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8 15: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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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實施《失業保險條例》,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參加失業保險期間,并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職工失業后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費用。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用人單位不發給工資或者生活費并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業務。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延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用人單位職工按照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以市、州統籌。在長沙市的中央、省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由行政單位轉體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機關的職工的失業保險,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經辦。
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所籌集到的失業保險基金上交到市、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第七條 建立省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由各市、州和省本級按照當季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的比例提取,在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上解到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由于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因素造成市、州、省本級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給予部分補助,市、州的差額部分由相關市、州、縣(市、區)財政分攤解決,省本級的差額部分由省財政解決。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省財政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省失業保險調劑金不敷使用時,由省財政補貼。
第八條 失業保險費繳納、征收和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辦理。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九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業的,剩余的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期間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本辦法實施前,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不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工齡視為本人和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
第十條 失業人員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訓練機構組織或者認可的職業培訓,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可以全免報名考務費、學雜費(包括培訓費、書籍資料費、材料費和住宿費、證書費和技能鑒定費)1次。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參加其他形式的職業培訓的,憑有效的培訓合格證書和有效票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只報銷培訓費用1次,報銷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倍。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或者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職業的,可以全免職業介紹費2次。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以領取個人月失業保險金5%的門診醫療費;失業人員患病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住院醫療補助金,住院醫療補助金的數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4倍。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十五條 已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數額按照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時間長短計算,連續工作每滿1年,按當地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支付,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
第四章 失業保險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和停發工資(生活費)日期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和檔案自其失業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并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七條 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和停發工資(生活費)日期的證明,30日內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逾期未辦理失業登記又重新就業的,失業保險金不予補發。但由于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失業人員遲延辦理失業登記、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一般按月定期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失業人員按月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的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單證的式樣,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失業人員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憑失業人員登記證件和其他相關證明、票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辦理;不能即時辦理的,應當向其說明理由,并應當至遲在7日內辦理。
第十九條 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圍內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遷出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該單位遷出前12個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含個人繳納部分)轉撥給遷入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工個人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但不轉撥失業保險費。職工遷移前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連續計算。
用人單位和職工跨省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應當隨之轉遷,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否轉撥,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與對方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對等原則協商解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遷移的,其失業保險金仍由原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辦妥失業保險登記后,其檔案及日常管理工作從原用人單位轉到職工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失業人員名單及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期限等情況告知當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認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未按本辦法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相關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失業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失業保險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的工勤人員已經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繼續參加失業保險。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從業人員,不論戶籍在何地或其獲得工資報酬的具體形式,均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省外駐瓊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但戶籍、人事檔案關系在省外并已在省外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除外。
第四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及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業的臺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但已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險雙邊或者多邊協議國家國籍的人員在我省城鎮用人單位就業的,按照協議規定辦理。
第五條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下列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數額核定后,在海口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1.駐海口地區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級以上民政等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駐瓊部隊所屬單位;
2.自愿申請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失業保險,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鐵路、遠洋運輸等跨區域、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數額核定后,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數額核定后,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工資及繳費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規定核定。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名單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的本單位繳費基數總額及個人繳費基數應當分別由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簽名確認。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失業保險工作所需資料,調查和檢查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參保繳費情況,依法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八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參加兩份或者兩份以上失業保險;已經參加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單位重復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并入失業保險統籌基金,個人繳費退還本人。重復獲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追回。
第九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及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和部隊所屬單位中的無軍籍從業人員,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其用人單位按參保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條用人單位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或者完成某項具體工作后即支付工資的,在申報和核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時,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將此類工資換算為月工資形式。
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月工資總額不得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導致從業人員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期間的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當事人可以按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跨省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和失業保險費的轉移辦法,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業人員在本省內跨地區流動的,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
從業人員轉移失業保險關系時,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從業人員已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情況。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因破產、撤銷等法定原因終止的,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及利息。
用人單位改制、合并、分立、轉讓的,原單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應當依法清償;原單位從業人員在新單位繼續就業的,在原單位的參保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條例》第三條所稱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導致的就業中斷: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其刑滿、勞動教養期滿、強制隔離戒毒解除或者假釋后,符合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被判刑收監執行、被勞動教養或者強制隔離戒毒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在其刑滿、勞動教養期滿、強制隔離戒毒解除或者假釋后仍然失業的,恢復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失業人員應當親自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有關手續。《條例》第二十二規定可以委托他人代辦的其他特殊情況,是指下列情況:
(一)失業人員因傷病導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辦理的;
(二)失業人員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親自辦理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1994年1月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退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的,其在軍隊服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七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按下列辦法核定:
繳費滿1年以上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5個月,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個月。
按前款規定辦法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20xx年,計算領取期限超過18個月的,按18個月核定;累計繳費時間20xx年以上,計算領取期限超過24個月的,按24個月核定。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領取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為失業前12個月的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平均工資的60%。
按前款規定標準計算的失業保險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類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照一類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8%發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放。
第二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可憑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證明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費率為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費費率之和。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因法定情形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基本醫療保險費。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數額,發給喪葬補助金;有供養配偶和供養直系親屬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的數額,一次性發給撫恤金。
第二十四條下列補貼項目的支付辦法和具體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職業介紹補貼費用及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支出;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用人單位吸納再就業的崗位補貼或者社會保險補貼費用;
(三)穩定就業崗位的在崗培訓補貼或者社會保險補貼費用。
前款補貼項目與再就業資金同類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五條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不得向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失業人員另行收取職業培訓費和職業介紹費;不得擠占、挪用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經費。
第二十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條例》規定的失業保險基金開支范圍,擬定年度支出計劃,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預撥預算額1/3的經費,經考核驗收后按規定結算。
第二十七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失業保險辦理的流程1、接收檔案
首先單位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失業人員檔案材料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其次將接收檔案信息(如:姓名、性別、參加工作時間、失業時間、原單位名稱等)錄入微機。
2、發放《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人員應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內本人攜帶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超期的,如果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應由單位出具證明,無故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填寫完整后回原單位加蓋公章,并攜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張(農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張、農民合同制轉城鎮合同制的需要五張)交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4、待遇審核
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進行審核,在失業人員登記表中注明。失業人員登記表一份存入失業人員檔案,一份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整理存檔。
據了解,不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所有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雇的工人在發生工傷時將參照本辦法執行。同時,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在實習單位由于工傷發生人身傷害,也將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參照新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相關費用。
企業、工商戶均應繳納工傷保險
按照規定,凡是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簡稱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包括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同時,外埠企業來鄭州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人單位尚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參加鄭州市的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有依照《條例》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交不交工傷保險,每年7月您查查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每年7月在本單位公示一次,公示時間為7天,接受監督。同時,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工傷保險費率為工資的0.5%—2%
工傷保險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基礎費率和浮動費率。一類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行業工保險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三類行業工保險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
每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不是一成不變,按照新規定,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頻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用人單位的繳費率1—3年可以浮動一次,但一類行業用人單位除外。
工傷保險基金用在哪兒
按照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用于: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1—4級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業康復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鑒定費;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它費用。
同時,用人單位瞞報、虛報職工工資,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除依照《條例》規定進行處罰外,其差額部分將由用人單位補足。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出現工傷事故的,在用人單位補齊欠費之前,已經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發生工傷咋認定
今后職工工傷認定工作在實行市級統籌前,暫時按照這樣進行分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按照工傷保險統籌范圍,分別由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由用人單位所在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參加省級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對工傷認定有爭議,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發生工傷提早申請認定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職工發生工傷省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為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不能按規定時限進行申報的,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發生工傷該咋辦
職工因工傷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積極救治,并在3日內用書面、電話、傳真等形式向經辦機構報告。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院機構槍救。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急救的,脫離危險后應及時轉到協議醫院機構治療。異地發生事故傷害在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經急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入鄭州市的協議醫療機構。
工傷職工回戶籍所在地就醫的,經過經辦機構同意,可在戶籍所在地選擇一家醫療機構作為醫療醫院。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經辦機構確認。
工傷職工經急救脫離危險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轉到協議醫療機構治療,或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工傷醫療費用將不予支付。
工傷醫療費用咋支付
受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醫療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繼續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結算。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在治療工傷期間發生的治療與工傷無直接關聯的其他疾病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職工工傷休假,工資照發
新辦法明確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有關費用由所在用人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具體優惠政策
傷殘一—四級,享受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75%.傷殘津貼在扣除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繼續繳納基本醫療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傷殘五級、六級,享受14—16個月傷殘補助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及個人按照規定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傷殘七—十級,
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次支付補助金
按規定,凡是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6—1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為16個月,六級為14個月,七級為12個月,八級為10個月,九級為8個月,十級為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6-5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為56個月,六級為46個月,七級為36個月,八級為26個月,九級為16個月,十級為6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工傷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其依法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因公死亡如何領取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按照下列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直系親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首次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視同工傷死亡的支付48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的支付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死亡的支付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前款規定的待遇。
因公外出發生事故支付撫恤金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失蹤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由其所在用人單位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失蹤人員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全額退回。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繼承單位應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繼承單位應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失業保險保障功能和抗風險能力,確保失業人員各項待遇的按時足額支付,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本級及所轄六個縣(市、區)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登記、基金征管、個人繳費記錄以及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2%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沒有工資基數或繳費工資基數無法確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
第五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納入本單位支出預算,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和發放
第六條全市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和發放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辦理。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申領期限按《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第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此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參加就業培訓。失業人員的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具備資質的職業培訓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失業人員開展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的,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標準申請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第十條市本級及各縣(市、區)要建立失業保險金發放預測預警機制,實行失業動態分析監測,并制定相應的預案和措施。
第四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調劑
第十一條建立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在全市范圍內統一調劑使用。
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相關規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解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以及對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進行調劑,提高全市失業保險抗風險能力。
第十二條自年10月1日起,市本級和各縣(市、區)按當年實際征收失業保險費50%(含5%上解省級調劑金)的比例提取上解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市政府可根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和市級統籌調劑金結余情況,適時調整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相關政策。市級統籌調劑金按季度上解,設立縣(市、區)明細帳,專戶儲存和管理。
各縣(市、區)須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將市級統籌調劑金上解到市級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后統一繳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歷年滾存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暫全額留存原基金統籌地,按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出現缺口,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使用市級統籌調劑金: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標準、范圍和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達的年度失業保險擴面、征繳、清欠目標任務。
(三)全額預算撥款事業單位2%繳費納入財政預算,并撥付到位。
(四)按時足額上解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出現缺口時,首先使用本級歷年滾存結余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可申請市級統籌調劑金定額調劑,最高調劑金額不超過當年上解市級統籌調劑金的200%;調劑后仍有缺口的,申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給予補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六條規范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的申請程序。符合市級統籌調劑金使用條件的,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于15個工作日內由市財政部門將調劑金下撥至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由其及時撥付相關縣(市、區)。
第五章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強內部審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八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和市級統籌調劑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和處理。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建立失業保險擴面征繳目標管理責任制,市政府每年將市本級和各縣(市、區)的失業保險擴面征繳目標任務納入目標考核。建立完善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獎懲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按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加快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市聯網。建立健全個人繳費紀錄,完善全市統一的失業保險信息網絡和數據中心,實現失業保險業務經辦和管理服務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第六章附則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發展;反思
在我國,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個主要項目,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保障實施的。我國發展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原因是為了減少社會由于失業而帶來的不安定因素,為了社會和經濟能夠更好的和諧發展,沒有收入來源的失業者們可以通過社會基金提供的暫時補助維持基本生活。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史
(一)失業保險制度的初級階段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起步較西方國家較晚,建國初期勞動部的《關于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在我國的萌芽,但是還沒有正式的建立。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于1986年正式建立。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作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的標志,其內容包括了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問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問題、國營企業的職工失業后的待遇問題等一系列問題,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同時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營造了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在《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頒布之后,我國又相繼了一系列的規定對其進行修正完善。
(二)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是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階段,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長三角流域的經濟開始快速發展,內陸城市開始對外開放,市場經濟也在進行著深入的改革。在這種宏觀經濟的大環境下,我國需要發展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使之與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1993年,我國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該規定是在《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對其進行補充完善,同時也對失業保險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進行了一系列調整。
(三)失業保險制度的革新階段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于生活的要求在不斷的改變,這意味著我們要將更多的保險因素考慮到失業保險制度中。我國在1999年了一個條例———《失業保險條例》,該條例的表明了我國對失業保險的認知和舉措有了一個質的飛躍。新的失業保險條例使得我國享受到失業保險的人口規模得到有效的擴展,同時也使得政府、企業、社會工作對于失業保險認知更加的深刻,人們越來越重視失業保險問題。在資金來源上,我國失業保險主要來源于幾個方面:即失業保險基金信息、企事業單位與參保人員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政府補貼;其他合法轉移的資金。我國《失業保險條例》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企事業范圍需要根據單位2%的總工資來繳納失業保險,企事業單位員工負責1%,其余由政府進行補貼。在失業保險的領取時間上,我國規定,累計繳費一年以上但是不足五年的,失業保險領取時間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五年以上不足十年的,領取時間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在十年以上的,最長領取時間為24個月。
二、對我國目前失業保險制度的反思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還未完全普及。現如今,我國享受到失業保險制度便利的人還不多,并未在全國范圍內普及。雖然我國每年失業人數不斷的增多,失業率不斷的提高,但是我國還是有將近半數的就業人員沒有參與失業保險制度。這種情況在我國農村里尤其普遍,有很多農村戶口的失業人員還不知道失業保險制度,他們在自己失業后往往選擇的是回家務農。隨著大學生就業難現象的出現,有很多的大學生也將面臨著失業問題,但是由于失業保險制度條件的限制,很多大學生并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制度帶來的優惠。
2.失業保險制度對于適用人群的界定不明確。我國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中對于失業保險參保人群的界定是模糊的,很多人對于“職工”的理解是片面的,這將會使很多適用人群由于自身理解的錯誤而沒有參保。我國僅僅將“職工”作為失業保險參保對象也是不全面的,因為現如今越來越多的農村人民外出務工,他們一般并不是“職工”,而是“臨時工”,因此失業保險制度也應該將這些人員納入其中。
3.我國失業保險費的支付時間長,容易養成失業人員的“惰性”。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對失業人員的補貼時間最長為2年,超過了發達國家的失業補貼時間,容易使失業人員喪失找工作的積極性。一般來說,剛剛失業的人對于找工作的積極性是最高的,他們剛走出工作環境,還不適應沒有工作的生活,但是隨著失業時間的變長,他們對于工作的需求變得沒那么迫切,因為他認為失業保險能給他們提供一定的物質保障。
(二)對上述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給出的相應建議
1.我國需要進行失業保險的普及教育,讓更多的人意識到失業保險的重要性從而積極參加失業保險。政府和企業也應該實行相應的措施為就業人員提供失業保險。
2.我國還應該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員做出明確規定,明確能夠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類型,爭取把所有的就業人員都納入到其中。
3.政府應該調整失業保險補助金的補貼時間,避免補貼時間過長,同時也應該注意調整補貼金額,不宜過多也不宜過少。三、結語失業保險制度在我國不斷的發展完善,政府也非常重視失業保險的宣傳工作,合理的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社會的和諧。任何人都無法預料自己會不會失業或者什么時候失業,為此,每一名勞動者都需要積極了解失業保險制度,提前參保,防患于未然。
作者:張雯瑤 單位:四川師范大學附屬中學
參考文獻:
[1]陳志強.我國失業保險政策變遷的公共政策分析———漸進主義模式的應用[J].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10(03).
[2]何靈,郭士征.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以上海市失業保險制度為例[J].經濟縱橫,2010(03).
關鍵詞:失業保險問題建議
引言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不僅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而且對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保持經濟持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一、我國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1993年4月,國務院了《國有企事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9年1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它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了正常運行時期。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越來越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極大地影響了失業保險的保障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過窄,不能涵蓋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障覆蓋面的大小,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的總體狀況,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問題。我國的就業和失業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人口設計實施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總量規模巨大。
1.2現行失業保險基金規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較弱。由于失業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越來越窄的的現象,導致收繳的失業保險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對較弱,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難以應付越來越嚴峻的失業保障形勢,失業保險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較低,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償的總體水平不高。
1.3失業保險統籌水平和統籌層次較低,影響失業保障作用的充分發揮。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大部分地區實際上是地級市層次的失業保險統籌。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基金的整體承受能力較弱,從而造成了一些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嚴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區則存在大量結余。我國現階段只有部分地區建立了調劑金制度,失業保險社會互濟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發揮。
1.4失業保險制度對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結構和比例,沒做明確說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鑒于我國目前失業人員多、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目前過于偏重失業人員的生活救濟,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明顯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
1.5《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常實施,缺乏與之相配套的監管機制。雖然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一些法規在實際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業保險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則沒有可靠的法律依據進行解決,法律中缺乏責任規范和制裁辦法,同時,失業保險制度所指定的監管機構,在分工和監管方面描述的比較籠統,致使監管部門不能完全發揮其有效的監督作用,使失業保險工作在征繳、使用、監管方面面臨嚴重困難。
二、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2.1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從業人員結構和層次的不斷發生變化,相對于正規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應針對具體特點,合理確定標準和操作辦法,要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確保靈活就業人員能夠順利參保失業保險。這樣有利于保持社會安定。拓寬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將這些人員盡快納入失業保險的征繳范圍,增加失業保險基金的存量的同時,使這部分人的失業保險得以保障。
2.2從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來考慮,是否也應統一建立起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賬戶。規定企業所繳納的費用按多少比例進入個人賬戶,多少比例進入統籌基金。明確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不僅要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還要根據繳費賬戶的多少來確定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還可采取根據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政府根據各行各業的情況,對失業率高的行業按高的費率來征收保險費,對失業率低的行業按相應的費率來征收。
2.3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業救濟和保障基本生活為主,緊密結合再就業,實行有效管理。首先,將基金用于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生活困難補助和失業女職工生育補助金等方面進行合理分配;其次,運用一定的基金積極幫助失業職工再就業,包括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職業介紹等,同時,通過發放一定的救濟金作為啟動資金,鼓勵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再次,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對于那些一畢業就失業的大學生,可考慮從社會責任和社會效益的角度,逐步將他們納入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失業保險基金應該出一部分錢,通過發放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幫助這些大學生盡快就業。
2.4建立失業保險信息監控網絡系統。為了使基金真正體現社會保障功能,應盡快建立信息監控網絡,實現失業保險的全方位監控。建議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勞動者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公眾團體代表組成的社會監督機構,負責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監督。按期、定時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絕挪用、侵占基金現象的發生,還要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預算決算的審核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5盡快出臺與失業保險條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完善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設有法可依,為失業保險條例的有效實施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6建立科學、完整的失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沒有相關信息地收集,就沒有科學地分析與預測。建立以失業人數、失業結構、失業再就業比例與結構、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數量與結構、失業保險金的增值與保值比例等指標為主的統計指標體系,有利于失業保險基金現狀的真實反映。
三、結論
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牽動著整個社會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局,它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參考文獻:
1失業保險覆蓋對象偏窄,對失業者保障功能有限2013年人社部統計公報顯示,2013年末,全國就業人員76977萬人,失業保險參保16417萬人,排除第一產業就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僅占就業總人數的40%左右,參保覆蓋面有待提高。從制度層面分析原因,國務院《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參保對象應為城鎮企事業單位、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條例》中未將所有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合同制職工納入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嚴重制約了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的快速增長。此外,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從建立伊始就明確了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功能,對促進就業作了比較嚴格的限制,只有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兩項補貼,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十分有限。近年來,浙江、江蘇、上海等發達省市雖擴大了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但該政策并未得到國務院《條例》支持,同時擴大基金支出政策僅在部分省份實施,實施效果仍有待加強,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依然偏大,并由此引發人們對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偏高的質疑。
2城鄉失業人員參保比例縮小,失業保險待遇差別較大近年來,城鄉人員失業保險參保和失業登記人數差別逐步縮小,但失業保險待遇差別依然普遍存在,存在社保待遇享受矛盾激化風險。根據《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農民工失業保險待遇原則上按城鎮工40%以上確定,為保持與中央及全省政策的一致,各地在設定待遇享受標準時往往按最低標準執行,如麗水、舟山等市規定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農民工,其一次性生活補助以相同繳費年限的城鎮工可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40%確定。此外,城鎮失業人員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繳納失業期間醫療補助金并免費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或者期滿后的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的給予一次性生育補助,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而農村失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現實情況是,全國近80%的地區城鎮工與農民工繳費金額相差1.5倍,待遇享受金額相差3倍,存在較為嚴重的繳費義務與享受權利不對等現象,加劇了社保待遇享受領域的社會矛盾。如衢州市2013年辦理失業登記的農民工占失業登記總人數57%,但待遇支付額僅占支付總額的34%,因待遇享受的差距造成的落差心理在部分農村失業人員中蔓延,農民工對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區分城鎮和農村人員的待遇享受機制較為不滿。
3失業保險制度未在穩定過剩產能職工隊伍中發揮作用國家統計局統計報告顯示,二季度全國氟硅、有色金屬、水泥、鋼鐵、玻璃等過剩行業產量增速放緩。隨著過剩產能行業企業經濟負效應的持續發酵,勢必加重以上述行業為主導產業地區的人員就業難度。如衢州市今年二季度人力資源市場求人倍率同比下降0.25,勞動者就業難度有所加大。該市職工人數減少較多的行業集中在鋼鐵、水泥、玻纖、有色金屬加工等行業,涉及職工2000人左右。如何發揮失業保險基金在穩定過剩產能企業職工隊伍中的作用,成為當務之急。然而,由于國務院《條例》和各地失業保險條例中未對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作擴大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擴大支出項目時缺乏政策依據,從而加劇了基金結余速度。2008年前后,國家雖然出臺了中小微企業社會保險“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但該政策受惠企業必須是符合產業轉型升級要求的中小微企業,未將產能過剩大企業及其職工轉崗培訓作為補貼對象,存在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二次分配不公問題,也與大企業穩崗貢獻不相適應。如衢州市用工和失業動態監測的478家企業監測數據表明,產能過剩大企業職工崗位穩定度明顯高于同類中小微企業,穩崗作用更為突出,產能過剩大企業開展轉崗培訓的愿望較為強烈,這些均與“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穩崗初衷相背離。
二、對策及相關建議
首先,擴大失業保險參保繳費范圍。參照浙江、江蘇、上海等地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打破城鄉界限,將所有企業納入失業保險征繳范圍,并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納入征繳范圍。適當降低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原先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2%、個人按本人工資1%繳納失業保險金,農民工本人不繳納的繳費方式,調整為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1.8%、個人按本人工資0.2%繳納失業保險費。這樣一方面可緩解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過多面臨貶值風險的現實困局,另一方面可減輕用人單位和個人社保繳費壓力。
其次,統一城鄉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統一城鄉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標準、失業登記制度、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管理的失業保險制度。統一繳費標準,即無論是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均執行統一的個人繳費標準;統一失業登記,即農民工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按照城鎮職工相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核發失業登記證;統一待遇水平,即農民工失業后享受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統一失業管理,即農民工可憑失業登記證免費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職工醫保、小額貸款貼息等城鎮失業人員待遇。在制定城鄉統一失業保險制度中,設定時間節點,該節點之前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按老辦法折算,確保失業保險待遇享受的歷史公平性。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其喪失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條例》對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終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