進程而提高,反倒有進一步短視的傾向,結果使金融市場存在更大的波動和不確定性。因此,在資金池的構建方面,要嚴格評估資金池的質量,警惕發起人將不良資產以良好資產出售,以防人們對風險資產定價僅依據對市場短期的看法,由此而產生低定價的可能,導致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的利潤率曲線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斷增大,不僅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最終還可能引起金融危機。

同時,資產證券化如果定價不合理,就會產生價格差。這種價格差的大小取決于市場正確識別證券化工具價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說,市場需要時間來評價它的價值和風險。應該意識到新工具、新市場中的低定價問題是有代價的,因為新金融工具或市場通常由于存在為合理定價積累經驗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場效率低下,這種學習成本導致低定價交易,會引起近期或未來的虧損。因此證券化等新興市場上存在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利潤率曲線的情況。總之,經驗不足導致新產品在初始階段定價偏低,該階段大量風險積累起來的可能引發風險。

此外,證券化的風險還包括發起人回購資產的道德風險、發起人弱化對出售資產管理的道德風險、信用增級和流動性支持的風險等,這些風險處理不當,將會危及整個金融體系。

二、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特殊風險因素

(一)政策風險

政府在資產證券化形成、發展過程中始終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投資者保護等)。資產證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導,政府政策的風險不可低估。

比如說,資產證券化本質上體現了財產信托的關系,加之我國現存的法律障礙,所以我國現階段多采用財產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沒有嚴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審批形式推動的,民間模式屬于“球”,面臨較大政策風險。

(二)法律風險

通過財產信托創造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典型私募產品,不適用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在相關法律沒有正式出臺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確。而且,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規范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收益歸屬,降低操作風險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此外,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沒有建立,這也為資產證券化帶來了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合同法對債務人已采取了“通知主義”,為資產證券化明確了轉讓的法律條件。但是,資產證券化資產池一般較大,項目繁雜,逐一通知債務人在實踐中既不經濟也不可行。

(三)流動性風險

目前,中國證券化信托產品發展的一個重要限制是流動性問題。證券化產品流動性不足就會要求較高的流動性貼水,大大增加證券化的成本,這就跟證券化“把不流動的資產轉化為高流動的證券”的初衷相去甚遠。因此,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是中國資產證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問題之一。

三、防范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雖然資產證券化可能會遭遇各種各樣的風險,但它是近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的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它不僅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是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它對一國的投融資體制、信用機制、資源配置方式、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等金融結構各個方面都產生了深遠影響,并極大地促進了一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因此,我們并不能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這種優質的金融創新,完全可以在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探索中的實踐經驗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

(一)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

1.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剛剛起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同,目前并沒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為依據,所以,需要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以及相關的會計、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降低風險。

2.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SPV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機構。要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就必須盡快建立相對比較穩定的SPV,其業務主要是發行資產證券,并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和向投資者派發證券收益。目前,SPV主要應考慮有全國性的大銀行和自信實力雄厚的大企業上來設立。另外,從國際經驗來看,在SPV設立過程中應有一定的政府背景,這樣不僅有利于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等級,降低運作成本,更有利于開拓資產證券化市場。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組建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擔保下由發起人自行設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增級制度與評級中介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增級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主體要素。首先,對于目前國內現有的一些金融機構,如會計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政府應當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規范他們的運作,杜絕信用評級工作中的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通過政府特許的方式,選擇一家或幾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

4.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營造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基礎。近年來,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發展迅速,如果能夠在進一步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推行無疑是一個強勁的推動。

5.加強國際合作,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時間短、經驗少,目前國有銀行缺位、中介機構缺乏影響力的情況下,不進行國際合作與交流是不明智的。在這方面,可以考慮從國外聘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高級專業人才,與資產證券化經驗豐富的外國投資銀行和中介機構合作,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資產進行打包,面向國際投資者出售等。通過這些合作方式,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走向國際市場,從而降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加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二)強化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其涉及部門眾多。而我國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如何形成合力,達成共享利益、共同監管的局面,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1.監管理念

(1)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動態博弈。凱恩斯對金融創新的動因提出了規避管制的理論解釋:金融創新主要是金融機構為了獲得利潤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許多形式上的監管,實質上等于隱含的稅收,阻礙了金融機構從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動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潤機會。因此金融機構會通過創新來逃避政府管制,而當金融創新可能危及金融穩定與貨幣政策時,金融當局又會加強監管,新的管制又會導致新的創新,兩者不斷交替,形成一個相互推動的過程。從博弈論觀點來看,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好似蹺蹺板上做游戲的雙方,他們不斷地適應彼此,形成“管制——創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辯證形式,共同推動金融深化和發展的過程。

(2)激勵相容。金融監管成為金融創新動因的重要條件是激勵相容、鼓勵創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應當是符合和引導、而不是違背投資者和銀行經理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監管者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將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的范疇,應用這兩種力量來支持監管目標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已很好地詮釋了這一點。在制定過程中,委員會始終尊重和重視來自銀行業界的聲音,幾易其稿。同時,對于內部評級方法又提出了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和更為復雜的監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風險管理能力的銀行使用。

(3)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英語論文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強調動態和更富靈活性的監管,提高監管的風險敏感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引人內部評級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強資本充足率的市場敏感性。同時,委員會賦予了各國監管當局更多的操作靈活性,在資產證券化的認定上注重經濟內涵而非法律形式,這就使得監管當局更能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動態發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可以視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重組要求進行靈活調整等方面都體現了風險導向性的監管理念。

總之,巴塞爾系列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演進歷程清晰地反映了國際金融監管理念從常規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監管的演變,體現了當前國際監管領域激勵相容的發展趨勢。對于我國目前逐步推進中的資產證券化,其監管層面不僅應在資本充足上參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一些處理方法,更應在監管理念上逐漸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

2.監管的主體和目標、方式和內容

(1)監管主體和目標。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美國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目標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在資產證券化監管方面,以評級公司的眼光看待資產證券化中的問題,應重點履行兩種職能:一是對信息披露監管;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處罰。目前美國資產證券化監管上有兩種趨勢,一是市場增長快,已成為一個重要的融資渠道,監管機構支持這個市場的發展;二是有濫用此種融資工具的風險,如EN.RON,監管機構更注重加大審查力度。根據現階段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央行、銀監會和證監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監管職責。銀監會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和信托等非銀行內金融機構負責監管;保監會對保險類金融機構負責監管;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負責監管。證券化品種的流通凡是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場司等部門負責監督;在交易所或柜臺進行的,可由證監會等部門負責監督。監管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以促進市場的形成、發展和完善。

(2)監管方式和內容。在監管方式上,美國、13本和韓國均為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實行注冊登記制。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冊(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總的交易項目案架注冊后,對以后每一筆的發行交易不再審查。在發行階段重點審查交易結構及各種合約關系、資產組合方面的技術性指標,投資人認為實質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監管機構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行后的監管主要是報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發生虛假、欺詐等行為,SEC專門有一個執行部門(人員數量上2倍于其他部門)負責執行。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方式也應該是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目前的實際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實行審批或審核制。

在監管內容上,美國SEC主要監管信息披露,在監管資產證券化方面表現了高度的靈活性,有效地結合了法律的規定要求和實踐的需要。如確認ABS的“證券”屬性,將資產證券化活動納入證券法監管范疇;修改SPV的“投資公司”定性,簡化相應的監管要求等。我國監管的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資產池技術性指標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信用是滲透于資產證券化全過程的,并在證券化中起著基礎作用(沒有信用評級、信用增級,資產證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輝),因此,中國資產證券化制度創新的關鍵一環就是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包括良好的個人信用環境和政府信用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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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關鍵詞: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融資問題;利益相關者理論。

高新技術企業對經濟的增長具有重大帶動作用,但是高新技術企業由于高投入、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使其發展面臨嚴重的資金短缺。伴隨著國內經濟的逐步好轉,揚州地方經濟也迎來了新的發展,各個產業都表現出勃勃生機,其中光電類高新技術產業尤為突出。揚州地處江蘇中部,與蘇南地區相比,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數量較少且產值也較低,科技產業化水平較差,自主創新能力較弱,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資金不足、融資困難、經營風險大等因素導致。尤其是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對融資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造成了部分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結構不合理,融資成本較大。

一、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融資問題探討

伴隨揚州經濟發展與城市建設的步伐,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迎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在企業快速發展過程中由于融資問題所受到的限制尤為突出。因此,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融資問題具體體現為融資結構困境、直接融資困境和間接融資困境。

(一)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結構困境

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需求量隨著發展階段的不同而變化。高新技術企業一旦進入成熟期,整個資金鏈條已經建立并趨于成熟,對于資金的需求不如初創期和成長期那樣迫切。然而,往往處于初創期和成長期的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結構不夠合理。揚州地區約有50家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從這些企業來看,成長期的平均負債率為42.69%,而到成熟期時則大幅提高到62.18%,增幅達到了19.49%。平均負債率在衰退期有明顯下降,但仍保持50.26%的高位。結合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現狀以及實際負債結構,不難看出企業的負債主要是流動負債,而有的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短期流動負債占總負債的比例甚至超過了90%,這樣使得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風險偏大,通過該融資結構所產生的財務風險不便于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融資,進而影響其擴大發展。

(二)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直接融資困境

第一,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股市融資為零。大多數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注冊資本低于伍仟萬元人民幣并處于開創期,企業開業時間多在三年以內,規模較小且注冊資本較低,了解到揚州地區暫無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通過上市發行股票進行融資。第二,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債券融資困難。利用債券發行進行融資也是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直接融資的另一渠道。部分企業的凈資產額達到人民幣三千萬元,但凈資產額在人民幣六千萬元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寥寥無幾,債券融資幾乎不可能。第三,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民間借貸成本偏高。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充分滿足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需求,半數以上的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通過非正式融資渠道來籌集資金。揚州地處長江三角洲,很大程度上受浙江以及東南沿海一帶民間借貸的影響,通過民間借貸來滿足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滿足的資金需求。通過這種籌資方式迫使企業與放貸者兩者共同創造交易市場,由于缺少法律保護,高利借貸、違規借貸等普遍存在,在此條件下,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就要以較高的貸款利率來籌措企業發展所需資金,由于融資成本較高,不便于企業資金的長期使用,從而限制了企業的發展。

(三)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間接融資困境

關于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間接融資困境主要有,第一,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十分困難。造成高新技術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困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由于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與金融機構缺乏溝通導致信息不對稱,對于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狀況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真實掌握,發放貸款之前,必須要了解相關企業的發展水平,然而金融機構不可能獲取這些企業資金狀況的完全信息,加之部分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是高科技產品,市場上沒有價格比較,銀行等金融機構很難對貸款的等級進行準確評估。在此條件下,少數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利用這點夸大融資項目的預期利潤率,以便獲取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企業的資金支持。針對這些可能出現的情況,銀行通常會拒絕給有臨時資金困難但最終必然成功的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放款。另一方面,由于少數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不夠誠信,不能按時償還借貸資金,勢必給本企業以及金融機構造成較大的道德風險。從銀行的角度來說,出于安全性角度考慮,銀行往往要求這類企業在申請貸款時必須提供充分的資產抵押作為擔保,成長中的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資產規模較小,企業融資規模也就隨之受限。第二,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擔保比較困難。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融資,必須以實物資產作為抵押或權益質押等作為擔保,鑒于部分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規模較小,且處于初創期,企業尚無資信評定,不能充分滿足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評審的要求。為保證融資擔保的順利進行,找到符合擔保條件的擔保人,而銀行等金融機構能夠接受并作為擔保的抵押物較少,再加上企業辦理抵押業務時所需擔保的環節比較多,成本較高,大部分企業都望而卻步。

二、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融資問題的原因探討

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融資問題直接影響了揚州光電產業的快速發展,使得大多數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缺乏資金或因為資金成本較高而限制發展。本文所涉及利益相關者理論主要包括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金融機構以及政府,即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離不開揚州地區金融機構以及揚州市政府的支持與參與,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通過融資問題的解決來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為揚州地方經濟建設與發展提供有力保障。下文將從企業發展視角、金融服務視角以及政府服務視角三個方面就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融資問題的根本原因進行研究分析。

(一)基于企業發展視角的原因探討

高新技術企業的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時間短,先天性的信用不足,加上信用擔保評價制度發展不夠成熟,行為和動力約束機制不健全,銀行信貸管理的相關規章不配套,擔保機構具有比較大的風險性等,這些原因都不同程度上地限制了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根據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評審的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向企業發放貸款時必須要求融資企業提供必要的擔保、抵押物或者質押物。

首先,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經常采用信用擔保方式進行貸款,抵押物主要是其他企業的資產或經營信用。金融機構要求提供擔保的企業經營業績必須良好,往往這些企業不會隨意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而那些愿意提供擔保的企業往往又是效益一般甚至瀕臨倒閉的企業,這樣的企業作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擔保人往往不會被金融機構所接受。因此,部分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無法尋求到適合的擔保人或企業來擔保進行融資。

其次,揚州地區商業銀行貸款主要以抵押貸款為主,而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資產構成中無形資產所占比例較大,廠房、辦公樓、生產與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比例較小,作為抵押用的實物資產比較少,不符合有關抵押貸款的規定,而且資產流動性較差,用于抵押的物品折扣率又較高,金融機構很難接受這種抵押方式。

此外,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都可作為銀行貸款抵押物,對于有形資產的價值評估不能做到百分百準確,對于無形資產而言,價值評估的準確性遠不如有形資產。因此,如果貸款選擇無形資產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具有較高的風險性,貸款所需條件不能滿足資產結構的要求。所以,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較難取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幫助。

與此同時,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的部分產品是和揚州大學等高等院校聯合開發的,雖然取得了專利或高新技術產品證書,但市場認知度、產品綜合成本、市場定價等情況決定了該產品市場前景不夠明朗,而這些問題都是金融機構對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時所必須關注的。金融機構評價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看生產和銷售這兩個指標,然后再通過分析判斷企業產品的市場前景。所以,前景不明朗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一般不會對企業發放貸款。只有生產經營周期在一年以上且經營業績良好的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此外,一個處于成長期的企業往往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以便企業購置設備、引進人員、開拓市場、營銷宣傳等。為此,企業的贏利能力在前期投入與后期產出相比之下不能按時歸還全額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就很難給贏利水平較低的高新技術企業發放貸款。

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中有少數企業以專利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入股,有的高新技術企業將原來的機器設備、廠房等固定資產經過評估確認重新計入企業的注冊資本。由于注冊資本原本就少,所以還沒有等到企業注冊后準備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或剛開始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就出現資金短缺而尋求融資,金融機構對這些高新技術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銀行存款情況、現金流量指標等財務數據均有嚴格要求,對這些指標數據的分析使得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很難獲得所需資金。

(二)基于金融服務視角的原因探討

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承擔高風險、長期占用資金來換取高額回報,這與金融機構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過分強調資金的安全性,忽視資金的流動性和盈利性相背離。從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情況看,處于初創期和成長期的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資金投入大,流動性較小,再加上銀行等金融機構往往強調不適合放貸于高風險的企業,如果放貸并取得項目的最終成功,銀行等金融機構只能獲得正常的利息收益,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將獲取因此產生的其他所有收益;然而,如果放貸失利,銀行等金融機構則要承擔所有風險,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減少或拒絕面向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發放貸款是規避風險的唯有有效措施。從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階段性以及項目投資回報期較長的特點來看,長期使用資金尤為重要,此類矛盾的產生直接導致了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融資困難。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了規避放貸風險,首先需要掌握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的信用狀況,缺乏以往信用狀況的資料說明,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缺少對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信用評級的依據。目前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狀況的真實性依賴于企業自身的道德評價,銀行則必然采取以企業資產信用評價為前提來發放貸款。從目前銀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貸款用途看,通過固定資產抵押進行貸款比較少,造成其原因的是銀行不愿承擔固定資產抵押貸款所形成的較大風險。而在實際貸款的書面申請上通常表現為流動資金貸款,掩蓋了購置生產設備或挪作其他投資的現實。這種情況下,銀行是不會支持這種改變貸款用途的高新技術企業。

綜上所述,金融機構局限性地認識到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階段性和高風險性的特點,并未意識到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高回報率,因而就不能正確地認識到快速發展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的價值所在。

(三)基于政府服務視角的原因探討

揚州市政府通過風險及創業基金的設立,通過低息與貼息貸款、信貸擔保等金融、稅收政策的扶持,基本保障了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資金,促進了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正常發展。但政府對于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些企業的融資活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政府缺乏一套明確界定高新技術企業各項指標等級的標準和辦法,導致少數虛假的高新技術企業充斥于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當中,其目的很明確,獲取資金及相關政策扶持,致使金融機構和外部投資者面對復雜的高新技術產業感到無奈。

第二,政府缺乏對風司和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金融機構相關條件下的政府擔保、稅收政策等方面的優惠,重復征稅問題顯而易見,致使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面臨尷尬局面。

第三,政府缺乏風險投資以保障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之間的權益。風險資本撤出優先權在現有的經濟法規條件下不予支持,很容易造成部分風投項目的失敗,致使風險投資者損失慘重。

第四,政府缺乏有效風投基金的籌集、管理、運作、監督等法律法規,導致風險投資處于混亂競爭的狀態,以致難以控制。

雖然揚州市政府建立了科技型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通過貸款貼息等優惠方式對少量的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資金支持,然而該基金使用目的明確,對于初創期間、科技含量較高、銷售前景較好、投資風險較高等需要政府給予支持的科技型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然而只是少數企業而已。出于對相關財稅優惠政策有效性不足以及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回收期較長、投資回報率較低的考慮,政府政策有效性的降低,迫使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陷入困難。

揚州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融資問題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領域,需要調查和解決的問題很多,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光電類高新技術企業必須科學規劃、積極推進、跨越發展,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拓寬融資渠道,只有這樣才能使得揚州光電產業迅速發展并取得良好效果。(作者單位:江海職業技術學院工商管理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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