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1 17:07:4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國際法博士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國際私法;弱者利益保護;婚姻家庭
一、國際私法上的弱者利益保護概述
(一)多層次的弱者含義
法律上的弱者是一種具體人格,是法律在以抽象人格對所有國民實行一體性保護的基礎上,結合現實情況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具有特殊含義。具體到婚姻家庭領域來談弱者更有其特殊性,這由這種關系之特定屬性決定。它不同于市民社會中一般的民事關系,如合同、侵權,而是源自人倫秩序,帶有鮮明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公序良俗屬性,因而在此領域,意思自治的限制、利他的價值取向、強制性規范的運用被視為正當且合理的要求。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弱者一般包括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為保護其利益,我國不同法律均對此做出規定。
國際私法語境下的弱者指國際民事關系中不占優勢,因而法律必須給其額外庇護的當事人。一般說來,國際私法實踐中弱者主要有以下幾類:(1)家庭法中的受監護人、年邁的父母、受收養人、年幼的兒童、扶養權利人;(2)消費者、雇工、投保義務人;(3)產品責任中的被侵權人。這些弱者的產生,或因生理等自然原因,如被監護人相對于監護人;或因經濟力量不平等,如雇工之于老板。
(二)對弱者利益保護的理論基礎
1、政府學意義上的分析
政府和國家的主要任務就是提供基本的社會公正,逐步提高全體民眾,而非一部分人的生活水平。若一個社會中部分成員長期處于弱勢地位而得不到改善,則政府的合法性將受到質疑。因而政府作為公權力的代表,對弱者的態度不應是排斥或憐憫,而是視為一種責任。
2、社會學意義上的分析
人從出生開始就處在整個社會之中,人的存在依賴于周圍社會關系的支撐。每個人都為社會生活做出貢獻,也需獲得其他社會成員的援助。因而關心弱者,是整個社會的責任。并且根據“水桶效應”要想維持社會的穩定繁榮,就要先從弱者來著手,努力提高他們的境遇。
3、倫理學意義上的分析
世界上的“善”――平等、智慧、金錢等――必須公平分派,唯一例外是為了社會弱者的利益。約翰?羅爾斯對弱者進行關懷被總結成以下說法: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前者指每個人應獲得相同待遇;后者指認同在某些領域有差別,但應使其滿足每個人,尤其是境遇最低的人的需求。
4、國際私法學意義上的分析
(1)人權理念的推動。對弱者進行保護恰恰體現了對于人權最深切之關懷,這要求所有法律都能參與其中,國際私法這一部門法也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2)實質正義的要求。經典沖突法規則對不同人同等對待,此種形式正義的做法忽視了不同人間的區別。伴隨著社會理念的進步,沖突法正義受到了挑戰,人們更追求一種實質上的正義與公平,這就要求法在普遍性和例外優待之間尋求平衡,在對普遍性損害最小的情況下,盡量滿足弱者的個性需求。
二、比較法上關于婚姻家庭關系法律適用的規定
(一)關于扶養的法律適用
多數國家法律規范中,親人之間需要相互扶養。2002年《意大利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對因有精神上或者身體上的缺陷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兄弟姐妹有扶養的義務”。體現在沖突法上,對于扶養的法律適用,目前存在下列幾個原則:(1)適用被扶養人屬人法。(2)適用扶養人屬人法。這些國家傾向于認為涉外扶養制度的根本是扶養,采用扶養人屬人法有利于其扶養義務的履行。(3)采用能夠使被扶養人更容易得到扶養的法。其中,第(1)(3)種做法比較直接地表現出對被扶養人利益的保護,而第(2)種做法雖然出發點有所不同,但扶養義務的履行也關系到被扶養人的利益,因而其客觀上也能對被扶養人帶來一定好處。國際條約在這一點上也表明自己之態度,像1793年之海牙《扶養義務條約》145條意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扶養人之利益。
(二)關于監護的法律適用
針對監護的法律適用,目前存在以下方法:(1)適用被監護人屬人法。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認同要從被監護人角度考慮,因此主張采用其屬人法。(2)適用監護人屬人法。阿根廷就有類似規定。(3)采用審判案件的法院或監護機構地的法律。有些國家規定監護的某些方面適用法院或監護機構所在地法律,而有些國家則對此做概括規定。(4)適用有利于被監護人的法律。像1989年的《突尼斯國際私法》之50條就有這樣的規范。可見,對被監護人的利益進行著重保護,是多數國家所考慮到的,只不過采取的方式不同。
(三)關于收養的法律適用
關于收養的效力,有以下立法例:(1)采用收養人屬人法。被收養人一般要到收養人之處與其共同生活,因而采用該國法律,能更好地維護前者之利益。(2)采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共同屬人法。南斯拉夫即為當今世上為數不多采用這一原則的國家。(3)采用控制收養人的婚姻效果的同一個規范。法國、西班牙就有類似規范,夫和妻一起收養,那么就按照控制其婚姻的法律規范。可見在收養領域,各國對被收養人利益的關注遠不及對被扶養人、被監護人的保護更加全面和有力,更沒有直接適用有利于原則的立法,這一點在我國也是如此。但筆者認為在跨國收養中,兒童的劣勢地位是顯而易見的,其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甚至無行為能力人,缺乏對自己人身和財產權利進行保護的能力,因而極易發生誘拐或非法買賣兒童的情況,因而有必要采取對被收養人有利的法律規范來保障其人身和財產權益。
三、我國對婚姻家庭關系中弱者利益保護的立法
(一)我國的立法現狀
《法律適用法》通過以前,我國涉及國際婚姻家庭領域中相關問題的規定主要見諸于《民法通則》、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其解釋里。這些規范基本上組成了婚姻家庭領域沖突規范框架,然而仍存在不足,黃進教授將其概括為“五不”:不系統、不全面、不具體、不明確、不科學。而《法律適用法》很大意義上填充了以前規定的缺陷,并引入許多新制度。具體來說,我國《法律適用法》在婚姻和家庭領域對弱者權利進行保護的理念主要表現在“有利于原則”之運用上。該原則于很多領域均存在一些表現:(1)針對父母子女關系,該法規定,在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情況下,“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除此之外,本條文對弱者進行保護的態度還體現在其不區別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這種規定表現出對后者之關懷。(2)針對扶養,該法規定:“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3)關于監護,該法規定:“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這些都體現了沖突法的進步。
鑒于有利于原則是《法律適用法》特色之一,有必要對其進行詳細闡述。有利于原則體現了特殊的政策,需要司法工作人員于選法過程中通過某種方式達成特定結果,逐漸變成當今受到廣泛認可確立準據法的方法。它有三類具體情況:(1)“有利于保護弱者”,像2006 年的《保加利亞國際私法》第96條即為典型表現。(2)“有利于法律行為形式上有效或者實質上有效”,如1895 年《意大利國際私法改革法》第28 條就體現了有利于婚姻成立的立法政策。(3)“有利于取得、解除某種身份”,像1998年《奧地利國際私法》第87條就表現出這一點。在此我們指的是第一種類型。
(二)立法評價
《法律適用法》的頒布,迎合了國際私法走向單行法的歷史潮流,完成了法律選擇規范的體系化發展,與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更是極大豐富了我國相關制度。[ ]但該法仍有一些不可忽視的缺點。
1、缺乏可操作性。關于扶養的規定(《法律適用法》第29條)不具有可操作性――準據法多且沒有先后順序。這會增大司法人員工作量,因為只有在查明全部法律后才可以做出判決,否則可能發生法律適用的錯誤。同理,本法30條也缺少可操作性。因而在立法過程中,一定要兼顧法律選擇的多樣性和穩定性,不能為了追求前者而失去后者,否則這必然不會是一部成功的法律。
2、未區分情況分別對待。《法律適用法》第29條的“扶養”,因為未作明確限定,學界一直將其解釋為包含父母子女、夫妻、以及其他親屬之間的扶養關系。相比而言,2007年海牙《扶養義務議定書》運用該原則,然而將其僅適用到父母子女之間、父母之外的其他人對21歲以下之人關系,而不涵蓋其他人之間的扶養關系。這種規定將該原則掌握到特定范圍內,似乎更加容易讓人接受。
3、保護對象片面化。為弱者提供特別保護的同時,一些國家考慮到了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趨于平衡對等。 像2002年的德國民法典 18 條就很好地體現了這一點,其規定:“計算扶養費時,將扶養義務人的財產狀況以及扶養權利人的實際需求都納入考慮。”這對我們國家單方向地對弱者保護具有借鑒意義。
4、語義不明。在當前保護弱者的法律規范中,有用語含糊不清的情況。如對于“有利于”的標準并不明確。這需要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司法解釋,用以明確某些不清楚文字的意義。
四、我國婚姻家庭關系中弱者權益保護法律適用制度的完善
(一)將弱者利益保護作為立法司法基本原則
雖然在我國諸多學者著述中,已然將其作為一項原則,但是在國家法律規定中卻未予明確表述,筆者建議在《法律適用法》總則中將國際私法的各項基本原則明確列舉出來,并將對弱者權益給予特別保護的原則也涵蓋其中。鑒于基本原則的總括性作用,如若將保護弱者利益在《法律適用法》中確定為一項基本原則,必然會影響整部法律的價值取向。如此在司法上,這一原則將拓展到所有涉外民事領域,擴大了其適用范圍;并且也可以此為標準,拒絕采用沖突規范指引的卻對弱者不利的法。更重要的是,在法律理念上表現出的對弱者的重視,是弱者地位上升的最突出表現。
(二)以“有利于原則”取代“盲眼規則”
立法中經常適用一方當事人屬人法以維護該方的利益,這雖然體現了保護弱者的思想,但依據該沖突規范指引的實體法也許不符合保護弱者的初衷,而適用其他法律能更好地達到目的。這與經典沖突規范本身忽視實體法內容的缺陷是分不開的。因此,更多的國家放棄了這種看不到結局的“盲眼規則”,轉而使用結果選擇的方式:有利于原則。
筆者建議擴大有利于原則在婚姻家庭領域的適用范圍,將收養等囊括進去,并進一步拓展到繼承、醫療、保險等領域。把其視為一種常用系屬公式,有助司法人員徑直采用對弱者更有益的法律,達到判決一致的結果,同時也有助于實現實質正義,最大限度保護弱者利益。但我們更要注意的是――合理利用有利原則。
(三)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來保護弱者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為各國立法中的基礎和共有的部分,在保護弱者方面同樣能發揮作用,方法是將其視為內國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根據現行立法,其他國家法律的適用結果如果影響了我國的公共利益的,則以我國法律取而代之。可見,我國只利用公共秩序的消極功能,使用的是直接進行限制的立法模式,適用標準比較接近于結果說。因此立法者可對弱者做出列舉,因而當其他國家的法律的適用后果對弱者不利時,則以違背本地公共秩序為由,排除其適用。如此,既能維護弱者利益,又能給予法官足夠的自由裁量權,保證個案的公正合理解決。但是由于公共秩序關系一國最根本的道德、法律理念,扮演著“最后一道安全閥”的角色,因此必須對法官的裁量權予以適當監督,這一手段運用起來也應慎之又慎。
(四)運用直接適用的法來保護弱者
雖然內國規范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概念跟直接適用的法(或稱強制性法律規范)具有極為密切之關系,在功能和作用上也有類似之處,但不宜將兩者混同,因為前者保護的則是未被明文規定的公共利益,而后者保護的是已被規則化、明文規定的公共利益。并且,從涵蓋的范圍來看,公共利益(或稱公共政策)比強制性規則要廣的多,也更模糊得多。前者觸及的是一國根本的法律秩序與基本原則,而后者反映的則是一國某一方面具體的利益。目前我國直接適用的法中,僅規定了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環境安全、金融安全、以及反壟斷反傾銷的情況。如若立法者將對被扶養人、被收養人等的保護也納入到強制性規范之中,必將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我們需要注意,強制規則只能作為一國法律之例外部分,從國際私法之宗旨――促進民商事交往發展出發,我們需要對強制規則的立法進行嚴格的限制,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一國為了單方面增進本國利益,進而無節制增大本國強制規定的運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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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美國,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學院系,體育法教學
1.問題的提出
任何一個部門法的發展都是與其所調整的相關活動的發展密切相連的,體育法也不例外。作為世界上體育運動最為發達的美國來講,其體育法的發展與研究也一直是處在世界的前列,因此研究美國的體育法問題對于我國有關體育法制的建設無疑也具有借鑒的作用。具體在體育法的教學與研究方面,中美兩國由于國情以及具體的社會體制的不同也有一些差別,而且這種差別程度是很大的。目前中國的體育運動正處在不斷發展以及逐漸進行職業體育運動改革的時期,因此研究美國的體育法教學對于我國的體育法制建設人才的培養、法學院教學的改革以及體育運動的發展都會具有一定程度的借鑒作用。
美國國會在1950年正式頒布了《奧林匹克協會組織法》,此后又進行了一些包括體育內容的公共立法和專門的體育立法,并相應地出現了系統化的體育法研究。1972年波士頓大學法學院就設立了專門的體育法課程,并在1978年出版了《體育法》專著,并且從事體育法研究的律師和組織以及刊物也不斷出現。[1]其中馬凱特大學法學院國家體育法研究所分別在1998和1999年之間以及2002年至2003年逐漸進行了兩次有關體育法教學的調查,該調查的目的是了解作為一門學習課程的體育法在美國法學院內部的普及程度。該研究所在1998和1999年之間就作為一門專業學習課程的體育法在全美法學院中的普及程度進行了一次全國范圍的調查,其范圍涉及體育法課程、講授體育法的教授組成、學生組織、體育法學出版物、學生參與有關活動的機會以及其他活動等幾個方面。由于組織者意識到了體育法和娛樂法之間是相互重疊的,2003年的調查涉及到這兩個方面的課程,調查的結果也以這兩個領域為依據,并和1999年的調查結果進行了比較。2002年至2003年之間的調查函件發到了192所美國法學院,共有80 (42%)所法學院就該調查回復了函件,比上次調查復函的116所法學院少了36所。
而之所以要對美國大學法學院體育法教學的情況進行研究,是因為體育法在我國法學界還是一個比較生疏的話題,大多數的法學院系學者并不認同體育法這個學科,而更多的人認為體育法無非是涉及體育的各種法學的一個綜合體,不能稱之為一個學科,故也不能在大學法學院系里面公開授課。體育法在我國大學法學院所得到的這種不公正待遇的結果是大多數人認為體育法是從事體育研究的體育院系學者所關注的話題,體育法的研究在法學界也受到了忽略。而實際情況是對體育法的研究應當結合法律和體育這兩方面的知識,體育院系學者的研究可能側重于體育的角度,作者認為比較恰當的方法應當是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體育問題,也即需要對體育法進行研究。本文對美國大學法學院的體育法教學狀況的介紹就是為了引起國內法學院系對體育法教學和研究的重視,吸引更多的法學者研究、關注體育法問題,這也是與體育運動的日益全球化和商業化的發展密切相關的,也有利于解決我國體育運動發展中所出現的各種問題。
2.美國大學法學院體育法教學調查的具體內容及其前后比較
由美國馬凱特大學法學院美國體育法研究所在2002年9月至2003年5月所進行的一次關于美國大學法學院體育法教學狀況的調查結果已在網上公布。該調查結果表明美國大學法學院的體育法教學又有了很大的發展。
在法學院是否開設體育法(含體育法、娛樂法或混合的體育和娛樂法)課程方面,接受調查的80所法學院中有67所開設了該課程,占總數的84%.而在1999的調查中,116所法學院中有94(81%)所開設了體育法課程。在這四年期間開設體育法課程的學校由81% 上升到了84%,但是其上升的趨勢是很小的。而且該調查還顯示美國法學院協會(AALS)的絕大多數成員都開設了該課程。
在開設的有關體育法課程的具體名稱以及簡要內容方面,在這 67所開設體育法課程的法學院中,63(94%)所法學院開設了體育法課程,8(12%)所開設了娛樂法課程,只有6(9%)所法學院開設的是混合的體育和娛樂法。相較而言,1999的調查顯示只有31(29%)所法學院開設了體育法課程,12(11%)所法學院開設了娛樂法課程,9(9%)所法學院開設了混合的體育和娛樂法課程,而有54(51%)所法學院開設的是兩種以上課程的體育法。該數字表明在這四年期間教授體育法而不是娛樂法的法學院在迅速增長。
至于開設的具體體育法課程,這67所開設體育法課程的法學院總共開了102門體育和娛樂法課,包括88門體育法課程,8門娛樂法課程,6門體育和娛樂法的混合課。其中14(21%)所法學院開設了2門課程,4(4%)所法學院開設了3門以上的課程;德帕爾大學法學院開設了2門體育法和1門混合課程;而馬凱特大學法學院則開了12門體育法課程。也即開設了2門以上的體育法課程的法學院18個,占開設體育法課程的法學院的25%.與此相對的是 1999的調查顯示94所開設體育法的法學院中,77(82%)所開設了1門課程,11(12%)所法學院開了2門,只有2個法學院(馬凱特和圖蘭)開了 3門以上的課程。該對比表明在這四年中許多法學院開始開設更多的有關體育法的課程,也許最大的變化就是開設2門以上體育法課程的法學院的數量在大量增加,更多的屬于美國法學院協會成員的法學院現在開設的是復合多樣的體育法課程。
在娛樂法方面,2003年接受調查的法學院中只有14所法學院開設了娛樂法或包括娛樂法在內的混合法課程,沒有單獨開設娛樂法的法學院,其中 21%的法學院開設了1門娛樂法課。而在1999開設體育法的106所法學院中,75(71%)所法學院專門開設了娛樂法課程,其中12 (11%)所法學院僅僅只開了一門娛樂法,63(60%)所法學院在體育法之外還開了娛樂法,9 (8%)所法學院開設的是體育法和娛樂法的混合課,2(2%)所法學院在體育法之外還開設了1門混合課。另外,2003年的調查顯示講授體育法課程的法學院增長了4%,講授超過1門體育法課程的法學院增長了15%,而純粹講授娛樂法的法學院則下降了50%.
至于體育法的講授者是全職教授還是助理教授,在67所開設了體育法課程的法學院中有全職教授講授體育和娛樂法課程的是32(48%)所,助理教授講授的是24 (36%),其余的11(16%)則是兩者都有。而在1999的調查中,29(27%)所法學院的體育法課程是由全職教授講授的,29(27%)所法學院的課程是由助理教授講授的,由這兩類教授聯合講授的是36(34%)所法學院。這種比較顯示自從1999年起,隨著體育法課程的增加,有更多的法學院是由全職教授來講授體育法課程,全職教授講課的法學院比例從1999年的27%(116所法學院中的29所)上升到了2003年的48%(80所法學院中的 32所),這也證明有更多的法學院已經認識到了體育法在其課程體系中的教育價值。
在法學院為學生提供有關體育法的活動方面,涉及到體育或娛樂法的雜志、學生組織、在體育產業組織工作的機會以及參與體育法模擬法庭的機會等。首先80所法學院中的71(88.75%)所沒有體育或/和娛樂法的雜志或評論,4(5%)出版了一份體育法雜志或評論,3 (3.75%)所法學院創辦的是娛樂法雜志,另有2所法學院出版的是體育和娛樂的混合刊物。其次在這80所法學院中,38 (48%)所法學院設立了一個體育或娛樂法學會,其中11(14%)設立了體育法學會,1(1%)個法學院設立了娛樂法學會,22(27%)所法學院設立了混合的體育和娛樂法學會,另外的42(52%)所法學院沒有成立此類有關體育或娛樂法的學生組織;設立此類學生組織的法學院比例從1999年的45% (116所法學院中的52所)增加到了2003年的55% (80所中的38所),其中專門的體育法組織的比例也從19%上升到了29%,而專注于娛樂法的組織則從12%下降到了3%,混合的體育和娛樂法學生組織的比例也從69%下降到了58%,這也可能表明當前的法學院正在日益以犧牲娛樂法為代價而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體育法方面。再次,在法學院為學生組織涉及體育法的模擬法庭方面,80所講授體育法的法學院中只有13(16%)所向學生提供了組織模擬法庭參加由圖蘭大學法學院舉辦的體育法模擬法庭比賽的機會,而且一個法學院可以派遣兩支以上的隊伍參加比賽。最后,其他的對學生開放的活動包括出席體育法會議或研討會、參加體育法學會或者州律師協會中的體育和娛樂法小組、參與體育法出版物的編輯工作、學習體育法律博士與體育經濟的混合學位(JD/MBA)、獲得與職業體育俱樂部工作人員共同工作的機會等。
3.我國體育法教學與研究之現狀
目前我國體育法的教學主要集中在體育院校以及有關大學的體育院系中。我國許多體育院校和部分院校體育院系都相繼開設了體育法學課程,并編寫了一批教學講義。在各體育院校的研究生培養中,有些是以體育法學為選題完成的研究論文。1999年開始,天津體育學院正式在碩士研究生中設立體育法學專業現又開辦體育法學本科教育。2002年,上海體育學院開始招收體育法學博士研究生。但是遺憾的是,就筆者所知,幾乎絕大多數的中國政法院校和大學的法學院系都沒有開設體育法課程,更不用講招收和培養專門從事體育法研究的碩士和博士研究生了。由此可見我國法學院對體育法的忽視是顯而易見的。而且目前為止除了體育院校教師編寫的幾本體育法教材外,尚無法學院系老師撰寫的有關體育法的教材或專著出版,也沒有一份有關體育法的公開出版物。有關體育法的論文主要是在體育類刊物發表的,在法學類刊物發表的寥寥無幾。
前述情況當然與法學院系里從事體育法的研究人員甚少有關。至于體育法的研究人員,目前在我國也是絕大多數集中在體育院校或綜合性大學的體育系內從事體育學研究的人員,大學法學院里專門從事體育法研究的法學教師幾乎沒有,即使有也大多是跨學科進行研究。譬如2002年11月底在長沙召開的“全國體育法制建設研討會”將體育法學的最近研究成果進行了報告和交流,出席會議的法學院系人員也只有有限的幾位。而由中國政法大學設立的體育法研究中心的成員也大多是從事其他法學和管理學研究的老師組成,專職從事體育法研究的也僅限于該大學體育部的幾位老師。由此可見我國法學院系對體育法普遍不夠重視,忽略了體育法在將來的發展前景。
我國體育法的研討交流主要是由政府組織的,已經舉行的幾次會議都是由國家體育總局結合地方主管體育的政府部門舉行的。譬如1995年以來,專門的體育法學學術會議不是很多。除了一些行政性的體育政策法規工作研討外,1997年原國家體委召開的由實際工作者為主參加的體育法制研討會,涉及了體育法學的有關內容。專門的體育法學學術交流多在一些綜合性的體育學術會議上進行,如第五屆和第六屆全國體育科學大會、體育發展戰略研討會、九運會科學大會、奧運經濟研討會以及國內召開的一些國際性體育學術會議。如六屆體科大,就有14篇體育法學論文入選,有的還進行了主報告。前述2002年11月底,40多名學者云集長沙參加由國家體育總局召開的“全國體育法制建設研討會”,將體育法學的最近研究成果進行了報告和交流。而在我國法學院系除了2004年8月在華僑大學舉行過一次專門的體育法研討會外,其他的都是在出現有關爭議后組織有關法學專家對有關的爭議進行討論,這從形式上來講根本稱不上真正意義上的體育法研討會。
當然,法學院系對體育法普遍不夠重視也與對體育法的某些誤解有關,譬如體育法的性質不清(公法還是私法?程序法還是實體法?)誤導了某些人對體育法的理解;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不健全淡化了對體育法的認識;我國現行的體制問題使得某些人認為我國的體育運動是所謂的政治體育,政府對體育運動的干涉太多、太濫;體育爭議大多數是依靠行政手段解決的,對體育爭議的性質認識不夠清楚;等。即使某些已經開展職業化的體育運動項目的運作也不是完全按照市場化的要求進行的,地方政府、國有企業的涉足使得真正的公平競爭沒有了意義。所有這些(盡管不是全面的)也使得我國體育法的研究相對落后,目前的情況是已跟不上我國體育運動發展的需要。尤其是北京2008奧運會的即將召開需要我們法學院系加大對體育法的宣傳與研究。
4.結束語:中美體育法教學的比較及應采取的對策
由前所述可以看出中美法學院在體育法的教學與研究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與美國體育法的出現已有幾十年的歷史相比,我國的體育法學的研究可以說剛剛起步,法學院系從事體育法的教學和研究的人員寥寥無幾,沒有一份公開出版的體育法刊物,也沒有所謂的體育法社會團體,這與我國體育運動的發展以及法制建設的需要是不相適應的。當然,作為世界上體育運動比較發達的美國,其體育法的發展是與其經濟以及體育運動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因此我們應加大對體育法的研究與投入,在法學院系開設體育法課程,這樣才能跟得上我國體育運動的發展以及與國際體育運動接軌。可喜的是我國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基地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已經培養了兩名專門從事國際體育爭議解決機制研究的博士畢業生,完成了兩篇相關博士論文。
法制建設的經驗也表明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作保障,社會活動某一方面的發展就會受到阻礙。體育運動與體育法之間的相互關系也不例外。因此體育運動的發展也需要我們加大對體育法的教學與研究的投入,積極借鑒和引進國外尤其是美國較為合理和先進的體育法規定,這樣才能少走彎路,不至于落伍太多。
當然,法學院系加大對體育法的教學與研究在短時間內可能改變不了當前我國體育法的主要研究者仍是體育學領域的人員這樣一種事實。如果兩者能夠很好地合作就可以加快我國體育法的教學與研究,這需要有關人員之間的溝通和互補。總之一句話,加大體育法教學與研究的力度是時事所需,是應當的而不是可以的,需要體育院系和法學院系有關研究人員的共同參與和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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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3 Sports Law Survey Results[EM], law.marquette.edu/cgi-bin/site.pl., 2004年2月10日訪問。
[3] 于善旭, 劉靜。 1995年以來我國體育法學研究概述[J]. 浙江體育科學, 2003, (2)。
【關鍵詞】 資產; 無形資產; 智慧; 智慧資產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6)07-0009-08
在無形資產研討中,有學者提出,無形資產將為智慧資產所替代,因為智慧才能創造無形資產。在我國臺灣,把無形資產稱為智慧資產。此問題值得思考,有必要進一步探討。
一、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的界定
(一)無形資產及其特征
1.無形資產的界定
無形資產的界定是確定無形資產的定義。什么是無形資產?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三條指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1 ]《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中指出:“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2 ]
依據《邏輯學》有關概念定義的理論,采用“屬加種差法”,無形資產的定義可以表述如下:無形資產是一定主體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而以文書形式反映其存在,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這里,無形資產定義的“種差”即特點,是沒有實物形態,而以文書形式反映其存在;無形資產定義的“鄰近的屬”概念,是資產(上位概念),資產的外延(范圍)大于外延的無形資產(下位概念)。據此,無形資產的定義是符合《邏輯學》有關概念定義規則的。
2.無形資產的特征[ 3 ]
無形資產特征是抽象反映各種無形資產的共有屬性,即對共有屬性的抽象形成為特征,反映無形資產的根本特征稱為本質特征。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提出:“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不在本準則規范。”[ 4 ]確定無形資產的特征即揭示無形資產的內涵。“內涵”是指一個概念所反映事物的基本屬性的總和。把握無形資產的內涵,既要從無形資產的共同性來分析,又要從無形資產區別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來研究。
根據無形資產的性質,無形資產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無形性,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要依附一定載體的性質。無形資產的無形性是相對于有形資產的有形性而言的,它沒有物質實體,是無形的,看不見、摸不著,但它是主體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一種權利。這是無形資產最明顯的特征,使其功能作用不能在感性上直觀,只能在觀念上反映。無形資產沒有實體,但要依托于一定的實體,如專利、專有技術,是通過專用機器、生產線和工藝設計、廠房等有形資產得以體現,并使其運營更有效益。
(2)資源性,無形資產具有發展經濟特別是發展知識經濟的一種生產資料來源的性質。知識經濟是以智力資源為基礎,而智力資源――人才和知識,是以無形資產的形態成為生產的第一要素,對自然資源進行配置,并開發富有的自然資源。無形資產作為一種資源,是不斷擴張的,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它在企業經營活動過程中,作為必備的條件,與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相結合,以其使用,作用于自然資源,便會驅動經濟的發展和帶來收益。
(3)壟斷性,亦稱無形資產獨占性,為特定主體所占有。無形資產所有人依法享有所有權,排他專有,不容他人侵犯。壟斷性的存在在于無形資產形成的單一性,使之成為“獨家占有”。無形資產差異性大,千差萬別,使用價值多種多樣。一定主體擁有的無形資產,“獨家占有”受到法律、法規、制度的保護,禁止非所有權人無償取得;通過自身的保密、反對不正當競爭法和契約得到保護,維護應有的利益。
(4)高效性,無形資產具有潛在的在一定條件下能實現巨大效益的性質。無形資產以知識產權為主體內容,它的不斷創新性使其具有巨大的潛在效益。無形資產的運用不只在于企業取得一般水平的收益,或取得高于尋常收益,而在于為企業帶來未來超額收益,使潛在的巨大效益變成現實。無形資產功能上的高效性,需要不斷得到發展和提高,能在更大的范圍內和更高的層次上得到充分的運用,以取得更多、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長期性,無形資產所有人能在較長時期內使用的性質。長期性是由無形資產本身能長期使用并獲得預期收益的功能所決定的。它能為企業的經營活動持續地產生經濟效益,而且由一定的主體排他性加以控制。產權性無形資產,有法定的在一年或一個經營周期以上的較長的有效期。無形資產的長期性是相對的,對某種無形資產而言,有其確定的較長時期。就無形資產發展趨勢而言,無形資產的長期性是無限的,如商標和專利始終在不斷地增長。
(6)不確定性,無形資產確認與計量不容易做到全面、正確地確定的性質。無形資產的價值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如無形資產的形成取得成本、使用期間、轉移和出讓、投資回收和預計未來收益等,除有法律規定以外,都難以準確地確定;存在不確定性,但是,不容易不等于不能,根據對無形資產的不同要求,采用相應的措施和方法,也能夠對無形資產進行相應的確認和計量,如對某項無形資產的未來前景進行估計或數量描述。
(二)智慧資產及其特征
1.智慧的真諦
智慧一詞人們并不陌生,如智慧網、智慧樹、智慧島、智慧手機、智慧軟件、智慧城市、智慧城管、智慧農業、智慧旅游、智慧人生、智慧故事等,時常見諸報端,但什么是智慧,卻要多思量。《現代漢語詞典》:“智慧是辨析判斷、發明創造的能力。”[ 5 ]智慧是在認識和實踐中實現的思維。……智慧是對事物認識、辨析、判斷處理和發明創造的能力,較智力的層次為高[ 6 ]。智慧是高等生物所具有的基于神經器官(物質基礎)的一種高級的綜合能力,它包含知識、感知、記憶、理解、聯想、情感、邏輯、辨別、計算、分析、判斷、文化、中庸、包容、決定等多種能力。智慧讓人可以深刻地理解人、事、物、社會、宇宙、現狀、過去、將來,擁有思考、分析、探求真理的能力。與智力不同,智慧表示智力器官的終極功能。智慧使我們作出導致成功的決策,有智慧的人稱為智者[ 7 ]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智慧是一種對事物的認識、辨析、判斷、發明、創造、處理和實踐的高級綜合能力。人的智慧也有程度的差異,取決于思維方式、思維深度和廣度、知識的專深與廣博、經驗積累的多少及把握時機和發展趨勢的準確程度等因素。人的智慧有層次的區別,可分為大智慧、優良智慧和基本智慧(一般智慧)。一般來說,人人都有智慧的潛質,關鍵在于智慧是否得到開發,并在哪些方面得到發揮。人的智慧是相對的,也是可以改變的,在一定條件下,智慧的層次會發生變化。智慧按其內容的作用不同,可以分為創新智慧、發現智慧、規范智慧和改革思維。
人的智慧具有以下特征:(1)智慧是神經系統具有的高級生理機能,能調節和控制、適應環境變化,主動地認識客觀世界,改造客觀世界。有智慧的人是聰明的人。(2)智慧是綜合能力,對事物能及時、靈活、正確地分析、理解、判斷、決策和解決的綜合能力。有智慧的人是有能力的人。(3)智慧是知識體系,專業知識深透,相關知識廣博,熟悉和應用各種知識。有智慧的人是有知識的人。(4)智慧是思維過程,運用多種思維,反復斟酌,審時度勢,深思熟慮,當機立斷。有智慧的人是有頭腦的人。
2.智慧資產的界定
智慧資產已成為企業發展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是企業競爭優勢的源泉,決定著企業的競爭能力。什么是智慧資產還有不同認識。例如:“智慧資產是人工成品具有的顯性知識和個人、社群擁有的隱性知識。”“智慧資產是企業員工個人知識,在研究、實驗、討論中累積,以及公司經驗的轉換并加以實體化的資產。”臺灣學者成樹芬在所著《企業智慧資產管理》[ 8 ]一書中提出: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總體資產可分為會計資產和智慧資產。會計資產是指在傳統會計審計制度下認可的資產,一般分為流動資產與固定資產兩種。智慧資產是指尚未被會計制度承認,但已具備市場價值,具有高知識含量工作經驗的人、環境、制度、技術與知識。智慧資產就其富含知識載體的不同,又分為三種,即人才資產、市場資產和結構資產。綜上所述可見,智慧資產是指具有知識含量并積累工作經驗的人,與環境、制度、技術、知識相結合,產出具備市場價值的、長期發揮作用的一定形態的資產。在這個定義中沒有提出“沒有實物形態”。
3.智慧資產的特征
根據智慧的性質,智慧資產具有以下特征:
(1)形成唯一性。智慧資產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生產實踐、科學實驗和社會實踐中,由主體運用智慧形成的資產,只有人的智慧才能形成資產。例如,長江、黃河的水是自然資源,不是智慧資產。
(2)主體依賴性。智慧資產是主體運用智慧形成的資產,與主體是不可分割的,如企業的專利權,是一定主體通過智慧的運作,取得科研成果后申請取得的,沒有主體智慧的運作是不可能獲得科研成果并獲得專利權的。
(3)形態多樣性。智慧資產表現的形態,有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或精神產品和物質產品。精神產品能夠滿足人的情感、意志、心理、求知等精神生活上的需要,如知識、理論、思想、技術、信息、規則、制度、方法等方面的作品。
(4)成果高質性。智慧資產有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或精神產品和物質產品,一般都是品質較高的產品、精品、優質產品和品牌產品。
(5)效益長期性。智慧資產精神產品和物質產品的高質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相伴的是智慧資產已成為高價值和高效益。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人力資源已上升為四大資源――人力、物力、財力和信息中的第一資源,是人類社會發展長河中最重要的推動力量。
二、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的比較
智慧資產是否能取代無形資產,需要對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在定義、內容和特征等方面進行客觀的比較。
(一)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定義的比較
對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定義的比較如表1所示。
比較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的定義:
相同點是:(1)一定主體擁有或者控制,或一定主體擁有;(2)長期發揮作用;(3)帶來經濟利益,或具備市場價值等。
不同點是:無形資產沒有實物形態,以文書形式反映其存在;智慧資產是由智慧運作所形成的,具有實物形態和沒有實物形態兩種形態的資產。
比較說明:無形資產是以沒有實物形態的“無形”特征為其定名為無形資產,智慧資產是以其形成來源為“智慧”運作定名為智慧資產,并且包含具有實物形態和沒有實物形態(即無形態)兩種資產。這表明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在其上位概念“資產”中,是按不同標志或從不同視角進行的分類。無形資產是資產按其性質,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智慧資產是資產按其形成來源,分為智慧資產和非智慧資產,如存在這種分類,影響對資產的全面認識。
(二)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內容的比較
對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內容的比較如表2所示。
表2中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的內容,是學者研究的觀點,不是主管部門確定的內容,其比較只反映學者在研究中的認識。比較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的內容:
相同點是:專利權(專利),非專利技術(技術應用程序,工藝流程),特許權(經營權),經營秘密(企業管理秘密――制度、規則、戰略、措施、經驗、體制、政策等,企業商務秘密――合同、銷售渠道),大數據(數據庫),品牌,佳譽(聲譽),人力資源(人力資產)等。
不同點是:智慧資產沒有無形資產會計核算類的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和商譽4種,也沒有非會計核算類的發現權、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商號、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6種。
比較說明: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的內容,無形資產≠智慧資產,而是無形資產>智慧資產,即智慧資產沒有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類的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和商譽4種及非會計核算類的發現權、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商號、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6種。無形資產的內容包括智慧資產的全部內容,顯示智慧資產的內容都是無形資產的內容,但不是完整的無形資產內容,即無形資產大于智慧資產。
(三)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特征的比較
對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特征的比較如表3所示。
比較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的特征:
相同點是:高效性或成果高質性,長期性或效益長期性等。
不同點是:無形資產沒有智慧資產的形成唯一性、主體依賴性、形態多樣性;智慧資產沒有無形資產的無形性、資源性、壟斷性、不確定性等特點。
比較說明:(1)無形資產的形成,從原始形成分析,主要是主體的智慧運作的成果,人的創造和發明,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和著作權等,除此之外,還有法權的規定,如特許權、土地使用權和地理標志等;從企業一定時點擁有的無形資產分析,其來源可分為外購無形資產和自創無形資產。這表明無形資產和智慧資產的形成是多元的。(2)智慧資產的形態多樣性,沒有表明有“無形性”特征,是反映智慧資產形態的多樣性,既有實物形態的資產,也有非實物形態的資產。這說明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所包含的內容應該是有區別的,但從表2看,智慧資產的內容都是無形資產的內容,并沒有出現具有實體的資產,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智慧資產的定義、內容和特征之間不完全一致。
三、無形資產≠智慧資產,勿需以智慧資產的稱謂取代無形資產
在無形資產研討會上,有學者提出以智慧資產的稱謂取代無形資產,通過以上對無形資產的定義、內容和特征等方面進行比較說明,無形資產不等同智慧資產,勿需以智慧資產的稱謂取代無形資產。這是因為:
(一)從形式邏輯分析,“智慧資產”的稱謂會使人產生誤解
概念的定義有多種,如語詞定義和實質定義。從形式邏輯分析,智慧資產概念的語詞形式是由智慧和資產兩個詞組成的詞組,對其語詞定義(解釋),智慧資產是主體應用智慧機能的作用所產出的資產。概念的實質定義有內涵和外延(適用范圍),對智慧資產的實質定義,如臺灣學者成樹芬所提出“智慧資產是指尚未被會計制度承認,但已具備市場價值,具有高知識含量工作經驗的人、環境、制度、技術與知識(的資產)”,實質上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由具有高知識含量人的智慧等形成的資產。簡言之,智慧資產是應用智慧產出的資產。從資產的范圍而言,是否只存在智慧資產,在沒有指明智慧資產的內容就是無形資產的情況下,從字面上理解智慧資產,就是智慧的資產,如同智慧名人、智慧名言、智慧話語、智慧作文、智慧數學、智慧采購、智慧能源和智慧農業等一樣,是因為智慧而形成的結果。這樣,“智慧資產”的稱謂會使人產生誤解,誤以為“智慧資產”是因為智慧而形成的全部資產。
什么是資產,2006年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具有以下特征:(1)資產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所形成。資產包括購買、生產、建造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2)資產是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3)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預期會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資產不只是智慧資產,還包括其他資產。對資產怎樣進行分類,從不同的視角采用不同的標準有多種分類,例如:資產按其是否具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資產按其是否有形,分為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資產按其是否具有金融性,分為金融資產與非金融資產。一般是資產按其性質,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在資產層面的分類,根據需要還可以對每類作次級再分類。資產按性質分類如圖1所示。
從圖1不難發現,在資產分類中并沒有“智慧資產”這一類別。若智慧資產就是指無形資產,則資產>智慧資產;若資產按其是否智慧產出,可分為智慧資產和非智慧資產。那么進一步會提出什么是非智慧資產,是否在資產中除了無形資產(智慧資產)之外,其余的都是非智慧資產,如其中的固定資產,難道不是與無形資產一樣也是智慧的成果嗎?有人說,智慧資產實際上是指無形資產,但客觀上不存在沒有知識含量的資產,好像只有智慧資產,這是人們產生的誤解。資產概念是人們對企業客觀現象抽象的理性認識。產出的資產不限于無形資產,應該包括資產的全部內容,即圖1所示,有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實質重于形式,從實質上說,智慧資產是智慧的無形資產就是名副其實的無形資產,以免使人產生誤解,誤以為智慧資產是應用智慧產出的全部資產。
(二)從無形資產國際化分析,“智慧資產”稱謂不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無形資產的核心內容是知識產權,“智慧資產”實指無形資產中的知識產權。從無形資產國際化分析,“智慧資產”不符合相關國際法規中使用“知識產權”的稱謂。
知識產權亦稱智力成果權、精神產權、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所取得的智力成果依照法律享有的權利。(1)知識產權的對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創造活動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亦稱知識產品、知識成果,是人們在物質生產和社會活動過程中,以一定形式表現的、由腦力勞動創造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成果。智力成果包括著作、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和植物新品種等。智力成果是一種精神財富,是一種無形財產。(2)知識產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法律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被稱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亦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是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利,是一種知識財產權。(3)知識產權是與知識有關的一切權利。其中的知識是廣義的知識,包括科技知識、管理知識和經驗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創造性活動中運用這些知識而形成具有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知識產權的具體內容由各國法律所決定,由于各國的法律環境不同使得知識產權的具體范圍也有所不同。
為了促進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各知識產權組織間的合作,“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作品聯盟”的51個成員國,根據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簽訂、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而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該組織于1974年12月成為聯合國16個專門機構之一,總部設在日內瓦,成員國185個國家,管理著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各個方面的24項(16部關于工業產權,7部關于版權,加上《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國際條約。中國于1980年6月3日正式加入該組織。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兩個新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簽訂《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旨在建立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國際公約。該協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現由世界貿易組織管理。該協定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一部分。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2002年6月24日《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其中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指為用于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出租給其他單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 9 ]
上述表明:法律給予保護的是一種創新的程序性的知識,而不是一種智慧,因此知識產權稱謂比智慧產權或者智慧財產權的稱謂要更符合這種含義。顯然,根據國際公約的規定,沒有必要將知識產權改為智慧產權或智慧財產權和將無形資產改為智慧資產。
(三)從現實分析,“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各有特定規定,可并存使用
從現時的實際情況出發分析,使用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的稱謂有其歷史的過程。
“無形資產”一詞根據現有文獻資料,是由美國經濟學家托爾斯坦?本德?凡勃倫(Thorstein Bande Veblen,1857―1929年)19世紀末提出的,他指出:“企業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備實物形態而能為企業提供某種權利或特權的各項資產。”[ 10 ]1922年羅納德出版公司出版的佩頓(Paton)《會計理論――兼論公司會計的若干問題》一書中“第十三章商譽和現行價值”提出了無形資產及其定義,這是佩頓在密歇根大學的博士學位論文。1927年哈特菲爾德(Hatfield)在其《會計學:它的原理與問題》中提出:“無形資產的涵義是指專利權、版權、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譽、商標、專營權以及其他類似的財產。”[ 11 ]著名會計學家楊汝梅1926年12月在美國密歇根大學完成的博士論文《商譽及無形資產》,后經施仁夫譯成中文,于1936年以《無形資產論》為題出版(1993年8月中國財經出版社再版,2009年立信會計出版社再版[ 12 ])。楊汝梅著《無形資產論》是中國人第一本有關無形資產的專著,書中提出無形資產理論與實務、商譽理論與會計核算及與無形資產相關的其他理論問題。在國外,各方面也很重視對無形資產的研究。
在我國,“無形資產”稱謂的使用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當時會計教材和會計雜志上出現了有關無形資產理論與制度的內容。出版與無形資產有關的教材,如1984年婁爾行等編著《現代資本主義企業財務會計》,書中第十章無形資產提出了無形資產概念[ 13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增設了“無形資產”科目,如1980年9月18日財政部頒布《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1989年修改時,重視無形資產而增設了“無形資產”科目。財政部1992年11月30日的《企業會計準則》,第三十一條對什么是無形資產作了界定。現行的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公布修訂和新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就有《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可見,在我國一直在使用“無形資產”概念。
1998年,我國臺灣“經濟部”公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該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掌理下列事項: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1999年,臺灣“經濟部”標準局才正式更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臺灣有:“智慧財產權法”;“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世界發明智慧財產聯盟總會”;“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成樹芬著《企業智慧資產管理》(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周延鵬著《智慧財產――全球營銷獲利圣經》(獨天下雜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周延鵬著《知識產權――全球營銷獲利圣經》(知識產權出版社,2015年2月)等。可見,“智慧資產”是在我國臺灣使用的概念。
以上分析說明,“無形資產”的名稱是國際上通用的稱謂,“智慧資產”名稱是我國臺灣地區具有特定規定的稱謂,無形資產與智慧資產的內容有相同之處,可以并存使用。
四、開發智慧發展無形資產
(一)開發創新無形資產之源:智慧
智慧的神功為人們所稱奇、贊嘆和重視,也為人們帶來事業的發展和財富。智慧資產的提出,為智慧無形資產的發展增添了光明的前景。開發智慧發展無形資產成為無形資產發展的新增長點。
1.無形資產的全面發展需要增強人的智慧
無形資產的全面發展任重道遠,客觀環境復雜,相關聯系交錯,發展水平要求提升,需要增強人的智慧推進無形資產的發展。
人的智慧(智力、智能)不是天生的,人具有形成智慧的基礎是人固有的神經系統生理機能,經后天的開發而具有的智慧,是人基于神經器官(物質基礎)的一種高級綜合能力。
智慧是認識客觀事物,運用知識、經驗和方法,及時、靈活、正確地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智慧表現為人的聰明才智、遠見卓識、足智多謀和集思廣益。“智慧是辨析判斷、發明創造的能力。”與此相關,智力是指人認識、理解客觀事物并運用知識、經驗等解決問題的能力,智能是智慧和能力[ 5 ]。智慧與智力、智能的比較,其定義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可以說,智慧亦稱智力和智能。人的智慧是一種思維活動,它是在感性認識的基礎上,借助概念、判斷和推理,進行分析和綜合上升為理性認識的過程;思維過程是人的頭腦運用存儲的知識、經驗、方法,對外界輸入的反映客體的信息進行分析與綜合、具體與抽象、比較與概括,揭示其本質和規律的過程。思維過程按其性質,分為普通邏輯思維的初級階段和辯證邏輯思維的高級階段。人發揮智慧功能的結果,是經過實踐產出物質產品、知識產品和其他產品。智慧的思維與實踐過程如圖2所示。
圖2表明:開發與增強人的智慧,提高智慧能力,重視智慧實踐,才能促進無形資產的發展。增強人的智慧,需要在學習與實踐中進行開發。
2.在學習與實踐中培育與開發人的智慧
在人、財、物、信息四大資源中,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人才具有智慧的腦力,是發展的基礎條件,可以開發、配置和利用其他資源。對人才的智慧需要培育與開發,才能實現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用盡其能,發揮智慧的最大作用,推動無形資產的發展。
人才智慧的培育與開發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學校培育與開發。人的智慧體現為人要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是德才兼備的人才。在高等學校培養學生的智慧,需要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指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要“堅持德育為先。……堅持能力為重”[ 14 ]。堅持“德育為先”,需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要貫徹到各個方面。堅持“能力為重”,需要著力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學習要刻苦、鉆研,每事問、多思考,勤奮、堅持,學習出智慧,多思出智慧,勤奮出智慧。實踐要理論聯系實際,要認真、踏實、肯干,要科學、合理、有成效,實踐出真知,實踐出智慧。創新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要敢于創新、能創新,創新出成果,創新出智慧。
第二階段,實踐培育與開發。人的智慧是不斷增長與提升的過程,在學校培育與開發智慧的基礎上,還需要繼續在實際工作中培育與開發。實踐是人們在一定歷史條件下,以相關的理論、思想、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為指導,按照確定的目標,改造自然和改造社會的有意識的活動。實踐活動的形式豐富多彩,按其內容的性質分為生產實踐、社會實踐和科學實驗。實踐是一個系統,由實踐主體、實踐客體和實踐手段三要素所構成。在實踐中,各行各業的從業人員,一般都是學一行、愛一行、干一行,“行行出狀元”。在實施信息化的條件下,按照現代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實施規范化工作,在實踐中學習和研究,積累經驗,深化改革,創新理論、模式、制度和方法,在實踐中不斷培育與開發智慧,推動無形資產事業的發展。
(二)智慧創新發展無形資產
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新驅動的全面發展,更需要用智慧創新發展無形資產。展望未來無形資產的發展,從宏觀層面分析,需要重視無形資產的發展戰略和重點發展。
1.制定宏觀無形資產發展戰略
在國家層面和部門、地區層面都需要制定宏觀無形資產戰略。宏觀無形資產戰略是決定無形資產整體各個方面的謀劃。它包括無形資產發展方向、戰略主體、戰略目標、戰略分類、戰略重點和戰略措施等。無形資產的核心是知識產權,無形資產戰略的戰略重點主要是知識產權的戰略重點,包括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促進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培育知識產權文化,專項任務(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和特定領域知識產權)。無形資產總體戰略的實施,有利于提升無形資產開發、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有利于增強無形資產的自主創新能力,有利于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和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
2.全面發展“大無形資產”
基于國家層面的宏觀視角,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對無形資產的認識,從限于企業核算的無形資產,擴大到包括不需要核算的無形資產,即“大無形資產”,全部無形資產按是否規定會計核算,分為規定無形資產會計核算類和不規定無形資產會計核算類兩大類。《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需要會計核算的無形資產,有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6種;不需要會計核算的無形資產,有發現權、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經營秘密、商號、地理標志、大數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品牌、商譽、佳譽(聲譽、美譽、信譽、名譽、榮譽的合稱)、人力資源12種。無形資產兩大類共18種。全面發展和管理“大無形資產”,有利于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3.企業無形資產轉化為財富
企業通過無形資產運營將無形資產轉化為財富。無形資產運營亦稱無形資產營運,是企業旨在提高經濟效益而對所擁有的無形資產采用相應的方法進行轉化和經營的行為。對無形資產的運營按其運營的性質分為無形資產轉化、知識產權貿易、無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融資和擴大名牌市場等形式。無形資產轉化是無形資產形態的變化,將無形性的無形資產轉變成有形性的資產;這種形式主要是科技成果的轉化,將企業所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形成生產某種產品的能力,生產該種產品而對外銷售使企業獲得收益。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貿易是企業通過對無形資產的轉讓、許可或銷售而取得現實收益的行為。知識產權貿易主要包括技術貿易、版權貿易和商標貿易。無形資產投資是投資人以擁有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按有關規定作為投資。無形資產融資是以企業擁有的無形資產,以質押擔保方式取得貸款。擴大名牌市場,發揮“名牌效應”的作用是以名牌為龍頭擴大生產和擴大銷售。企業通過以上形式,將無形資產轉化為財富。
4.創新品牌提升核心競爭力
品牌是具有高水平的,以一定符號表示的知名產品或服務、事項的牌子。品牌具有以下特征:(1)高知名度;(2)高信譽度;(3)高滿意度;(4)高美譽度;(5)高品質;(6)高市場占有率;(7)高覆蓋;(8)高創新能力;(9)高價值;(10)高出口能力;(11)高盈利水平;(12)表象性;(13)特色性;(14)長期性。企業的品牌體現產品或企業的核心價值和核心競爭力,是質量和信譽的保證,驅動著企業的創新發展。基于品牌的巨大作用,企業要竭盡全力分別爭創行業、部門、地區、國家和國際的500強或100強、10強的品牌,為企業的發展闖出一片新天地。品牌具有巨大的價值,企業要創新品牌,提升核心競爭力,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企業品牌產品銷售,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
5.推進無形資產國際化
全球化推動無形資產國際化。無形資產國際化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無形資產主體跨越國界,在國際范圍內的國家之間,通過無形資產領域無形資產活動的交往和溝通,按照國際通行的無形資產規則,對無形資產各種活動的事項進行處理,從而形成相互聯系、相互依存和相互促進的發展過程。無形資產國際化內容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無形資產的理論、實務、管理和法規等方面。推動無形資產國際化相應需要制定無形資產國際化戰略,它要以無形資產核心競爭力為中心,以提升無形資源為競爭的重點,制定和實施無形資產國際化戰略。在無形資產國際化的實際工作中,無形資產國際化是無形資產發展的必然趨勢,同時也要重視無形資產國家化,并要正確處理無形資產國際化與無形資產國家化的辯證關系。推行無形資產國際化有利于提升無形資產國家化,相應推進無形資產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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