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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財務決算審計報告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07 15:04:2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財務決算審計報告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關鍵詞:制度環境 境外審計 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特殊性質的企業,正是由于這種特殊的地位和貢獻,在一些OECD國家,國有企業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該國的GDP、勞動力市場及資本市場。國有企業的發展狀況不僅取決于本國的宏觀經濟政策,還取決于政府對國有企業監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審計作為監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國有企業經營績效和國有資產整體的保值增值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審計制度作為實施審計的基礎環境,會對審計產生整體影響。國有企業審計制度的合理程度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同時也對會計盈余的操縱空間和審計風險有重要影響。因此,了解國有企業所處的特殊制度環境對剖析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存在的問題有所啟示。本文從政府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職責安排和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兩個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約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瓶頸因素,并提出改進建議,以推進境外國有資產審計順利進行。

一、主要政府機關的國有企業審計職能配置

政府職能就是政府根據社會需求,依法對社會生活領域進行管理的職責和功能,這種職能通常分為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管理職能(張立民、聶新軍,2007),而政府審計職能是按照社會對政府審計的需要確定政府審計應當履行的職責和功能,是一種理想的潛在的政府審計能力(劉莉莉,2008),因此,政府審計職能屬于政府管理職能范疇。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負有國有資產審計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是法定職責。《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法》第二十條規定,由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而對于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依據2010年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也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務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目前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開展財務審計工作主要依據《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專項審計調查準則》等業務準則和《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對中央企業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依據是《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在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由于審計機關審計力量有限和審計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不足,就會要求社會審計力量加入國有企業審計領域,補充政府審計力量的不足。基于這一現狀,2006年6月28日審計署《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規定了審計署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和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再結合《審計法》的相關規定,“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國有企業審計后,可以再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

國資委是生產型中央企業的管轄機構,對中央企業的經營管理負有直接監督責任。國資委的審計監督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國務院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活動和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直接監督,類似于過程監督,另一種是國資委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的年度決算報告進行審計,類似于結果監督。2000年實施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賦予了監事會較大的審計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范圍比較廣。不僅有權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能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審計時間安排比較自由。可以定期審計,也可不定期專項檢查。第三,審計權限比較大。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時,除了可以使用社會審計的所有審計方式外,還有權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并聽取企業負責人的匯報。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監督是實時的過程監督,這種實時監督不僅依靠監事會自身發揮作用,還與國務院其他部委如財政部等聯合一起,形成強大的監控網絡,這些部委之間相互溝通中央企業的運作情況,隨時互通信息,為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一旦發現企業經營行為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時,監事會有權向監事會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報告。第四,如果監事會認為某些事項比較重要,可以建議監事會管理機構聘請注冊會計師審計,或向國務院建議由國家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總之,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監督已成為一種比較認可的監督制度。

除了外派監事會進行直接審計監督外,國資委還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結果監督。2004年國資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由注冊會計師對中央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審計,國資委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為配合這一規定的實施,國資委連續了一系列補充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招標和輪換做出進一步說明,包括《中央企業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施行辦法》、《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統一委托審計管理辦法》、《中央企業統一委托審計評標計分體系》、《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解答》、《關于中央企業2006年財務決算審計備案的通知》。筆者認為,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進行審計與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有較大差異,在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事務所審計年限、事務所的職責分工和審計范圍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規定,反映出國家強制性干預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特點。這些差異性規定主要有:(1)通過公開招標或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特別是對于國有控股企業,由于有其他股東的參與控制權,《規則》建議采用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確定。公開招標方式在定價方面給了國資委較大定度的空間,容易滋生尋租行為,而由企業推薦報國資委同意的方式也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國資委當家作主的現狀,因此,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準備階段就體現了國家干預注冊會計師對央企審計的傾向。(2)特別規定了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和審計年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原則上統一委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根據中央企業集團子企業分布地域較廣的現實情況,可由企業總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過五家。承接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連續審計年限不超過5年。這種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做出的強制性規定并沒有合理的依據,央企集團的子公司少則十幾家,多的可達幾十家、上百家,有的企業主體資產分布在海外,僅五家或者更少的審計師審計,審計力度遠遠達不到深入現場查出高風險領域的重大錯報漏報問題的程度,而對審計年限做出規定也沒有必然帶來央企審計質量的提高(汪月祥、孫娜,2009)。(3)明確規定參與中央企業集團審計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職責。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負責整體審計工作的安排和審計質量控制,對出具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負最終責任。(4)擴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是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報表附注,而對央企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還包括國資委要求的專項審計事項和央企要求的其他專項審計事項。(5)中央企業審計標準的多元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的審計標準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國資委對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的相關要求,這些標準比一般上市公司審計的標準要多,注冊會計師執行央企集團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單個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一批審計技能過硬的注冊會計師隊伍才能承接這類審計業務。(6)審計報告類型和披露內容存在的差異。通常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是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如果國資委提出了專項審計要求,就還包括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發表保留意見,企業應當將導致保留意見的事項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說明,而如果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企業應當以專項報告的形式予以說明。這兩種做法都將注冊會計師年度審計報告中屬于說明段的內容以特定的形式對外披露,與一般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不同。在審計報告的內容方面,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中應當對應納入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子企業對資產和財務狀況的影響作重點說明。筆者認為,這一特殊規定具有合理性,考慮到了大多數中央企業有多個境內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對集團公司有重要影響,管理層將有重大影響的境內外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范圍就不能客觀反映整個集團的經營狀況,如果將該情形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不僅可以規避境外子公司未納入合并范圍帶來的審計風險,明確審計責任,還可以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和審計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這說明財政部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是法定職責,如果國有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財政部就能依法對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不過,財政部還有更重要的職責,就是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一個國家的任何一項工作都是在本國的政治、經濟、法律框架下進行的(廖洪,2007),因此,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審計制度是否合理對國有企業審計實踐和國有企業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響。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以來,財政部在制定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筆者將國資委成立前后由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的相關制度進行了整理,到目前為止,財政部的9個關于國有企業審計的法規中,有效的僅有三個,分別是《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三個法規的共同特點是對社會審計機構的執業行為進行了規范。《若干規定》主要對國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雙方審計關系人的審計行為,包括審計委托方式、約定的審計范圍、審計收費方式和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等做出了要求。后兩個法規主要從監督的角度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央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質量如何抽查進行了規范。筆者認為,僅僅依據財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門法規對中央企業集團的審計行為進行規范還遠遠不夠,主要表現在:第一,中央企業集團資產龐大,經營業務的復雜性和境內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廣泛性,決定了集團財務報表編制的難度大,注冊會計師要對集團財務報表進行有效的審計,既要強化自身的審計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支持,使注冊會計師審計國有企業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規中有兩部法規屬于抽審性質,真正規范國有企業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規只有一部《若干規定》。最近幾年我國會計審計準則發生了巨大變化,很多內容與國際準則基本上趨同,而《若干規定》在2004年,規定的內容沒有跟上最新形勢的變化,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國有企業審計很難發揮指導作用。第三,從我國國有企業發展形勢看,國資委成立以來,大力推進中央企業合并重組,中央企業集團已從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這意味著央企集團數量變少而資產規模在變大,集團內部的各種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審計的復雜性在增加,這些現狀都從客觀上要求我國政府應當盡快健全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比較完備的國有資產審計法規才能為大型國有企業開展境外審計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機關的審計職能安排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合并成立新的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由于國家控股的各類公司制企業是不承擔政策目標、以市場效率取向為主的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楊肅昌,2003),因此,在監管范圍上,凡是在我國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的國有上市公司都是證監會的監督對象,接受與非國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監督管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審計監督方面的規定主要與注冊會計師審計有關,比如,國有上市公司均應遵守《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年度報告進行審計。在監管方式上,中國證監會不直接參與國有上市公司的審計,而是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共同對全國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許可證管理,間接保證年度報告的審計質量。體現共同監督作用的法規例如2003年財政部、證監會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中就對中注協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補充。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是行業自律性組織,負責管理全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各項工作。在中央企業審計中,會計師事務所扮演裁判和運動員兩種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進行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也可能對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報告進行再審計,這就使得中注協在國有企業審計中只能發揮輔助協調作用。體現輔助協調作用的法規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協的《關于積極配合完成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抽審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門如國家稅務機關和工商管理部門也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審查,這種審查需要遵守《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標準,通常以強制性和臨時性突擊檢查為主,與審計監督有本質差別。

三、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安排

境外審計是審計國際化發展的表現形式,是國有資產審計職能的延伸,境外審計質量的好壞與國有資產審計體制是否合理、職責履行是否到位關系密切。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管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這三個部門的境外審計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審計署主要依據《審計署境外審計工作內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收支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境外審計的目的是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為基礎,促進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有效。國資委的境內國有企業審計主要通過外派監事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并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國資委開展的境外企業審計根據《規則》和5號令《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務決算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同時境外企業及其境內母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開展境外審計。可以看出,國資委雖然提出了境外企業按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審計,并且允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但沒有對境外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樣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工作成果提出建議。財政部對境外企業如何審計曾產生過爭議, 1998年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不對境外企業進行審計”,但由誰審計沒有明確。2000年又《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將該規定變更為“由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審計”。2004年財政部將這兩個法規廢除,重新《若干規定》,并明確提出“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可以看出,財政部最終就“由境外審計師審計”達成了一致意見,并且全盤認可境外子企業經境外審計師審計的工作成果。

從以上法規看出,境外審計的法律法規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審計署對審計境內的國有企業可以依據《審計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但是進行境外審計時,能夠直接指導境外審計工作的只有《管理辦法》,不能直接依據《審計法》,因為該《管理辦法》的一些規定與《審計法》的規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再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以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名義進行,而《審計法》并沒有這樣的規定。可見,審計署將境外審計看作為另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境外審計也有另行遵循的標準――《管理辦法》。筆者認為,目前僅僅將《管理辦法》作為審計署境外審計的遵循標準并不可取,該《管理辦法》僅是內部試行,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從時間維度來看,《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是2002年,已經陳舊過時,完善修訂已迫在眉睫。從范圍維度看,該辦法僅在審計機關內部有效,該標準的權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質疑,這是制約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境外審計工作比較重要的問題。2.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的審計主要遵循《規則》和《財務決算管理辦法》,并提出境外企業審計要走兩條線,即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同時進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那么進行境外審計時,是否有必要將內部審計與境外審計師審計結合起來,以利于監事會成員從境外審計師了解更多境外企業的實際情況,沒有明確的規定。3.財政部全盤接受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不可取。因為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是否合理適當并沒有公認的評價標準,如果境外審計師被境外企業收買審計意見,出具失真的審計報告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監管部門還沒充分考慮。4.財政部認為境外企業應當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而國資委認為在央企進行年度財務決算時,實體在境內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審計。可以試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統一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而同時也接受了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境內審計師是否可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討。5.我國約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業設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馬紹爾群島等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極力保護公司股東的商業秘密,并不對外披露公司財務報表信息,如何進行境外審計也是應當考慮的問題。

四、改進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政府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的法律制度

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作為中央企業境外審計的主要監督部門,制定的部分法規有待進一步改進,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署目前實行的《管理辦法》屬內部辦法,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應當對其進行全面修訂或者新的境外審計暫行辦法,擴大境外審計的影響,提高境外審計的法律地位。無論采取哪種方式《管理辦法》,都應當在法規中增加境外審計目標、境外審計程序、境外審計范圍、境外審計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必要內容,以增強適用性。第二,協調《管理辦法》與《審計法》的不一致之處。《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兩者的不一致適當調整為佳。第三,建議財政部增加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暫行條例等類似的行政法規。目前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方面法規很少,有效的只有《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這三個法規時間較早,很多內容跟不上會計審計實務日新月異的變化,并且國有企業審計的這些法規都沒有涉及境外審計問題,導致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法律法規非常缺乏,這方面的法律規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議財政部修訂《若干規定》的部分條款,增強該法規在境外審計方面的適用性。例如將第二條“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修改為“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我國與東道國的政府部門協調相關法律后再執行”,這樣就避免了我國注冊會計師開展境外審計“無章可循”的問題。再如第九條“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如果國有企業設立境外企業,境外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是否可以由境外審計師進行沒有規定。建議修改為“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由境內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考慮該國有企業會計信息保密性后,根據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情況,決定由境內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

(二)建立境外離岸區域的審計合作制度

我國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業設立在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監督制度比較寬松,容易出現監督缺失,建立該區域內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的審計監督合作是當務之急。建議我國應當與該區域的政府協商簽訂審計監督協調方面的協議,通過雙方政府的協商,努力促進我國注冊會計師進入離岸區域開展審計,解決該領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審計監督的問題。Z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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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楊慶英.我國境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思路[J].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4,(2).

第2篇

2019年1月10日

一、2018年度工作總結

2018年,在公司領導的正確領導和其他部門大力支持下,財務部全體工作人員緊緊圍繞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和目標責任書,按照公司年初工作會議要求,堅定信心,統一思想,團結協作,以飽滿的工作熱情,著力從工作的計劃性、針對性和前瞻性入手,注重質量、講求實效,努力完成年度各項工作任務。

(一)公司董事會下達的全年重點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1、XX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以及審計配合工作

完成吉惠園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以及審計配合工作,并取得昆明市20XX年XX市級統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X審政報〔20XX〕X號),下一步我們按審計要求做好審計整改、賬務調整工作。

2、XX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以及審計配合工作

因市審計局將XX項目調整至20XX年審計計劃,目前該項目竣工審計主要是開展前期對接和準備工作,下一步我們將按要求做好該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以及審計配合工作。

3、強化資金計劃管理

已按重點工作目標完成項目建設所需資金(月度、季度)計劃、償債資金月度計劃,并根據公司融資情況、項目投資、償還債務、對外投資等等情況,完善資金調度安排。

4、加強公司稅務管理,配合稅務稽查

于2018年3月20日完成公司20XX-20XX年的稅務情況進行自查,并按要求上報《自查報告》,同時補繳稅金,接受市地稅稽查局對公司20XX-20XX年的稅務情況進行稽查。

5、完善公司預算管理工作

完成公司20XX年度企業預算報表(按國資委要求)編制工作、20XX年度公司日常費用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工作、20XX年度日常費用預算編制工作、20XX年度日常費用預算的調整工作,并上報公司黨委會、經理辦公會、董事會審議通過。

6、加強公司會計決算管理工作

做好年終對帳、盤點工作,完成20XX年度公司個別財務決算報表及集團合并財務決算報表(報國資委、報市財政局)編報;根據國資委績效考核指標,融資部門人員配合,測算目標年度內的綜合融資成本率、億元凈資產融資額、投資收益率等指標,結合其他指標(如100%償還到期債務、融資總額等)的實際情況,完成國資委20XX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自查報告;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完成20XX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及經營業績考核完成情況的審計工作,并按審定結果做好軟件的填制上報工作。

7、繼續推進XX“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

與委托進行租金收取的子公司積極對接,做好租金臺賬管理,按月度完成至12月份《租金收支情況表》編制,按相關部門要求上報租金收支情況,為上繳公租房租金提供依據。同時,對接市財政非稅局、城建處及住保局等部門,按預算管理要求上繳公租房租金,同時積極協調租金下撥事宜。

(二)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

已完成XX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以及審計配合工作并取得該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X審政報〔20XX〕X號);XX項目決算審計工作因市審計局將該項目調整至20XX年審計計劃,目前該項目竣工審計主要是開展前期對接和準備工作,下一步我們將按要求做好該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以及審計配合工作。

(三)其他工作

1、公司審計及審計配合工作

已經完成的審計及審計配合工作有:(1)根據審計局的審計決定書,完成XX、XX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整改、賬務調整工作;(2)牽頭配合省審計廳2017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工作,參加審計情況反饋會,牽頭完成審計整改報告;(3)牽頭配合審計署地方債務審計工作,牽頭完成審計整改報告;(4)牽頭配合市國資委關于公司董事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第一階段);(5)牽頭配合市審計局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工作。

2、公司融資財務配合工作

結合公司在資本市場信息披露的要求,配合會計師事務所按時完成季度報表的編制及提交工作;積極配合公司中票發行及擬發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商對公司財務數據的解釋說明工作;配合做好公司主體及債項評級的財務數據更新工作;配合融資部日常財務數據的查詢需求;配合融資部填報與債務監測相關的各類報表;參與融資部牽頭的各類金融中介的調研或訪談會議等。

3、其他日常工作

積極做好公司稅收工作,包括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收減免備案、電子發票工作;結合各級檢查、審計,嚴格規范公司工程款項、“三公經費”支出,完善相應財務管理制度、辦法和流程;加強集團財務管理、溝通與指導,向子總司派駐(出)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參加子公司董事會會議、總經會會議,切實履行公司出資人職能和權力;配合完成監事會20XX年度監督檢查及整改工作;組織完成工會、黨委財務預算、決算、收支及賬務處理等工作;組織完成公司20XX年財務、稅務咨詢機構的選聘工作;配合公司各部門、各子公司進行相關工作。

(四)主要問題及解決建議

隨著公司創新融資工作、各項審計工作的推進,創新融資會計報表季度信息披露、企業信用評級、融資機構財務信息提供及解釋,審計資料提供等工作需及時跟進,工作量較大。財務部難以全面解決創新融資工作、各項審計工作的問題及要求。建議加強部門間協助,做好相關需重復解釋、重復提供資料的備份與學習,確保對外提供資料的準確和口徑一致。

此外,隨著公司業務規模擴大和模式的改變,集團化財務管理日趨復雜,問題不斷增多,財務監控的力度弱化,給財務管理帶來了諸多難題。建議公司層面加強學習和培訓,借助公司財務稅務咨詢中介機構的力量,理順集團財務管理流程;并在后續公司信息化平臺規劃中,充分考慮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間業務的需要,簡化程序、信息共享,降低財務管理工作勞動強度,提高財務人員工作效率。

二、2019年度工作計劃

(一)全年重點工作目標計劃

1、XX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及審計配合工作

按時完成XX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并按審計安排積極做好XX竣工決算審計配合工作。

2、繼續做好強化資金計劃管理

根據公司安排,繼續做好資金管理及債務償還工作,完善資金調度安排與編制項目建設所需資金(月度、季度)計劃,償債資金月度計劃編制責任制度,保證公司資金使用計劃性。

3、進一步完善公司日常費用預算管理工作

做好20XX年度日常費用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及20XX年度日常費用預算編制、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年度預算調整工作。

4、加強公司會計決算管理工作

做好20XX年度公司個別財務決算報表及集團合并財務決算報表編報及軟件的填制上報工作;完成20XX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自查報告;按照金融機構要求按時完成20XX年度季度報表的編制及提交工作,同時配合融資部做好報表的解釋說明工作。

5、XX“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

繼續按月度做好20XX年度公租房租金預算“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

(二)其他方面的工作計劃

1、繼續做好財務日常工作、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稅收管理工作、租金收入管理工作、資金管理及債務償還工作以及20XX年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

2、根據公司業務內容不斷健全財務核算與監督體系,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3、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

4、加強與公司外部單位的聯系,與銀行、稅收部門建立良好的合作,為公司帶來更多的資源和優惠。

第3篇

第一條為規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提高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水利建設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資為主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水利部直屬單位自籌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水利審計部門對其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

二、審計內容

第四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包括: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

第五條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概況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投資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預計未完工程及費用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待核銷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轉出投資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交付使用資產表”的編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第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各種資金渠道投入的實際金額,資金不到位的數額及原因;

(二)實際投資完成額;

(三)概算審批、執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調整的原則、各種調整系數、設計變更和估算增加的費用等;

(五)核實建設項目超概算的金額,分析原因,并審查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和計劃外投資的情況;審查彌補資金缺口的來源,有無擠占、挪用其他基建資金和專項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的主要內容:

建筑安裝工程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投資支出、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列支的內容和費用攤提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是否真實,手續是否完備;

(二)交付使用的無形資產的計價依據;

(三)交付使用的遞延資產的情況。

第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資情況,所需資金和額度的留存及有無新增工程內容等情況。

第十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的主要內容: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銀行存款、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的情況;

(二)尚未使用的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情況;

(三)庫存物資實存量的真實性、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

(四)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呆帳壞帳的處理情況等。

(五)按照有關規定,計提的投資包干節余數額是否準確,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勘測、設計、施工及物資采購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招標;

(二)所訂合同或協議的相關條款是否完備,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變更、解除是否按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續;

(四)對違約者是否依照有關條款追究責任等。

三、審計管理

第十三條由水利部及相關部門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除有專門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審計室負責組織審計。其他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主持該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級水利審計部門負責審計。

第十四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可以由水利審計部門組織水利基本建設的專業審計力量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也可以由水利審計部門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承擔。

水利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及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對被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辦理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參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應當具備會計、經濟、工程專業技術職務或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知識。

社會審計機構受委托承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將參加審計人員的名單及執業經歷等資料書面報委托的水利審計部門審查和備案。

第十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在申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前,應通過相關經濟合同預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決算審計結論下達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從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竣工決算審計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水利審計部門的審計調查,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未經審計,有關單位和部門不得辦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可以作為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和參考。

第二十條列入國家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審計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前進行預審。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將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本單位根據審計結論進行整改的情況書面報上級水利審計部門。

四、審計程序

第二十一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由水利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十日內向其主管水利審計部門提出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書面申請。水利審計部門應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竣工決算申請后十日內提出安排意見。

第二十二條水利審計部門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建設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應當事先擬定審計實施方案,組織審計組,并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應當于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三日前送達。

第二十三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或被其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并按照審計需要提供下列資料:

(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批復資料;

(四)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或資金籌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標、投標有關文件

和資料;

(六)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的資料;

(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內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賬簿、憑證、報表及工程結算資料;

(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初步驗收報告;

(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十一)審計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審計組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終結后,應當及時提出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的水利建設項目法人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水利審計部門根據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提出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第二十六條水利審計部門應及時下達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按照審計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在6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整改情況報告水利審計部門。

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作為主持組織竣工驗收的主管部門的審計依據。

五、罰則

第二十七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違反基本建設規定和財經法規的,水利審計部門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違反財經法規、財經紀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水利審計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干擾、阻止、破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審計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審計人員辦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對、、的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六、附則

第三十一條給予少量中央資金補助的項目和全部由地方資金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審計辦法。

第4篇

【關鍵詞】 高校基建; 內部控制; 問題; 對策

一、高校基建財務管理的現狀

(一)高校基建財務制度依據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規定:“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因此高校基建會計根據財政部1995年頒發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進行核算和管理。2009年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將基建賬納入高校(大賬),進一步規范基建財務核算,對高校基建財務核算提出了新要求。

(二)高校基建財務管理體制

一種是校長領導下由財務處全面負責,財務處下設基建財務科;另一種是基建、財務、審計等部門抽調人員成立指揮部,掛靠基建辦,接受校財務監督。

(三)當前高校基建財務現狀

目前各高校的基本建設已初具規模,學校基建財務核算也進入至關重要的資產清繳、交付使用階段,但大部分高校的基建項目,由于資金來源性質不同、資金不到位等各種原因,只能停留在建筑安裝投資成本,甚至是預付款成本。

二、高校基建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人為加大建設成本

項目合同是與承包單位總公司簽訂的,項目施工卻是總公司下屬項目部,工程款也是以項目部的收據要走;個別項目部為少向總公司繳管理費,與建設單位協商,采取甲供材料不計入工程結算值方式結算;項目遲遲不定案,不及時與施工單位對賬,核對已付工程款和材料款占合同比重,項目定案前付款比例超出合同值或達到提報值的90%或95%還要付款,項目超付現象時有發生;建設單位管理費沒有嚴格按工程總概算控制嚴重超支,招待費也沒有按管理費總額的10%控制支出;很多項目已投入使用卻遲遲不定案結算,貸款利息資本化時間隨之延后;因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及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后期應計入日常維護費用的計入建設成本,導致建設成本加大。

(二)未對基建項目全過程實施控制

一個基建項目的確定往往以基建人員為主,編制項目建議書、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招投標、施工設計、竣工驗收等環節,都是由基建人員完成。財務人員只管按合同規定付款、記賬、算賬、報賬,對于違反項目決策程序、合同不合理變更、隨意挪用基建資金等不合理現象財務監督實施不力。

(三)未對投入使用的竣工驗收項目及時進行竣工財務決算

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是確定基建工程造價的關鍵環節,近幾年來,大批基建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卻沒有相應的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或交付使用資產。《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

(四)基建、審計、資產、財務等部門協調度不足

作為高校的內部管理機構,基建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工程施工管理,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工程跟蹤審計和工程決算審計,資產部門主要對完工后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有效管理,財務部門主要是付款、記賬和竣工財務決算。由于專業分工細化、部門利益分散化造成各部門之間協調不及時,信息不對稱、各部門相互誤解等。如項目沒有資金預算就開工建設,資產轉賬不及時,竣工項目定案不及時等。

(五)基建財務人員能力單一

目前基建財務復合型人才匱乏,從基建會計核算情況來看,由于許多會計是半路出家,缺乏系統的基建會計、工程預決算和一定的計算機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識,從而導致在會計科目設置和賬務處理中出現不規范的行為,不能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工程成本,難以滿足會計核算需要。

(六)缺乏對基建財務風險控制的有效機制

近幾年,高校大規模新建、改擴建校區,動輒幾億甚至幾十億的資金,國家撥款不足10%,大量投資為學校自籌,國有資產不能抵押,高校資金運作風險很大;基建項目概預算粗糙,為取得立項和可行性研究批復,投資規模報小建大;項目變更缺乏論證,隨意性大,“先斬后奏”,建設成本增加,財務監督失位;邊建邊改建完后再改變用途,資金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誤和浪費,導致建設項目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結算超預算。

三、加強高校基建財務管理的建議及對策

(一)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度

基建財務人員首先要掌握基建項目審批程序、項目批準文件及合同。其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履行招標合同,施工企業若將合同進行分解和轉包,財務部門可拒絕付款。支付工程款收據或發票章必須與合同章相符。學校應制定變更項目預算審批權限,確實因設計變更需要追加預算,須經有關會議同意后,按實際發生數或費用預算定額確定變更后的預算增減額。項目完工后,財務部門應及時核對、審查工程款的支付情況,核對工程項目決算審定書中的甲供材料及設備是否按規定全額扣除,數量及金額是否正確等。

(二)實施工程項目全過程財務參與、監督、控制

實行基建項目全過程的控制,充分發揮基建財務管理職能是實現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應當從制定項目建議書、論證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決策、勘測設計與概預算、招投標與合同簽訂、監理、采購、工程結算、竣工驗收與決算等各個環節對工程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控制,并找準關鍵控制點,實施重點控制。

(三)成立專門小組,聯合各外部單位,對投入使用的驗收項目及時進行竣工財務決算

高校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學校財務處、審計處、基建處、資產處應成立專門小組,聯合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時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第一,準備立項批復文件,項目可研報告及批復文件,發改委批復投資計劃,項目施工設計資料(包括施工圖、勘查設計圖等),相關施工、采購、設計合同文件,竣工驗收報告及工程決算報告書等資料;第二,開展自查,有無不應在基建項目中列支的各項費用,有無超概算超標準的各項支出,有無未經批準變更項目建設地點、內容或主要功能等情況;第三,歸集整理項目各種檔案資料,逐項清點核實施工現場和庫存的材料物資;第四,梳理賬務,清理各項債權債務;第五,合理分配待攤投資,正確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第六,聘請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以審計報告為依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并組織項目驗收,交付使用新增固定資產。

(四)加強部門之間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

基建部門要及時通報項目進度、變更情況,以便財務合理安排資金、審計及時監督;財務部門要經常與基建、審計等部門進行溝通并經常通報項目款支付情況,避免超付;國資部門對已竣工驗收項目要及時登記交付使用資產,對已使用但未辦理財務決算的資產采用暫估價方式調整資產。

(五)配備專業會計人員,加強會計人員業務技能培訓

加大對基建財務人員的培訓力度,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強基建財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使基建財務人員不但能夠熟練掌握基建項目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流程,而且還熟悉基建財務制度和相關的政策法規以及工程概預算、工程招標、工程投資計劃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向廣深型和多能型發展,成為具有創新思維和開拓精神的高層次的基建財務管理人員。

(六)建立對基建財務風險控制的有效機制

目前,高校領導未能充分認識基建財務人員參與學校資金管理的重要性,高校領導有責任去建立健全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如:資產管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變更審批制度、供材采購管理制度、重大財務事項報告制度等),將基建財務內部控制工作落到實處;落實教育部嚴禁高校進行風險性投資的規定,對大額資金調動和使用,應對資金支付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查,建立實施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高校基建資金的監管,對高校基建資金往來、資金管理情況應定期與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并將基建資金安全管理作為評價財務管理狀況的主要指標之一,列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合理控制貸款規模,嚴格按照教育部與財政部規定的高校貸款的原則使用和管理貸款資金,以防范財務風險。

【參考文獻】

[1] 黃平.新形勢下高校基建財務管理問題的思考[J].洛陽理工學院學報,2009(6).

第5篇

第一條為規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提高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水利建設實際,現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水利廳下達并使用財政性投資為主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省水利廳及所屬單位自籌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指由水利廳組織并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對其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

二、審計內容

第四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包括: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

第五條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概況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投資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預計未完工程及費用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待核銷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轉出投資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交付使用資產表”的編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第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各種資金渠道投入的實際金額,資金不到位的數額及原因;

(二)實際投資完成額;

(三)概算審批、執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調整的原則、各種調整系數、設計變更和估算增加的費用等;

(五)核實建設項目超概算的金額,分析原因,并審查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和計劃外投資的情況;審查彌補資金缺口的來源,有無擠占、挪用其他基建資金和專項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的主要內容:

建筑安裝工程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投資支出、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列支的內容和費用攤提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是否真實,手續是否完備;

(二)交付使用的無形資產的計價依據;

(三)交付使用的遞延資產的情況。

第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資情況,所需資金和額度的留存及有無新增工程內容等情況。

第十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的主要內容: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銀行存款、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的情況;

(二)尚未使用的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情況;

(三)庫存物資實存量的真實性、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

(四)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呆帳壞帳的處理情況等。

(五)按照有關規定,計提的投資包干節余數額是否準確,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勘測、設計、施工及物資采購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招標;

(二)所訂合同或協議的相關條款是否完備,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變更、解除是否按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續;

(四)對違約者是否依照有關條款追究責任等。

三、審計管理

第十三條本著“誰負責驗收,誰負責審計”的原則,由省水利廳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的審計,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負責組織審計。由州、地、縣(市)水務部門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由組織或主持驗收該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州、地、縣(市)水務部門負責組織審計。

第十四條水利廳組織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省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組織審計,也可以由省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設專業審計力量組成的審計組或經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認定具有較高專業審計資質、審計技術力量強、誠信程度高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依照本辦法及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對被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辦理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進行參與、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參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應當具備會計、經濟、工程專業技術職務或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知識。

社會審計機構受委托承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將參加審計人員的名單及執業經歷等資料書面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審查和備案。

第十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在申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前,應通過相關經濟合同預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決算審計結論下達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從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竣工決算審計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的審計調查,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可以作為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和參考。

第十九條列入國家或*省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根據需要,可在國家或*省審計機關審計前進行預審。國家或*省審計機關審計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將國家或*省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本單位根據審計結論進行整改的情況,書面報水利部內部審計辦公室或省審計廳。

四、審計程序

第二十條水利廳組織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十日內按職權范圍向其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同級水利內部審計機構提出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書面申請。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同級水利內部審計機構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竣工決算申請后十日內提出安排意見。

第二十一條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建設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要事先擬定審計實施方案,組織審計組,并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于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三日前送達。

第二十二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積極配合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并按照審計需要提供下列資料:

(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批復資料;

(四)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或資金籌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標、投標有關文件和資料;

(六)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的資料;

(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內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賬簿、憑證、報表及工程結算資料;

(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初步驗收報告;

(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十一)審計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終結后,提供《水利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的水利建設項目法人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根據提供的《水利工程項目竣工決算評價審計報告》,以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提出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第二十五條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下達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按照審計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在6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整改情況報告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

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作為主持組織竣工驗收的主管部門的審計依據。

五、罰則

第二十六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違反基本建設規定和財經法規的,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違反財經法規、財經紀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干擾、阻止、破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給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時向水利廳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責任人,由水利廳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員辦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對、、的審計人員,由水利廳追究審計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六、附則

第三十條全部由地方資金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由各州、地、縣(市)水務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審計制度。

第6篇

第二條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包括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均應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監督。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國家專項資金、縣本級預算內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含國債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或以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及其機構的援助貸款項目。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相關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況以及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傾向性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審計機關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隱蔽工程施工前,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通知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和城建部門共同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監督。

縣發改、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城市管理、交通、水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條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進度進行審核、撥付工程款、撥付總額不能超過工程合同價的80%。縣審計機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直接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由審計機關或政府投資審計中心采取聘請具有法定資格、資質的人員或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進行監督。

第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投資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概算調整的合法性、真實性;

(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說明書以及工程決算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四)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

(五)未到位資金對該建設項目產生的影響;

(六)合同簽訂及合同履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八)建設項目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完整性;

(十二)建設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預留投資資金的真實性;

(十三)對竣工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評審;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無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行為;

(二)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真實、合法;

(三)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稅款;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計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設計是否按照批準的規模和標準進行,設計是否具有經濟性、合理性;

(二)設計單位資質情況;

(三)設計費用收取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監理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理工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及合同要求;

(二)監理單位資質情況;

(三)監理費用收取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備、材料采購供應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材料采購供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二)設備、材料采購供應的價格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對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費用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審計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有關需審計的資料,并對提供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情況作出書面承諾。項目實施中需變更的事項,應事先向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應派員進行現場取證予以核實。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制度。縣發改、財政、建設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項目建設計劃及有關文件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按季度將項目實施情況抄送審計機關,并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后,10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接到建設單位竣工決算審計的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于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四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出具審計報告,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和審計報告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審計機關應進一步核實,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或者做出不予采納的說明。

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在具備審計條件的情況下,一般應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機關依法做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被審計單位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部門、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了解審計報告的落實情況。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對被審計單位超過90日內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向縣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合同,應載明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和竣工驗收及國有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審計,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擅自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的,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多付的工程款,全額收繳,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建議;

(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處理、處罰的建議或者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縣人民政府裁決,縣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審計機關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審計中心聘請專業人員、社會中介機構和日常辦公所需費用,屬財政預算投資的由財政局按工程決算審減額5-%—8%予以撥付;屬專項資金和其他投資的根據有關規定按審減額10%從項目前期費用或審減額中支付。

第7篇

資金監管

(一)籌資,當企業擬實施下列籌資行為時,應分別報特派員、監管機構同意或備案:

1、采取吸收合并等籌資方式,導致改變企業股本結構肘,事前須經監管部門同意,然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2、接受非貨幣資金投資,須由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經監管部門會同同級國資部門確認。

3、用資產抵押方式向外舉債籌資,全資企業無論數額大小,應報監管部門同意;上市公司絕對額超過凈資產5%,非上市公司超過凈資產2%的,在提交股東大會批準之前,先征得監管部門批復同意;上市公司在凈資產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凈資產2%以下的資產抵押貸款,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并報監管部門備案。

(二)資本金,未經企業股東大會批準,企業不得隨意變更股本結構。企業資本金的增減變動,籌資及法定重估中資本公積金的增減變動,彌補虧損引起盈余公積金的變動等。經監管部門同意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三)消費資金,控股企業各項消費資金的使用,應編制項目預算和開支計劃,由董事會審批并報監管部門備案;全資企業項目預算和開支計劃,應報監管部門審批。

(四)運營資金,各企業要按照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對外投資、生活福利等,分類按季編制資金運營預算,企業重大資金使用計劃,應報監管部門備案。

(五)其他,監管機構在對企業財務行為進行監管時,為確保出資人和企業的利益,為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任何部門和單位對企業的收費、罰款和攤派,必須經特派員復核、簽批,凡無合法依據、標準的收費、罰款和攤派,企業一律不得支付;為確保企業資金的安全,對無效合同,無合法憑證、無合規手續的會計事項,有權要求企業不能對外支付現金(包括支票、匯票等)。

資產監督

(一)損失的核銷、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存貨計價辦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年限等重要會計政策。

企業損失的核銷方法、外帳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存貨計價辦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年限等重要會計政策須經特派員審批;財務管理制度的變更,必須在年度終止前提出變更申清,說明變更的原因和理由,經監管部門同意,報本級政府批準。

(二)擔保,企業一般不得對外提供借貸款擔保,確需提供擔保的,應根據《擔保法》要求相關企業提供反擔保。對外擔保金額,全資企業無論數額大小,應報監管機構批準;上市公司擔保額超過凈資產5%時,非上市公司超過凈資產2%時,在提交股東大會批準之前,應先征得監管機構同意;上市公司在凈資產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凈資產2%以下時,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并報監管機構備案。

(三)對外投資,全資企業所有對外投資和項目投資,應報監管機構批準;上市公司絕對額超過凈資產5%,非上市公司絕對額超過凈資產2%的對外投資和項目投資,應在召開股東大會之前,征得監管機構同意;上市公司在凈資產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凈資產2%以下對外投資和項目投資,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并報監管機構備案。控股企業非生產性固定資產單項投資超過100萬元的必須事先征得監管機構同意。

各企業對外投資必須按年度分項目編制投資損益明細表,反映企業各項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四)損失及固定資產處理,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等凈損失,應區別不同情況依據盤存記錄、技術單位的品質鑒定或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特派員審批處理,計入當期損益;全資企業還需由主管財政機關在決算批復時一并審批。

成本費用的監管

(一)業務招待費,監督企業建立業務招待費預決算制度和財務審核制度,在財務制度規定的控制比例內據實列支。企業制定的有關業務招待費開支辦法和標準應報監管機構備案。

(二)遞延資產,監督企業按國家規定的項目列示遞延資產,分期處理。對確需轉入遞延資產的有關費用支出,必須將新增項目的名稱、金額、攤銷計劃報市監管機構同意,全資企業還需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否則,不得列入遞延資產。

(三)固定資產竣工入賬,監督企業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手續。已經交付使用但沒有辦理竣工驗收的已完工項目,應按暫估伙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并按規定提取折舊。已經整體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辦理竣工決算手續,一律按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匯兌損益,必須按規定計入財務費用,不得計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列入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

(四)待攤和預提費用,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預提費用項目及標準,需報特派員審批,并報監管部門備案。預提數額與實際數額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額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需要保留余額的應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收入、利潤及其分配的監管被監管企業應嚴格按《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合理界定收入,準確核算利潤,按規定程序實施利潤分配。

監管機構對企業收入、利潤實現的真實性和稅后利潤分配的合理性進行監督管理。

財務報告的監管

企業應按月、季和年度向監管機構報送財務決算報表和有關財務報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還應同時報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第8篇

關鍵詞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問題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engineering project investment audit is complete, engineering smooth settlement of the last link. The auditors should make use of various methods and skills, and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practice constantly sum up experienc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construction completed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audit. This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enterprise internal audit department in engineering project completion of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audit process is the problems for your reference.

Key words engineering projects,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audit, problem

中圖分類號:F2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一 工程項目竣工資產的形成

工程的出資者在讀工程項目審計報告時,首先關心的是出資的去向,所以在審計報告中要確認工程項目形成資產的情況。因為企業每年投資的交易數量較少,而每筆交易的金額通常較大,所以在具體實施審計過程中,更可能采用實質性方案。

在具體實施實質性程序時,應當獲取或編制固定資產明細表,并與明細賬、總賬和報表核對相符。工程項目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大致包括外購和自行建造兩部分。檢查固定資產的噌加數,在實際審計過程中要注意:

⑴《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中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①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這個規定沒有提及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對于工業企業所持有的工具、器具、備品備件、維修設備等資產,施工企業所持有的模板、擋板、架料的周轉材料,企業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核算和管理。盡管該類資產具有固定資產的某些特征,但由于數量多、單價低,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在實務中通常確認為存貨。由于價值標準沒有嚴格的明確,因此各個企業對固定資產的劃分標準不同,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投資將在存貨或費用中列支,對于這部分費用的確認要與投資預算和企業實際相結合。例如,投資預算中包括辦公設備,而實際購置辦公設備時一部分形成固定資產,一部分形成了費用,在實施審計過程中要注意這部分費用也應計人工程項目的實際投資額中。

⑵確定固定資產是否存在,確定固定資產是否歸被審計單位所有。首先,取得有關工程項目的立項批文、預算總額和建設批準文件,以及施工承包合同、現場監理施工進度報告等業務資料。其次,對各類固定資產進行實地觀察,以固定資產明細賬為起點,進行實地追查,以證明會計記錄中所列的固定資產確實存在,并了解其目前是否已達到使用狀態;也可以以實際盤點為起點,追查至固定資產分類明細賬,以獲取實際存在的固定資薩均已人賬。需要注意是否有少列資產或多列資產的現象,重點關注應計人資產而未計入資產的情況,發現要進行調整,可以結合審查有關合同或協議,按合同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調整。

⑶確定固定資產的分類是否正確。對于外購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通常經審核采購發票、購貨合同等予以確定,對于汽車等運輸設備,應檢查有關行車執照;對于房地產類固定資產,還需查閱有關的合同、產權證明、財產稅單、保險單等書面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構成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使用不同折舊率和折舊方法的,該各組成部分實際上是以獨立的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因此,審計時要確認是否作為單項固定資產。如果分類不正確,必會影響單項資產的原值及折舊。

二 投資與負債

工程項目所形成的資產必有資金來源,通俗地說,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是屬于“誰的?”資金的來源包括兩部分,一是投資人,二是債權人,二者也都是工程項目審計報告的預期使用者。工程項目所形成的資產,都要對應相應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很難判斷某一資產是由投資人的資金形成,還是由債權人的資金形成(專項資金除外),對于這類出資的業務較少而金額較大,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可以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在具體審計過程中,應視具體情況注意幾個問題:

⑴對于投資人的投資資金的到位情況、使用情況、結余情況。可以檢查投資人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合同、協議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各種出資方式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投資各方的出資額是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已驗證者,應查閱驗資報告。對于外幣出資,要根據有關規定,折合為記賬本位幣記賬,由于有關資產賬戶與實收資本賬戶所采用的折合匯率不同產生的記賬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核算。值得注意的是,審計人員應檢查投入的資金是否已存人企業的開戶銀行,或收到銀行的收款通知。

⑵工程項目的出資者之一的債權人,有銀行等金融機構,還有政府部門這一特殊的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形成了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政府主要是以政府補助的形式形成遞延負債。對于長短期借款要檢查:①其使用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規定,以及使用的合理性;②借款費用的處理是否正確,因為借款費用的處理直接影響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對于政府補助的資金,要檢查有關合同、協議對資金的用途是否有限制性條款。通常政府補助的資金是有專門用途的,一般都用于工程項目的不動產項目上,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時,要予以高度關注。

三 投資額與預算額比較

工程項目在開工前必然是做好了預算,而且預算要由董事會等機構批準,在確定了工程項目所形成資產和投資與負債情況之后,工程項目審計報告要回答的一個關鍵問題是超支還是節約,需要將投資人的投資與其所形成的資產相對應,確認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然后與投資預算相比較,在比較的時候要將所形成的資產轉換為與投資預算同口徑的對應項目,然后去比較各個項目的實際投資額與預算額,確定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比預算額是節約了還是超支了。

⑴工程項目的預算額通常是含稅的,2009年1月1日增值稅轉型在全國開始施行,工程項目所包括的外購機器設備的增值稅,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的,這樣,機器設備的固定資產價值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審計人員在實施程序時,要嚴格加以區分房屋類和設備類的固定資產,在確定實際投資額時,需要將已經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增值稅計人工程項目的實際投資額,否則就會造成比較的口徑不同,虛減了實際的投資額。

⑵對于在工廠建設期的工程項目,存在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支出,會計上計人了費用或存貨項目,如果預算額中包括這些項目,在審計的過程中需要注意認真記錄發票等原始憑證,很可能是同一張發票上的外購商品,因單位價值的高低不同而去向不同,價值較高的計人了固定資產,價值較低的計入了存貨或費用,因為這種情況的數量不會太大,審計人員可以對其實施實質性程序,將計入到存貨或費用的支出并人工程項目的實際投資額中,否則也會因比較口徑不同,虛減了實際投資額。

四 披露事項和存在問題

在審計確認了工程項目形成資產情況、投資與負債情況、投資與預算比較情況的過程中,要對工程項目需要披露事項和存在的問題提出結論。

⑴披露事項。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會發現一些與工程項目有關的需要披露的事項,這些事項雖與最終審計目標關系不大,但是對于出資人而言需要了解掌握。

⑵存在問題。工程項目審計中指出的問題必須準確,事先必須經過正確的調查研究,取得財務信息方面的必要證據。這方面的問題可以在與同類企業比較、與以前工程項目比較中發現。比如,工程項目內容是否有與招投標文件、合同相背離的情況,合同條款是否嚴謹、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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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伯平.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的問題分析[J],合作經濟與科技,

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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