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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1-11 12:14:2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摘 要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變,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越來越多,出現了跨地區流動的“民工潮”現象,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問題的妥善解決,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中國社會各方面的發展進程。

關鍵詞 農民工 社會保障權 原因

農民工是推動城鎮化、工業化的主要力量,是連接農村和城鎮的樞紐,農民工一方面為城鎮建設做出巨大貢獻,另一方面把賺得的收入寄回農村,為農村經濟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因此,為了保護農民工的權益,為了更好的發揮農民工的作用,需要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當然,在現階段發展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事業還面臨著許多的現實困難,但由于它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社會結構的順利轉型,關系到千千萬萬農民工的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我們還是應當充分予以重視,力所能及地采取行動逐步使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律完善。

城鄉二元結構造成的影響越發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向社會發出警示,讓我們明白在這樣的制度進程中,到了該補課的時候。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不能繼續被忽視,它應該得到切實的保護。一方面微觀上它關系到農民工這一社會發展殊群體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的優劣。另一方面在宏觀大局上,它關系到中國社會進程,關系到中國現階段的目標能否實現,更關系到中國長遠發展的潛力,必須充分認識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制度的重要性。

一、關系到農民工自身的生存條件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所包括的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等,對于農民工來說意義重大,它的實現能夠有力地保障農民工基本的生存條件,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一項憲法權利,直接關系到農民工的生計。

由于歷史造成的偏見,農民工進城務工在各方面得不到和城市職工同等的待遇,雖然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政策的支持,現在的情況有所好轉,但是歷史所造成的影響仍舊根深蒂固。農民工成為流動在城市邊緣和底層的一個弱勢群體,邊緣不僅導致了管理的缺位,還導致了保護的缺位。要想真正的實現農民工和城市職工的平等待遇阻礙重重,要想改變現存不同待遇的現狀不可能一步到位。正因為如此,就應該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從與農民工關系密切的社會保障權開始。

人的一生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年老、疾病等,當農民工在城市務工中,生活遭遇危險和困難,而即使想重回故土卻又無地可種時,作為保障進城務工農民工基本權利的社會保障權對農民工自身生存環境的改善也就顯得尤為重要,現實中,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參保率低,給農民工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很多不利的影響,它的實現在保障農民工生存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為其他方面平等待遇的實現提供經驗。

二、關系到和諧社會的建構

隨著改革開放經濟的大發展,我們看到了很多可喜的成績,社會面貌蒸蒸日上,但我們絕不能高枕無憂,以為不存在任何問題了,而是應該發現仍存的痼疾。雖然在建設社會主義的過程中,不可能通過改革把一切不和諧的因素完全消除,但是至少社會各方力量應該盡力將不和諧因素降到最低。和諧社會是現在中國建設提出的目標,和諧社會的建構應該是包括農民工在內所有社會成員之間的和諧,是努力消除地區差距、城鄉差距的和諧。農民工這一身份在推動縮小差距,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對于規模龐大的農民工群體的管理、引導和保護,是我國實現社會穩定和和諧社會的重大課題。

農民工與城市職工之間在其他方面已經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有著很多的不平等待遇,如果更無視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不僅會增加農民工的負擔,不能發揮起他們的作用,更會讓農民工不能享受到城市的公共資源而有“相對剝奪感”,他們與市民的關系也必將處于越來越尖銳的沖突和對抗之中,成為潛在的矛盾源,加大社會的不安定程度,給社會控制和管理帶來巨大的壓力和困難。只要農民工集體意識到社會保障權這一問題,要求解決的呼聲越來越高卻不見成效,在其他緩和的訴求方式不能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可能導致他們采取過激的方式。同時農民工由于自身基本的生存條件得不到保障,可能會心態失衡,從而采取非法的手段來獲得自己的所需或者排解心中的失衡,從而誘發犯罪,在特定條件下還可能被危險分子利用,發展成為一種嚴重的社會動蕩,那么社會的安定就只能是空話,和諧社會的建構也只可能是紙上虛言。

三、關系到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小康社會的建設進程

農民工與中國經濟的發展和整體小康的實現有著難以割裂的關系,以現如今農民工所占的比例和所起的作用來看,農民工對于中國經濟發展的貢獻不容忽視,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力量,尤其是第二、第三產業的重要力量,農民工在城市所從事的工作大多是基礎性的工作或者是最臟最累最危險的城市職工不愿意從事的工作,他們所作的貢獻也許不象高科技技術人才那樣突出,但是這些基礎性的工作卻是其他一切的基礎,沒有他們的工作,就沒有基礎性需求的提供,中國經濟也絕不可能拋棄他們的貢獻而取得世界矚目的成就,絕不可能有憑空壘起的高樓。農民工的生存現狀和社會地位,關系到中國整體經濟的發展。如果農民工自身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工傷沒有保險,醫療沒有保障,那么農民工作為一種本可持續發展的社會重要生產力就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保持這支隊伍本該具有的不斷提升的強大潛力,這樣只會導致建設中國經濟的力量銳減,自然會影響到中國的長遠發展,而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也要求我們對于農民工和城市職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平等對待。

農民工不僅是建設中國的重要力量,對于活躍市場,增強市場的活力也有很大的作用,當今中國經濟發展疲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國內消費不足。如果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健全,農民工就不必再為工傷、醫療、養老等擔心,可以增強農民工工作的積極性,為社會創造出更多的價值;另一方面,可以免除后顧之憂,加大農民工的消費能力,增強市場經濟的活力。

我們絕不能“要求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經濟的發展是整體的發展,小康社會的進程也應該是包括各個成員在內的小康。社會應該重視農民工的工作,應該讓農民工同樣享受到社會發展的成果,應該去實現包括農民工在內所有人的小康,否則那樣的小康只會是不健康的目標,是無視社會整體利益的小康。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能否實現,關系到維持農民工這一群體乃至整個社會群體的可持續發展能力,關系到社會整體小康的建設進程。農民工自身權利保障的程度,標志著中國經濟發展的水平,標志著我國小康目標實現的水平。

四、關系到中國法治社會的實現

法治社會是最理想的社會狀態,只有在各項制度都能在法律的規范下有效行事,切實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情況下,社會的最佳狀態才能夠顯現,而關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雖然存在,但是很多都不能適應農民工的特點,缺乏實施的可行性,或者沒有真正做到執法必嚴,很多法律都沒有發揮實效。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的存在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有效法律的缺失,有效的解決好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必然要求相關法律完善,同時也要求與其相關的其他各方面法律法規的完善。農民工的自身權益受到了保障,能使他們不再因為生活、心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社會不安定,會讓他們懂得遵法守法的意義,不再鋌而走險成為高犯罪率群體,這些點滴的變化,將是法治社會到來的福音。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問題是復雜的現實問題,它的解決需要各方合力。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是中國國情特有的問題,沒有其他國家成功的經驗可資借鑒,是改革過程中的硬骨頭,但它的解決意義重大,應該要探究原因,找到相應的措施并保證實行,不斷得結合現實需要,考慮到國家的整體發展水平和目標、國家的財政能力,進行政策調整,尋求制度創新,克服重重障礙,找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鑰匙,使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早日解決。

參考文獻:

第2篇

論文摘要: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和國家新時期的重大歷史任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該文以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進步,許多地區的農民已經開始富裕起來,農村的社會經濟結構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農村人口老齡化與家庭小型化趨勢為例進行分析,得出當前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結論。中國農村已經建立起初步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但還需要不斷完善。最后論述了現階段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相關問題,并對如何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提出了合理建議。

1、中國農民養老保障現狀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特點

在新農村建設中,中國農民養老保障主要有幾種方式:第一,家庭養老,中國傳統社會是以血緣動力為基礎構建價值觀動力的,許多農民依靠家庭養老;第二,土地保障,這也是傳統養老方式;第三,農村社區養老,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試行,主要方式是提供養老金和建立敬老院等:第四,商業養老保障,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的富裕戶中存在;第五,“五保戶”制度,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實行費改稅以后將由政府負擔,這在中國不宜普及;第六,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于1992年1月根據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本方案(試行)》,在全國大部分縣鄉建立了統籌基金和個人養老金賬戶。

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根據自身特點魚待解決的問題有:(1)集體保障功能嚴重弱化。Www.lw881.com(2)家庭結構變化,且人口老齡化態勢明顯。(3)農民家庭收入具有不確定性。(4)傳統的家庭觀念逐漸發生變化。(5)年輕農村勞動力流向城市。(6)農村耕地減少,甚至宅基地也被征收。(7)農村消費市場一蹂不振。

2改革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思路

針對中國農村特點,分類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對策:

2.1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2.2農才賣養老救助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制度;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救助制度;做好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不能一嗽而就,應根據農村自身的特點和今后農村經濟的發展從局部入手,逐步推進,走“漸進式“發展的路子。

(1)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積極穩妥,不搞“一刀切”,不搞“一哄起”;(2)堅持“國家政策弓!導,農民自我保障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保障原則;(3)堅持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保障管理一體化的方向,盡可能將農民組織起來,參加社會保障;(4)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5)建立個人帳戶,確保墓金保值增值;(6)建立全省統一的、權威的社會保障機構。

3完獸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法體制度

3.1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制度存在間題

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制度同其他國家一樣存在共性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農村養老保障的標準和內容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執法機關不明確;農村養老保障在養老金籌集和支付的操作上缺乏法律制約;農村養老保障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方面缺少法律規制。

3.2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理論界對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必要性認識方面的理論探討主要是從人權角度、工業經濟反哺農業角度、權利義務對等角度、解決具體問題的角度。本文主要從法律角度來探討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豁要確立法律地位,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運做機制開要具有法定性。

第三,基金征繳、管理和使用需要依法建立監督和制約機制。

第四,運用法律手段迅速理順管理體系,解決目前體制變更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依法保障社會成員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權利。

3.3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主要內容

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來看,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尚存在幾個需要解決的問風制定(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勢在必行,本法應解決:

3.3.1農村社會養老保降的徽費貴任與社會保降的行為主體問題乞無論是根據國際經驗還是根據中國城鎮養老保障的做法,社會保障的行為主體都是國家、企業(集體或組織)和個人。個人應該繳費是毫無疑問的,但如果它只是惟一的繳費形式的話,社會保障就失去了相對于商業保障,甚至區別于儲蓄的明顯優勢。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必須盡快從真正意義上納入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中來。

3.3.2依法規制農民養老保障,搞好農民養老保障,讓現在外出務工的無地農民、未婚男子老有所養、老有所幸,有利于社會的德定,有利于建立箱諳社會。

3.3.3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中的政府信參與基金管理效率問題。政府.信譽中最大的問題還是養老保障基金管理過程中的效率問題,如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的比例,投資收益和風險規避的關系。農村養老保障發展的一個必然要求是在農村同樣需要組織社會化的養老保障管理機構,以實現整體管理效率的提高和基金投資運營的規范化運作。

第3篇

論文摘要:國家社會保障就是指國家為了穩定社會、經濟發展,在國民面臨疾病、年老、傷殘、遭遇災害、失業等困難時,給予他們物質、金錢幫助,從而使得國民的基本物質生活需要有了可靠的保障。農村社會保障法就是指在農村人民困難時給予他們以上的物質幫助,調整農民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本文通過對國外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進行分析研究,探討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從而提出了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方向。 

我們國家的憲法已確定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目前的法律地位,現在我國農村人口是總人口60%以上,可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很長時間以來都是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末端,很多社會保障內容都沒有將農民涉及在內。而國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相對成熟,我們應該認真分析、借鑒國外社會保障制度,從而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1國外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1.1 德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1957年,德國頒布了《農民老年救濟法》,標志德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開始,隨后一系列的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接踵而出,德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發展得相當成熟。德國農村社保的具體內容是:(1)農村社會保障對象。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定投保人僅限于農場主和他們的配偶以及一起勞作的家屬,而那些農業企業里面的雇員則不在保障的范疇,他們應享有普通工人的相關保障。(2)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在德國,農村社保體系一般采取現收現付制度,資金來自政府補貼或者農民繳納的保險費。但德國社會保障法另有規定,在農民繳納的保險費不足時國家予以補足。(3)農村社會保障下農民所享有的條件。農民享受社保必須達到三個要求:首先,社保金的繳納要求農場主上繳農業企業;其次,對于農村養老保險中,參保人的投保年限應在15年以上;最后,關于享受養老保險,其年齡必須在65周歲以上,并且退休。(4)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德國政府部門對農村社保進行統一立法和監管。農村社保辦負責具體事宜的執行。德國現有幾十家農村社保經辦機構,它們已經建立了農村社保經辦機構總聯合會。聯合會對農村社保事宜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和管理,同時也受到政府的監督和管理。 

1.2 日本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1938年,日本制定了包括農民農村在內的《國民健康保險法》,其后,日本針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先后制定了《國民養老金法》、《農民養老基金法》等制度。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最普遍、最重要的也就是這個《國民養老金法》,下面介紹它的內容。(1)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象。《國民養老金法》規定了日本國民在大于20歲小于60歲的農民必須接受養老保險。(2)日本農村養老保險的金額規定。日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者必須繳納1.34萬日元/月,保金繳納困難者可以提交申請免繳,但退休后的養老保險金僅僅只有他人的1/3。① 

其后,日本以養老保險為支柱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建立并開始得到迅速普及。到了1971年日本出臺了《農民養老基金法》,對以前的《國民養老金法》進行了修訂,本法規定,凡在20歲以上,年農業收入沒達到900萬日元的必須參與養老保險,同時在投保人65歲后,投保人不但可以得到“農民老齡養老金”,而且可以獲得“特別附加養老金”,這是政府的特別補助。 

1.3 國際組織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規定 

(1)聯合國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規定。聯合國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相關規定可以追溯于《世界****宣言》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有,“人作為社會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須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等各種權利的實現”(《世界****宣言》第二十二條)。“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庭健康所需的生活,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需的社會服務均應包括在內”(《世界****宣言》第二十五條)?!氨竟s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氨竟s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②以上所有條款都強調社會保障權,要求世界上所有人都享受,包括農民。 

(2)國際勞工組織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規定。國際勞工組織對于農村社保的規定可以追溯到《農業工人傷害賠償公約》(1921年)、《農業工人疾病保險公約》(1927年)、《農業工人殘疾保險公約》(1933年)、《農業工人死亡保險公約》(1933年)、《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1952年)等。它們規定了各國在進行社會各種保障活動時都應該包括農業領域的所有勞動者。其中,《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提出了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應遵守的最低要求,積極推動了社會保障在世界范圍內的普及。③ 

2 國外農村社保視角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很長時間以來,我國政府對農村和城市都實行區別對待,在社會保障方面也一樣,出現了“城鄉二元制”的(下轉第177頁)(上接第123頁)情況,從而使得農村社保出現了許多問題,比如:立法相對滯后,法律不健全;社會保障法所適用的范圍非常窄;缺乏相應的監管機制等等。借鑒國外農村社保的相關經驗,我國農村社保制度應該有著新的發展。 

2.1 農村社保程度應該跟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 

分析以上國外的農村社保經驗,我們就可以發現,農村社保的發展應該跟本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緊密相關。國家的社會保障實力直接來源于國家的經濟實力,它跟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有著一定依存關系,國家的社會保障開支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它必須控制在本國經濟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支出過大勢必會影響國家社?;鸬姆e累,從而會削弱社會投資積極性,最終將拖累本國經濟發展的速度。但是,如果社保過低將不能滿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會影響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我國農村社保制度必須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相適應。 

2.2 農村社保體系應該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 

德國和日本在農村社保上都設制了統一的社保機構,其中德國還設置了農村社保監管聯合會,這些監管機構不但可以對農村社保進行監管,而且還能統籌安排社保資金,有效地解決了不公平現象。國外這些經驗告訴我們,農村社保都是非盈利的,社會保障應該是一種公共物品,國家政府除了想法設法為農民增收之外,還要提供相應的資金保障,同時還要對農村社保進行有效的監管。所以,我國應該積極全面的加快農村社保監管機構的建設,加大政府在農村社保中的職能作用,從而確保農村社保制度的全面實施。 

2.3 農村杜保機制應該有所側重 

德國和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告訴我們,一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都是有所側重的,德國和日本都著重強調農民的養老保險。所以,設立農村社保,應該采取一定社保項目順序,循序而進但這些都必須依據本國的國情。在我國,農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生活水平低下、看病難、老齡化嚴重等。所以,我國農村社保制度應該著重優先建立這些方面的保障機制,必須建立一個以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為基礎、以農民醫療保障為重點、以農民養老保險為中心、其他社會保障項目為輔助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從而保證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以人為本,以民為中心。 

3 結束語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處于試行階段,并不成熟,而國外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已經經歷過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歷史,相對成熟,因此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須借鑒國外先進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但同時也必須結合本國的國情,適合本國的經濟發展情況,符合本國農民的真實意愿。 

注釋: 

①應永勝.從德國和日本的經驗談我國農村醫療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建商業高等??茖W校學報,2009(3). 

②楊團,孫炳耀.資產社會政策與中國社會保障體系重構[J].江蘇社會科學,2005(2). 

③林嘉.社會保障法的理念、實踐與創新[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參考文獻:

[1]劉翠霄.天大的事——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第4篇

關鍵詞: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靈活性;扶持性

中圖分類號:F27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2) 16-0095-02

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相比,往往缺乏市場競爭優勢,然而,大企業的成長必須歷經中小企業環節,社會關注中小企業的成長是培植大企業的有效途徑。從制度層面,給予中小企業一定的傾斜,使其借助外力增強競爭實力,規避一定的市場風險,提升一國整體經濟發展水平,成為各國較為普遍的做法。

一、中小企業特殊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

為規范中小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所有中小企業都會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通常在勞動及社會保障領域,中小企業的規章制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總的權利和義務: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2.企業勞動用工制度: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具體規定。

3.職工勞動紀律制度: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獎勵與懲罰等具體規定。

4.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具體制度規定。

5.其他附屬規定。大部分關于中小企業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制度規定與大企業的規定相同,不具有特殊性,無法體現對中小企業的制度傾斜。少數的規章制度與中小企業的特征聯系緊密,進行有針對性地研究有利于發現制度的特殊價值。通常,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內容,政府對中小企業進行制度傾斜表現在資金支持、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社會服務等幾個領域,其中在中小企業的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方面呈現靈活性、激勵性、扶持性的特點。

(1)創業人員的特殊勞動關系:《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失業人員、殘疾人員創辦中小企業的,所在地政府應當積極扶持,提供便利,加強指導?!眲撧k中小企業的人員也是合法的勞動者,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員在現實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在勞動關系中尤其要加強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實現,這是法律保護弱者的基本原則的體現。

(2)勞動用工制度的特殊規定:關于職工招用和教育培訓:《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拓寬渠道,引導中小企業吸納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薄吨行∑髽I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咨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咨詢等服務?!薄吨行∑髽I促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有關機構、大專院校培訓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等方面的人員,提高中小企業營銷、管理和技術水平。”吸納高素質人才進入中小企業并建立勞動關系,對企業人才進行高層次培訓,有利于提高中小企業的整體發展潛力;關于勞動合同管理:新勞動合同法出臺后,要求所有企業必須與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從我國目前勞動領域的實際情況看,受到競爭和市場壓力的影響,中小企業勞動合同制度落實緩慢,在管理方面存在諸多漏洞;關于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方面:目前,中小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處于盈利目的,隨意降低制度落實門檻,違反制度規定,投機取巧,導致員工諸多勞動權益無法落實。

(3)對勞動關系進行支持的資金制度:根據創業人員的特殊勞動關系和政府對中小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的特殊規定,基本體現了政府的傾斜性保護態度,要使制度在實踐中真正落實到位,需要資金進行配合,那么關于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各環節都需要進行制度規范。政府可以靈活運用經濟手段,采取補貼、貸款、擔保、減稅免稅、獎勵等多種經濟調節工具進行支持,開源節流,高效使用和管理,保證資金的有效性。

二、中小企業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的體系解讀

如前所述,中小企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基本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基本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二是特殊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處于發展中小企業的需要,企業在建立起符合基本法律規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的基礎上,要力求構建符合政府引導、扶持意圖的特殊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以適應中小企業特殊的外在市場環境。

(一)法律關系體系建立的中小企業外部環境分析

1.外在機會: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處于結構調整的重要階段,向規范化、高效化、多元化方向發展是未來長期的發展目標。根據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經濟的發展不僅僅需要培植大型企業占有市場份額,鞏固市場優勢地位,更需要大量的中小企業滿足市場多元化的需求,同時促進就業,給予市場活躍的力量。依據我國目前的市場結構,大型企業以國有企業為主,成為穩定國家經濟命脈的根本,其發展的空間趨于穩定。而作為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中小企業的生產力尚未完全釋放,有極大的發展潛力,將成為未來發展的生力軍。中小企業的市場機會將大大增長,同時也要接受規范化市場的要求,接受法律規范的約束。在我國法律規范體系逐步完善的情況下,對中小企業進行約束的規范體系也需要不斷完善,以適應法律體系自身的發展軌跡。

2.外在威脅:機會與威脅是同時存在的,市場經濟的發展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了諸多機會,但同時應看到市場競爭的殘酷性,優勝劣汰的法則始終是中小企業面臨的第一壓力。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無序的競爭與政府調控和服務的失敗都可能使中小企業付出沉重的代價,甚至成為經濟發展的犧牲品。任何制度在發展的過程中都不是呈直線發展的,關于中小企業的法律體系的完善也需要在曲折的發展軌跡下展開。

(二)法律關系體系建立的中小企業內部條件分析

1.優勢:中小企業在經營上有靈活、迅速、轉型容易、管理成本低等諸多特點,企業的結構多是直線職能制的形式,在決策的制定與執行上有較大的靈活性,管理層與下屬之間的關系緊密,企業的制度規定相對簡單,有較強的操作性。企業的特色經營戰略和信息時代下的科技發展戰略非常關鍵。

2.劣勢:中小企業的靈活經營特點容易導致管理上的隨意性,企業管理層利用強勢地位在企業中專斷決策,變通執行規范制度,危害企業員工的合法利益。企業受到規模的限制,具有天然的競爭劣勢。

三、自主創新與勞動、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發展的辨證關系

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行為是其發展的根本推動力。如前論述,中小企業面臨外在環境和內部條件的限制,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在信息時代自主創新成為企業的必然選擇,政府也將扶持中小企業自主創新作為一項戰略性工作進行了長期規劃與部署。自主創新的條件下,中小企業在勞動與社會保障領域反映出三個層面的迫切需求:一是勞動用工制度的靈活性,為自主創新提供強大的人力資源供給;二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性,為自主創新創造穩定的人力資源生存基礎;三是政府扶持制度的貫徹性,為自主創新奠定良好的人力資源和技術發展條件。

結合前述中小企業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體系,自主創新條件下的體系也要有其特殊的適應性:

1.不完全契約理論對勞資融合之促進。企業是以勞動合同為核心的契約型組織,而勞動合同是一項特殊的“不完全契約”,重在對事前的權利進行機制設計或制度安排,激勵和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可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利潤分享制、勞動管理的合作制等形式調動創新人員的積極性,在勞動用工制度方面實現突破。

2.辨證對待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同屬社會法,都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但兩者在調整對象和方式上有差異。對于中小企業而言,首先應該在勞動關系領域遵守法律制度,其次在保證員工基本社會保障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員工待遇,為創新人才提供優越的物質和精神條件。

3.政府在勞動與社會保障領域的進與退。長期以來,行政因素過重是我國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調整過程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大量的行政審查存在影響了勞動關系的自主和平衡;同時,政府在勞動與社會保障法領域需要到位的職責沒有到位,致使法律制度無法貫徹。[6]政府在該領域職責的進位與退位直接關系到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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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一)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是發展城鎮生產力的重要保障

發展是構建和諧城鎮的關鍵。只有大力加強城鎮法制建設,城鎮生產力才會進一步加快,發展體制才會激活并隨之創新,才能創立出新時代的城鎮經濟格局,實現社會經濟騰飛;同時,城鎮在建設過程中法制化,能有效確保在城鎮建設過程中依法建設、公平競爭,自主決定其自身民營活動和權益,進而有效保障城鎮市場秩序正常,生產力極速發展。

(二)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是深化城鎮改革的客觀需要

在新城鎮建設法制化進程中,發展是目標、改革是動力、穩定是前提、法制建設是重心。首先,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有利于城鎮社會穩定,在經濟建設及體制改革過程中,城鎮建設的利益分配、道德禮儀、價值觀念、建設行為都需要法制加以約束;其次,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有利于當地經濟發展,只要明確完善城鎮建設法制化的相關制度,就能在建設下級鄉村、建設新城鎮、新農村過程帶動相關產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第三,加強城鎮保障制度的法制化有利于更加深化城鎮改革,通過社會保障法治化的不斷改進,相關城鎮其他不符合社會發展的事物會提前被提上議程,更加利于城鎮改革,最終促進城鎮的相關法律法規體制機制更加完善通暢。

(三)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是推進城鎮民主政治建設的迫切要求

民主政治建設是和諧城鎮的基點和政治保證。推進城鎮民主政治建設就需要大力加快法制建設,加快社會保障法制化可更好地反饋基層政權。在建設進程中,要建立執法體系,體現人民意志,創造公平環境,做到政務公開透明,積極引導人民依法行使民益,構建和諧發展環境。通過加強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建設,進一步提升群眾依法管理、決策與引導群眾的參與能力,才能最終保障廣大群眾的知情權、管理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整個城鎮社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得社會民主充分航洋,整體促進依法治國方略在城鎮實現。

二、加強當前我國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的思考

(一)加強城鎮立法水平,完善城鎮法制保障體系

社會公平及縮小城鎮各群體間基本保障待遇差距是當前城鎮社會保障應堅持的理念及目標。當前,城鎮在建設發展的立法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當地的社會現實,國家應該在城市居民弱勢的地方立法,如加快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老年津貼制度、根據城鎮實際水平扶持農村進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障制度,最終以期望達到全民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的“1+1”模式,同時,還可以進一步提升社會保障經辦與服務能力。這樣以來,在我國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的實施過程中,只有與城鎮建設發展和城鎮建設法律系統相契合,才能真正涉及城鎮社會生活的實際領域,真的被認可和接受。

(二)加強政府的服務功能,優化城鎮執法環境

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是我國新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中央提出要正確把握“兩個趨勢”,通過建立促進農業和工業的發展,以城帶鄉長效機制的建設社會主義新城鎮,這其實是在施工過程中,要求政府依法發揮主導作用。從性質上講,它是政府的主導作用,而不是引導農民,更不是強迫安排,而不是命令。政府應該為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積極的投資城鎮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建設,努力解決生活中最亟待解決城市建設實際要求。因此,我們應該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師資隊伍,城市行政執法隊伍,建立科學、合理的運行有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堅決從來源、系統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執法的腐敗,為了確保嚴格執行各種建設法律和法律問題相關的快速妥善解決。

(三)城鎮要素市場法律制度要不斷不充實拓寬

城鎮各要素市場包括:技術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與人才市場、土地市場、能源市場等,還包括生活要素市場的內容。城鎮要素市場法律制度基本上處于模糊狀態,要素市場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以城市經濟為立足點的,并沒有足夠考慮到城鎮要素市場的特殊性。資本市場法制的建設中,政府提高城鎮市場引進資本的能力,增強城鎮市場對資本的吸引力,擴大城鎮資本市場的融資能力。在土地市場法制建設中,政府要逐步收縮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控制力度,提高對建設土地使用權支配的嚴謹度,并為建設用地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配套措施。

第6篇

論文摘要: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構建和諧社會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穩定社會和安邦興國的根本大計,是一件“關乎國運、惠及子孫”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政治意義和經濟意義。雖然人們都認識到了社會保障在社會層面的重要性,而對其法律層面的認識還不夠,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文對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做了一個簡單的介紹與分析。

當前,我國正處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進行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時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面臨著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企業的優勝劣汰和職工的下崗、失業已成為一種經常發生的社會經濟現象,妥善解決好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是推進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的重要舉措。

一、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簡介

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勞動法是調整勞動者與資本所以者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

1、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共性

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的共通之處在于它們都是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而且社會保障法是在勞動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即便是德國俾斯麥頒布的社會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存狀況為基本動因的。

2、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區別

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障法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勞動者)、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因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發生的關系。

3、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所涉及的對象

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公務員、軍人等不適用勞動法) ,而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公民(勞動者)。

社會保障的對象應當是該社會的全體社會成員,尤其是那些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幫助的人。同時,社會保障也對社會成員中的特殊對象給予特殊幫助。社會保障的特殊對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業、患病、傷殘、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斷收入來源而需要社會特殊幫助者。這些成員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與競爭能力,使收入中斷、減少或喪失而影響了基本生活,從而得到社會給予的特殊保障。

二、國家該退位的地方應當退位

在勞動法的調整上,我國長期來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因素過重,在改革過程中雖有較大的改進,但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國家仍需進一步退位。目前,勞動關系中還存有大量的行政審查,例如:在勞動關系建立時一些地方執行強制鑒證,招、退工的行政審查程序;在勞動報酬中實行的工資總額管制;在特殊工時中實行的行政審批等等,使勞動關系建立與運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勞動關系的產生、結束與運行不應當是三方關系,而只應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方關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國家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規定每個勞動者只能建立一種勞動關系的觀念。

當著現實邏輯與觀念邏輯發生沖突時,需要重新審視的恰恰是觀念的邏輯?!耙粋€勞動者只能形成一種勞動關系”這種觀點在計劃經濟時代無疑是恰當的。在那時,一個勞動者出現了多重勞動關系,國家將很難進行統一的管理。今天,當著勞動力通過市場來進行配置,為了使人盡其才,一個人存在多重勞動關系恰恰是一種常態。正是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對“一個勞動者只能形成一種勞動關系”的觀念進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許一個勞動者同時建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勞動關系,對我國的勞動管理和社會保障制度會帶來有益的影響。在用工管理方面,應當允許一個勞動者同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然兩單位工作時間總和不應超過現行的工時制度;在工資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調整最低工資時,應同時公布月最低工資標準和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一個職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時的話,甲單位或乙單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來執行;在社會保障方面,繳費關系應當與工資關系掛鉤,以養老保險為例,每個勞動者固然只能有一個個人帳戶,但應要求多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工資的一定比例向這一勞動者的個人帳戶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利益。

三、國家該進位的地方應當進位

與勞動法相比,我國社會保障法的突出的問題是國家有一些該到位的領域尚未到位。

首先,立法者沒有設置有效的刑事立法來保障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我國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沒有對嚴重危害社會保險制度的各類違法行為予以明確規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為。

其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缺乏承擔“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任務的主體資格。事實上,許多地方和主管部門運用社會保險基金搞生產投資,基本建設投資或是財政挪用并逾期不歸已成司空見慣的現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本難以有所作為。

再次,長期以來,國家將理應承擔的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予以轉嫁。對于穩性養老金債務,各國一般都認為是國家的應承擔的責任。所謂隱性養老金債務,是指一種養老金制度終止實施時應承擔的現時退休者的養老金和根據在職職工過去工作年限所承諾的未來養老金的支付責任。

第7篇

從表象看,人口老齡化問題的解決只需將老年人納入到社會保障體制中即可,即所謂養老保險制度。然細究此現象之背后,社會護理保險法律制度的匱乏與滯后,無疑是導致此社會問題與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與實質。隨著人口的大流動和大遷徙,單個個體很難應對大規模和細致且耗時較長的護理任務,這時急需要社會在這方面承擔其應有的責任。社會護理保險法律制度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維持其基本生存,并在物質贍養、精神贍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而該制度的構建將會在法律制度的層面保障達到法定年齡的老年人獲得最低限度的護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社會護理保險法律制度的域外觀察

社會護理保險,又稱之為長期護理保險(Long Term Care Insuranee,簡稱LTCI),是指為那些因年老體衰、疾病或傷殘不能自理,需要長期照顧的被保險人提供護理服務費用補償的一種保險。當被保險人身體衰弱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甚至不能利用輔助設備生活時,由保險機構付給保險金用來補償其護理費用。[4]社會護理保險法律制度主要是應對人口老齡化而推出的一個保險項目。

目前,在世界范圍內,社會護理保險制度存在著兩種立法模式―――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前者以美國為代表,[5]美國主要以自愿保險的方式,采取商業保險模式。但這種以盈利為目標的保險模式,僅限于收入較高的中產階級以上人群。而低收入人群的長期護理費用主要由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資助的醫療計劃(Medicaid)支付,目前已承擔了美國主要的長期護理費用。后者以日本和德國為代表。它們將長期護理保險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由政府強制實施。日本當代社會保險立法的基調,是老齡化對策立法。1997年12月,政府頒布了《護理保險法》,其立法目的是:根據被保險人的身體及能力狀況,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和社會福利服務,幫助其在家安度晚年。護理保險以市町村為單位實施,65歲以上老人為一類被保險人,40歲~65歲的各種醫療保險加入者為二類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必須經過申請、審批、認定程序,才能獲得受給資格;保險給付包括在家護理服務費、護理和康復用品添置費、住宅改造費(改造成適合老人養病、康復的結構)等;護理費用由國庫、地方財政、各種醫療保險基金和一類被保險人共同負擔;而二類被保險人將增繳護理保險費。由于護理保險是全新的社會保險項目,該法規定了較長的準備期,將于2000年4月開始施行。[6]而從2000年開始實施的日本護理保險法,是繼醫療保險、年金保險、澇災保險、雇傭保險(失業保險)后通過的第五項社會保險制度。此前世界上只有德國有五種社會保險制度,所以這一制度的實施在日本國內外引起很大關注。新制度試圖構筑一套以社會保險方式為基礎,公平合理,使用簡單的護理服務體系,這是日本二戰后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該法規的制定與日本社會的老齡化問題密切相關。[7]

德國社會護理保險的目標是,從法律和經濟上改善護理保障,建立巡回的或者家庭護理。在家庭護理或者部分住院護理不足的情況下,承擔有條件限制的完全住院護理費用。[8]而《社會護理保險法》也被稱之為“社會保險宏偉建筑物上的拱頂石”。[9]護理保險中的受保險人原則上是法定醫療保險中的所有受保險人,包括共同保險的家庭成員。在德國,包括農民在內的約90%的公民參加了護理保險,這主要取決于德國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和雄厚的經濟實力。

無論是以美國為首的商業模式下的長期護理保險法律制度,還是在社會保障制度比較發達的德國和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日本的社會護理保險制度,一個基本的共性特征是,它們都有著完備的社會護理保險法律制度。這就啟示我們,雖然西部民族地區的人口老齡化較東部或中部發達地區而言遲緩,但未雨綢繆,充分利用《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自治權”,制定符合西部民族地區實際的《社會護理保險辦法》及相關的地方性規章制度,加大民生立法,以戰略化的眼光看待西部民族地區的民生問題,將有重大意義。

二、社會護理保險法律制度在西部民族地區的具體構建

事實上,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老齡人口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在前述域外長期護理保險法律制度的討論中,筆者認為,長期護理保險之所以其最終表現方式是社會保險,是因為其不單純是一個家庭問題,事實上其是一個社會問題。在人口老齡化逐步加劇,尤其是家庭結構變遷,家庭模式核心化和小型化的時代背景下,社會護理保險法律制度的未雨綢繆,意義非同凡響。由于人口老齡化可能會對社會和經濟發展將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從西部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適合不同收入人群的長期護理保險對緩解家庭及社會壓力、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意義。筆者認為,該制度的構建其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一)護理目標和原則。社會護理保險的目標是,從法律和經濟上改善護理保障,建立巡回的或者家庭護理。在家庭護理或者部分住院護理不足的情況下,承擔有條件限制的完全住院護理費用。[10]護理保險中的受保險人原則上是法定醫療保險中的所有受保險人,包括共同保險的家庭成員。所有具有戶籍的公民都應當參加護理保險。

護理保險應當貫徹這樣幾個原則:保險原則、供養原則和救濟原則。[11]按照保險原則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會保險成員繳納了社會保險的保險費,那么他們將通過社會保險獲得待遇,社會保險資金主要通過征收保險費籌集,但是國家也提供津貼;按照供養原則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們為社會作出過特殊犧牲和貢獻,那么他們將通過官方獲得供養(公務員供養、戰爭受損害者和士兵供養、因接種疫苗受損害者和因暴力行為受損害者的賠償),供養資金由國家從稅收資金中支付;按照救濟原則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們不能從社會保險或官方供養中獲得待遇或者獲得的待遇不能滿足需要,那么他們將通過社會救濟獲得待遇,社會救濟資金從國家稅收中支付。以德國為例,1997年國家為社會保障支出12361億馬克,占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34.9%。[12]

(二)護理保險對象的確定。公務員和軍人應當由國家負責,他們患病和需要護理時有專門人員負責并承擔有關費用。除此之外的所有公民則納入法定護理保險體系。可按照年齡將其分類:如65歲以上的人為第一梯隊被保險者, 一定年齡以上至65歲以下的醫療保險加入者為第二梯隊被保險者,從而區分保費支給范圍、交費負擔和交費方法。

(三)護理申請及認定。要想享受護理,必須接受保險者的認定,即先由被保險者提出申請,保險者根據申請派專門人員進行訪問調查,由審查委員會進行最終審議,最后得出是否需要護理以及需要何等程度的護理。對認定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設立的護理保險審查會提出申訴。如果認定需要護理,則由保險者派專人制定服務計劃;如需要在家接受護理,則由家庭護理支援事業者所屬護理專門人員負責進行;如利用設施,則由保險設施所屬專門人員進行。

(四)保費支給及費用負擔。對此,可借鑒日本在這方面的成功經驗。保費支給根據在家服務與設施服務有所區別。在家服務大體上可分為臨時服務、全天服務和特別癥對應服務三大類,其中每一類又可分為更細的項目。另外還有貨給用具、福利用具購入費及住宅改修費等,共有15種服務,其中除福利用具購入費和住宅改修費是把現金支給個人外,其他各項都以服務形式支付。設施服務中,有護理老人福利設施(特別養護老人之家),護理老人保健設施及護理療養型醫療設施共三種,總稱護理保險設施。[13]

(五)服務提供機關和服務報酬。原則上由各省、市、自治區的事業單位和設施來提供服務,而這些機關首先要具備法人資格,同時人員配備、設施、經營條件上符合各省、市、自治區的規定。經營在家服務的,有時即使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如果基本符合條件,經各市(縣)鎮村保險者的認可也可以從事,服務報酬由保險者支付。對于山區等偏遠地區,條件還可以放得更寬一些。

(六)不服申訴及特別實施對策。被保險者如果對進行的護理認定、保險支給額度、保費征收等不服,可以向各省、市、自治區設立的護理保險審查委員會提出審查請求。護理審查委員會由社保機構代表、被保險者代表和公益代表三方組成的。當然,根據具體情況,該機構成員可以做適當調整。

(七)具體實施辦法。具體而言,可以根據目前西部民族地區社會的現實情況和經濟發展不平衡狀況―――尤其是城市和農牧區的經濟發展不均衡,分地區、分行業、分人群采取幾種不同的長期護理保險模式。其一,在諸如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相對較為發達的地區及其高收入人群及行業中,可推行商業性的長期護理保險模式。商業長期護理保險的保費較高,要求投保人有足夠的可支配收入。以最近推出的“全無憂長期護理個人健康保險”為例,30歲女性,保額10萬元,繳費期為20年,年繳保費需7600元。像這么高的費用,不是城鎮一般收入人群和農村大多數人所能承擔的,因此這種模式只能滿足部分人的需要。[14]其二,在西部民族地區各縣市的城市人口中,可以推行個人、企業、政府共同承擔護理費用的保險制度模式。其三,在西部民族地區相對貧困和絕對貧困的農牧區及相關人群中,宜推行由政府全部負擔的長期護理保險模式。建議將該部分護理費用納入基層組織的財政預算,并加大對當地基層組織的財政支持,鼓勵并財政支持基層建立各種類型的護理中心,并鼓勵社會互助。

三、簡短的結語

筆者認為,國家應該提供這樣的一種保險法律制度:老有所養、病有所醫、臥有所理,使每個已達法定年齡之老年人真正實現“老有所樂、老有所為”。該制度的制定不能是朝令夕改式的草案,亦不是政治意識形態的堆砌,而是確實踐行“依法治國”的方略。為此,有必要以地方法規、規章等形式制定符合西部民族地區實際的《社會護理保險辦法》,從而從制度上保障“孝順”這種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讓西部民族地區的每個社會主體都能享受“盡孝”的心理滿足感,從而在制度上保障“和諧西部民族地區”的構建。須知“和諧西部民族地區”之構建絕非僅限于幾幢大樓、大廈、高速公路等硬環境的建設,社會和諧是一個浩大的工程,同時還包括心理和諧、精神狀態和諧。法律作為一種制度就應該起到將資源配置到最優化的目的,而不僅僅是樹立幾個典型―――樹立典型的制度效率明顯小于直接以法律的方式明示的效率。顯然,作為已經為國家做了大量貢獻,且其抵御社會疾病風險、老齡風險、護理風險的能力較現代市場風險要微弱的多的老年人而言,《社會護理保險辦法》的制定正當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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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一、社會助益制度的界定

1.社會助益制度的概念社會助益制度是指國家積極介入經濟活動,通過各種措施,保障公民社會經濟權利的一種制度。對于該定義可以從下列方面予以討論。

第一,社會助益制度是保障公民勞動權、休息權、社會保障權等社會經濟權利的制度。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經濟法學是建立在理論基礎之上的,必然也要保障人權,其中社會助益制度就屬于權利保障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社會助益制度保障的主要是公民社會經濟權利中的勞動權、休息權、社會保障權等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國家通過對經濟社會的積極介入而保障的公民的社會或經濟生活的權利。社會助益制度主要是為公民提供一定幫助、物質利益或者與物質相關的利益,它主要通過以下手段實現:一是提供就業機會和培訓,保障公民勞動權的實現。二是直接提供金錢或物,如給予生活困難的人最低生活保障費,給予災民的救災款項、食物、藥品等。三是安置,即從工作、生活、居住上對助益對象予以安排,如對殘廢軍人、失去工作者以及其他需要安置者。四是救助,如對城市中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短期收留等。五是優待,如減免學費,減免交通費等。

第二,社會助益制度是國家介入經濟活動的積極作為制度。社會助益制度所保障的社會經濟權利是一種積極權利,即要求國家權力作出相應行為的權利。市場經濟體制是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手段,強調效率、競爭,必然會引起貧富兩極分化,產生效率與公平的矛盾,經濟上的弱者甚至無法生存,而市場本身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國家就有義務擔負起調控的職責,積極采取各種措施,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助益制度就是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積極作為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介入經濟生活、實施助益制度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范,把憲法規定的社會助益制度的內容加以具體化,形成完善的社會助益法律體系;二是勞動和社會保障相關行政部門對社會助益制度的實施進行管理、監督;三是國家發展經濟,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對勞動者進行就業培訓、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提高社會保障待遇等;四是國家提供財力支持,設立福利設施、劃撥救災款項等。

2.社會助益制度的特點

第一,社會助益制度的復合性。社會助益制度不是單一的,而是呈現出復合性,即社會助益制度包含了許多具體制度。這是由公民在經濟生活中遇到的風險、困境等的多樣性決定的。根據我國現行憲法關于經濟制度和公民權利的規定,社會助益制度主要涉及到勞動保護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這兩項制度是相輔相成的。部門法再將這些制度加以具體化。依據我國與社會助益制度相關的法律規范,勞動保護制度包括勞動就業制度、工資保障制度、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工作時間和休息休養制度等;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社會保險制度、社會福利制度、社會救助制度、軍人社會保障制度等。

第二,社會助益制度的物質受制性。社會助益制度通常表現為國家為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質利益,它必然受制于一國或一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經濟發展程度的制約?,F行憲法第14條第4款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币粐蛞坏貐^經濟水平發展越高,勞動就業機會就越多,各種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就會越寬,待遇就會越高;反之經濟衰退,失業率就會增加,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就窄,待遇就會減少。

第三,社會助益制度的社會性。這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社會助益制度解決的問題具有社會性,即社會助益制度解決的是社會問題,主要包括就業、年老、疾病、失業、貧窮等。這些社會問題帶有普遍性,并非公民依靠個人力量所能解決,需要借助國家的力量來解決,從而保護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達到社會穩定、發展的目標。其二,社會助益制度的覆蓋范圍是全體社會成員。社會助益制度保障的是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社會保障權等社會經濟權利,而社會經濟權利作為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是每個公民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因而社會助益制度的覆蓋范圍應該是全體社會成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和制度建設的不完善,現實中我國社會助益制度尚未覆蓋全體社會成員。其三,社會助益制度的運作帶有社會性。

二、社會助益制度的功能

1.和諧社會思想的體現功能

和諧社會是指社會的各個層面能夠實現良性的互動,整個社會能夠表現出一種公平、有序的狀態,社會能夠實現協調、健康的發展。我國自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社會問題,其中貧富差距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方式很多,其中之一就是由政府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社會助益制度中的社會保障制度既是公民權利保障制度,也是收入分配調節制度。實現社會公平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是國民收入的一種轉移,一是國家通過收取社會保障費,將其在全國或一定區域內統一安排使用,可以實現不同收入水平的公民、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地區之間的再分配,使得國民收入從高收入者轉移到低收入者,從經濟發達地區轉移到經濟欠發達地區;二是國家用財政收入直接補貼社會保障基金,國家通過這種方式把高收入者交納的稅收轉移給了低收入者。這種對國民收入進行的再分配,體現了和諧社會的思想,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的穩定。再如,社會助益制度中的農村扶貧制度,也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途徑之一。國家通過為農村貧困戶或貧困地區提 供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幫助其脫貧致富,從而縮小城鄉差距。

2.弱勢群體社會歸屬感的體現功能

弱勢群體是社會學、政治學、法學、倫理學、經濟學等學科共同關注的一個問題。弱勢群體主要是指一批收入較低、生活困難,社會資源短缺,在社會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并缺乏相應發展潛能的人群。一般來說構成弱勢群體的個人及家庭生活達不到社會認可的最基本標準,依賴自己的力量無法改變目前的弱勢地位。在我國,目前主要包括城鄉貧困人口、經濟結構調整進程中出現的失業和下崗職工、殘疾人、農民工、部分老齡人口以及少數臨時遭遇災禍的人員等。這些人員有些屬于生理性弱勢群體,如老人、兒童、殘疾人,有些屬于社會性弱勢群體,如經濟結構調整進程中出現的失業和下崗職工、城鄉貧困人口,有些屬于自然性弱勢群體,如遭遇災害的人員。隨著社會化、工業化和市場化的發展,弱勢群體的生存風險也與日俱增。這些社會風險的增加,使弱勢群體的生存安全受到極大的威脅。由于主客觀原因處于困境中的弱勢群體,不僅物質上匱乏,而且心理上也會受到損失。弱勢群體處于經濟上的弱勢地位,而又無力擺脫困境,心里很容易產生被剝奪感,被社會拋棄感,失去社會歸屬感。社會歸屬感,從字面上講,就是歸于、屬于社會的情感,是社會文化心理范疇的概念。這種情感又會影響著人在社會中的行為。失去社會歸屬感的人往往會對社會產生敵對情緒,做出各種的行為,造成社會的不安,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社會助益制度通過對陷入困境的弱勢群體予以貨幣、實物、服務、安置等幫助從而使他們體會到國家和社會的關心和溫暖,體會到做人的尊嚴,消除由于處于弱勢地位造成的心理與社會的隔離,從根本上解決弱勢群體的心理問題。

3.社會政策全球趨同的體現功能

社會政策可以定義為影響公共福利的政策行為。雖然非國家機構也可以有“政策”,但“社會政策”這個一般性的表達方式主要是用來界定與公民福利有關的國家所起的作用。作為政府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任何一個國家都面臨著為其公民提供必要福利和保障的問題。從歷史上看,向具有現代特征的社會福利國家或福利國家發展,始于19世紀下半葉或20世紀初,是對大多數國家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產生的問題的反應。但是福利部門經過一定程序而具有合法性的擴張,則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頭幾十年間進行的。盡管在細節上存在著種種差別,但是就某些政策措施領域來看,可以看出各國之間具有明顯的相似性,其中主要包括勞動保護、社會保障、反貧困以及文生和教育政策。也就是說盡管各國提供福利和保障的內涵、模式、目標等有所不同,但是它們都會面臨同樣的社會問題,都要解決與人類所必需的生存條件相關的問題,例如就業;對個人提供教育和培訓,使其有能力融入社會;醫療;養老;反貧困;照顧和支持無獨立生存能力的人等。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家之間的經濟依賴加強,資本在全球的互動也對社會政策產生了影響,社會政策出現了趨同的傾向。這種傾向表現在各國在社會助益制度領域加強了國家之間的合作,簽訂了相關協議或公約。在勞動保護領域,國際勞工組織制定和通過了一系列公約,如《同酬公約》、《就業政策公約》、《(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促進就業和失業保護公約》、《最低年齡公約》、《勞動行政管理公約》、《(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建筑業安全和衛生公約》、《化學品公約》、《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等。在社會保障領域,國際勞工組織也制定和通過了一系列公約,如《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社會保障)同等待遇公約》、《維護社會保障權利公約》、《(工業)疾病保險公約》、《(農業)疾病保險公約》、《工人(職業病)賠償公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津貼公約》、《殘疾、老年和遺屬津貼公約》、《生育保護公約》等。此外聯合國在這些領域也通過了相關的宣言和公約。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規定:“人作為社會成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等各種權利的實現;此種實現的促成有賴國家措施與國家合作,并當依各國的機構與資源量力而行?!甭摵蠂髸ㄟ^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護的經濟、社會權利主要包括:①工作權;②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③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④人人有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的權利和免于饑餓的基本權利等。參加公約的國家必須按照這些公約履行相應義務,針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定的社會政策必然要以這些公約為基準,呈現出趨同的傾向。作為實現這些社會政策的社會助益制度體現出了社會政策全球趨同的傾向。

三、社會助益制度的法律結構

社會助益制度的法律結構指的是規制社會助益制度的法律規范之間的組合、排列關系。社會助益制度主要包括勞動保護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社會助益制度的法律結構則由規制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結構與規制勞動保護制度的法律結構并列組成。社會助益制度的法律結構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社會助益制度的運作效果。目前我國社會助益制度運作效果并不盡如人意,與社會助益制度的法律結構不夠合理有著直接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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