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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制度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3 15: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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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制度論文

第1篇

會計制度設計就是根據一定的理論、原則并結合實際,運用文字、圖表等形式對全部會計事務、會計處理手續、會計機構以及會計人員的職責進行系統規劃的工作,它是會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原則和科學的程序,對各項會計制度的具體規劃,就是會計制度設計的具體內容。

會計制度設計是進行會計工作的前提。制度設計的優劣直接影響著今后的會計實務工作。過去由于實行高度的計劃經濟體制,使得我國不少會計人員經常把會計制度設計工作看成是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事,認為在基層單位里,無需進行會計制度設計工作;在會計教學中,則往往滿足對財政部門所頒布的會計制度進行解釋,而對于建立這些制度的依據和會計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則很少作理論上的探討,以致教材成了“制度加說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迫切需要加強基層單位會計制度自行設計工作。

一、會計制度設計的性質

會計制度設計是會計范疇里一項實務性、方法性較強的工作,但設計過程必須考慮生產力發展水平、社會生產關系對會計制度的要求,設計的結果即會計制度本身則屬于上層建筑,因而這一工作又必然體現生產資料占有者的意志和要求。可見,會計制度設計作為一種管理活動,和一切經濟管理工作一樣,具有雙重性。

1.會計制度設計和生產力。生產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生產力是生產得以進行的決定性因素。一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歸根到底是由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會計制度設計的產生和發展,歸根到底也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所決定的。生產力的運動過程,是會計制度設計的物質內容;生產力運動的規律,決定著會計制度設計工作的主要方面。

生產力反映的是人和自然界的關系。會計制度設計涉及生產力方面的內容,如簿記技術,無論是和自然生產力還是社會生產力的關系,它不受社會制度的影響,都具有自然屬性。因而會計制度設計具有歷史發展的繼承性和不同社會制度下可以借鑒的技術性。

2.會計制度設計和生產關系。一切社會的生產,都是在一定的生產關系中進行的。因此,任何社會的會計制度設計工作,都必定同生產關系相聯系,從而使會計制度設計具有社會屬性。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所實行的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以,會計制度設計必須要體現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和經濟關系的要求,以維護國有財產的安全和完整性,并通過設計工作,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協調好社會再生產過程的各個環節,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3.會計制度設計和上層建筑。在會計制度設計工作中,從上層建筑方面來理解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會計制度的設計工作,必須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會計規章制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令、制度、計劃和《會計準則》,以便維護社會主義的生產關系,鞏固社會主義制度。二是會計制度設計的結果是會計制度,本身則屬于上層建筑范疇。因此,會計制度設計從上層建筑方面來分析,必然具有社會的屬性。

二、會計制度設計的對象和任務

1.會計制度設計的對象。會計制度設計是為進行會計工作制訂出準則和規范。為此,就必須針對現實的或將發生的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原則或辦法,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作為日常會計工作的依據。所以,會計制度設計作為一種實踐活動,其具體對象是會計工作過程。會計工作過程就是特定主體通過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運用會計方法對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監督。正因為如此,會計制度設計可以理解為特定會計主體以國家統一會計規范,依據為研究會計事務處理辦法、會計核算體系和會計監督工作程序的一項行為設計活動。

設計會計制度時,要根據特定主體的性質、業務的范圍、分支機構和人員的多少,以及管理的需要等多種因素,研究適用的項目,使設計的會計制度能成為最簡明有效的管理辦法。一般來說,會計制度設計的內容應包括特定主體基本管理原則、業務處理和組織、財務會計制度設計(財務報表和財務評價指標設計、會計科目設計、會計憑證設計、會計帳簿設計、帳務處理程序設計和財務會計事務程序設計)、成本管理會計制度設計(采購成本會計制度設計、制造和作業成本會計制度設計、銷售成本會計制度設計、標準和目標成本會計制度設計、物流成本管理會計制度設計、責任會計制度設計和質量會計制度設計)和會計工作設計(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設置、會計制度的實施)等。

2.會計制度設計的任務。會計的主要職能是對社會再生產過程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與監督,這也就是會計工作的任務。為了完成這些任務,特定主體就需要建立起一定的會計機構,明確會計人員的職責,并在此基礎上,再設計一套科學的會計指標體系,建立一套嚴密的會計信息系統和有效的會計控制系統,作為日常進行會計工作的依據。建立這些制度,以保證會計工作任務的完成,這就是會計制度設計的任務。

(1)明確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職責。會計工作要求對特定主體經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為保證獨立地行使會計基本職能,不受其他業務部門的干擾,會計機構應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在此前提下,根據特定主體的經濟經營規模、內部管理體制及業務量的多少等,確定會計機構的設置、人員的配置及其內部的分工。

(2)設計一套科學的會計指標體系。會計指標是會計制度設計的“牛鼻子”,是確定會計報告的種類和項目、設置會計科目、設置帳戶、進行會計分析的依據。設計的會計指標應當包括三方面:一是為國家宏觀調控提供服務的綜合性指標,以便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細胞的匯總綜合信息,決定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二是為特定主體的所有者、貸款者、供應者、潛在的投資者和信貸者、職工、財務分析和咨詢人員、經紀人、證券承攬人、律師、證券交易所、經濟師、財經報刊、同業協會及社會民眾提供服務的指標,以向其外部利害關系人提供有關投資和信貸決策、估量現金流量前景,以及關于特定主體資財、資財上的權利和它們變動情況的信息。三是為特定主體管理當局決策提供服務的指標,以幫助特定主體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效益,實現其目標。

(3)建立一套嚴密的會計信息系統。會計信息系統,由會計指標、會計科目、原始記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告等形式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分類、存儲、傳輸等一系列程序所組成。信息組織形式必須嚴密,信息處理程序必須合理,形成一個完整的信息系統,保證及時、正確地提供會計信息。

(4)確定一套有效的會計控制系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是《會計法》規定并受到《會計法》保護的。會計制度設計的任務之一,就是規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規定所有經辦人員在業務分工處理上和憑證手續上的崗位責任,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既便于履行法律責任,又能使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時也利于會計行為的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保護資財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信息的正確性和真實性。

三、會計制度設計的原則

會計制度設計是會計管理的一項基本建設,其質量如何直接影響到會計功能的發揮,因此,在設計會計制度時,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以保證設計的質量。筆者以為,我國會計制度設計的指導思想應該是:在不斷總結我國會計工作的基礎上,充分研究和借鑒國際會計慣例,設計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有利于轉換政府職能,加快市場體系培育,利于深化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會計制度。筆者認為,我國會計制度設計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必須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會計制度的基本要求。

(1)要求設計的會計制度能滿足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市場經濟在不同社會制度下由于生產資料所有制不同,決定了生產目的和經濟管理的要求有所不同,會計作為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所反映的管理內容、所要達到的目的,以及反應用的原則、程序和方法等也有所差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必然體現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和社會主義經濟核算的要求,以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保護國有財產的安全和完整。為此,社會主義國家為了對國民經濟運行作出準確的判斷和進行宏觀決策,依據市場規律要求合理運用國家宏觀調控,必然賦予會計制度滿足國家宏觀調控需要的特征,即通過會計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提供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會計信息。

(2)要求設計的會計制度能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特定主體財務狀況、理財過程和工作成果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市場經濟,而市場實際上是一種關系,是各種商品生產者之間的資金、物資、勞務、技術等契約和交換關系。建立和處理這些關系的直接前提是各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相互了解和信任,而相互了解和信任的主要依據和手段之一就是會計信息。供貨者必須了解購貨方的財務狀況是否良好,財務活動是否有效率,從而確定賒銷風險,并據以作出銷售決策;金融部門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必須掌握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及其資信水平,以作出信貸決策;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業務時,必須掌握受資人的財務狀況和獲利能力水平,以作出投資決策,等等。顯然,描述特定主體財務狀況、理財過程和工作成果的會計信息,其表達和傳輸已成為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重要基礎。基于這種原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所設計的會計制度能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特定主體財務狀況、理財過程和工作成果的需要。

(3)要求設計的會計制度能滿足特定主體內部管理的需要。上面已經提及,市場經濟要求企業行為自主化,還原企業作為一個經濟實體的獨立的主體地位。這里至少包括兩層涵義:一是國家給企業應有的自,各項法規、政策都不能阻礙企業自的發揮,不能束縛企業的手腳。這就是要求會計制度應當給企業創造一個寬松的環境,充分調動和發揮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二是各個主體在市場中的地位應是平等的,即企業作為一個主體,其內涵應當確定,機會和義務應當均等。這就是要求會計制度的設計應從企業會計主體出發,本著明確產權關系的基本思想,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傳遞管理信息等提供起碼的會計環境,以滿足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z

2.合規性原則。合規性是會計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會計制度設計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把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現到會計制度中去。合規性原則在會計制度設計工作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所設計的會計制度,必須符合《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準則》等會計法規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我國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居于最高層次的會計規范,是我們辦理會計事務依據的基本法。《會計法》對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是國家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而制定的會計法規。《規范》共六章一百零一條,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等會計基礎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會計準則是特定主體制定會計核算制度和組織會計核算工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基本規范,是會計工作自由度和統一度相平衡的標準。就我國而言,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兩個層次。基本準則是會計核算工作的基本規范,它主要規定了會計核算工作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要求,包括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則、會計要素和會計報告準則;具體準則是對會計核算工作的具體規范,它以基本準則為依據,對具體會計信息業務和報告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二是所設計的會計制度,必須與國家有關法規相協調。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對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組織的管理和調控,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一改以往的直接管理為間接管理,將主要通過法律的、經濟的手段來進行間接管理。其中包括通過統一匯總的會計資料,作為管理經濟的基礎和依據。這就要求進行會計制度設計時,必須使特定主體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方法符合經濟、財務、稅收等國家法規。如進行有關財務指標和財務報表設計時,必須遵守財務通則和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有關貨幣資金的收支、保管、結算和核算規定設計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方面的金融法規。又如為加強對罰款的會計監督,在進行會計制度設計時,可根據國家《經濟合同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罰款開支范圍規定,應設計出相對應的會計科目對罰款支出進行專項跟蹤。

3.成本效益原則。會計制度設計的目的是規范會計工作,但不能因規范會計工作不講運行質量和工作效率,而應該在滿足會計工作質量的前提下盡量使會計制度設計簡潔明了,可操作性強。會計制度作為加強管理、保護資財安全的辦事規程,在設計時固然不能簡化,失去其加強管理、保護資財安全的作用;但如果會計制度過于繁瑣,在實施時消耗的制度成本大于其運行所能得到的會計制度效應,則說明會計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因此,會計制度設計必須考慮制度成本與效益的關系,以盡量少的制度成本獲得盡可能多的會計制度效應,達到成本效益的最優組合。會計制度設計的成本效益原則有兩層含義:一是指設計會計制度時要盡可能地節省設計費用;二是在設計指標、憑證、帳簿、報表格式以及各類業務處理規程時,應以盡量少的成本獲得盡可能多的會計制度效應,以實現成本效益的最優組合。

4.體現內部控制的要求。內部控制是特定主體為加強崗位責任,保護資本安全,確保會計記錄正確可靠,及時提供財務信息,避免無意地面臨風險,預防或查明錯誤和不正常現象,保證授權職責履行,在內部組織分工、業務處理、憑證手續和程序等方面所規定的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因此,在會計制度設計中,必須對會計機構、會計工作程序設置必要的內部控制。因為內部控制具有預防和自動補償功能。內部控制的基本方式有職務分離控制、授權批準控制、文件記錄控制、實物保全控制、人員素質控制、業績報告控制、目標計劃控制、內部審計控制等。設計會計制度,就要將上述各種內部控制方式恰當地設置在會計機構、會計工作程序中,以體現內部控制的要求,使會計制度真正成為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

5.管理權限相對集中,保持制度的相對穩定性。會計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應隨著市場經濟客觀形勢的發展變化不斷改進。因而會計制度設計也不是一勞永逸的。但是,如果變更過于頻繁,管理權限過于分散,將給會計工作帶來不利,甚至會造成會計主體的財務混亂。因此,在設計會計制度時,應將制度權限的管理集中于管理決策的最高層,不宜分散;同時應注意保持會計制度的相對穩定性,除非特殊情況,一般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宜作較大的變動。

為保證會計制度的相應穩定性,在設計會計制度時,對各項規定應當留有適當的余地,以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例如會計科目的分類編號,應當留些空號,當業務發展時可以增刪,而不必改變到整個編號系統。

第2篇

[關鍵詞]費率監管,統計制度,費率市場化

2004年的國際保險監管核心原則指出:保險監管當局應該對行業發展中的風險進行管理。管理風險的基礎資源是數據信息,美國監管當局在其近百年的發展過程中,充分利用了統計制度,獲得了真實、準確、有用的精算和業務數據信息,既保證了財產保險公司科學地對風險進行精算定價,又為實施費率監管提供了基本依據,較好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借鑒其經驗,建立統計制度對完善我國的財產保險費率監管體系、有效遏制費率惡性競爭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一、費率監管是美國財產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一般人的印象正好相反,在完全實行財產保險費率市場化的美國,依然存在著嚴格的費率監管機制。在美國的保險法律規章中,專門規定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費必須滿足適當性、充分性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則,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在其“財產和意外保險費率厘定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的立法宗旨中明確指出:“保護保單持有人及公眾免受過高的、不足的或不公正的歧視性費率的侵害”。“示范法”第5節界定了費率過高和費率不足的判斷標準,指出:“在非競爭市場中,如果提供的保險利潤可能高得不合理,或者服務的相關費用被不合理抬高,則這個費率是過高的。”“某費率在其適用業務范圍內明顯不能支撐預計損失、費用和特別評估,而且如果繼續使用這個費率將會大量減少競爭或會傾向于出現市場壟斷時,這個費率為不足費率。”

實施費率監管是為了避免“市場失靈”,一是加強消費者對保險市場的信心,因為消費者通常缺乏必要的信息,難以對財產保險保單費率的高低做出理性的判斷;二是只有在監管機構的介入下,各保險公司經驗數據才能得到及時匯總,使得各保險公司的費率定價可以超越本公司狹隘的經驗范圍,能夠參照更符合“大數法則”要求的行業經驗損失率等數據。

二、統計制度保證費率監管體系的正常運行

數據統計是一種單調、重復、耗時以及成本昂貴的事務性工作,美國各州的保險監督官為了避免陷入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之中,專門設計了一套“統計”制度,其最早的法律依據是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1946年制定的“全行業定價法案”,該法案指出:保險監督官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保險費率組織或其它機構協助收集及匯編數據,在保險監督官公布的合理規則限度內,保險人及保險費率組織可以獲取此匯總數據。另外,“示范法”的第20節針對統計制度也指出:監督官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咨詢機構或統計人來協助收集保險人的經驗并進行必要的編輯。除了用于普通商業險的費率監管之外,統計制度也用于厘定機動車輛強制險的費率和責任限額。

統計人或咨詢機構的角色通常由各類保險行業協會承擔。統計人(statisticalagents)是指獲得保險監督官許可,可從保險人收集統計表并根據統計表向監督官提供報告以履行“示范法”中有關保險人的統計報告業務的實體。咨詢機構,也可稱為“保險費率事務所(insuranceratingbureau)”,是美國各州于20世紀初成立的,專門為保險公司收集并提供費率和賠付數據信息的行業公會。

較著名的統計人或咨詢機構有:保險服務事務所(ISO)、獨立統計服務公司(ISS)、全國獨立統計服務公司(NISS)、美國保險服務協會(AAIS)等,他們一方面為各州的監督官匯總并提供保險公司及行業的財產保險保費和賠付數據,同時也向會員公司提供上述數據,并派生出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三、統計人或咨詢機構的職責

1.保證原始數據的準確。保險公司要購買統計人的服務,首先要同意提供本公司完整有效的保單數據。統計人制定了保險公司的數據呈報格式與呈報時限,對各種數據元素加以定義,并要求會員公司報告每一筆保費和理賠損失的交易記錄,上報的原始數據記錄,需通過統計人的審核確認,如果發現數據有任何問題,該筆數據就會被退回至其所屬的保險公司,并要求該保險公司更正該筆錯誤數據,然后重新申報給統計人,以保證原始數據的質量。上述細化到每一筆保費和理賠損失交易的數據收集方式,具有四方面的優點:一是強化信息的驗證,二是促進及時報告數據,三是較快發現并糾正錯誤,四是在開發各種不同格式和時期的報告時具有靈活性。

2.統計匯總出有用數據。一旦原始數據的有效性、可信度以及精確性被確認之后,會依照不同的保險公司、不同的業務類別加以整合,并且呈報給州政府的保險監督官以確保該公司的定價符合該州的保險法規。比如,美國財產與責任保險協會(PCI)、保險服務事務所(ISO)和全國獨立統計服務公司(NISS)三家聯合署名向各州保險監督官提供各季度的個人車險的行業經驗數據,數據類型依各州、不同保單形式和是否包含巨災風險進行劃分。具體數據包括已賺保費、風險暴露、已發生損失、已賠付損失、索賠頻率、索賠強度、純保費及賠付率等。統計人通過匯總行業經驗數據,得出行業損失分布曲線,使得行業能夠更好的在“大數法則”的科學基礎上運行,也使得監管部門擁有了實施科學監管的可靠依據。

3.進行趨勢分析。當要探討財產保險市場的成本變動趨勢,以及純保費、索賠頻率和索賠強度變動趨勢時,僅就單一保險公司的經驗數值無法有效地提供一個可信賴的基準。而統計人或咨詢機構在匯總行業經驗數據的基礎上,可以進行變動趨勢的分析,并提供精算咨詢、巨災咨詢、再保險咨詢服務及市場研究服務。

四、統計人或咨詢機構的發展狀況

統計人或咨詢機構之中業務量比較大的兩家是美國保險服務事務所(ISO)以及美國財產與責任保險協會(PCI)。

1.ISO成立于1971年,是美國財產和責任險領域最主要的信息來源。作為美國各州保險監督官指定的經營財產和責任險保費與理賠數據的統計之一,從1000多家保險公司收集數據,每年采集大約25億條保險保費和理賠損失的詳細記錄,擁有至少70年以上的業務數據,員工3200多人,其中包括一支約200人的精算隊伍。它早期是一家非營利性組織,1996年轉變為一家營利性公司。

ISO的治理結構比較特殊,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獨立于會員公司的控制,強化外界對ISO作為一個獨立的、不偏不倚的可靠信息來源的信心。1996年以后,其會員公司仍保留了對ISO的控股權,但放棄了對ISO的實質控制,僅可以參選董事會11個席位中的3席,并對公司的重大變動擁有投票權。全體員工和管理層通過雇員持股計劃(ESOP)等方式擁有少數股權,但可以參選董事會席位中的7席。董事會成員中除了會員公司派駐的3位代表外,其他成員不可以受雇于任一保險公司。

ISO提供的產品主要是車險數據,其數據庫包含了95%以上的行業車險保費信息,并能夠為保險公司提供3—5年的車險損失及索賠信息。此外,ISO還向保險公司提供車險個體保單信息,包括被保險人的姓名地址、保單有效期、個人歷史保單數據、保單保額,個體保單信息可以幫助會員公司進行更有效的核保以防止欺詐。

除了上述車險數據,ISO還能夠提供行業5年內的火災損失、洪水損失、地震損失、信用卡偷盜、員工補償以及醫療支付方面的數據。

ISO還提供精算咨詢、巨災咨詢、再保險咨詢服務及市場研究服務。精算咨詢服務可以輔助客戶進行產品定價或準備金核算,也提供精算報告;巨災咨詢服務依托于ISO擁有的從1949年以來的美國所有巨災損失數據,提供巨災風險管理方案;再保險咨詢為客戶提供再保險策略;市場研究服務通過對保險市場消費者的研究,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行之有效的市場計劃,推出適合市場的產品。

2.美國財產與責任保險協會(PCI)全資成立了一家保險數據信息公司,名稱是獨立統計服務公司(1SS)。ISS服務于450多家財產和責任險公司,覆蓋了全行業一半以上的保費信息,每年獲得的保費統計額超過1000億美元。ISS的產品和服務:一是為客戶提供各季度的私人汽車險的行業經驗數據,并對過去連續四年的季度數據進行趨勢分析。二是為客戶提供除德克薩斯州以外的各州房屋/住宅保險的統計數據,涉及的家財險保單類型包括一般房屋保單、移動房屋保單、住宅統括或專項保單、出租房房客或共有住房房主的財產保單等。具體數據包括已賺保費、已報告及預計發生損失額、已報告及預測發生索賠、純保費、平均損失、損失頻率、賠付率等。同時,ISS還提供鍋爐及機器保險、盜強險、內陸水運險,火災險、一般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按揭保證保險等方面的數據信息。

五、對我國建立財產保險統計制度的啟示

第3篇

【論文摘要】本文從一起勞教行政處罰案件談起,闡述了我國勞動教養制度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改革的路經選擇。

一、案情回放

2007年8月6日,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做出勞動教養決定書,該決定書認定:2007年7月9日,侯某某為向他人索討賭債,糾集徐某某、張某某、陳某某、胡某、劉某某、顏某等人,攜帶大砍刀、折疊刀至上海市江場路1400號附近時,被發現并當場查獲。劉某某不服該勞動教養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勞動教養決定書違法,并予以撤銷并賠償損失。

對于原告訴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行政處罰一案,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勞動教養決定書中,僅對侯某某等七人的行為進行了概括性的認定,對劉某某實行了哪些尋釁滋事行為,則未做出具體的認定;被告做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對于原告劉某某訴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行政賠償一案,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據此對原告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權,被告自2007年8月9日起至釋放日止,按每天83.66元支付原告劉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被告上海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給原告劉某某。

一審宣判后,被告對二案均不服,上訴至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主張不予支持。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案件已經自動履行完畢,被告共賠償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9241.8元。

本案的處理中涉及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適用,從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令人質疑、審批權缺乏監督等諸多問題,這與當前我國依法治國和建設法制社會的治國方略是及不相稱的,不得不引起我們的對該項制度的反思。

二、案情評析:我國勞動教養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合法性不足

現行勞動教養制度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1957年8月3日制定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1979年11月29日制定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前兩種屬于國務院行政法規,后一種屬于行政規章。這些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著很多相互矛盾的地方。

(二)合理性令人質疑

勞動教養作為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或作為一種治安行政處罰,其適用的對象主要是“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不夠刑事處罰”的人。但這種處罰比適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這兩種刑罰還要嚴厲,甚至嚴厲得多。

(三)審批權缺乏監督

目前,勞動教養工作的法定領導和管理機構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和勞動部門的負責人兼職組成,并未設置專職的負責人。它們主要的法定權限有兩項:一是審查批準收容勞動教養人員;二是批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和延長或減少勞動教養期限。實踐中,這兩項職權分別由公安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行使,可以不經檢察院審查批準和法院開庭審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機制。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教機關也不僅對勞教人員提前解除勞教、延長或減少勞教期限擁有審批權,而且還授權勞教場所可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行使對勞教人員減延三個月期限內(含本數)的審批權。

三、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的路徑選擇

勞動教養制度曾經發揮過其積極的歷史作用,但是我們當前更應該正視其存在的不合理之處,尤其是在維護公民基本人權、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方面的明顯弊端。改革不是要徹底否定過去,而是為了面向未來。當前我國的治安狀況并不樂觀,把勞教制度完全取消是不切實際的。因此,根據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對現行勞教制度進行合法、合理的改革,是當前真正有意義的選擇。(一)依法明確適用對象

當前,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已經由最初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中規定的四種擴大到現在20余種。隨著治安形勢的變化,地方性法規也在擴充其適用對象,從而使勞動教養適用對象增加過多過快,甚至在實踐過程中被“靈活地”濫用,一些不應當被勞教的人員。因此,勞動教養立法時,必須使其適用對象法定化,避免對象上的泛化。具體而言,主要應適用于以下幾類行為人:(1)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人;(2)有犯罪證據但沒有必要予以刑事處罰的輕微犯罪行為人;(3)有嚴重潛在社會危害的違法者;(4)《刑法》規定的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5)確有司法證據證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6)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應予司法矯治處分的人員。

(二)促進處分期限的合理化

從現行立法規定來看,勞動教養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與刑法中的管制和短期自由刑相比,在嚴厲程度上有過之而無不及,違背了罪(錯)罰相當的原則,在實踐中會導致種種反常現象。

筆者認為對于矯治期限的設計,一是采用相對確定矯治期限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規定矯治的最低和最高期限,具體每個矯治對象適用的期限由法官根據人身危險的不同性質來決定,如戒毒型矯治人員的矯治期限一般應高于普通常習性違法者的矯治期限。二是應建立健全人格調查制度。人身危險性是根據矯治對象的成長過程、人格特點、精神狀況、違法行為歷史等一系列因素做出的判斷,客觀上要求建立人格調查制度。三是法官宣布的矯治期限并非不變期限,而是根據矯治對象的人身危險性的增減可以減期、提前解除或延長期限。矯治期限變更的決定應由執行機關決定,決定過程中應充分聽取矯治對象的意見和建議,并進行人身危險性的科學評估,最大限度地防止裁量隨意性以及自由裁量權力的濫用,不能單純地以違法者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作為決定處分的定性因素。

(三)完善程序,加強監督

第4篇

關鍵詞:固定資產折舊核算方法應交稅核算方法社會保險費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狹義上通常包括《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以及財政部頒發的企業特殊業務的專業核算辦法。另外,1993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分行業會計制度仍在不少企業適用。上述會計制度最主要的特點是法規化、制定式,制度的內容是國際慣例、中國國情、歷史沿革三者的有機統一。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會計制度做出了許多修訂,從總體上適合了現代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需要。然而,現行會計制度中仍有不少在我國適用了幾十年的規定,已嚴重滯后于時代的發展,或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或給會計和審計實務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其中,以固定資產折舊核算方法、應交稅金核算方法以及保險費核算辦法等三個方面尤為嚴重。

一、固定資產折舊核算方法

對于固定資產折舊提取的時間,三個會計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1502累計折舊”科目均規定為:“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而對于無形資產的攤銷,《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1801無形資產”科目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1701無形資產”科目均規定為:“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小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1801無形資產”科目規定為:“無形資產應當自當月起按直線法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三制度規定完全一致。至于為什么新增固定資產從下月開始計提折舊,而新增無形資產從當月開始攤銷,恐怕無人能夠說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在實際操作中,類似無形資產攤銷,如新增固定資產折舊從當月開始計提,則更能方便實際工作。其理由分析如下:

在會計實務中,月末結賬之前,通常先要檢查待攤費用是否攤銷、固定資產折舊是否計提、無形資產是否攤銷,然后再結轉損益。按現行會計制度進行操作,當月減少固定資產時,則先要對減少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然后再將該項固定資產凈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月末再對其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這樣就造成一月提多次折舊。如果改為新增固定資產從當月開始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則在減少固定資產時,直接將該項固定資產凈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可省去先提折舊的麻煩,一個月只要提一次折舊,避免重提、漏提折舊的可能。同時,也與無形資產攤銷的規定一致,免去莘莘會計學子記憶兩者差別之苦。另外,在現在普遍使用電算化會計核算軟件的情況下,軟件一個月只能自動計提一次折舊,而要使軟件的計算結果符合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現行折舊計提會計制度確實給軟件設計帶來了不少麻煩。甚至有些核算軟件至今還沒有解決這個問題,以至于要輔之以手工操作,才能達到現行會計制度的要求。

二、應效稅金核算方法

對于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稅種的核算,《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2171應交稅金”科目規定為:“企業交納的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其他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不在本科目(應交稅金)核算。”《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2151應交稅金及附加”科目規定為:“公司交納的印花稅以及其他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不在本科目(應交稅金及附加)核算。”三制度規定完全一致。至于為什么同樣是稅金,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不通過“應交稅金”(或“應交稅金及附加”,下同)科目核算,而其他稅金均應通過,可能是與當初印花稅、耕地占用稅金額小或不經常發生有關。

在計劃經濟時代,企業的銷基本上由國家計劃統購統銷,簽訂的合同相對較少,相應交納的印花稅也較少,按重要性原則,印花稅不需要預提,交納當月直接計入損益,對會計信息影響不大。而在現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時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離不開與其他企業的購銷與合作,而要確立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必須通過合同或相關憑據。因此,由于合同的普遍使用,印華稅的稅基相應增大,從而使印花稅從一個微不足道的小稅種,發展成為一個較大的稅種。以財產租賃合同為例,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即稅率為1‰;而與該合同有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在城市的稅率為營業稅額的7%,財產租賃的營業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與合同金額相比,實際稅負只有3.5‰,特別是在深圳,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8232號文《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圳特區企業稅收政策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1%,與合同金額相比,實際稅負只有0.5‰。印花稅稅負遠大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更何況印花稅的征收范圍與稅基遠大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與車船使用稅相比,一個企業交納的印花稅,更是不知要大多少倍。因此,有必要把印花稅的會計核算放在較重要的位置。

從會計核算的統一性及統計方便的角度,所有稅種均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確實能夠方便會計人員。從會計信息披露的角度,會計報表附注中,“應交稅金”科目披露的內容不能完全反映一個企業納稅的總體情說,不能說不是一種缺陷。從會計確認的及時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角度,與其他稅種一樣,發生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應稅業務的當月預計應交數,下月初按稅法規定交納稅金,能夠避免企業特別是個別上市公司利用提前或推遲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的申報時點來人為操縱利潤。盡管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對一個企業的利潤額影響不是太大,但在盈虧臨界點附近或者上市公司相關指標臨界點附近,利用提前或推遲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的申報時點,確實能夠達到人為操縱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規定所有稅種均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以避免出現遇到企業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印花稅”科目預計當月印花稅時,審計人員做出兩難選擇的尷尬。

三、社會保險費核算方法

《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5502管理費用”科目規定:“本科目(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而對于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所有人員的,還只是行政管理人員的,制度未做出明確規定。制度中“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兩科目的核算內容,只規定了直接人工、車間管理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未規定要核算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與此完全一致。從制度的廣義可理解為企業所有人員的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均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事實上,全國各大會計院校編寫的會計學教科書中,各項社會保險費均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起始于上世紀90年代初的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社會保險費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原因大概是,社會保險費是由職工退休金轉化而來,退休金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故社會保險費也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企業支付的職工退休金確實與產品的生產成本沒有直接關系,通過”管理費用“核算符合相關性原則。而現在企業在支付職工工資、福利費的同時要支付社會保險費,生產工人及車間管理人員的社會保險費與工資、福利費一樣同樣為生產產品的直接人工費用,而且金額比福利費要大。以深圳市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單位應承擔的部分為例,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為繳費工資的8%、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為1%;根據《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保險費單位應承擔的部分,各項醫療保險共計為繳費工資的7.8%;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工傷保險為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9‰;失業保險為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所有社會保險費合計繳費率單位應承擔的部分已超過17%,大于福利費的計提率。如此大的生產工人直接人工費用等不通過”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科目核算,進而不進入產品的生產成本,是不符合現行會計制度制造成本部核算的初衷的。

為適合財務會計實際工作的需要,建議今后財政部在對相關會計制度進行修訂時,對以上問題予以適當考慮。

參考文獻:

第5篇

關鍵詞:軍隊會計;權責發生制

1收付實現制存在的問題

1.1“隱性負債”問題

(1)軍隊各級單位的隱性負債問題。有的單位超出預算和本單位的財力購買了商品和勞務,但是當期并沒有支付現金,所以并未入賬;有單位因工程建設工期較長在當期并未支付款項但實際債務已經發生;有的單位行政消耗性開支偏大,在財力不足情況下采取拖欠的辦法延期付款。

(2)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空轉問題。因為在住房資金管理系統中,僅匯總了年終應付現役軍人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的總數,并未確認為各期支出和負債,并未在賬簿和報表中予以反映,因此會計賬簿和報表所提供的信息實際并不完整,隱藏和減少了軍隊當期債務。

(3)固定資產折舊問題。軍隊會計中固定資產支出全部列為當期收益性支出,固定資產在使用中的損耗無法得到合理反映。

1.2年終結轉信息不真實

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各級財務部門經常會遇到預算已安排,但由于種種原因當年無法支出的情況。按照現有收付實現制的記賬原則,預算會計年底的決算賬面上會出現結余現象,這部分結余實際上是應付未付的款項,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結余,如此導致了“實際赤字,賬面結余”現象的出現,難以正確反映軍隊預算的執行情況。

1.3成本績效不能配比

現行的軍隊會計核算的基礎——收付實現制是以資金實際收付為標準的,而不是以當期的經濟活動的權責發生為標準的,這就直接導致當期的權責劃分不清,成本的準確計量也就無從談起。并且,由于不能區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成本無法進行會計分期,當期的成本績效無從配比,不符合會計的配比性原則。這樣不利于對有關部門進行有效的成本測算和業績考核。

2軍隊會計采用權責發生制的優點

2.1權責發生制能夠提供更加全面、透明的會計信息

權責發生制能夠比收付實現制提供更為全面、更有價值的財務信息,能夠有助于增加軍隊財務透明度。與收付實現制軍隊會計相比較,權責發生制在如下方面能夠提供更為全面和準確的信息:軍隊對其全部資產、負債的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軍隊資金的使用與分配情況;軍隊單位的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軍隊在軍事訓練以及建設方面成本、效率及成果等方面的業績狀況。

2.2權責發生制將更有利于加強軍隊資產管理

權責發生制的軍隊會計下,軍隊資產將得以全面反映,這樣一方面有助于軍隊對資產進行持續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優化軍隊資產的購買和處置決策。權責發生制下對固定資產等計提累計折舊的辦法有助于提供資產的使用、耗費信息,從而達到對資產有效利用、高效利用的目的。而通過將持有資產的原始成本與其真實價值進行對比,可以更好的認識持有資產的成本,從而做出更為有效的決策。

2.3權責發生制有助于對軍隊活動成本的計量

權責發生制可以提高軍隊各部門和單位的質量和效率,具有很好的激勵作用。權責發生制能夠在配比基礎上確定軍隊建設和訓練的“真實完全成本”,并且這種成本既具有期間可比性,又能夠與其他類似軍隊單位作比較。基于這種真實成本的基礎,管理中可以考察其工作績效。另外,真實的成本信息也將有助于軍隊績效評價體系的順利建立。

3循序漸進的推進權責發生制改革

目前軍隊全面推行權責發生制改革的條件還不具備,只能是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在保持原有收付實現制為主的基礎上,先對目前急迫需要解決的公共部門會計的局部領域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然后進行全方面的準備,為進一步推行全面的權責發生制奠定基礎。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逐步引進權責發生制:

對于各單位的隱性負債問題,建議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基礎解決這一問題,具體的做法是先增設能反映負債結構、負債水平和債務連帶利息的會計科目,然后對反映債務本金和利息費用的科目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以準確估計用于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財務負擔。我們先從簡便的方法作起,首先考慮選擇那些責任比較明確的,近、中期對預算安排影響較大的重要負債,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并記錄負債,同時反映相應的真實成本,以附表的形式披露。

對于住房資金賬戶,應該逐步與地方接軌,研究一套可行的辦法,將軍隊的住房資金賬戶交付與地方的住房資金賬戶,做到社會化保障。

第6篇

[關鍵詞]羈押制度問題分析改革完善建議

本文中的羈押指的是未決羈押,未決羈押對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及時追究和懲罰犯罪十分重要,但這項制度存在許多不足,特別是對未決羈押的權力設置存在弊端,急需要通過立法完善、制度改革,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權不受非法侵犯。

一、羈押制度存在問題的分析

(一)羈押制度設計不合理,適用現狀堪憂。

1、羈押制度在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方面,羈押率較高。羈押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羈押適用的程度,我們的羈押適用太過普遍,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和慣例而存在。另一方面,超期羈押尚未根除。羈押超越法定期限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侵犯和對程序法律的踐踏,是久治不愈的司法頑癥,雖經多次專門治理受到了控制,但這一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羈押期限和審查、審理期限的規定的頑癥并未完全消除。

2、刑事拘留后的羈押情況分析。刑事拘留條件寬泛,造成羈押時限的濫用。刑訴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了七項刑事拘留的條件,其中有關“身份不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規定,這顯然更多地考慮了案件的復雜和偵查的實際需要,而忽略了刑事拘留適用上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同時,刑事拘留羈押期限過長,個案條件普遍化適用問題突出。刑事拘留是一種緊急處分措施,隨之而形成的狀態就是羈押,而這一羈押的期限卻明顯過長。刑訴法規定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但同時又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而這種延長只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這一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被公安機關普遍利用,造成很多案件在接近7日或30日這個“臨界點”時才提請逮捕。

3、逮捕后的羈押情況分析。首先,從程序公平的角度來說,羈押是否正確合法,不能僅憑偵查機關一家之言,應同時聽取被羈押人的陳述和意見。而逮捕的有權決定機關是檢察院和法院,在審查或決定逮捕的時候都無聽證的程序,目前的批捕程序也要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口頭訊問,但犯罪嫌疑人沒有機會與偵查人員對質,因而很難改變在逮捕以前形成的單一有罪供述的不利影響。其次,逮捕后延長羈押期限的法律規定存在漏洞。一般情況下,逮捕后的羈押不得超過兩個月,但在法定特殊情況下,逮捕后的羈押期限可以分別由上一級檢察院和省級檢察院批準,分別延長一個月、兩個月,算來最長達到七個月。刑訴法還確立了三項規則,賦予公安、檢察機關更大的延長羈押期限余地:一是在偵查期間“發現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公安機關可自行決定“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這就意味著公安機關只要發現嫌疑人犯有兩項以上罪行的,都可以在羈押期限滿7個月之前,反復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逮捕后的羈押可隨著罪行的增加而自動延長,這無疑于將一部分逮捕的決定權授予了公安機關。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只要證據尚未達到提起公訴、定罪所需要的證明標準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又不確定,公安機關就可以將業已實施的羈押不予計算,而一直無限期將嫌疑人羈押下去,這在一定意義上等于讓公安機關自行掌握羈押期限。三是管轄爭議的解決沒有時間上的界定,扯皮現象嚴重。刑訴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刑訴法規定了審查和審判階段改變案件管轄的可以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但是,沒有規定解決案件管轄爭議的時間和拖延案件處理應承擔的責任。

(二)價值理念存有偏差,救濟保障功能不足。

1、設置理念局限和價值取向偏差。首先,“犯罪控制”的訴訟理念太強,主要表現為:公安、檢察、法院均有采用刑訴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的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或制約;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操作方便,公安、檢察和法院均可各自采用;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而無須經過檢察機關的監督。其次,有罪推定的思維定勢根深蒂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指出:“審判前的羈押應是一種例外,并盡可能短暫。”而我們的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常讓位于懲罰犯罪的需求,羈押因此成為一種常態而非例外,這與從官方到民間普遍存在的“有罪推定”思維定勢有關。再次,以偵查為重心的刑事訴訟構造亦有弊端。我們的刑事訴訟采用的是訴訟階段論。偵查是刑事訴訟的起點,絕大部分的證據都要由偵查機關收集,偵查的成敗決定著國家懲罰犯罪的刑事訴訟目的能否實現。由于偵查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獲取證據、查清事實,從而使羈押的工具價值倍受偵查機關青睞,造成羈押普遍化、工具化、羈押率過高及超期羈押的現狀。

2、權力配置不盡合理。首先,羈押場所偵查化。西方國家普遍實行偵查機關和羈押場所相分離的制度.將羈押場所置于第三方機關的控制之下,從而避免偵查機關利用羈押的便利對被羈押人員采取各種不恰當的或者非法的偵查手段。我們的羈押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控制下的看守所執行,直接影響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其次,羈押權力失控。有權力就要有制約,羈押因其本身的嚴厲性和可能對被羈押人造成的嚴重侵害,要求我們必須從權力行使的角度對其加以嚴格控制。刑事拘留,是由偵查機關自行做出決定,不受相應的權力的監督與制約。檢察機關雖然具有法律監督職能,但同時還承擔著控訴的職能,這種雙重角色使得檢察機關很自然地與公安機關站在共同完成控訴活動的立場上,難以保持超然、獨立的地位。再次,羈押措施不獨立。羈押應該與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一樣,獨立地存在于刑事訴訟過程中,我們卻將它作為拘留和逮捕的當然狀態和必然結果,使它成了刑事訴訟的“附屬措施”。羈押措施的不獨立還表現在我國無專門的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實際與各訴訟階段的“辦案期限”完全一體。[1]不論訴訟活動繼續進行還是暫時中止,甚或是從審判、審查階段分別倒退回審查、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都會自動地加以順延。如公訴人發現有罪證據不足的一般會提出延期審理請求。很明顯羈押不僅依附于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還服務于偵查、審查活動的需要;在期限上也不獨立于偵查、審查、審判等訴訟活動的期限。這充分顯示出未決羈押的適用幾乎不受任何獨立的司法控制,而成為一種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工具。

3、救濟保障功能不足。首先,司法實踐中羈押缺乏必要的審查程序。我們的做法是,審查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屬于偵查階段羈押的自然延續,審查階段,檢察機關不會就是否繼續羈押嫌疑人的問題舉行任何形式的審查;在審判階段,法院在開始審判程序之前并不需就羈押的合法性問題舉行任何形式的司法聽審或者聽證。如果不發生例外情況,這些階段的羈押會隨著訴訟活動的進行而相應地延續下去。毫無疑問,司法復查制度的建立將有助于及時發現非法羈押現象,并對在羈押理由和必要性已不存在的情況下,及時解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使被羈押者獲得了較為充分的司法救濟。其次,超期羈押責任難以追究。重實體輕程序的司法觀念使我們關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應該如何量刑,而忽視對被羈押人的羈押期限之類的程序性問題。對超期羈押這種程序違法,由于責任分散而難以追究責任,除非辦案人員有瀆職的行為。反過來,正因為對超期羈押的責任追究不到位,所以司法工作人員才敢于超期羈押。

二、改革完善羈押制度的建議

羈押應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權不受非法侵犯為宗旨,在保障整體人權的同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體人權不要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一)遵循五項原則,改革羈押制度。

1、羈押正當性原則。濫用羈押權力是不存在正當性法律基礎的。羈押制度的正當性必須要有正當的法律程序來保障,一是要準確界定剝奪人身自由的情況和應當適用的程序,以防止羈押的隨意性和違法性;二是規定必要和有效的救濟程序;三是設立科學的賠償程序。只有在明確適用羈押情況的基礎上才能構建羈押制度和程序的正當性。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認為立法機關在合理界定羈押范圍的基礎上要準確界定剝奪人身自由的情況,并確定正當程序保障及法律應當規定被追訴者享有必要的訴訟權利。

2、司法審查原則。未經法院審判,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者科處其它刑罰;未經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的審查,不得對公民實施逮捕、羈押等強制措施以及其它強制性偵查措施。對羈押措施要采取審查與監督的機制,使公民由此享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法律保護是公民的基本程序權利,在其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下,任何公民都有權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濟。國家要受法律和權利的約束,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護的約束。轉、羈押措施的例外性原則。羈押本身含有暫時性的意思,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明確指出:“審判前的羈押應是一種例外,并盡可能的短暫”。國內法與國際準則都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判以前的等待過程中不被長時間地剝奪人身自由。對未決犯的羈押并不具有實體上認定有罪的性質,實體上罪與罰的認定專屬于法院,因此羈押只是程序性的裁判措施,是對涉嫌犯罪的人自由加以剝奪,屬于依附性措施,它作為一種限制或者剝奪基本人權的強制性措施只能是一種例外。

4、羈押措施的獨立性原則。羈押措施直接關系著公民人身自由這一基本人權的問題,必須由專門機關決定和執行,要有專門的程序。任何人不得任意剝奪他人人身的自由。羈押的獨立性還表現在羈押必須在專門的場所進行,不能隨意確定關押的場所。該場所在設置上必須具有獨立性,不能依附于辦案機關。羈押期限也應擺脫對辦案期限的依附,因為二者之間并無必然聯系。

5、羈押措施的比例性原則。羈押期限的長短應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犯罪的輕重成比例。也就是說,罪重的可能判處刑期較長的,羈押期限就相應的長一些;反之,罪輕的可能判處刑期較短的,羈押期限就應當短一些。同時也應當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在押人員的最長羈押期限作出限制,從而使羈押制度更加科學、合理。

(二)修改相關條款,確定科學公正的羈押期限。

1、修改“監視居住”為“限制居住”。限制居住是指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定在其住處或者居所居住,離開住所或者居住的地方要經批準,并定期到執行機關報到。限制的地點又決定機關確定,但不能在羈押場所限制居住。限制居住與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相同,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遵守的規定有所差異,而實踐中監視居住受到質疑的是監視居住所涉及與之同居人的權利保護問題。因此,我們認為,可將監視居住改造為限制居住,改造相關強制措施的目的,就是要發揮非羈押措施的作用,從而實現羈押率下降,使羈押成為一種例外。

2、實行羈押獨立機制。將羈押未決犯的看守所設置在公安機關管理之下不盡合理,大量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所以很難實現有效的制約。很有必要改變現行公安機關羈押執行權與關押權合一的做法,改變看守所的行政隸屬關系,讓獨立于偵查機關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關押,使其獨立于偵控方,這樣更能防止出現無理羈押或超期羈押情形。

3、確定適當的羈押標準。羈押的標準的確定應在這樣的設定之內,即作為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基于其例外性和嚴格性應相對高于刑事拘留的標準;同時,同樣基于其嚴格性和例外性,應更接近于偵查終結的標準。如對逮捕的羈押標準可表述為:對有證據證明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或者批準逮捕:一是實施了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恐怖犯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的;二是有證據表明有繼續犯罪、逃跑、干擾作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是串供可能的;三是身份不明的;四是流竄作案的;五是累犯的;六是曾被采取強制措施并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繼續犯罪、逃跑、干擾作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是串供可能的。[2]

4、規范和完善羈押的期限。超期羈押問題存在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辦案期限與羈押期限不相分離。因此,有必要將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分離,在刑事訴訟法中對審前羈押的期限作獨立的規定。許多學者建議按照比例性原則確定羈押期限,即羈押期限與犯罪輕重成比例。那么羈押期限可以分成三類:一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對于每類分別規定不同的羈押期限。

5、明確規定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例外情況。要準確界定“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一是對于“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界定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二是所謂“偵查期間”不應包括補充偵查期間,因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僅僅是前階段偵查工作中需要完善的部分,并不是整個案件。所以,在補充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應該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如果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確實在補充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如何解決?一是一并處理,對于新發現的重要罪行可以在補充偵查期間內偵查完畢的,應當一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或者提起公訴;二是分案處理,對另發現的重要罪行可以單獨立案偵查,偵查完畢后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如數罪并罰案件的處理程序,兩個案件分別辦理互不影響;三是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后可以再延長羈押期限,因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無異于犯罪嫌疑人又因罪被重新逮捕一次,其屬性與后果與逮捕無異,對于前一罪行既然可以適用刑訴法有關延長羈押期限的規定,對于后罪自然也應如此,何況后罪是“重要罪行”。

6、明確案件改變管轄后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的時間。刑訴法之規定審查和審判階段改變管轄的案件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沒有規定改變管轄是移送案件的時間,沒有規定發生管轄爭議的解決時間,這是導致變相超期羈押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議:案件改變管轄的,應當在七日內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司法機關。案件管轄發生爭議的,有關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協調完畢,協調不成的,應當在七日內上報共同的上級機關來指定管轄。共同的上級機關接到請求指定管轄的請示后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通知下級公安、司法機關執行。

7.加強羈押措施適用的權力制約。應當建立科學的強制措施制約程序:建立事前審查程序,對部分案件實行事前審查;建立事中防御制度,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在法定的期限內由檢察官審查羈押的合法性、合適性,審查中須當面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陳述及辯護,以決定是否羈押;建立事后救濟手段,即: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使用非羈押措施的要求,可以在羈押一定期限之后,對羈押的合法性、相宜性要求檢察官進行審查,檢察官的審查也需當面以直接、言詞的方式,進行實質化的司法審查。分散配置權力以達到權力制約的目的,是改革羈押制權配置格局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參考文獻]

第7篇

【摘要】建立有效的調控機制和調控政策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關鍵。本文依據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互作關系及反饋機制,從制度創新的角度探討了發展循環經濟的路徑選擇。

【關鍵詞】循環經濟制度創新研究

一、科學認識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經濟活動,是一種新的生產方式,也是一種基于閉環型物質流動的經濟發展模式。傳統經濟活動采用的是“資源消費產品廢物排放”的單程線形的物質流動模式,而循環經濟采用的是“資源消費產品再生資源”閉環型物質流動模式,其技術特征表現為資源消耗的減量化(reduction)、再利用(reuse)以及資源再生化(restoration),這通常簡稱“3R”原則。減量化是指減少生產和消費過程中資源的使用量和廢棄物的排放量,實行清潔生產、文明消費,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再利用是指延長和拓寬生產技術鏈條,盡可能延長產品的使用壽命,目的是防止產品過早地成為廢棄物、減少廢棄物的排放;要求提高資源的重復使用效率,盡可能使用可以多次使用的產品。資源再生化是指廢棄物的資源化,使廢棄物轉化為再生資源,重新生產出原產品和次生產品,對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的廢舊產品進行回收利用。

二、經濟與環境的互作關系及反饋機制

統籌經濟增長與生態環境保護首先要從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入手(見圖1),“+”表示正反饋,“-”表示負反饋。經濟系統正反饋表現人口對經濟增長的需求,從而對生態系統物質需求增加,且迅速占據物質總量;權且假定人口不增長,按照相對收入消費理論看,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會不斷提高;技術進步會加快經濟系統的正反饋作用。生態系統的負反饋表現在生態容量會限制人口需求增長,即經濟增長會受到生態環境承載力的約束。為此,經濟與環境之間始終存在經濟需求無限和生態供給有限之間的矛盾。統籌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必須處理好如下三個關系:第一,人口需求經濟增長資源(能源)供給環境質量提高;第二,經濟增長技術進步資源利用效率生態平衡;第三,資源(能源)價格(市場)信息調控生活質量環境質量。如果把三個反饋網絡構成一個整體,會發現人口、資源、環境是三位一體的核心要素。經濟增長要考慮人口、資源、環境要素。

在第一個關系網絡中存在的致命弱點是資源(能源)的高消費模式,不顧環境質量和人口的全面發展,經濟增長大起大落;在第二個關系鏈中,現實經濟增長所依賴的多數技術體系,其資源效率低下,并且以生態失衡為代價;在第三個關系鏈中,資源低價、產權不明等非市場化管理,政府調控缺位或不力,既破壞環境質量,又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統籌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就是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創新環境保護技術體系、建立產權明晰、行之有效的市場。這些單靠獨立、單一的學科邊界是無法完成的,必須整合生態、社會、經濟、技術要素,統籌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所以,建立科學的循環經濟的調控機制是統籌的核心,實現有效制度安排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三、循環經濟與制度創新

1、環境資源是公共產品,市場機制對它配置失靈。傳統經濟增長方式只關心經濟增長而不關心環境污染的原因。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資源有明晰的產權,環境資源是典型的公共產品,公共產品具有兩個基本的特性,即消費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為了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效率,根據現代產權理論,環境資源的產權明晰至少會存在如下問題。

(1)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影響市場交易。由于環境污染具有極強的彌散性,產生的廢物將通過各種環境介質彌漫擴散到許多毫不相關的地域和人群,尤其是人口高度密集的工業化城市。在這種情況下,直接界定環境資源產權就會產生困難,嚴重影響產權交易。

(2)交易費用過高,使交易難以成功。交易費用包括把交易雙方召集到一起的費用、取證以確定損害和賠償的費用等等。與此同時,實際生活中很難把所有的當事人都集中到市場范圍內,而總有一些人想利用環境擴散的特點來分享他人購買清潔環境的好處或逃避支付費用,即產生“免費搭車”問題。由此看來,對于環境資源的配置,市場機制是失靈的;欲通過傳統產權制度解決目前的環境問題,也存在一定的困難。為了糾正市場失靈,政府干預是必不可少的,必須進行制度創新,通過一些規制來完成這種交易。

2、生態環境已成為一種短缺的生產要素,應納入生產函數來考慮。現代經濟增長理論中,生態環境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已成為一種短缺的生產要素。把環境資源納入生產函數并作為內生變量來處理是合理的。很多學者的研究認為,環境資源是可以給予一個價格的,如可以通過級差地租或影子價格反映其經濟價值,不論是土地、礦產,還是森林、水體。發展循環經濟,就是要求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必須大規模“生產”生態環境要素,以彌補過去幾十年對生態環境的巨額欠賬,消除生態環境透支所產生的經濟泡沫。循環經濟不同于過去的污染控制,污染控制是末端治理,而循環經濟是從源頭開始就注重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必須對生態環境進行大量投資,提高生態環境的供給能力,以彌補生態供給能力的不足。因此,必須通過制度創新來解決好生態環境投資者的合理回報問題,激勵人們從事環境保護投資并使生態資本增殖。

四、發展循環經濟的路徑選擇

1、建立綠色GDP,樹立科學宏觀決策體系。首先,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長遠利益與短期行為的關系,正確認識人與自然的協調關系。經濟發展要遵循生態環境反饋機制的原則;要以生態環境的物質輸出量為基礎,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扭轉生態失衡;生態環境建設并不是以犧牲經濟發展為代價,其最終目的還是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其次,建立綠色GDP,樹立科學發展觀。綠色GDP是從傳統GDP中扣除環境污染和資源耗竭之后的凈產值。綠色GDP賬戶使“經濟增長”與“生態成本”一目了然,不僅反映經濟增長的環境代價有多大,而且反映地方政府的真實政績是多少。這種制度安排有利于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一句話,建立綠色GDP有利于政府進行科學宏觀決策。

2、建立循環經濟激勵機制,構建規制化的市場。庇古認為,由于外部性因素存在,會出現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一致,市場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即所謂市場失靈。這就必須依靠政府干預加以解決。當它們不相等時,政府可以通過征稅或補貼的辦法,使私人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成本相等,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一方面,由政府對造成負外部性的生產者征稅,限制其生產;另一方面,由政府對產生正外部性的生產者給予補貼,鼓勵其擴大生產。從利潤最大化原則出發,企業會自動將產量調整到價格等于社會邊際成本之點,以達到資源最優配置。目前排污收費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退耕還林補償制度等都是征稅與補貼的具體應用。通過這些制度安排來規范企業的行為,做到“準使用準補償、誰破壞準恢復”,有獎有罰,形成良性激勵機制。美國建立的以“氣泡、補償、銀行、容量節余”為核心的一整套排污權交易體系,有利于實行污染控制、改善企業的市場行為,以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值得我們借鑒。所謂“氣泡”是把某一區域當作一個整體看待,根據環境的吸收凈化能力,給予一個總量污染許可排放指標,實行總量控制,不允許突破,從而保證污染排放量在環境容量之內;“補償”是指新進入或擴建企業在不達標的情況下也可以投產經營,條件是它們從現有的污染源購買足夠的排污權;“銀行、容量節余”是指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將富裕的排污權存入銀行,以便在將來合適的時候使用和出售,鼓勵節余。

3、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的法規體系,嚴格法律約束。由于環境資源是公共資源,并且在近期內沒有直接效益產出,需要以法律進行強制性約束。雖然我國政府于2008年8月29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但如何確保實施工作的有效性和嚴肅性,還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實施細則等法規體系,嚴格法律約束,以法律的手段促進循環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8篇

關鍵詞:改革;企業統計;企業管理制度。

我國的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自50年代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正規的統計制度和指標體系。在生產企業,以產值產量統計為核心;在流通企業,以商品購銷調存統計為核心。從班組起,就建立了規范的登統制度,嚴格地按統一規定的口徑、范圍、計算方法進行核算。但近年來,我們在調查研究和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中發現,企業統計基礎工作明顯減弱。一是統計工作得不到企業領導重視,統計部門和統計崗位被撤銷或合并,統計人員變動頻繁;二是企業統計臺帳和原始記錄越來越不健全,填報統計指標的隨意性加大,統計數據質量下降。

由于企業統計工作存在諸多問題,所以統計對企業經營管理者決策的參考作用就有所減弱,或者說就沒有發揮過太大的作用。作用越小就越得不到重視,越得不到重視就越難以有效發揮作用。之所以陷入這樣一個怪圈,筆者認為主要在于企業管理者和部分統計人員或是對統計工作的內容了解不夠,或是對統計工作的性質認識不清。這些“不夠”與“不清”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一是認為統計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是反映計劃完成情況、為計劃而服務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統計的地位和作用應該弱化;二是認為統計是為政府統計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服務的,只是為了完成上報任務,工作越多企業負擔越重;三是認為統計對企業而言,主要是在總結工作時充實一下工作報告,對經營決策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四是認為統計僅反映生產經營的規模,而當前企業經營要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以盈利為目的,這只有依賴于財務與會計的工作,統計無能為力。

針對這些問題與認識,我們就應該考慮,怎樣進行改革,才能建立更為有用有效的統計制度。

我以為改革主要從兩方面入手

1、關于管理體制與運行方式

第一、設立綜合統計部門并明確其職責

設計并制定本企業的統計指標體系及統計信息的報送要求。要充分考慮企業經營與管理的需要,考慮企業面向市場、參與競爭的需要,把政府統計部門、企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同本企業的實際相結合,提出完整的指標體系并分解到各個部門、單位,明確其報送或提供的時間、內容及方式。明確各部門的統計責任。

收集、審核、匯總、提供各種統計信息。一是要對應由綜合統計部門負責且由各級單位層層上報的信息進行審核,而后加以匯總;二是要收集審核本企業其他職能部門負責匯總的信息;三是要搜集分析本企業以外但對企業生產經營有參考價值的各種統計信息。在此基礎上,該部門一方面應完成各種統計報表的對外報送任務,另一方面應負責向本企業領導和各有關部門提供其所需的統計信息。

利用各種統計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研究。一是利用某一種信息進行簡單分析,如分析生產進度情況;二是利用多方面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如利用生產、盈虧、質量、銷售、市場行情等多方面的統計信息分析產銷增減原因;三是利用各種統計信息對企業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發展前景進行預測。分析研究的方法、形式可因研究內容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結果應以分析研究報告的形式體現。

企業綜合統計人員應具有較高素質,不僅掌握統計理論與分析方法,還應熟知本企業業務工作流程和各部門職能,掌握一定的經濟理論和計算機知識、現代管理知識。在有條件的大型企業,可考慮設立總統計師崗位,以領導綜合統計部門并使其有效發揮其職能,協調各個部門的工作。第二、明確各個職能部門的統計職能及責任

在現代企業中,無論是直線職能制還是事業部制,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的統計信息都決不僅限于計劃統計部門內部。如勞資部門掌握機構人員數字,基建部門掌握投資數字,技術部門掌握技改數字,營銷部門掌握銷售數字等。因此,為確保企業統計資料的系統性完整性,應該在各部門的工作職責中明確相應的統計責任,要求其按統一確定的口徑、范圍及時間提供相應的統計資料及分析報告,要特別重視一些被忽視的部門的信息。

第三、將統計信息自下而上的單向運行變為上下左右之間的多向運行

這種信息運行方式應該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各種基礎信息由各基層單位(如班組、柜臺)向各職能部門運行,滿足各職能部門的匯總需要;二是各職能部門的專項信息向綜合統計部門橫向運行,滿足其綜合對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三是經過加工、分析的各種綜合信息由綜合統計部門向企業領導、各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多向運行,分別滿足其管理決策、研究問題和了解情況的需要。

2、關于統計內容及其計算方法

第一是國家統計報表制度已有的內容。目前,國家基層表制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企業填報的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主營業務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情況,人員及工資情況,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情況,科技開況及附營業務情況。這套指標體系已經比較簡要地反映出企業產供銷、人財物、投入與產出的基本情況,企業統計人員及領導者都應深刻了解認識這套指標的涵義和作用,能夠最大程度地利用這套指標反映、分析、研究生產經營中的問題。由于這套指標是從國家宏觀監測需要考慮的,因而比較簡單,企業還應從各自的實際情況出發,在不同的部分增加相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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