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13 11:14:5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旅行合同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做為組團社和乙方
做為社,本著公平、自愿的原則,根據《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
細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 年 月 日訂立。
一、組團社和社的聯系信息:
組團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系人:
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系人:
二、授權范圍:
(一)招徠宣傳;
(二)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詢;
(三)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四)收取旅游費用;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關行程事項。
甲方授權委托乙方為其 (一)、(二)、(三)、(四)、(五)
(可選擇刪減)項旅游業務。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至。
四、委托費用的相關約定
五、團款支付方式
六、社的義務
(一)必須遵守旅游法律法規;
(二)社應當勤勉盡責,維護組團社的最大利益;
(三)社須在組團社授權范圍內委托招徠業務,并報告有關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
(四)社無權超越組團社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
組團社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五)社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
(六)社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向組團社支付團款;
(七)社須對其分支機構(分社、服務網點)的委托招徠
旅游者事項進行監管,并向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組團社的義務
(一)與社誠實合作,向社如實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
資料信息;
(二)如果組團社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社;
(三)無論何種情況,組團社向社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旅
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對旅游者的違約賠償
在組團過程中旅游者權利、責任和義務不受委托的影響。出現對旅游者的違約侵權的,旅游產品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委托招徠不當方面的責任。
涉及到對旅游者的賠償,按照便利旅游者和保護旅游者權益的需要,統一由乙方先行承擔。甲方須在乙方墊付給旅游者的賠償后的
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對乙方墊付給旅游者的賠償進行補償。
九、保密約定
乙方對于甲方的相關信息以及資料、文件和其他情況(以下簡稱
“客戶秘密”)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組團社秘密。
十、合同的解除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委托期限后,甲乙雙方未對委托事
項簽訂新的合同,本合同自動解除。
(二)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團款累計延期超過
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乙方。
(三)如果社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組團社有權解除本協議,
但應書面通知社。
十一、其他約定
十二、生效條件
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后,由甲方至南京市旅游主管部門備案并獲得《旅行社同業委托招徠授權書》生效。
十三、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
十四、 爭議的解決
雙方同意,有關本合同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
過協商解決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我國市場經濟形成過程中,人們越來越注重誠實信用并貫徹于各自的交易行為中。于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情況下,不為履行的一方便擔負起通知的義務,及時告知對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實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約定了這樣的通知義務。但是,不履行方履行了通知義務,是否就符合法律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可以免責?顯然不能一概而論。尤其由于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僅履行通知義務并預約因此免除責任,不僅不能免除責任,其行為與誠實信用也有背道而馳和規避法律的嫌疑。
依誠實信用原則,交易雙方互為尊重、互為信賴。因此,在交易的不同階段,交易當事人都有對那些構成交易本質或者交易基礎的本質事實的存在或變化負有通知的義務。在締約時,有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忠實告知義務等等;合同關系終了時,也有各種通知義務,如通知履行完畢等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包括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發生時,當事人也應當承擔通知的義務。凡此種種,在英美法上將其稱為“披露義務”,在大陸法上稱其為通知義務或告知義務,為附隨義務之一,它幾乎伴隨交易的全過程。不承擔上述義務,在英美,承擔侵權責任;在大陸法國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和合同責任。當然也有謂之侵權與合同責任之竟合者。
但是,通知義務并不是構成合同關系的唯一義務,合同義務非由單一義務構成,其構成可稱其為義務群;同時,一般情形下,通知義務也不是合同義務群中的核心義務,因為它不是交易的目的,交易的目的在于給付,實現利益。即:合同的核心義務在于給付,給付義務構成合同的主要義務。除給付以外,尚有保密義務、保護義務等,也包括通知義務,它們被統稱為附隨義務,它們是依據給付義務的發生、變化的需要而產生的合同其它義務。在締約階段,因契約尚未達成,交易目的未實現,即未形成合同的主要義務,因此其表現出的義務種類比較單一,多為以告知為形式的通知義務或披露義務,但也有不同于通知或披露義務的保密義務等,這些義務皆為合同的附隨義務,它們因不同締約情形而發生,而不論主次。但在合同達成后,不論其能否履行,其法律關系所蘊涵的義務就不僅為通知義務,而是合同的主要義務-給付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其出賣物并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方負有支付貨款的義務;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有交付租賃物于承租人的義務,承租人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而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負有組織旅行團員成行的義務,旅行團員負有支付旅行費用的義務,等等。履行這些義務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所在,是交易的根本目的。
因此通知義務的履行效力無論在合同的哪個階段都不能一言以蔽之即可免除其它義務,尤其主要合同義務。
它的功能主要在于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或者在主給付義務沒有形成或不能履行時維護他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前者為通知義務的輔助功能,后者為保護功能。尤其在合同的給付義務不能履行情形下,因發生原因不同,法律對是否履行通知義務有不同要求。因可歸責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而不能履行合同時,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并不構成合同責任的前提條件,因此法律無須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考察違約當事人履行通知義務與否。考察與否,違約者承擔的法律后果并無差別,都要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為繼續履行、損害賠償、采取補救措施等。旅游合同因旅行社原因履行不能的責任承擔即屬于此類情形。
然而可否在合同中預先約定因履行通知義務而免除合同主要義務?對此,各國民法首先主張,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合同責任的條款為無效,其理論依據為公序良俗原則。我國合同法第53條對此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其次,又普遍主張,當事人一方利用其經濟及社會地位優勢,在訂立合同時強要他方預先免除其所應負擔的過失責任,則為權利的濫用,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免除。在我國合同法第40條中所規定的對格式條款的限制即是,它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分歧]:合議庭對原被告雙方沒有對合同進行變更沒有異議,但對被告是否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沒有變更合同內容,因此,按照合同約定,原告應當履行的債務是向被告交付14.5萬元的貨物。現在原告僅交付了11萬元的貨物,屬于“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按照《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被告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拒絕原告提出的支付貨款的要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原告的全部合同義務是向被告交付14.5萬元的貨物,但在原告已經向被告交付了11萬元的貨物,且被告接受了原告履行的情況下,被告不能以剩余的3.5萬元貨物未交付為由,對抗原告要求支付11萬元貨款的訴訟請求,即被告不能以3.5萬元的貨物對全部14.5萬元的貨款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對14.5萬元其中的3.5萬元貨款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抗辯權的一種,所謂“抗辯權”,通說認為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對方的權利主張的權利。在抗辯權中,對應關系是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內的所有抗辯權共有的重要關系,抗辯權對抗的只能是與之有對應關系的特定權利,不能對抗與之沒有對應關系的其他權利,否則就構成權利的濫用。在確定對應關系這一問題上,筆者認為,盡管對價理論日漸衰亡,但卻是確定抗辯權中對應關系的最佳標準,即抗辯權對抗的只能是與之形成對價的權利主張或請求權。就同時履行抗辯權而言,一方當事人拒絕給付的前提條件,是對方當事人沒有給付對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句俗語,反映的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其中的“錢”,是用來買“貨”的錢(“貨”的對價);其中的“貨”,是用“錢”來買的貨(“錢”的對價)。在用來買“貨”的“錢”和用“錢”來買的“貨”之間形成對應關系。買方只能針對用“錢”買的“貨”、賣方只能針對用來買“貨”的“錢”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買方不能針對用“錢”買的“貨”以外的其他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賣方也不能針對用來買“貨”的“錢”以外的其他錢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也強調了這種對應關系,該條紋規定:“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在一方當事人部分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就合同已經履行部分而言,一方當事人享有要求對方為對待給付的權利,對方負有為對待給付的義務;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言,一方當事人享有要求對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的權利、負有為給付的義務,對方當事人負有為對待給付的義務、享有要求一方當事人為給付的權利。由此可見,就合同已履行部分而言,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對方當事人只負有義務,雙方沒有具有對應關系的權利,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可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要求對方為對待給付的權利與對方當事人享有的要求一方當事人為給付的權利之間互為對價,具有對應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特別要注意的是,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未履行部分享有的要求一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的權利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已履行部分享有的要求對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的權利之間不互為對價,沒有對應關系,對方當事人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從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也可以說明這個問題。通說認為,“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雙方所負債務已屆清償期”、“對方未為對待給付”是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三大條件。就合同已履行部分而言,一方已履行了債務,“對方未為對待給付”這一條件不成就,故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有在合同未履行部分,以上三個條件才同時具備,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綜上,就本案而言,原告部分履行了合同,交付了價值11萬元的貨物,被告就應當支付對價——11萬元貨款。按照《合同法》,原告尚有3.5萬元的貨物沒有交付,這確實是“履行債務不合約定”的情況,但被告只能在原告交付3.5萬元貨物之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即有權拒付3.5萬元貨款。被告僅就原告未履行合同部分的3.5萬元貨款的支付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能以3.5萬元貨款來對整個14.5萬元貨物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有這樣,才符合法理和立法意圖,才有利于保護經濟交易關系。
隨著我國現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變為貨幣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間買賣私房的現象也將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規范、管理房屋買賣當事人的行為,確保房屋買賣的公平、公正、合法的進行,已成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在此,筆者依現行有關法律和法規就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及其履行談談認識。
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根據
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范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主要是國務院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立法機關頒布的《民法通則》。其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之規定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不可撤銷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法律的后果(或按違約制裁或按繼續強制履行處理)。
二、房屋買賣的實際履行問題
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并非就等于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所以,合同的有效成立只是當事人履行的前提條件,只有認真全面履行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才能實現。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房屋),其履行的標志目前是以國務院1988年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1950年政務院的《契稅暫行條例》為準。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應以是否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和繳納契稅為必要條件。其一、關于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問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實際上是行政管理行為而非民事行為。房屋買賣過戶登記對國家來講體現著國家對房產這一既是重要生活資料又是重要生產資料不動產的管理,對當事人來講則又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根據。一般來說,既然有房屋買賣書面協議,就必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實踐表明,由于種種原因當事人雖達成了房屋買賣書面協議卻并未辦理過戶登記。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頒布過至少三個司法解釋,以處理由此而產生的糾紛。第一、1984年8月30日《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第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第三、1990年2月17日《關于公產房屋的買賣及買賣協議簽訂后一方可否翻悔問題的復函》。筆者認為,前兩個規定對當事人之間依法成立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采取有條件承認其效力的辦法,對買賣房屋能否成立的限制性條件過多。第三個規定卻又完全否認在當事人之間雖達成房屋買賣協議,但只要在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之前均可翻悔。這些規定不僅實踐中不易掌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符合民法理論,違背了民事交易中的誠信和自愿原則,為當事人翻悔提供了合法根據。所以,問題的實質是房屋買賣協議的有效成立與實際履行是兩個階段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按履行法則處理,而不能以此否認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其二,關于契稅問題,根據《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僅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須提交契證,而且房屋買賣、完納契稅,應于契約成立之后三個月內辦理完畢。逾期交納者,除照額補稅外,每月加收稅額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計,但加收稅額不得超過房價。這些規定也只能說明房屋買賣的實際履行問題,與合同成立與否也沒有必然的聯系。
申請人w公司的索賠要求和理由
雙方簽訂的生效后,w公司積極開展了建廠、安排番茄種植等一系列工作。為使1995年7月正式投產,w公司進行了廠房及配套設施的建設、國內配套設備的購置、9200畝番茄的種植(95年3500畝、96年5700畝)、派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崗位工人學習培訓、辦理報關商檢、保險、進出口、工商登記、土地購置、儀器衛生檢驗以及保險、消防等手續。同時,w公司還從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付給被申請人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
但是,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s公司既沒發運任何設備,也未支付分文用于生產啟動的預付款,其違約行為造成w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
為了彌補w公司的損失,更主要的是w公司出于友好合作的良好愿望,雙方于1995年8月17日簽定了《備忘錄》和《補充協議》。《備忘錄》規定:為了彌補w公司種植者種植番茄的經濟損失,s公司于1995年11月底前償付w公司20萬元人民幣。《補充協議》規定s公司應于1995年9月底前發運設備。
但s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義務,既未支付20萬元人民幣,又未發運設備,致使w公司的經濟損失繼續擴大,雙方于1995年12月2日進行緊急協商。為了保證96年度的生產能如期進行,雙方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規定s公司于1996年2月15日將番茄醬設備裝船發運離港。
s公司逾期仍沒有發運設備。而番茄生產的性很強,雙方于1996年3月8日再次簽定《設備發運協議》, 《協議》規定s公司必須于1996年3月27日前把全套番茄醬生產線設備(包括化驗儀器和設備配件)空運到北京航空港交貨,s公司則保證退款。
該《協議》簽定后,w公司做好了接運、安裝的一切準備工作。為了及時接運設備,申請人按照集裝箱的數量組織安排了14輛國內卡車前b市空港。但s公司仍未發運任何設備。3月28日17時,w公司致電s公司:“如不能在3月31日前到達b市航空港,我方將向貴公司提出賠償追索起訴。
1996年4月初,雙方就合同履行中的問題進行討論。當時傳聞國家將不再對補償貿易項目的進口設備實行減免海關稅的優惠政策,在s公司承諾海關稅由其負擔并保證w公司7月份試車投產的前提下,雙方擬以建立合資企業的方式繼續履行原合同。但有關合資企業的協議及各項文件并未簽字和報批,而經證實國家對補償貿易項目的進口設備實行減免海關稅的優惠政策截止期是1996年底,因此,擬建合資企業事項并沒有實際取代原補償貿易合同。
對合同繼續履行有實際意義的是4月5日《關于由補償貿易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和《關于合營企業設備購置協議》中關于設備到貨期的規定,在《關于由補償貿易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中規定,s公司應在4月下旬完成設備的購置發運工作。《關于合營企業設備購置協議》中規定,分兩批運到中國t港:第一批貨于 1996年5月20日到岸,第二批貨不得遲于6月20日到岸。
w公司按照約定繼續進行1996年的番茄種植和番茄醬的生產準備工作。但在4月27日,w公司接到s公司寫為“4月19日”的傳真和設備生產廠家4月18日、4月26給被申請人的傳真,告知設備可能延遲裝運、最早的航班也只能在6月29日以后到達、設備主件“蒸發罐”有可能被轉賣、不能保證在96年的番茄生產季節投產。w公司立即回傳真表示拒絕:“任何晚于5月10日啟運設備的安排,我們都是不能接受的。”并明確告訴s公司:“請貴公司注意:如果由于設備不能及時到貨,而影響我司安裝生產,我司將不會再進行這項易,而要求退回催款,追賠損失。”
5月2日,s公司傳真告訴w公司,他們“在設備問題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煩……請你們不要進行今年的番茄種植計劃。”這意味著:不僅96年已經大面積種植的番茄、與種植者簽定的番茄收購合同等事項將必須賠償,而且w公司96年生產番茄醬的工作計劃也已經落空。這是w公司所無法接受的,w公司在5月3日的傳真中明確表示了自己的態度,并強調“再次提醒貴公司注意,如果設備不能如期到貨,我司將對貴公司提出索賠起訴。”
隨后,w公司被告知番茄醬生產設備主要部件已被生產廠家轉賣,重新生產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和周期,96年投產已毫無可能。由于s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已給w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5月17日,w公司傳真s公司:“鑒于上述情況,我司不得不決定,中止我們之間的協議關系,要求貴方全部退回我們預付的設備款項,并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
s公司對于w公司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解除合同的要求置若罔聞,在5月20日的傳真中單方面將設備的裝運日期改變為96年年底,并要發運少量對投產無實際意義的設備,這是一種單方面的人為地擴大損失的行為。w立即告知s公司:即使s公司發運了設備,w公司也不提貨,自1996年5月17日后,雙方只就處理合同解除的遺留問題進行商談,不存在合同繼續履行的問題。
對于w公司如此明確態度,被申請人繼續一意孤行,在6月3日傳真中,s公司要求w公司以書面方式明確,”否則,部分設備的裝運將按計劃進行。”w公司當即將“關于重申終止補償貿易合同的函”傳真給s公司,重申:“1、自1996年5月17日,終止雙方所簽合同。2、要求退還我方向你方支付的預付款。3、要求賠償我方相關投資損失。”
此后,s公司竟然違背國際商貿的一般準則,單方面人為地擴大損失,在7月中旬和8月初,w公司收到s公司分別于6月17日和7月18日發運部分貨物的通知,這兩批貨物在價值不足設備款的15%;在項目上屬于支架、鏍栓等非主要零部件,根本無法形成生產能力,理所當然地為w公司所拒絕。
w公司所遭受的巨大經濟損失,是由于s公司不履行補償貿易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因此,w公司請示仲裁庭:裁決解除雙方的《補償貿易合同》; 裁決s公司退還w公司預付的設備款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并補償該款項的銀行同期利息。
裁決s公司賠償w公司的經濟損失。其全部損失包括:(1)設備預付款人民幣810萬元、美元13萬元;(2)設備預付款的銀行同期貨款利息,共計人民幣117.5萬元(截止到1996年12月),請求仲裁庭按實際發生的利息裁決;(3)廠房建安損失,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為人民幣435萬元;(4)種植番茄損失,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為人民幣514.3萬元(5)本案仲裁費人民幣25.358萬元。
被申請人s公司的答辯陳述和理由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后,仲裁委員會秘書局于1996年8月20日按w公司《仲裁申請書》中提供的s公司在h的法定地址用特快專遞向s公司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 。1996年8月22日,快件公司通知仲裁委員會局稱在h的公司已關閉,該書件被退回。
1996年9月5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又按w公司提供的s公司b市辦事處的地址用掛號再次向其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但s公司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指定仲裁員、提交答辯書和反訴材料。
1996年10月30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仍按s公司b市辦事處的地址向其委托送達了本案仲裁通知的復印件、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要求s公司按仲裁規則的要求提交書面材料。如逾期不提交,仲裁委員會將繼續進行仲裁程序。但s公司仍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
w公司按照仲裁規則指定了仲裁員。由于s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員委員會主任根據仲裁規則第26條之規定為其指定了仲裁員。由于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沒。三位仲裁員于1996年12月17日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
1996年12月17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委托e律師事務所向s公司送達了開庭通知。
1997年2月18日,仲裁庭如期開庭審理本案,w公司派仲裁人出席了庭審,而s公司未派代表或仲裁人參加開庭,也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仲裁庭根據仲裁規則第42條“仲裁庭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裁決”的規定對本案進行了缺席裁理,在庭審過程中,w公司就事實作了口頭陳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問。
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委托e律師事務所向s公司送達信函,將開庭情況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對w公司的仲裁申請書及附件材料有意見或異議,或者要求仲裁庭對本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應在1997年3月14日前以書面開工提出,逾期,仲裁庭將不再接受過期材料,并將根據現有書材料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
1997年3月11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委托e律師事務所向被申請人寄送了w公司庭后提交的補充意見及附件,要求s公司如有意見或異議,應于1997年4月4日前書面提出。逾期,仲裁庭將不再接受過期材料,并將根據現有書面材料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但s公司始終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
[仲裁庭意見]
關于適用法律
本案當事人在《補償貿易合同》第十二條中已約定,雙方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因此,本案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關于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是一項補償貿易的合同,除《補償貿易合同》外,還 有2個合同:即《設備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
根據《補償貿易合同》第十條規定,《設備進口合同》是其附件a,《產品返銷合同》是其附件d,連同其他附件,構成合同的完整性。《補償貿易合同》只是在包括所有附件時,才完全有效,而且《補償貿易合同》第一條3款規定:“附件a、b、c、d、f、g是不可撤銷及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仲裁庭認定,所稱履行本案合同,包括作為a的《設備進口合同》和作為附件d的《產品返銷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作為本案合同的附件a的,《設備進口合同》第二條2款明確規定“設備主要部件裝船離岸的最后日期不遲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將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運到港。
仲裁庭也注意到,即合同規定的交貨期的近一年后,s公司還在向w公司表示 “很遺憾在歐洲我們在設備問題上遇到了很大麻煩”。這就是說,雖經w公司多次給予 s公司以額外的時間來履行合同,s公司仍就沒有能力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九條一、二、款的規定,w公司有權解除合同。w公司于1996年5月17日和6月6日兩次書面通知s公司“自1996年5月17日,終止雙方所簽的補償貿易合同”是合法的,仲裁庭認定這兩個書面通知是有效的。
關于w公司的仲裁請求
(1)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第1項仲裁請求,仲裁庭認定:解除《補償貿易合同》;該合同,連同包括《設備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在內的各個附件,都已于1996年5月17日終止。
(2)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文件、單據和證據,證明w公司確實在不同月份向被申請人支付了預付設備款等共計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由于s公司沒有履行設備交貨義務,w公司的第2項仲裁請求應予支持。仲裁庭認定:s公司必須在本裁決規定的限期內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
(2)仲裁庭還認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利息計算依據”,認為是合理的,申請人只計算到1996年12月,仲裁庭認為應考慮w公司的“請求仲裁庭按實際發生的利息裁決”請求,利息應計算到本案的裁決之日,即1997年7月10日(175,000+8,100,000+130,000×0.01× 6.3=1,753,277)。仲裁庭認定:被申請人必須在本案裁決規定的限期之內向申請人支付利息人民幣1,753,277元。
關于w公司的其他經濟損失
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關于其經濟損失的材料,仲裁庭注意到,所有經濟損失共有2項。仲裁庭的意見如下:
(1)廠房建安損失:人民幣4,350,000元,包括建筑安裝工程、工資、差旅費、設計費、培訓費、外貿費和其他 。仲裁庭認為以上費用,除培訓費和外貿費外,均應轉為w的固定資產,二項固定資產為w公司所有,因此不是損失。關于培訓費,根據《補償貿易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應由s公司提供培訓。而w公司提出的培訓費用是請f罐頭食品廠培訓而發生的,已超出本案合同范圍,仲裁庭不予支持。關于外貿費,申請人沒有提供單據或其他證據,仲裁庭也不予支持。
(2)種植番茄損失:人民幣5,143.000元,包括種籽、地膜、圍簾、化肥、筐箱、人工費、其他、賠償費。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有關文件、單據、證據,認為這些損失確是由于s公司未按時付設備而造成的。s公司應該予以賠償,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這項仲裁請求。
(3)仲裁費的承擔。 仲裁庭認為,鑒于被申請人未履行合同,是根本違約,應承擔本案仲裁費。
[仲裁裁決]
解除《補償貿易合同》;該合同,連同包括《設備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在內的各個附件,都已于1996年5與17日終止。
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1,753,277元,作為賠償上述款項的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5,143,000元,作為賠償w公司的經濟損失。本案仲裁費共計人民幣371,006元,全部由s公司承擔。
以上各項款項全計,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總額為人民幣15,367,283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必須在1997年8月25日前支付完畢。逾期不付,則加計年利率為8%的利息。
[索賠指南]
在這一起補償貿易合同索賠案例中,有二點是值得引起我們注意的。
在補償貿易合同中雙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這與補償貿易合同的性質和特點有關。
補償貿易是國際經濟貿易中的一種特殊貿易方式,它是由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設備(包括機器設備、技術、必要的原材料及勞務);在一定期限內,由設備進口方用進口設備所制造的產品或所得收益進行償還是以設備和用設備生產出來的產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換;它的“償還”是在取得設備后的一定期限以后逐步完成的,即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質;按照補償貿易取得的設備由進口方取得所有權,用以償還設備的產品在轉移給設備賣方后,設備出口方即取得所有權。
應該說,補償貿易方式對于設備進口方是風險較小和風險滯后的,因而在第三世界國家中廣泛采用。在雙方簽定的補償貿易合同生效后,設備出口方(即本案中的s公司)便負有向設備進口方(即本案中的w公司)提供設備的義務。由補償貿易合同的基本性質決定,w公司無需用貨幣來支付所進口的設備,而是用這些設備所生產出來的產品分批償還。在經n省對外經濟合作廳批準的本案合同中,是以“番茄醬”作為補償產品,并且,由補償貿易合同延期支付的性質決定,w公司也不需要在設備未到達前(甚至設備未生產出產品前)向s公司支付現匯。但s公司完全不履行該合同項下的義務,反而三番五次地要求w公司給其支付現款,迫使w公司分別多次向其支付了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的現款。
在w公司未得到任何設備的情況下,s公司屢次把申請人給其支付巨額現款作為發運設備的先決條件的行為,更加嚴重的是,s公司在收取w公司巨額現款后,并沒有將此款支付給設備生產廠家用于購買設備,致使生產廠家多次拒絕發貨、取消空運、轉賣設備主要部件,最終導致了合同不能履行,導致了申請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因此,本案仲裁庭作出要求s公司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賠償w公司經濟損失的裁決是公正的,維護了w公司的合法權益。
如何對待被申請人采用的“不理會”方式?或者說能否通過采用這種方式有效地對待索賠請求?
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中,一方當事人經常以“不理會”作為對待索賠訴求的方式,導致缺席仲裁或缺席審判發生。通常缺席的是被申請人或被告,尤其是當其欠債被原告提出仲裁或訴訟索賠時,原告缺席只發生在其面臨一個更大金額的反訴時,被告缺席的主要原因是當其為皮包公司時,也有個別有實力的大公司因其法定地址在非1958年《紐約公約》簽字國、能致執行困難。
實際上,“缺席”并不是一種有效的或者積極的方式,無論是在仲裁還是在審判是,被告的缺席并不能阻止法定程序的照常進行,反而會導致仲裁或審判根據出席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證據、完全沒有缺席一方的反證與抗辯進行并完成,從而作出一邊倒的、對缺席一方不利的裁決或判決。正如一位專家所言:“但仲裁員也沒有辦法,總不能憑空去想一些抗辯來保護缺席當事人。”
OTA(Online Travel Agent),即在線旅游服務商,核心模式是旅游中介服務,為消費者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旅行服務,其盈利模式主要來自傭金和服務增值。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在線旅游OTA市場(在線旅游市場)營收規模為117.6億元,同比增長26.2%。
在線旅游投資潮起
有人戲言,途牛上市后,在線旅游類中概股已“湊齊一桌麻將”。攜程作為國內老牌的在線旅游公司(OTA)之一,2003年在納斯達克上市;藝龍與攜程同屬老牌OTA公司,2004年10月在美國上市;去哪兒于去年10月在美國 上市。
途牛網IPO開局大吉,一舉獲得攜程和奇虎360以其發行價認購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10.07美元,較發行價和開盤價上漲了11.89%。
以總股本4700萬股ADS股計算,途牛IPO后市值約為4 .7億美元,逼近藝龍目前4.83億美元的市值規模。而美股市場另外兩家在線旅游公司攜程和去哪兒的市值分別為67億美元和28億美元。
根據招股書披露的信息顯示,途牛網發行量為800萬股,融資額為7200萬美元。上市后途牛網CEO于敦德持有途牛網10.9%股份,按開盤價計算身價達到5450萬美元。途牛網最大股東為風司DCM,其持股比例為23.5%,價值1.17億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途牛的確贏得了投資者的青睞。途牛網IPO完成時,得到了來自攜程、奇虎360及紅杉資本等的投資。除了攜程1500萬美元的入股之外,紅杉資本也有1500萬美元的認購,奇虎的認購資金是500萬美元。數據顯示,途牛2013財年總營收為19.62億元,這一規模,僅次于攜程的54億元營收。
早在一年前,攜程就與途牛溝通過入股事宜,主要是雙方的業務可以形成互補。途牛現在超過70%的產品是做出境游,而攜程主要是做國內游;途牛主要是瞄準休閑旅游客戶,而攜程更大的用戶群是商旅客戶。另外,途牛的客單價約為5000元,這在中國在線旅游市場是最高的。引入奇虎,接下來,雙方從PC端到無線端都將有非常多的深入合作。目前,無線端給途牛貢獻了25%流量和訂單,未來還會加大無線端的投入。
此外,途牛現在已經拓展了64個出發地,未來兩三年計劃拓展到兩三百個城市。
不過,途牛網此前提交的IPO招股書增補文件中的數據顯示,途牛網2014年第一季度凈虧損達到6280萬元人民幣,而去年同期凈虧損為540萬元。
從去哪兒到途牛旅游網,中國在線旅游企業的“虧損上市”彰顯了投資者對中國O T A的高容忍度。
“在線休閑旅游代表著OTA的未來”,易觀分析師孫夢子就稱,在攜程、去哪兒、同程等巨頭資本聚合的大趨勢下,傳統在線商旅市場幾近寡頭化的壟斷。途牛的IPO標志著中國OTA市場已經從旅行向旅游進一步的深度轉型。
攜程OTA市場霸主地位
現在,中國的在線旅游公司已經達成一個共識,中國在線旅游市場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大家關注的重心將從前幾年的價格戰,轉到共同做大蛋糕上來。按照攜程董事長兼CEO梁建章的布局,2014年也是攜程的瘋狂投資年。此外,同程旅游也已低調投資了“智旅天下”公司。好戲還將繼續。
一度,在線旅游業暗流洶涌,不斷上演合縱連橫的戲碼,背后的推手正是攜程:4月28日,攜程宣布以2億美元入股在景點門票領域具有相當優勢的同程網;隨后,入股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途牛旅游網。
攜程這兩筆投資,都是對攜程本身業務極好的戰略補充,投資了同程,門票領域的行業競爭已經塵埃落定,無任何懸念。而投資途牛,旅游度假業務可以直接上一個新臺階,攜程的度假開放平臺戰略基本將一步到位。因此,如此化敵為友,直接省去了野蠻競爭的發展階段,來到收獲期。
此前,國內OTA格局為攜程、同程、藝龍三家商與去哪兒網平臺之間的競合。在攜程的連續投資之后,市場集中度更多地靠向攜程、同程,藝龍顯得孤立無援。
虎嗅網評論認為,從同程和途牛開始,攜程的收割戰略已經更加具體和明確,在線旅游最核心的企業、業內的所有競爭對手,都將是投資標靶。
攜程CEO梁建章曾坦露成為BATX中“第四極”的野心:在BAT之外,能成為那個X的,最有可能就是攜程。顯然,攜程橫向收購的背后,是不希望在線旅游業邁入寡頭競爭時代,而是繼續保持自己的生態圈,鞏固BAT之外“X”存在的局面。
目前,百度控股去哪兒、覬覦攜程,騰訊投資藝龍和同程,阿里巴巴自建淘寶旅行并投資陌程旅行網、在路上、窮游網,三大互聯網巨頭對于在線旅游市場的爭奪已經劍拔弩張。業內評價:國內在線旅游的競爭格局,是否會發生巨大變化,從此前攜程、去哪兒等在線旅游服務商之間的競爭,變成BAT三大互聯網巨頭之間的競爭,還不得而知。作為在線旅游龍頭的攜程還在抗衡著,未來可能發生什么樣的變化,還是一個未知數。
攜程這兩個大動作能否成為擴張的新起點?在此之前,也就是在梁建章闊別攜程六年多之后、回歸擔任攜程CEO的這短短一年多時間里,攜程動作頻頻―――不僅進行了組織架構調整、闊步邁向移動端,還高調融資8億美元,陸續花大價錢入股了一嗨租車、易到用車等公司,并戰略收購了在北美旅游行業里首屈一指的途風網。梁建章正試圖帶領攜程實現二次創業,從OTA轉型為MTA(MobileTravelAgency),同時把周邊的優質旅游資源都攬入懷中,讓這個長期在溫室中成長的在線旅游龍頭企業擁有更豐盈的羽翼。
顛覆南北格局
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第一季度中國在線旅游OTA市場實現營收規模29.9億元,同比增長17.7%;其中攜程以51.9%的份額穩居第一,藝龍9.3%位居第二,同程網則以6.2%的份額位居第三。攜程網憑借豐富的產品和優質的旅游服務占據在線旅游半壁江山;藝龍受到春節期間機票酒店促銷的影響,帶來一定增長;同程的機票和酒店業務增長的同時,度假成為其主要增長動力。
前瞻產業研究院在線旅游行業研究小組認為,未來幾年中國在線旅游OTA領域將保持攜程、藝龍與同程網占據市場前三的競爭格局,同時攜程行業霸主的地位無法撼動;號百商旅、騰邦國際、芒果網、12580等在線旅游網站將跟隨其后,保持在競爭格局的第三梯隊;途牛、驢媽媽等其他中小旅游網站則繼續位于競爭格局的第四梯隊。
整體來看,中國在線旅游OTA市場格局還處于持續變動期,未來的競爭將會更加激烈。另一方面,日益發展的移動市場有無限可能,通過移動APP發展業務,擴大自己所在領域優勢,將成為OTA下一個發力點。
也有觀點認為,攜程通過一系列的并購,將這個行業的格局重新劃分為兩部分:攜程系及非攜程系。一頭是攜程、同程、途牛、途家、松果網、蟬游記等,另一頭是去哪兒、藝龍、驢媽媽、螞蜂窩等。
僅就目前來看,攜程、同程、途牛都是贏家。一方面,攜程減少割肉以爭取市場份額,布局全產業鏈,未來能在兩家準備上市的公司中獲利;另一方面,同程避開了和行業龍頭流血火拼的局面,而途牛也找到了領頭羊為其背書支持,IPO前景一片光明。
相比之下,藝龍和驢媽媽的未來似乎開始變得更加艱難。同為騰訊投資的藝龍,以酒店預訂作為唯一核心業務,近兩年來的經營已經十分吃力。數據顯示,2011年其凈利潤達3927萬元,2012年降至47萬元,2013年虧損1.68萬元。原本打算與同屬“騰訊系”的同程并肩作戰,一個盯著酒店、一個盯著門票,來抗衡攜程,但隨著同程的背道而馳,藝龍如何突圍成了難題。
此外,原本在同程、攜程、驢媽媽三者的門票競爭中,以首創在線門票業務姿態拼殺的驢媽媽,或還可保留一席之地,但現在變成了“雙程”PK驢媽媽,驢媽媽恐怕勝算不大。
處境最為尷尬的無疑是去哪兒。作為唯一有機會與攜程叫板的公司,去哪兒一直積極參與價格戰、組織結構調整、強化TTS、大規模簽約酒店、布局無線等。在去年11月上市即交出幾乎完美的成績單,首日股價暴漲,市值突破33億美元。去哪兒的高管們眼看就要迎來股票解禁套現,卻遭遇攜程突擊入股同程和途牛。有消息稱,去哪兒近期也曾與準備IPO的途牛有過深度接觸,而如今留給去哪兒的重量級的收購對象所剩不多,只能向二線尋找并購對象了。
有業內人士表示,在攜程涉入同程、途牛主打的“在線休閑度假游”市場和一系列資本變化后,在線旅游南北對立格局已經發生傾覆。
“合謀”干掉傳統旅行社
在線旅游的競合劇情轉變迅速,令人錯愕。在線旅游競合頻仍,也反映了在線旅游市場激烈競爭態勢。
此前,出境自由行特賣網站“來來會”獲得鼎暉創投百萬美元融資;國際機票多段線路搜索服務提供商“微驢兒”獲得戈壁創投天使投資;游記App“面包旅行” 獲得數百萬美元投資;出境購物攻略App“小紅書”獲得真格基金數百萬元天使投資;提供全球范圍內自由行的旅游服務商“千夜旅游網”獲得中關村興業 1000萬元投資;臺灣自由行服務平臺“大魚旅行網”獲得經緯中國天使投資……出境游創業企業的融資消息源源不斷。
創投機構躍躍欲試的同時,互聯網巨頭和OTA巨頭們摩拳擦掌。阿里巴巴一連串投資了O2O出境旅行服務公司“佰程旅行網”、出境游攻略提供商“窮游網”和旅行記錄App“在路上”。攜程網則一口氣戰略投資了游記App“蟬游記”、主打美洲旅游市場的“途風網”和臺灣最大的在線旅游網站“易游網”。
旅游業內人士分析稱,持續的融資將使市場競爭更加激烈,整個行業可謂大洗牌,企業的利潤率或許會持續承壓。
不過,業內人士也認為,中國在線旅游市場空間非常大,去年整個中國休閑旅游市場規模將近4000億元,而在線滲透率僅7.7%,因此,客戶從線下到線上的轉移具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
另外,OTA市場的產業鏈條長,供應和分銷的機會也多。各家涉足食住行游購娛等多個行業,因此存在差異化空間。
途牛的OTA,是把從旅行社采購來的旅游產品重新組合和包裝,自行定價銷售,賺取差價,主做服務品質和產品定制,主推出境游。攜程、藝龍的 OTA,是把供應商提供的機票、酒店等旅游產品放到網絡平臺銷售,從中賺取傭金,核心業務是機票和酒店的預訂。同程的OTA,是把視線聚焦在短線周邊游這 項冷門業務,主做景區門票。去哪兒的OTA,是以搜索為工具,靠流量和點擊賺錢,搜索引擎怎么“玩”,它就怎么“玩”。剩下一些零碎的區域,如驢媽媽做景區直銷、螞蜂窩做攻略點評等,慢慢補全整條產業鏈。
目前,除了明爭暗斗的幾個龍頭企業,以及一些找到了細分市場的新創公司之外,還有越來越多的創業團隊打算進軍在線旅游行業。在不少投資人看來,在線旅游市場的盤子足夠大,可以容納更多的創業團隊來圈地掘金,但前提必須是找到合適的切入點。避開巨頭們的火力范圍,就需要找到競爭還不算激烈的價值點,比如,特價尾單市場、境外單項產品、地陪服務P2P,這三個市場目前都還有機會。
一般情況下合同的部分履行是不能夠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違約直接妨礙合同目標的實現,即使違約部分價值不高,也應認為已構成根本違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來源:文章屋網 )
實際上,作為有價證券的倉單,本身又具有一些其他的性質:
(1)倉單要記載一定的事項,是一種要式證券;
(2)倉單屬于文義證券,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倉單記載的事項決定;
(3)倉單是自付證券,由保管人自己簽發、自己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