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0 16: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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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業;混業經營;分業經營;金融監管
一、我國金融業經營的現狀
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根據入世協議,我國在2006年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 外資銀行和證券公司進入中國市場,搶奪中國金融市場資源。外資金融企業本身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水平,加之其混業經營可以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務,更是增加了外資金融企業的競爭優勢、同時,金融國際化潮流帶來了空前規模的并購潮。在我國,2011年6月28日,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并購深圳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深發展銀行成為中國平安的控股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也和史玉柱為了中國民生銀行的控股權斗的不可開交。由此可以看出,混業經營模式在我國已在悄然進行。
在2012年英國《銀行家》雜志的1000家銀行的最新排名和綜合數據中(見表1-1),前25名銀行中,實行分業經營的銀行只有七家,其中,上榜的四家中國銀行均為分業經營模式,除中國的銀行外,只有三家國外銀行為分業經營。各大以混業經營為主的金融集團通過合并和收購,不僅使自身國際競爭力大為加強,而且能很好的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需要,同時也提高了其技術創新和使用新技術融資的能力。相比之下,我國分業經營體制的銀行不利于合并,大大阻礙了我國金融業的全球化發展。
表1-1 《銀行家》2012年全球25大銀行(一級資本排序)
數據來源:英國《銀行家》雜志2012年
二、我國實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可行性分析
1、法律條件
我國《商業銀行法》雖禁止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但對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和哦你公司形勢進行適度交叉的金融業務并沒有明確禁止性條款?!豆痉ā贰ⅰ渡虡I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都未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也未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與組織體系等內容,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目前在法律上并無障礙。我國可以學習美國,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控股公司的統一管理下各子公司加強協作,實現專業化和多樣化的統一。各大商業銀行在綜合經營商可以在國內實行分業經營的情況下,通過到另一個相對獨立的司法區域收購和控股其他種類的金融子公司,再進入國內市場。
2、市場條件
目前,我國四大國有銀行都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革,成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他們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也會堅固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資本市場的發展日益規范和完善,這是金融業混業經營的一個重要條件。
3、制度條件
從金融機構內部來說,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內控制度,增強自律意識和自我約束機制,為混業經營奠定了基礎。從金融機構外部來說,一個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組成的金融監管體系在逐步建立完善。“三會”按經濟區域對分支機構進行調整,無論從監管方式、監管手段和監管重點,三者都建立了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關系。
三、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風險防范
(1)加強建設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
首先要加強銀行內部建設,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要教育從業人員嚴格按照規章流程辦事,以客戶利益為重。加強對法律法規和相關金融政策的研究和理解,開展合法經營。嚴格內部資金管理,切實加強內部資金的用途管理,同時嚴明紀律對信貸資金和投資銀行業務之間的事后檢驗等風險內控方法來控制風險,做到資金使用全過程都能實施監控。
(二)完善外部監管體系
1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規范金融監管秩序
在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下,中國金融監管還應立足于世界,鼓勵和促進我國金融業增強國際競爭力,將此作為立法的出發點。這要求我們要借鑒國外的先進法律制度的先進的金融監管規則。同時也要注意保護我國的金融利益,不要盲目跟風。
2 規范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現行的信息披露制度這種還存在不透明、不真實和監管漏洞。要進一步從立法上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該公開的信息,規定應披露的基本數據、指標、范圍、世界等,金融機構必須按監管機構的要求及時送報有關報表、報告,并對其信息披露進行審查與評估,同時對各種風險的計算標準予以規定。主要負責人對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負責。
在我國加入WTO后,分業經營的體制受到強有力的沖擊,發展混業經營成為我國金融機構提高綜合競爭力的必然趨勢,也是提高我們金融業整體實力的必要途徑。但是,我們也要在認真充分分析我國的國情,完善市場、法律條件,,提高監管能力,能充分防范和控制混業經營金融風險,各方面條件都能滿足混業經營條件時,才逐步走出分業經營,實現混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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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從社會誠信基礎、監管信息系統、監管重點三個方面論述了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根據國情構建中國特色有效銀行監管框架,從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
一、西方銀行監管模式不斷發展,促進了金觸全球化銀行監管發展
發達國家在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金融危機后,在最近的二十年內,其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體系和市場約束降低了風險并抑制危機的蔓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西方銀行監管模式和體系建立在社會誠信基礎上,強調銀行監管的法治,金融監管是在一系列的市場經濟制度框架之內,同時西方銀行監管都是以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為支撐,擁有先進、高效、安全和功能完善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而且系統內不同部門之間收集信息數據互補性很高,并采用各種復雜數學模型及其統計方法對金融監管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評價,提高了金融監管的效率和準確性。
二、中國銀行業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誠信基礎薄弱
目前我國監管部門所采用的尖端手段要發揮效力,潛在的假設基礎是:被監管機構提供的會計數據、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是準確無誤的,真實地反映了被監管機構的經營業務活動。但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狀況下,社會的誠信基礎薄弱,財務信息真實的前提條件遠未充分具備,使銀行監管機制效力在實踐上很有限。由于目前尚無有效的方法杜絕嚴重的會計作假和信息失真,實際上監管當局也是默然的被動的接受這一前提條件。
(二)監管信息系統存在的嚴重問題
1.缺乏總體規劃。我國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發展由于沒有總體規劃,使得已有的各系統孤立存在,使用的技術手段參差不齊,開發的平臺各種各樣,因此很難使得系統之間的信息共享,形成了一個個監管信息孤立,無法有效的實現整個系統的集成。
2.數據采集的規范性差,真實性得不到有效保證。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數據采集還處于分散的狀態,誰使用誰采集。由于信息是多頭采集,各部門之間沒有進行積極而有效的溝通,因此使得數據在口徑、報送時間不一致使得各系統的信息無法共享,這也很難保證真實性。
3.缺乏科學的分析方法和手段。目前正在運行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是進行簡單的分析處理功能,無法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的評價,使得一些潛在的金融風險無法通過系統發現,金融監管仍停留在監管人員自身素質和直覺判斷。
(三)監管重點不突出
1.重市場準入管理,輕持續性監管。我國銀行業監管過分注重市場準人監管,而風險監管尚處于探索階段,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不足。對當前銀行業普遍開展的“銀證通”、“一柜通”等金融創新如何進行全方位的監管,如何與其它監管部門協調配合,都缺乏深人研究并形成有效的監管制度。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監管幾乎是空白。如,中農信、海發行等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最終都是通過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實現的,這不僅弱化了中央銀行基礎貨幣乘數效應,削弱了市場懲戒約束機制,而且容易形成道德風險,最終會形成較大的經營風險,使得金融機構覺得“大而不倒”,無法確保監管當局監管的有效性。
2.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當前管理當局側重于商業銀行執行法規政策所實施的監管,但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發展,側重于合規性的監管的缺點就不斷暴露,由于這種方法市場靈敏度較低無法全面反映商業銀行的風險。而在風險性監管上存在著風險識別嚴重滯后,無法準確度量銀行風險等問題。隨著我國加人了WTO融人了全球金融的一體化,銀行的業務多樣化,監管的難度急劇擴大,監管部門在對風險、危機的認識和處置嚴重滯后,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監管方法和監管程序以提高監管質量,以盡早地識別銀行財務狀況的惡化和有問題的銀行。只有以全面提高監管當局人員的監管水平為前提,結合中國的國情,銀行監管應以風險監管為主,合規監管為輔。
3.重外部監管,輕內部控制。我國商業銀行一級法人治理機制不健全,特別是國有獨資的商業銀行行政機關色彩濃厚,機構層次過多,從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支行、分理處直到儲蓄所,網點布及全國各地,法人治理半徑小而管理縱深,管理模型呈現垂直型。董事會、監事會無法有效控制下面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商業銀行內控機制有待完善,商業銀行賬務信息管理和賬務處理過于分散,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會計報表生成過于下延。內部稽核機制在現有的技術手段和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體系下無法確保系統內部經營和財務信息準確無誤。商業銀行內部稽核是整個監管機制的基礎。商業銀行不能自律,作為外部監管部門,銀監局對商業銀行監管機制要發揮效力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客觀前提條件。
三、構建中國特色有效銀行監管框架
(一)加快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步伐,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積極推進改革
積極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綜合改革,以市場經濟為導向,以產權制度為改革突破口實行現代企業制度,努力把國有商業銀行辦成真正的銀行,從根本上說,只有取消國有商業銀行的行政級別,國有商業銀行才能實現現代企業制度,只有改革商業銀行的行政級別,才能真正實現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為中心的經營活動。如果商業銀行的機制不改變,實施銀行有效監管、提高監管效率也只是一句空話。
(二)以法人監管為基礎,改革銀行監管運作模式,提高監管效率
金融監管的重心和準則就是對存款人負責,預防金融風險對社會穩定的沖擊,這里的基本準則就是法人監管,其他的監管均為法人監管服務,所有信息都是為法人監管而做。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提高監管效率,也有利于節省人、物、財力。
(三)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在目前體制下,唯有組建存款保險公司,實施存款保險,可以使小金融機構在平等的條件和大型金融機構展開公平競爭,可以有效地解決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困難,從而確保社會穩定。
(四)監管手段的改進與完善:存款利率控制和強化市場紀律
一是將存款利率控制作為資本充足率的輔助監管手段。二是強化市場約束,解決信息不對稱性,保證信息的可靠性、透明度。
論文摘要:本文結合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闡述了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制的完善,探討了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一、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金融風險在本質上是一種引起損失的可能性,具體指的是經濟主體在從事資金融通過程中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監管是指政府及其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及相關金融市場實施的監督管理。
金融監管的產生與金融風險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著密切的聯系,互相影響、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風險使全社會增強了金融風險意識,金融風險又證明了我國金融改革是艱巨且復雜的。同時,金融風險使中央銀行的監管意識大大增強,監管理念不斷更新,在監管意識和手段上有較大進步。通過全過程有效的金融監管,限制了金融機構的盲目擴張、促進金融機構作出合理規劃,對于經營業務及風險度和處理辦法進行充分考慮,以減少風險;對日常業務經營的監管可以規范金融機構業務經營,限制金融機構不必要的冒險。
二、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
(一)銀行監管權責不明確。
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個監管責任和目標明確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充足的、能獨立自主運行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很不健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四大監管機構雖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互相之間仍然存在職責不清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上配合不力,從而降低了整個監管效率。監管機構內部各監管部門之間難以協調,各職能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各自為政,難以統籌安排監管任務,這種做法會使得監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機構進行全面持續的監管。
(二)我國監管理念存在滯后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滯后,例如,在我國有這樣一種普遍觀念,認為金融風險僅僅是金融業內部的問題,其實,金融監管僅是促進金融穩定各項安排的一個組成部分,監管本身不宜絕對保證不出現金融機構倒閉。在缺乏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的外部條件的情況下,金融監管的任務是很難完成的。又如,許多人一提金融監管就等于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責任全部歸于監管機構,而事實上,監管機構更多思考的是整個金融系統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職責是制定金融機構穩健運行的行為準則,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自身內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國監管機構監管執法力度偏弱。
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我國是由一個有兩千多年封建歷史的國家直接過度進入到一個社會主義體制的國家,沒有經歷過資本主義,官本位思想沒有從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國在社會主義建設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業體現的尤為突出,具體表現為我國監管人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不高,在監管過程中不能嚴格依法辦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另外我國有些監管法規不夠清晰明確,導致執法的隨意性很強,我國應加大執法力度,從嚴執法,以法律武器加強金融監管。
三、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監管效率。
國務院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指導下履行央行制定和執行的貨幣政策,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的全部職能。該局將設立專門的貨幣政策委員會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在監管方面,國家金融管理局將從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的角度出發,對各類金融機構和各種金融產品交易進行全面監管。此外國家金融管理局還將設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執行中央銀行對銀行業務的監管職能;將證監會納入國家金融管理局的領導之下,負責對證券業的監督,將保監會納入國家金融管理局的領導之下,負責對保險業的監管。國家金融管理局還可以依據國外監管的成功經驗以及我國具體國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
(二)完善中央銀行法律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法》有其自身的缺點,就是穩定性和靈活性不足。但對《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過來會對其他法律法規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給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賦予了新的內容。首先,在金融服務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正致力于建設現代化支付體系,推動信貸證信體系的建立,努力建設與金融體系相適應的金融基礎設施。其次,在貨幣政策和金融市場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正致力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樹貨幣政策微觀基礎,鼓勵金融產品創新,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最后,在金融穩定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正積極推進金融生態改善,促進對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擊,推動建立金融風險的防范、預警和處置體系。為此,中國人民銀行需要密切參與和關注《企業破產法》、《物權法》、《公司法》、《證券法》、《反洗錢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積極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險法律制度,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設。
注釋:
[關鍵詞] 分業監管統一監管
一、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模式面臨的問題
1.我國現行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不符合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
從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來看,隨著混業經營趨勢的增強,金融業統一監管是基本的趨勢。英國在1986年通過了《1986年金融服務法》,開始進行全面的金融改革,允許銀行兼營證券業務,形成多元化綜合金融企業集團。日本在1998年通過了《金融體系改革一攬子法》,允許各金融機構跨行業經營各種金融業務。美國在1999年通過了《1999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廢止了已實行了60多年之久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滲透,廢除了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與混業經營的趨勢相適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轉向了統一監管模式,1996年以后,澳大利亞、冰島、韓國、英國、日本都開始實行統一監管模式。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化法案》賦予了美聯儲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權力,使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惟一一家聯邦機構,金融統一監管己若隱若現。
2.國內混業經營趨勢的加強使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發生變化
目前,我國己形成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現代化金融體系,金融結構也趨于復雜,金融機構的業務邊界逐漸模糊,分業監管模式的有效性受到嚴重挑戰。混業經營在增強各金融機構競爭力的同時也加劇了金融風險。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頭監管往往不能及時發現風險和有效控制風險,容易導致監管疏漏和監管缺位同時并存。
3.分業監管無法適應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
當前,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模式,比較典型的有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等。二是產業資本控股模式,比較典型的有山東電力集團、海爾集團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淡化了金融業各類業務的嚴格界限,推動了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滲透和融合,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增加了監管的成本。管制是有成本的,直接成本包括維持監管活動的費用,間接成本是被監管行為的執行成本。在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機構對該公司各金融機構存在重復檢查和報告要求,加大了監管活動的成本,也加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執行成本。監管隊伍龐大,監管成本高,監管效率低。
(2)各監管機構信息不能共享,難以溝通和協調。各監管機構直屬國務院,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不存在上下級關系,各監管機構之間彼此獨立行動,信息不能共享,不能綜合評估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國務院實際上成了監管部門的信息匯總處理中心,高層決策部門獲得的是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分業信息,難以獲得各監管機構對該公司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綜合評估和總體判斷。
(3)監管真空。由于各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條塊分割,加之監管目標不完全一樣,金融控股公司不同的業務主體在業務交叉中鉆分業監管的空子,導致監管疏漏。隨著控股公司各金融機構的業務交叉滲透和相互融合,分業監管機構已不能完全覆蓋一些新型的金融機構,一些金融機構還逃避監管,產生“監管套利”行為,游離于法律和監管之外。
4.分業監管模式不利于監管業務多元化的外資金融機構
當前,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外資金融機構實行混業經營,一些銀行集團的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業務雖然是兩塊牌子或兩家機構,但同屬一個集團,可以互通信息、人員、調撥資金,我國分業監管模式難以對其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和逆向操作進行有效監管。
二、統一金融監管的優勢
1.統一金融監管模式順應了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需要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至少參與銀行、證券和保險中兩個以上業務的機構,而且其業務往往跨國經營,這就促使監管當局尋找更有效的途徑有對其進行監管。如果對其采用分業監管,讓入懷疑不能從總體上衡量整個集團的風險;不能確保各分業監管之間沒有縫隙或漏洞;不能根除一些集團內的風險 ;也難于防止集團內某個機構危機和風險的擴散。當然,多個分業監管機構協調工作對金融集團進行監管也是可能的,但統一監管將能通過強制性,更好地保證監管工作的協調和信息共享,更容易堵塞監管漏洞和消除重復監管,也有助于國際監管的合作,因為各國之間只有一個監管聯系,省去了很多麻煩。
2.統一金融監管模式能較好地解決金融機構套利行為
隨著金融混業的發展,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之間的界線日漸模糊,出現了提供類似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卻歸口完全不同的部門監管。由于不同監管部門監管要求的差異,會導致某些被監管者在提供特定服務或產品時具有競爭優勢,從而引發監管套利行為。 如果監管套利行為很普遍的話,各獨立監管機構為避免監管客戶的轉移和流失就會競相減輕監管負擔,從某些方面看這種競爭是有利的,但如果造成原有審慎性監管被削弱的話,卻不容忽視。而統一監管模式能較好地解決上述問題。當然,從金融創新的角度看,適當的監管套利行為應該鼓勵,但應最大限度地降低出現系統性危機的風險。
3.統一金融監管模式更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
監管效率是指由規模經濟帶來監管成本的降低而引發的效率提高。盡管一個監管組織的規模經濟很難以測量,但一般說來,較大規模的組織更有利于勞動力的專業化分工和投入品的集約化應用等。表現在統一監管模式中,就是可以從共享基礎設施、管理,以及輔助設施等方面節約成本,克服分業監管模式中相關的重復建設。另外,對于混業經營的被監管金融機構而言,其面臨單一監管機構,可以節約被重復監管的成本。Hawkeby (2000)認為,將多個分離的監管機構合并為一個機構獲得的規模報酬將會使得執行監管的成本下降成為可能。據Briault (1999, 2001)研究表明,1998年~2002年的四年間FSA每年的預算都在減少。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單一的組織結構簡單的監管機構,更有利他們對監管機構的識別,降低社會公眾識別、求訴的成本。
4.統一金融監管模式增強了監管彈性
從監管法令的角度來看,統一監管模式更具彈性。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為明確各方的責任,就需要對各機構的監管權限和責任進行清晰的、詳盡的界定,但又不可能事先對市場發展做出準確的預期。所以各個獨立的法定監管機構所依據的法令會在其處理特殊問題時留下管理權的不確定性,尤其當新的金融產品或機構出現而最初并沒有在法律中規定時。而在統一監管模式下,只需作原則性和概念性的規定,可以為監管制度的發展提供更大的靈活性。法令的靈活性使監管當局能夠及時、準確地對市場發展或創新做出反應,并有效防范市場風險。此外,法令的不完備使得分業監管機構的監管領域存在著不可避免的交叉和漏洞,這樣各自的監管目標和責任不明確或不一致會造成各監管機構間的沖突。不過,即使各監管機構能有效的承擔各自的監管責任,但匯總起來未必能達到和諧一致的監管效果,在這種情況下,統一監管模式就有明顯的優勢。
5.統一金融監管模式能較好的改善職責
分業監管模式下,在職責和權限上各監管機構可能存在重疊,因此,監管者之間有可能相互推諉責任,很難讓其中一個機構對出現的問題負責。而統一監管由于其管理結構單一,對于政府官員、產業界和公眾來說,除了這個監管機構外,沒有其他機構對金融監管事務負責了。
三、金融監管模式變革的路徑選擇
統一監管的最終實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根據國內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分兩個階段最終實施。
第一階段,即現階段。目前由于我國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基本上處于合作階段,跨行業的金融產品比較少,因此,跨行業的監管問題較少且相對簡單。當前的任務主要是對國內日益發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體系。據此,構建我國雙層的金融監管體系(見圖1)。建立國務院直屬的國家金融監管局,由其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實施整體的綜合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有其獨立的組織體系與行政設置,其功能主要在于加強統一監管,增進信息溝通,提高綜合監管能力,防止監管漏洞。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依舊按照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金融控股公司各相關子公司業務實施專業化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有權對上述分業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通過建立這種雙層的金融監管模式,一方面可以確保在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實施有效的分業監管,另一方面在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監管職能部門后,不僅能夠使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在協調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上形成制度化,而且又有利于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總部的監管,尤其是對其各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以及財務狀況實施重點監管,將金融控股公司蘊藏的風險盡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通過上述組織設計,應可有效解決我國在向混業經營轉變過程中混業和分業經營行為并存而引發的監管難題。
第二個階段,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機構主要的組織形式時,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成為國家金融監管局的內部分支部門,由此,國家金融監管局將成為我國惟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國家金融監管局負責對金融控股集團公司進行監控,其下設置的各個金融行業的監管部門負責對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旗下各分業經營公司的監控,這樣,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成本和協調成本都大大降低,提高了對金融業的監管效率。 (見圖2)
依據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按“二步走”設想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加以變革,最終實現統一金融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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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虞群娥:論全球金融監管模式變革與我國監管模式選擇.財貿經濟,2002(6)
論文摘要:農村金融已成為我國整體金融系統的瓶頸,具有不同于城市商業金融的特質,尤其在目前農村金融改革進程中,為了構建健全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充分競爭,滿足農村金融有效需求,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強化農村金融監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的現實國情和城鄉二元分化經濟結構的長期制約,使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嚴重滯后,決定了現階段農村金融經營成本高、風險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農村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低下、虧損嚴重、資本嚴重不足、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使得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成為整個金融體系的瓶頸和“短板”。農村金融的監管無論在理念、對象、內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體金融或者商業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農村金融供給不足,有效競爭不充分,農村金融機構功能錯位,農村資金回流,農民融資困難等問題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體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有效競爭,滿足農村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相對寬松的準入政策、過于復雜的農村金融局面以及難以對農村、農業經濟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來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穩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法理基礎
格萊珉銀行創立者·尤努斯認為,金融權利如同人們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權利一樣,也是一種人權,也是一種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法哲學研究中的人權理論將其劃分為應有的人權、法律上的人權和現實中的人權三個層次,農民的金融權益便屬于應有人權的范疇,不僅可以從社會公平正義理論、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等角度得以證成,而且可以通過對其在現實中的享有和實現來評價和檢驗一國金融法律的質量和狀況。首先,包括金融融資、獲得農業保險、參與并實現合作金融等各項權利的農民金融權益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正式的確認和肯定;其次,無論進行融資、獲得農業保險抑或參與合作金融,都需要在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對農民金融權益的關注和保護,決定著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價值目標和基本理念的轉化。因此,可以說,從法學的層面上,運用權利理論對農民的金融權益狀況、原因和保護進行權利理論上的分析和論證,從而在制度層面上尋求法律的保障,是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核心。
二、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
1.我國農村金融監管資源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F有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格局具有諸多方面的缺陷。具體到農村金融體系,目前主要的監管機構為銀監會,而且地方銀監分局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屬地監管機構。但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具有機構小鏈條長的特點,絕大多數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都設在縣(市)及鄉(鎮)和行政村,在其轄區內只設有監管辦事處,這些辦事處并不具有獨立的監管主體資格,而且一般僅有3—5人的監管人員,應對轄區內原有的農村金融機構已是困難,再加上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大量出現以及大型商業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參與,監管資源更是難以為繼。
2.監管體系混亂,非正規農村金融游離于監管之外:(1)傳統商業性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監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也由銀監會監管,但其在資產規模、市場定位、資金運作、員工構成、貸款審批和組織結構等方面均與傳統金融機構存在重大差別,難以根據一元化的監管體系進行簡單處理;(2)農村信用社的監管比照《商業銀行法》執行,監管責任由銀監會和地方政府共同擔當,其效力通過縣聯社—省聯社的模式由聯社體制來貫徹,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聯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層社的公司治理之間沖突加劇;(3)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無需接受銀監會的審慎監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試點,實際情況是,由省金融辦把試點的權限再次下放到縣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的則為當地工商局;(4)合會、私人錢莊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應的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總體存在較大風險。
3.金融改革以及監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強制性手段,忽視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內生性培育。上個世紀80年代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軌跡即可說明這一問題,而我國農信社的改革過程仍然忽視農村金融市場的內生力量,未能給農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創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間,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臺一攬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執行的方式,使得農信社的合作金融機制完全未能體現農民的自主參與意愿。
4.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督約束機制缺失。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控制體系應由三個系統構成:市場約束條件下的外部銀行、證券、保險風險監控系統、被監督金融機構自身內控系統與社會監督體系。但我國農村金融監管體系除前述已經論及的外部監管系統缺陷外,其內部治理、控制和行業自律等監督體系均存在缺失。
三、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借鑒
構建完備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良性運作、農村金融市場的規范發展和農村社會經濟的促進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發達農村金融體系的國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
1.美國以農業部為政府監管主體,輔以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內部治理結構控制以及農業保險的監管協調機制。美國的農村金融體系主要由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以及農業保險體系組成。其中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均隸屬于美國農業部管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則采取了不同于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專門設立了比較健全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包括監管機構、行業自律協會、資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險集團,這四種機構及其附屬機構各自獨立、職能各異。在美國,各種信用社協會或合作金融多達幾十個,這些行業協會從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為規范,進行自律管理。美國聯邦政府對農村金融的存款統一實行強制保險,具體業務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經營的儲蓄協會保險基金承擔,并承擔對投保金融組織的監督。
2.法國“半官半民”體制模式。法國的農村金融體制是從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對較為穩定。法國的農業合作金融體系主要由國家農業信貸銀行、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信貸合作社三級構成。其中地方信貸合作社是基層組織,直接由個人成員和集體成員入股組成,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則由地方農業信貸合作社組成,同時以國家的政策性銀行——國家農業信貸銀行作為合作金融的中央機構,對合作金融的運作提供最后的保證。1945年,省級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組成了全國農業信貸聯合會,作為省級農業信貸銀行在國家一級的代表,參與決定農業信貸政策。除此之外,法國的農業保險體制也相當發達,并與農村金融組織結構相對應地設置了三個層面的農業互助保險機構。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協調機制。在日本,對農村金融實施雙重監管:一是政府金融監管廳,對各種金融機構實施監管,以實現整體風險調控;二是全國和地方農林水產部門配合金融監管廳對農村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包括農林水產省下設金融科對農林中央金庫的監管,農林水產省在六個大區設置農政局對轄區內縣信聯的監管,以及都、道、府、縣農政部對轄區內農協合作金融部的監管。另外,為了保證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運行,日本還設立了農村信用保險制度、臨時性資金調劑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組織共同出資的存款保險制度、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和農業信用保證保險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現行農村金融監管法律的構想
1.針對農村金融的特質,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監管體系。我國的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實踐,總是將農村金融機構當作一般的金融機構看待,僅僅要求投入金融資源,沒有足夠認識到農業作為產業的獨特性和由此產生的城市和農村金融之間的顯著差別。實際上,農村金融要與國家的產業政策緊密結合,其本質主要是貼近農民,而不是貼近金融機構。作為城市金融監管首要主體的銀監會,在農村金融監管中具有監管資源不足,難以貼近農村、不了解農村金融現實需求,與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村政策之間不具有順暢的溝通、交流機制,極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監管局面。借鑒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監管經驗,我們應當以農業部為主導,同時厘清農村政策性金融的設置目標和宗旨,在農村政策性金融和農業部之間建立順暢的國家產業政策的表達和執行機制,并通過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導向、補充和支持等作用,構建農村金融的政府監管體系。同時可以在財政部的政策支持、財政補貼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建立輔助機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業公會,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我國于2005年底成立中國銀行業協會農村金融工作委員會,應當引導協會發揮職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聯系機制和管理辦法,完善同業公約及規章,將那些監管部門不宜管,而被監管機構又需要的工作,盡量交由協會負責,實現行業協會自律管理與國家監管機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
3.注重農村金融主體的內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農村金融本土力量。內控制度建設是建立有效監管體制的關鍵,也是有效監管的基礎。農村金融監管中內部治理的作用集中體現在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中,基層合作金融組織中自愿入股的成員通過完善的治理結構,形成、表達并且實現自己的意愿,同時,由于基層成員是最為貼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資狀況的主體,使得對于資金發放、運用以及貸款的回收等事項具有最為直接和靈活實用的監督管理作用。另外,就農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發展方式而言,應該是把選擇權交給農民,通過反復的實踐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貸模式和本土金融組織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滿足當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一是針對農村金融監管進行理性立法,設立可以作為農村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二是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機制,將已在農村廣泛存在的非正規金融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減少非正規金融活動對農村金融監管的消減效應;三是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實現農業保險的支農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及金融機構的破產制度,完善農村金融的市場退出機制,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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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論文)題目:利率市場化條件下的金融風險管理
課題綜述 主要研究新時期利率市場化進程中我國金融風險的管控問題
一、研究背景和必要性
利率市場化是指通過市場和價值規律機制,在某一時點上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利率運行機制,它是價值規律作用的結果,它一直是中國金融界長期關注的熱點問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目的是提高金融市場資本配置的效率, 促進經濟增長。一直以來,各國都對利率實行嚴格管制,但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 在各國實施金融抑制政策、石油危機導致世界性的通貨膨脹、固定匯率制崩潰、以及金融創新的飛速發展的背景之下,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漸顯現,利率市場化開始成為世界性潮流。西方國家如美國和日本,分別于1986年和1994年全面實現了利率市場化,許多發展中國家也掀起了利率市場化的。在現代經濟中,市場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通過貨幣來表現,貨幣流向引導資源的流向。我國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經濟實物系統的絕大部分商品和勞務價格已經由市場決定,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已經大大提高,人民因此享受了比改革前多得多的福利。1996年隨著中國放開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終于邁開了步伐,但是貨幣資金的價格即利率的形成機制雖然近幾年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總體上遠遠不如商品和勞務價格具有競爭性,因而由資金引導的資源配置效率仍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資金的利用效率還有待提高,經濟增長的潛力還有待發揮。經濟運行的實物系統與貨幣系統之間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在實物系統價格絕大部分已經實現市場化的條件下,貨幣系統的資金價格即利率客觀上也有了市場化的需要。利率市場化是經濟市場化的必然要求,是我國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的必經之路。
加入WTO后,我們就要按國際通行規則管理經濟,雖然對中國金融市場我們仍然可以實行一定的利率管制,但外資金融機構大量涌入中國金融市場,帶來了大量新的經營方式和新的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工具,大大增加了我國貨幣和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難度,很有可能我們會在與其的市場博弈中非常被動地接受變相的市場利率化,即接受市場利率實際上、某種程度已經自由化的現實。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如果我們對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利率仍然管制過于嚴格,中資金融機構過于缺乏在利率市場化環境中進行競爭的經驗,其結果可能會使他們在未來激烈的競爭中處于某種劣勢,這顯然對我國非常不利。
二、利率市場化下各金融主體的風險淺析
1、利率放開加劇各金融機構的同業競爭風險:由于我國市場化程度遠不及發達國家水平,利率管理的法規制度有待進一步詳盡和規范,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手段還需進一步完善,管理層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博弈磨合尚處于初期水平,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基本上占據著壟斷地位,在這種情況下,放開存款利率有可能造成博弈論上的高利率納什均衡一誰降低利率誰就吃虧,其結果只能是使長期受到抑制的利率出現大幅上揚,這就必然會導致過度競爭和中小存款機構退出市場。利率市場化使得銀行能夠合法的利用價格武器去爭取生存及發展的空間,而價格競爭將會導致存款利率水平的非理性升高,如果缺少金融風險的相應控制措施,而只是缺乏遠見一味追求眼前收益,存款利率的升高就會形成金融機構間的無差別價格戰,必將對資產規模較小的中小金融機構帶來巨大沖擊。
2、利差收窄增加金融機構的盈利風險:與當前的利率水平相比,利率市場化后,存貸款利率差將成縮小趨勢。同業競爭的加劇,一方面在爭奪儲蓄資源的過程中,存款利率將存在逐步提高的壓力;另一方面,對優質貸款資源的爭奪,可能使銀行不得不降低其貸款利率,從而便利率差縮小,令銀行的利潤空間變窄。如美國 1986-1990年的存貸款平均利差比1980-1985年期間減少了54個基點(美國1986年完成利率市場化改革);日本1994年平均存貸款利差比1984年下降82個基點(日本1994年完成利率市場化改革);韓國的存貸款利差從改革初期的4個百分點下降到改革后期的不足3個百分點。整體看,利率市場化改革后利差一般會減小0.5%-1%。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的金融產品相對單一,利息收入一般要占總營業收入很大一部分,在我國銀行收益總額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對于中小金融機構來說,由于服務功能不夠完善,金融產品體系尚不健全,手續費收入和其他非利息收入所占比例相對偏小,利息收入甚至占總營業收入的85%-90%以上。利率市場化后利差的不斷收窄,將給中小金融機構收益帶來巨大影響并成為制約自身發展的關鍵因素。
3、利率波動增加金融機構的管理風險: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利率與其他經濟變量相互影響的力度將增加,利率波動的幅度和頻率都將加大。經濟的過熱或低迷、貨幣資金的供求變化、貨幣購買力的變化、匯率制度的改革、人民幣升值壓力、國際游資的沖擊等,都會引起利率的波動。由于商業銀行的利息收入與支出取決于資產和負債的數額、結構和期限,在利率波動頻繁的情況下,如果商業銀行資產與負債的期限結構不對稱,或者資產與負債的利差波動不同步時,就會產生利率收益風險。利率變動越頻繁,利率風險管理的難度也越大,這給商業銀行的即時反應能力和資產定價能力提出了挑戰,不僅要考慮利率波動對自身頭寸和流動性的影響,也要考慮利率風險對經營策略的影響。目前,我國各金融機構利率風險的管理手段和技術都相對落后,科學應對頻繁的利率波動尚具有較大難度。
4、利率逆向選擇增加金融機構的潛在信用風險:金融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由此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將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而表現得日益明顯。如果提高利率,將篩選掉低風險項目的借款人,令信貸資金大量流人高風險行業,結果將提高信貸市場的平均風險。一方面,貸款利率上升逆向激勵了高風險者的貸款需求,而擠出了正常利率水平的合格貸款者需求者,這就必然會導致逆向選擇風險。利率市場化后,對信貸資金投向的管制將會大大放松,銀行為換取高額回報,可能將大量信貸資金投入高風險高收益的股市和房地產市場,令其資產價格迅速膨脹,從而導致實體經濟泡沫化,最終形成不良信貸資產。另一方面,企業高利率借款,蘊含著道德風險。利率市場化后金融機構將根據風險加成的原則對貸款利率進行定價。近年來我國銀行出現惜貸現象,其主要原因在于企業效益不好,貸款風險過大,而在利率管制條件下,貸款的高風險并不能帶來相應的高收益,所以銀行不愿意冒險。但放開利率后,銀行有可能去冒高風險以獲得高收益,而有些效益不好或信用不良的企業也有可能利用銀行這種極端趨利心理申請高利率貸款,這就可能導致銀行不良資產的進一步增加。
5、利率變動增加金融機構的客戶選擇性風險: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許多存貸款業務,比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可提前償還的工商貸款等,都具有期權特征。名義利率的變動往往會使人們產生一種利率幻覺,而不管實際利率是正的還是負的。以存款為例,當利率上升時,存款客戶可能提取未到期存款,然后,再以新的較高利率轉存,從而降低銀行的凈利息收入;而當利率下降時,貸款客戶可能提前還貸,再重新申請貸款,存款客戶也有可能提前支取存款并轉向于其他比較收益更高的投資方向,如債券、股票等。無論利率上升還是下降,只要這種變動幅度存在,金融機構就會面臨客戶不同程度的選擇權風險。利率市場化后,利率的頻繁波動令選擇權風險進一步加劇,從而嚴重影響金融機構資金的流動性與穩定性。
三、文獻綜述
黃達認為(2002),利率市場化是指把利率決定權交給市場,由市場資金供求狀況決定市場利率,市場主體可以在市場利率的基礎上,根據不同金融交易各自的特點自主決定利率。同時,利率市場化并不排除國家的宏觀問接調控,即政府可以利用經濟手段在市場上間接影響資金供求狀況從而影響利率水平。因此,利率市場化的內涵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金融交易主體有利率決定權;(二)利率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由市場自發選擇;(三)同拆借利率和短期國債利率將成為市場利率的基本指針;(四)中央銀行享有間接影響金融資產利率的權力。
薛寶莉認為(2003),通過對國外推行利率市場化的過程進行分析,實現利率市場化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提高金融監管體系的調控水平和監管能力,(二)造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利率管制放開后,宏觀經濟環境是引起利率水平異常波動的最重要因素,它對利率水平的影響是通過銀行和企業來進行的。 (三)善企業的經營機制。利率作用的實現,要求金融機構和般企業對利率杠桿做出靈敏反映,快速調整,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四)培育完善的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的過程是培育金融市場由低水平向高水平、由簡單形態向復雜形態轉化的過程,完成了這個過程,就實現了利率的市場化。
王中格認為(2009),企業作為利率市場化的微觀基礎,其對利率信號的敏感度和受資金價格的約束性,是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關鍵。利率市場化對企業的影響:(一)企業議價能力有所增強,(二)利率市場化強化企業貸款期限短期化趨勢,(三)利率市場化使企業融資靈活性增強,(四)利率市場化使企業資金管理意識增強。因此,利率市場化對我國企業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利率市場化是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的要求。
張華認為(2010),目前,中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債券回購利率、票據市場轉貼現利率、國債與政策性金融發行利率和二級市場的利率都已經完全實現了市場化。但是還有一部分金融資產的利率還是在中央銀行的控制下。所以,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還存在一定的制約因素。這些制約因素是:(一)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二)商業銀行管理機制建設滯后,(三)企業對利率缺乏敏感性,(四)社會信用缺失,(五)金融監管機制不健全。
熊芳(2005)根據了國外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成功經驗總結了一些對我國利率市場化的改革的啟示。第一,在利率市場化環境下金融交易的其他相關配套機制尚未健全之前,對利率仍要實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第二,加強銀行對利率風險的管理。銀行可積極運用各種衍生金融工具,如利率期貨、利率期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和利率上下限等業務,在規避風險的同時,減少資產價格變動對銀行流動性的影響。第三,建立健全符合監管要求的金融安全網,建立健全科學嚴格的監管體系。要建立健全嚴格而科學的監管體系。并且由政府建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和最后貸款制度,將有助于防范一家銀行倒閉后,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眾多存戶擠兌,致使許多銀行發生連鎖倒閉的系統風險的出現。
陳向陽等認為(2007),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一)我國的利率傳導機制欠缺。(二)利率市場化的條件及其重要組成部分尚不完善。(三)我國尚未形成健全發達的金融市場。(四)我國國有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市場主體。(五)我國的金融監管不夠健全:首先,金融監管成本過高,效率偏低;其次,監管機構內部關系混亂,缺乏有效的協調;最后,對金融監管的立法未到位,導致無法可依,監管機構執行力度不大或不到位,令違規現象屢屢發生。
顧寧和黃麗萍(2007)對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風險提出了一些建議。第一,要進一步培育和發展金融市場,我們要建立品種齊全、結構合理的融資工具體系;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金融市場主體要充分而富有競爭意識。最后要建立以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為特色的監管體制。第二,積極推進商業銀行經營體制改革,提高商業銀行成熟度,我國的商業銀行必須盡快學會自主定價。第三,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步伐,利率市場化改革要求企業的融資行為建立在健全的融資體制基礎上,并有較高的投資利率彈性。第四,確定基準利率,逐步建立健全中央銀行利率調控體系利率市場化意味著中央銀行放棄對利率的直接管制,中央銀行只能通過問接手段影響或調控銀行利率或市場利率,實現利率的平穩運行。第五,轉變金融監管方式,加強監管的有效性。
曠煜等認為(2010),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調整金融機構的職能定位,強化金融系統的競爭格局;(二)金融市場結構的合理化和發展壯大;(三)進一步改進商業銀行體系;(四)調整和改善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提高貨幣政策實施的有效性。
徐彩認為(2010),就目前情況看, 我國尚未完全實現利率市場化, 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尚且存在制約因素。穩步加快利率市場化的步伐, 已成為我國金融業的重要任務。(一)進一步發展和完善金融市場。(二)加強金融監管, 提高監管水平。(三)規范利率運作主體的市場化行為:首先, 提高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其次, 造就一個完全市場化的商業銀行體系;最后, 提高企業和居民的金融意識。
安駿麟認為(2010),利率市場化改革應該應該從以下幾點繼續推行:(一)繼續堅持漸進式的改革方式。要為利率市場化創造條件,不論是宏觀還是微觀上我們都必須以漸進式的改革方式核心。(二)建立充分的競爭市場和強化金融監督。若金融監管不嚴,因為政府保護,銀行就會因不必承擔相應成本而從事高風險貸款。這一來直接導致銀行體系風險上升。(三)完善金融機構配套機制。利率市場化就是市場取代貨幣成為利率定價主體,這個改革的成敗更多是取決于金融機構自身定價體系的建立。(四)加速企業市場化。利率市場化真正目的是要讓經濟活動能夠提供一個準確的調整指標和信號。
主要擬解決的問題及采用的研究方法
1、介紹利率市場化的背景及內容,分析我國利率市場化下的面臨的金融風險的現狀;
2、分析我國利率市場化下各大金融機構風險評價、管理目標、管控舉措
3、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提出切實可行性的風險管理措施;
五、研究方法
1、文獻分析法:通過對中國學術期刊網、萬方數據資源系統等中文數據庫及外文數據庫的檢索,收集有關資料,并對收集到的材料進行歸納分析,為論文作鋪墊。
2、案例分析法:通過案例來說明層次分析法在電子商務B2B行業網站評價中的具體應用,以及電子商務B2B行業網站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起止時間 任務安排
12月20日1月5日 學生選題
4月15日 4月21日 撰寫開題報告
4月22日5月12日 論文一稿
5月13日5月19日 中期檢查
5月20日5月26日 論文二稿
5月27日6月9日 論文三稿
[關鍵詞]次貸危機 外資銀行 監管 法律問題
一、外資銀行監管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市場準入方面,首先,立法體例上,我國未形成統一、協調的商業銀行市場準入規制,對內外資銀行進行了區分規定,這種雙軌制體例不利于實現國民待遇;準入形式上,我國外資銀行大部分以分支行形式設立,這種較為單一的形式不利于我國銀行業穩定發展;其次,準入條件上,我國僅在《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有9項關于設立外資銀行時需遵守的審慎性條件,但與發達國家比,銀行監管機構仍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權;業務準入方面,我國采取了全部或部分的列舉式方法來規定,其余業務的經營,都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或銀監會批準,降低了金融服務創新積極性。
市場運營方面,首先,監管體制的規定不明確。我國實行分業監管,銀監會是主要監管機構,但外資銀行母國總行大多為實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可通過不同分支機構之間實現混業經營,這就體現了混業監管的必要性。我國還未出臺協調金融監管機構的相應法律規范,在監管任務協調、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問題;在發生監管爭議時如何解決也沒有規定,有礙于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的有序開展。其次,外資銀行監管內容上偏重于合規性監管上,而對于日常經營風險和市場退出風險方面的監管力度不夠;監管檢查手段上,缺乏預防性事前和事中檢查,僅停留在事后檢查上,過于滯后。
市場退出方面,首先,缺乏統一的配套清算制度,我國有關外資銀行的配套清算制度分散在《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公司法》中,未形成系統性規范,因各種法規標準不一,使得執行清算程序時較為復雜;其次,缺乏保護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措施。我國一直以來存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但因無法律具體規定,相關利益主體間的權利義務不清晰,在危機發生后,無統一的處理方式,造成對問題銀行的處理隨意性很大;同時因信用問題,也削弱了中小銀行與大銀行之間的競爭,有國家信用做保證的銀行就會得到更多存款人的青睞。再者,我國對外資銀行采用的破產原則是相對地域性原則,即破產效力原則上只及于中國境內財產,依實際情況也可賦予其域外效力,但這種原則明顯與外資銀行母國普遍性破產原則相沖突。
二、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意見
市場準入方面,首先,立法體例上,應構建合理,協調的立法體例??梢越梃b德國、日本等國家經驗,修改《商業銀行法》,設立外資銀行專門一編,將內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做出統一規定,有助于形成統一的商業銀行管理機制,降低監管成本。其次,準入形式上,可采取積極導向手段,轉變為分行、子行、合資銀行等多種形式并存局面;準入條件上,應把市場準入標準的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實施動態監管。
市場運營方面,首先,主管機關方面,應協調好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監管職能,并將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監管協調起來,建立各監管部門信息共享、快速聯動的反應機制,提高監管行為的靈活性。其次,監管檢查方面,現場檢查中,應實地查看外資銀行的運營狀況,注意發現外資銀行是否已具有潛在經營風險,做好事前檢查;在非現場檢查中,應建立完善的報表上報和分析制度,保證對整個銀行運營情況判斷的準確性,并應建立追蹤制度,對于要求整改的問題看是否已經做了修正。
市場退出方面,首先,應建立統一配套清算制度,將各個法律、法規中有關清算的事宜進行整理,簡化執行程序。其次,應建立符合實際的存款保險制度。投保方式上可區分外資銀行是否有中國法人資格,有法人資格的可強制入險。而對于外國銀行分行、代表處等,應依其母國法律而定,若在其母國已采取強制保險,則在我國可自愿加入,反之則應強制入險;設立統一的存款保險機構,并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多項職能。再者,應完善外資銀行的破產制度。在破產程序的基本原則上,我國應原則上實行地域性原則,但若與母國間依據對等互惠的原則可以相互承認其破產判決或裁定的域外效力的,可選擇適用普遍性原則。在承認和執行外國破產判決和裁定時,注意對根據互惠對等原則向我國提出承認和執行其破產判決或裁定的國家,我國同樣有權要求該母國具備健全銀行危機救濟制度。
三、美國次貸危機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美國金融政策和監管體制的重大缺陷,已在這場由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中暴露無疑,我們應認真總結次貸危機爆發的原因,借鑒可用經驗,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首先要加強銀行業中對于信貸風險的防范,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使銀行在發放貸款前可較為準確的掌握貸款人的個人信息和資信狀況;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金融體制,在現行分業監管模式下,加強中國人民銀行主導作用,協調好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間的分工協調關系,建立更完善的新型金融監管模式;第三,要對于金融創新可能產生的市場影響有足夠預期和準備,使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能更好的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第四,加強各國間國際監管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換機制,有效預防和降低國際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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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導致各監管機構之間,以及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的摩擦日益明顯。目前金融學界已從金融學的角度提出對策建議,但是法學界卻鮮有研究。因此,本文從經濟法的角度出發,在借鑒發達國家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方面的優秀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體系和工作機制以及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主體來建立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高監管效率,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 金融監管 協調機制 金融安全
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監管模式決定了金融監管的協調既有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又有各監管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就有關金融穩定及金融改革方面的合作。協調合作所涉及的部門較多,需要合作的領域廣,難度大。因此必須在完善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體系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當局來協調各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形成金融監管信息的共享機制。
一、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體系
(一)健全金融監管協調的法規,為金融監管協調機構提供法律依據
通過立法或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增補相應條款,確定全國性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權利和職責,進一步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尤其是對近年來不斷涌現的金融創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要協調合作,實施統一監管。雖然金融控股公司只是混業經營的雛形,但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給分業監管帶來了挑戰,如果不能協調好這類公司的監管,必然會引發各監管機構之間的沖突,造成風險和隱患①。
(二)通過法律或建立諒解備忘錄,增強金融監管協調法規的可執行性
通過法律或諒解備忘錄將聯席會議制度化,并將聯系會議中達成的共識或協議予以公布、下達到各監管機構的分支機構,便于基層監管部門能夠更好地進行合作與協調。另外也可以考慮建立分級聯系會議制度,如省或市級的監管部門的聯系會議制度,能夠及時解決監管中出現的局部問題或個別事件,使之真正成為一個信息溝通的橋梁,部門信息來源的窗口,既具有協調各部門政策、統一各部門行動的管理職能,又帶有論壇的性質,能夠就有關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及共同推動金融改革等問題進行討論,起到各部門之間進行多方位合作的中樞及牽頭人作用。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職能分離后,人民銀行擁有貨幣政策信息和不完全的金融監管信息,而金融監管部門則擁有充分的金融監管信息和不完全的貨幣政策信息,這就需要建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②。以金融監管信息為基礎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臺,形成集中、統一、高效的金融信息來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我國已經相繼建立了現代化的“金卡”、“金稅”、“金審”等工程,從金融效率和安全的角度來看,建立“金信”工程十分必要。它可以盡量避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規范監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傳遞過程,擴大監管信息的廣度和深度。但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首先,央行和監管部門應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信息,并就何種信息由誰收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達成一致意見,減輕被監管機構負擔;其次,為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可考慮在人民銀行現有的信息系統基礎上對系統進行升級和優化,建立統一的金融統計信息系統;最后,建立危機狀態下的信息共享制度,明確各部門在危機狀態下對有關風險的判斷識別、風險狀態信息通報的責任與義務,確保在危機狀態下信息傳遞的迅速、及時和有效。除統計數據外,中央銀行還需要與金融監管部門定期傳遞以文字形式反映的各類軟性信息。人民銀行要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管部門也應該及時、定期地將本部門對所監管機構的現場、非現場監管信息資料以及其他相關的分析報告及時送達人民銀行。并且需要以法規形式明確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的原則、標準、內容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以保障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信息共享的質量。
(二)強化金融聯席會議機制
金融聯席會議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各監管機構派出的代表組成,會議主席由各機構成員輪流擔任,成員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政策執行情況及其取向。會議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有:通報經濟金融運行形勢、貨幣政策監管工作情況;通報本部門近期即將出臺的重大政策、文件及決定等;討論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過程中需要協調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等。通過金融聯席會議加強中央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但是要在法律上明確其地位,并且賦予權限和決策力,避免其像前期那樣只是流于形式,而無實際意義③。
(三)建立健全我國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調合作的機制
隨著金融業趨于全球化,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加強,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也在增強。因此在新的金融開放的形勢下,僅加強國內的金融監管是不夠的,還需要加強與國外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理念和方法,不斷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豐富監管的內容。隨著外資銀行大量涌入中國,加強國際監管協調合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巴塞爾監管委員會于2000年5月《加強銀行監管者之間合作聲明書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監管合作必須具備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現場檢查、信息保護和持續協調。我國的金融監管當局可借鑒有關的國際準則,在對等互惠的基礎上,具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交流、技術應用等方面展開合作。第二,要積極參加各類國際性和區域性金融監管組織或機構組織的活動,使我國監管法規的立法和執法更加公開和透明。同時,應創造條件積極參與有關國家政府組織召開的重要國際經濟金融會議,如西方七國首腦會議、西方七國財長會議等,發揮我國在國際經濟金融秩序建設和金融監管等方面的應有作用。第三,金融監管標準要與國際接軌,如健全信用評級機構及信用評定管理體系,規范會計、審計、律師等中介機構的服務。
三、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主體¬
(一)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統一協調各監管主體的行為
雖然說現存的聯席會議,特別是在國務院副總理的主持下在這次抵御金融危機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它僅是金融體系內各行業監管部門,在現有法律條件范圍內的行業監管的一種溝通與協調,可以說只是互通信息的一個平臺,“備忘錄”由于沒有央行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參加而顯得較為“單薄”。因此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在“備忘錄”的基礎上設立一個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的人民銀行牽頭的由各個部委參加的高于一般部委規格的常設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除此之外,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內部還應設立專門負責信息采集、分析、交換的管理部門,明確負責本單位信息和數據的收集,并負責為其他監管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信息;該管理部門應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本單位的信息管理系統和負責跨系統信息共享的正常運轉,以確保信息資料準確、及時和安全的交流。
(二)完善金融自律性組織,充分發揮其監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組織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的,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形式。它通過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當競爭,促進彼此間的協作,與監管當局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金融自律性組織是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金融監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目前我國此類組織很不完善,而且建立起來的組織也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所以筆者認為,今后應由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牽頭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組織。
四、結語
做好金融監管工作,要求監管者不僅有完備的金融知識體系,更需要對市場體系和市場風險具有前瞻性和洞察力。要建立有市場經驗和感覺的人才隊伍,加強對市場發展的最新了解,及時掌握新產品對市場結構尤其是系統性風險的影響。監管機構需要與金融市場進行常規的、系統性的人員交流,提高對市場的敏感性,更好和更及時地掌握金融產業發展的前沿動態,更好地行使監督、監管職能。
注釋:
①殷健敏.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問題淺析.上海金融.2006(4):51-53.
②秦國樓.我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協調問題研究.武漢金融.2005(9):6-9.
③李論.初探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碩士論文].長春:吉林大學圖書館.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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