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2 15:03:0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國際投資法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晚近國際投資法發展的總體趨勢
與80年代中期以前相比,晚近國際投資法發展的總體趨勢是減少對外國投資的限制,加強對外資的保護,以促進外國直接投資的發展。從國內法看,近年來許多國家均修訂了其外資法,擴大了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自由化的程度。據聯合國統計,僅在1995年,變更投資制度的64個國家的112項規章中,就有106項是擴大自由化程度或促進外國直接投資的。〔2〕變化最大的有前蘇聯、東歐國家、拉美安第斯條約國等。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自90年代初就實行經濟轉軌,并制訂和頒布了新的外資法,加強對外資的保護。〔3〕拉美安第斯條約國于1991年通過了第291號決議,取代了其1987年的第220號決議,新的決議基本上放棄了關于外國投資的共同政策。〔4〕在國際層面上,雙邊投資條約網正在不斷擴大,在1996年6月已有的將近1160個條約中,約有2/3是在90年代締結的,涉及到158個國家。〔5〕經合組織也著手制定了"多邊投資協定"。世界銀行發展委員會于1992年制訂了《外國直接投資指南》,對外資準入、待遇、征收、爭議解決等主要問題作出了規定,該指南雖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對關于外資的國際法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尤為重要的是,世界貿易組織達成的GATS、TRIMs協議和TRIPs協議已成為規范國際投資的重要文件,構成關于投資的國際法制的重要部分。
具體來說,國際投資法的發展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強化對外資的保護。
(一)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
國家對外資進入進行管理,是國家原則的行使。因此,各國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外資進入以及外資在何種條件下可以進入。在60-7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維護本國和利益、保護本國民族工業,有目的的利用外資,較為強調對外資進入予以某些限制。到了80年代后期,這一限制已逐步放寬,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看:
1.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或部門逐步開放。世界各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一些事關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部門,均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以維護本國的和利益。當然,相對而言,發展中國家比發達國家對外資進入的行業限制更嚴些。但近年來,這一限制已逐步放寬。有些傳統上由本國投資者獨占或控制的領域,特別是服務部門,現在也面臨著逐步開放的問題。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達成對服務業的開放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國于1995年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在銀行、保險、對外貿易和零售商業等行業均已有限制地對外開放。
2.允許外資進入的條件逐步放寬。〔6〕這主要是指所謂的"履行要求"問題,即外資獲準進入的條件之一是,必須履行某種特定義務。這主要包括當地成份要求、出口實績要求、當地股權要求、外貿平衡要求等。〔7〕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引導外資為本國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在外資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些要求一般體現在關于審批外資進入的積極標準之中。近年來有些國家修改甚至取消了這一要求。例如墨西哥1993年的新外資法就取消了對外國投資者施加的履行要求。〔8〕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均允許設立由外國公司全部擁有股權的子公司,而不再要求僅采取合營企業的形式。在國際層面上,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已明確禁止與GATT國民待遇和禁止數量限制原則不符的某些限制性投資措施,包括某些履行要求方面的措施。
(二)加強對外資的保護
經過多年的實踐,許多國家對外資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有清醒的認識,因而對外資的法律保護也日趨加強。例如,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的新外資法均對外資提供了有力的保護,包括保護外資不受國有化的影響,若在特殊情況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實行征收或國有化則予以補償;保證外國投資者所取得的收益匯出國外等。安第斯條約國第291號決議對資本和利潤的匯出已未加限制,而留給各成員國自由決定。
同時,近年來國際上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的呼聲日高,有些發展中國家,如菲律賓、埃及、南美的一些國家,已給予外資以國民待遇。俄羅斯的外資法保證給予外國投資者與俄國人相同的財產權和投資權,排除差別待遇。在國際立法上,TRIMs協議將GATT的國民待遇原則引入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GATT則要求在承擔特定義務方面實行國民待遇,顯然這比以前規定的國民待遇在范圍上更廣泛一些。
促使國際投資法發生上述變化的有多種因素,但其主要原因是債務危機的發生和關于外國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和發展的作用的認識發生了變化。戰后至7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政治上獨立了,為保證其經濟上獨立,它們堅持經濟原則,強調國家對外資的管理,對外國直接投資采取了較為謹慎的態度。但到了80年代以后,許多發展中國家債務纏身,經濟發展緩慢,為擺脫這種困境,它們將利用外資的重點轉向外國直接投資,因為它們已認識到,利用外國直接投資既可帶進資金、技術和科學的管理經驗,又不致于使國家承擔債務,有利于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這種經濟狀況,再加之來自發達國家的壓力,使得發展中國家在法律上不得不作出某些讓步和妥協,即減少對外資的限制并強化保護。與此同時,70年代高漲的爭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運動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也走入低谷。發達國家關于保護投資的主張在國際上得到了某種程度的反映。
從今后的發展趨勢看,現有的關于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將會繼續得以改進和發展。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資的保護,將仍是各國外資法努力的方向。在國際層面上,尋求建立一個綜合性的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實體規范的多邊框架或公約將是國際社會各成員努力的目標。關于外國直接投資領域應予處理的一些問題,如關于外資準入與經營的投資措施、待遇標準、與企業行為有關的問題、投資保護和爭議解決等,現已由國家層次進入了國際層次,成為國際性討論的實質性問題。但要使國際社會各成員對這些實質性問題達成共識,還有較長一段路要走。從戰后幾十年的實踐來看,要使一項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法律制度被國際社會接受,就需要兼顧所有各方的利益,例如,既要考慮到發達國家關于保護投資的要求,也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要在不同的利益之間保持平衡并帶來共同的好處。
二、BOT的法律問題
國際投資的發展,在實踐上產生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和探討。BOT問題是其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80年代以后在國際上興起的一種新的投資合作方式。由于基礎設施的不足會阻礙經濟發展,而一些國家和地區亟待發展其基礎設施但又面臨資金短缺問題,于是就采用BOT方式促進政府和國際私營企業合作,以加快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東區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資巨大的項目,都是以BOT方式集資建設并投入運營的。在我國,1995年和1996年國家計委已批準廣西來賓電廠二期工程、湖南長沙電廠一期工程作為BOT試點項目。BOT的法律問題已受到人們關注。
(一)BOT的概念與特征
什么叫BOT?這是人們首先想要了解的問題。概括說來,BOT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9〕可見,BOT方式的主要特點是:(1)私營企業基于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2)在特許權期限內,該私營企業負責特定項目的建設和經營并取得效益;(3)特許權期滿后應無償將設施移交給政府。這幾個特征把BOT方式與一般合資、合作及工程承包區別開來。
(二)BOT特許協議問題
BOT項目通常會涉及一系列復雜的合同安排,如特許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合同、經營管理合同、回購協議、股東協議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政府與項目公司間的特許協議,它是BOT項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然而,關于特許協議,還有一系列問題有待研究。首先從其內容來看,國際上目前尚無統一的標準特許協議,其內容通常視項目之不同而異。因此,為使我國BOT特許協議規范化,可考慮制定標準文本,以規范當事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理論上,對特許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在國際上還存在著爭議。若BOT特許協議是政府與外國投資者間訂立的,那么有關國際特許協議或國家契約所引起的一些法律問題在BOT方式中也會出現,例如,這種協議是國內法性質還是國際法性質?協議應適用什么法律?政府改廢協議的效力與責任如何等。若BOT特許協議不涉及到外國投資者,那么這種協議屬什么法律性質?是私法性質還是公法性質?我國學者間對此仍有爭議,有的認為是民事合同,有的認為是行政合同。筆者認為,國際特許協議仍屬國內法性質,將這種協議看作行政合同可能更為適當。因為這種協議的一方是政府,他方是私人投資者,協議的內容涉及到公共利益,合同通常要受公法支配,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可以變更合同。因而它與一般民事合同是有區別的。
(三)BOT項目融資問題
在BOT模式中,資金的來源主要有兩種:股本和貸款。股本主要是由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所投入的資本組成的。除股本外,項目公司通常還須通過貸款取得足夠的資金,這種貸款是項目公司僅以項目自身收入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在BOT項目籌資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是項目的預期收益問題。對于投資者來說,他們通常希望有預期的投資回報,如每年用預期收益的一定比例作為投資回收金。對于貸款者來說,他們一般要求以項目的預期收益作擔保并以項目的全部財產作抵押。
預期收益所涉及的一個重要問題是,項目經營者能否自行決定其商業政策,包括依市場需求確定價格。由于公用事業部門涉及到國計民生,政府通常會對價格予以管制。在確定BOT項目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時,政府可以允許經營者依市場定價,讓社會公眾承擔項目的成本費用,也可以限價,并對經營者或用戶予以補貼。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對BOT項目的產品或服務予以補貼不一定妥當,政府之所以采取BOT方式,就是希望避免由政府補貼。因此應考慮允許經營者自行確定價格,但政府又必須有管制措施,如規定最高限價等。如確屬應予補貼的,應只對用戶發放補貼,而不是向經營者發放補貼。
為了確保預期收益,外國投資者或貸款者有時還要與政府有關部門或用戶訂立回購合同或銷售合同,以通過這種長期合同保證用戶使用該基礎設施并按約定的標準付費,保證投資與貸款的回收。合同還應對定價規定相應的調節機制。在我國以前有關電力方面BOT項目的談判中,外國投資者往往堅持要求我國政府保證一定比率的投資回報率。這就涉及到政府在何種條件下可提供保證、以及投資回報率究竟多少才合適等問題。一般來說,若是項目公司直接向用戶收費的,政府不必提供保證;若項目產品是由政府收購的(如所建發電廠的電力進入國家電網),投資回報率的確定應結合項目的類型、投資大小、建設周期長短、風險大小及特許的期限來綜合考慮。
有關BOT的法律問題還很多,如政府保證問題、建設、經營、貸款等各種合同的法律問題、風險防范問題、環保法律問題等,均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研究。
三、跨國收購與兼并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跨國收購與兼并活動日趨活躍和頻繁。據聯合國調查,越來越多的公司正再次將兼并和收購作為公司的一項中心戰略,以便在海外建立生產設施,保護、加強并提高其國際競爭力。能源分配、電信、制藥和金融服務等是跨國收購和兼并活動較多的行業。〔10〕近年來中國關于跨國兼并和收購的活動也明顯增加,一方面,中國企業收購了某些外國的企業,另一方面,外資也收購和兼并了一些中國國營企業。
跨國收購與兼并活動主要受被收購地國的法律支配。中國企業收購海外企業時,就必須清楚地了解東道國的法律,包括關于外資的法律法令、反托拉斯法、環境法、勞動法等,否則就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目的。例如我國企業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美國進行的兩起收購就曾受阻或遇到麻煩。一是中國國營航空技術進出口公司收購美國西雅圖的Manco制造公司,美國布什總統依據1988年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授權,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迫使中國公司放棄了這項收購。另一起是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于1988年收購一家特拉華公司--鳳凰鋼廠,因涉及到勞工糾紛和環境保護等問題,遇到不少麻煩。〔11〕這是我們應引以為戒的。
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是近年來引人注目的問題。在實踐上,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資的方式,收購我國一些國營企業的51%以上的股權,有的甚至一攬子收購某一地區所有國營企業的控股權。〔12〕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在某種情況下有助于幫助國營企業實行技術改造,推動企業經營體制轉換和改革,促進企業產品外銷等。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關于外資收購與兼并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如何管理外資收購與兼并還有許多問題需待研究和解決。
首先,對外資收購與兼并的審批與監管有待于加強。在實踐上,外資購并過程中會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如外資通過收購與兼并可能進入某些原本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產業或部門;國有資產可能由于作價評估不合理而大量流失;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的授權資本制,外商可能會采用"借殼上市"等方式,不出資或以少量資本收購國營企業。為防止這些現象的發生,就必須嚴格外資收購審批制,由外資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審批權。要健全國有資產評估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出資問題上,要嚴格出資時間,防止外商以被收購企業或以新的合營企業名義在海外上市,然后再用所籌資金繳納收購所需的資本。
其次,防止外資收購造成壟斷,也是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外資收購或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可能形成地區性壟斷或行業壟斷,從而限制競爭,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例如,中策公司1992年收購了泉州市37家國營企業的多數控股權、以及收購了多家輪胎橡膠廠,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為此,我國應研究和制定反壟斷法,以有力地防止企業壟斷、保護競爭。
再次,上市公司收購需進一步加以規范。我們知道,收購既可協議收購,也可通過證券市場公開收購。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不完善,如股票就有A股、B股之分,還有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之別。這樣,收購人要通過市場公開收購往往不好操作,而被收購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也是個問題。因此,我國應制定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有關問題予以規定,完善有關制度,包括信息披露、收購要約、強制收購制度等等,使公開收購處于法律的監管之下。
此外,關于反收購的措施及其合法性問題,也需加以研究。收購有友善式收購和敵對式收購之分。對于敵對式收購來說,如果目標公司不愿意被外資收購,就得求助于某些法律手段。根據西方國家的實踐,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反收購的有力武器,例如,公司法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可允許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可使用"毒丸"的策略、可發行超表決權股等,目標公司可據此進行收購防護。目前我國公司法尚缺乏這些規定,我們應對此進行深入研究,結合中國實際,在公司法、證券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是近年來引人注目的問題。在實踐上,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資的方式,收購我國一些國營企業的51%以上的股權,有的基本一攬子收購某一地區所有國營企業的控股權。〔12〕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在某種情況下有助于幫助國營企業實行技術改造,推動企業經營體制轉換和改革,促進企業產品外銷等。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關于外資收購與兼并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如何管理外資收購與兼并還有許多問題需待研究和解決。
首先,對外資收購與兼并的審批與監管有待于加強。在實踐上,外資購并過程中會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如外資通過收購與兼并可能進入某些原本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產業或部門;國有資產可能由于作價評估不合理而大量流失;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的授權資本制,外商可能會采用"借殼上市"等方式,不出資或以少量資本收購國營企業。為防止這些現象的發生,就必須嚴格外資收購審批制,由外資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審批權。要健全國有資產評估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出資問題上,要嚴格出資時間,防止外商以被收購企業或以新的合營企業名義在海外上市,然后再用所籌資金繳納收購所需的資本。
其次,防止外資收購造成壟斷,也是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外資收購或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可能形成地區性壟斷或行業壟斷,從而限制競爭,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例如,中策公司1992年收購了泉州市37年國營企業的多數控股權、以及收購了多家輪胎橡膠廠,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為此,我國應研究和制定反壟斷法,以有力地防止企業壟斷、保護競爭。
再次,上市公司收購需進一步加以規范。我們知道,收購既可協議收購,也可通過證券市場公開收購。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不完善,如股票就有A股、B股之分,還有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之別。這樣,收購人要通過市場公開收購往往不好操作,而被收購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也是個問題。因此,我國應制定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有關問題予以規定,完善有關制度,包括信息披露、收購要約、強制收購制度等等,使公開收購處于法律的監管之下。
此外,關于反收購的措施及其合法性問題,也需加以研究。收購有友善式收購和敵對式收購之分。對于敵對式收購來說,如果目標公司不愿意被外資收購,就得求助于某些法律手段。根據西方國家的實踐,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反收購的有力武器,例如,公司法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可允許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可使用"毒丸"的策略、可發行超表決權股等,目標公司可據此進行收購防護。目前我國公司法尚缺乏這些規定,我們應對此進行深入研究,結合中國實際,在公司法、證券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外資收購和兼并我國企業還會涉及到職工的勞動保障、社會保障問題、環境保護問題等,這方面的法制也有待于研究和進一步完善。
四、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
世界貿易組織對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作出規定,是晚近國際投資法的新變化之一。世貿組織之所以對投資問題作出規定,其客觀原因在于貿易與投資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外國直接投資和貿易都是為經濟增長和發展服務的。一方面,外國直接投資作為向國外市場提供貨物和服務的主要方法,正在日益影響著世界貿易的規模、方向和構成,而貿易和貿易政策又可以對外國直接投資流動的規模、方向和構成產生各種影響。另一方面,國家制定的外國直接投資和貿易政策通常是各自獨立的,而這兩套政策在目標和有效執行方面并不一定總是相互協調或相互支持,其中某些投資措施對國際貿易秩序可能會產生一定的限制性作用或影響。由于國際上尚無調整國際投資的普遍性實體法律規范,對于某些限制或扭曲貿易的投資措施也無力糾正,在此情況下,由世界貿易組織規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是順理成章的。
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主要有三個:即《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簡稱TRIMs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這幾個協議成為關于投資的國際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TRIMs是烏拉圭回合的三大新議題之一,《TRIMs協議》是世貿組織第一次就投資問題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僅適用于與貨物有關的特定投資措施。
為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展和自由化,就必須避免采取并消除某些會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的投資措施。在實踐上,某些國家制定的關于管制和鼓勵外國投資的法律措施會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即造成對貿易的限制或對貿易的扭曲。例如,對外資采取某些減免稅的鼓勵措施,可使享受此優惠的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這實際上是對產品予以補貼;另一方面,對外資規定某些"履行要求",則會導致對貿易的限制。烏拉圭回合所達成的協議是采取不同的方法來處理這兩種措施的,即將有關稅收減免等投資鼓勵措施,放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處理,而TRIMs協議則專門處理那些對貿易有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措施。
至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包括哪些,國際上尚未有一致的看法。發達國家所指的Trims范圍較廣,達10余種之多。〔13〕《TRIMs協議》是采取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做法來對應予禁止的Trims作出規定的。依其第2條規定,凡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3條(國民待遇)或第11條(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國內法或行政命令項下的強制性或可予強制執行的措施或為取得優勢地位所必需的措施,都屬于禁止之列。其解釋性清單又進一步列舉了幾種禁止性措施,包括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外匯平衡要求等。這樣,除已列舉的措施外,其概括性規定可囊括其他所有未予列舉的投資措施,解釋起來具有較大彈性。因此,對于哪些措施會被納入TRIMs協議禁止的范圍,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TRIMs協議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規范貿易與投資關系的國際性協議,因而具有重要地位。它將關貿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等原則引入國際投資領域,這對于國際投資法的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取消限制貿易的Trims,將會有力地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發展。不過,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TRIMs協議的實施可能在某種程度上不利于保護其民族工業的發展,甚至對其經濟發展有負面影響。但該協議給了發展中國家較長的過渡期,并允許其在規定的情況下暫時背離協議第2條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
服務貿易也是烏拉圭回合的新議題之一。GATS是關貿總協定就服務貿易達成的第一個協議。這一協定對于國際投資也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服務貿易與投資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要提供服務就往往需要在當地設立機構或商業場所,〔14〕這必然會涉及到外資能否進入服務業及其待遇等問題。
GATS中與國際直接投資關系最為密切的,是其第三部分承擔特定義務中關于市場準入(第16條)和國民待遇(第17條)的規定。
關于市場準入,GATS沒有予以定義。一般來說,它是指是否允許外國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市場的問題。依GATS規定,在市場準入方面,成員國承擔的義務有兩點,一是通過承擔義務計劃表來承擔特定的市場準入義務;二是在承諾市場準入的部門里,除承諾表另有規定外,不得采取所列舉的6種限制性措施。這6種限制性措施中,前4種是關于數量限制措施的,后2種則與投資密切相關,即(1)限制或要求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的法人實體或合營企業才可提供服務;(2)對參加的外國資本限定其最高持股比例或對個人的或累計的外國資本投資額予以限制。
市場準入的實質是使服務市場逐步自由化。這當然是符合發達國家的要求的。發展中國家則從一開始就反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方案,因為服務業在這些國家不發達,而且服務業中的某些部門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GATS的達成是各方妥協的結果。但市場準入仍會產生一系列沖突,例如強制性的服務貿易自由化可能會影響有關國家關于宏觀經濟和發展政策的自;若外資對本國服務市場無積極作用,東道國政府可能不愿讓其進入服務市場。GATS對此采取靈活的解決辦法。其第16條表明,成員國可自由決定其承擔的市場準入義務的程度,并可明確地保留限制某些服務進入的權力。其承諾單可列舉不對外完全開放的部門并維持某些限制。從目前的情況看,完全要成員國放棄其對服務的國家管制是不可能的,靈活的方法是逐步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取決于各成員國的政策目標和經濟發展水平。
關于國民待遇,GATS規定的是一種有限制的國民待遇。即成員國依其承擔義務計劃表所列的部門、條件和資格給予國民待遇,而不是將國民待遇普遍適用于所有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GATS關于國民待遇與市場準入的規定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二者都是就承擔特定義務而言的,但市場準入是講外國服務的進入問題,而國民待遇則是指外國服務進入后所享受的待遇問題。一旦成員國作出特定承諾,國民待遇的某些義務就會自動地隨之產生。例如,凡承擔特定義務的部門,成員國須合理、客觀、公正地實施其國內規章;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程序,以便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迅速作出審查并給予公正的決定和適當的救濟;此外,成員國對承擔特定義務項下的經常交易,在國際支付和轉讓方面不得予以限制,除非發生嚴重的國際收支平衡和對外財政方面的困難或因此受到威脅等。〔15〕
(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協議》是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又一新的協議。這一協議也與國際投資密切相關。因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可能構成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障礙。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仿冒其技術且低成本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
《TRIPs協議》的宗旨是使知識產權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的實施對合理貿易不造成任何障礙。它同樣強調了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并對這兩種待遇的例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相對現行其他國際公約,TRIPs協議規定的保護標準更高。例如,它將版權的保護擴及到計算機程序等方面,保護期為50年;鄰接權和租讓權已得到承認;將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適用到服務和那些與注冊商標不相似的商品和勞務;所有的產品發明和程序發明,包括藥物和微生物領域的發明,都可被授予發明專利,專利期限為20年;集成電路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10年;采取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臨時性措施和刑事制裁等措施,制止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加強了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力度,等等。這些措施顯然對知識產權給予了更為有力的保護,對國際投資也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如何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結合其他國際公約,通過國內法程序加以實施,將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五、進一步完善我國外資法的若干思考
晚近國際投資及其法律制度的發展、以及我國改革與開放的深化擴大,對我國外資法的完善問題也提出了新的課題和新的挑戰。
自1979年第一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頒布以后,我國已制定了大量關于@①資的法律法規,形成了以外商投資企業法為主體的外資法體系。這些外資法律法規適應了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改革的需要,在利用外資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對外開放的擴大,外資立法也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例如,現行外資法是將企業組織法與政府管理法規合并在一起的,而且是依不同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別立法,這就難免有重復甚至不一致之處;中國目前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渡時期,對內對外兩套經濟法制仍并行存在,這兩套法制間也不可避免存在著相互矛盾或不一致之處;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我國的現行外資立法中的某些規定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的協定的規定也不盡相符。這些問題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和解決的。
完善我國外資法的措施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適應我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需要,逐步實行對內對外兩套經濟法制的并軌。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在改革開放后不得不將對內和對外的經濟法制分立,實行雙軌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這種對內對外分別適用兩套不同經濟法制的做法將不得不予以改變。事實上,我國近年來已逐步向法制統一的方向邁進。例如,在稅法方面,關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的征收已內外統一了起來;1996年的《外匯管理條例》也統一適用于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境內機構。但是,還有些領域仍然是雙軌制,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例如公司法的某些制度,如公司資本制度、公司組織結構等,與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不一致。這就需要我們采取某些協調措施,逐步取消雙軌制。
(二)在兩套法制并軌的條件下,可考慮制定一部統一的外資法典,代替目前以三資企業法為主體的外資法群。隨著我國關于企業組織法(如公司法、合伙法、合作企業法等)的健全和完善,這些企業組織法應統一適用于國內設立的公司、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這樣,外資法就可以將企業組織法排除在外,而以國家管理外資的法律制度為主體。同時,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活動中的管理問題,若不是具有特殊性的問題,也應納入相關的部門經濟法調整,如通過稅法、外匯管理法、海關法、土地法、金融法、會計法、勞動法等來統一調整內外企業在經營中遇到的稅收、外匯、海關進出口、土地、信貸、財會、勞動關系方面的問題,而不必將其納入外資法典之內。這樣,外資法典所規定的應是政府管理外國投資的特殊性問題,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外資準入、外資的審批、外資的待遇、外資的保護、對外資的鼓勵、對外資的管理、以及投資爭議的解決等。
(三)外資法的內容應與有關國際協議及慣例相銜接。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但我國現行外資法中某些規定與世貿組織的TRIMs協議等還不大一致。例如,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在同等條件下應盡先在中國購買的規定,有可能被視為TRIMs協議所禁止的當地成分要求;關于將產品全部或大部出口作為外資企業設立的條件之一,要求合營合同中包括產品內外銷比例的規定,以及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應實現外匯收支平衡的要求,也可能會被認為是TRIMs協議所禁止的措施。這些規定應予以修改。
我國還應根據有關國際協議及慣例,進一步完善外資法。例如,在外資準入方面,我國應根據經濟發展目標和國家利益的需要,及時調整我國的產業政策,定期公布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明確禁止、限制、允許及鼓勵外資的產業和部門;在服務行業,要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對外開放;應進一步簡化外資審批程序,給外資的進入和開業提供便利。在外資待遇方面,要逐步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改變目前內外資企業間存在著差別待遇的現象,例如,在稅收上,要使內外資企業的稅率和稅負統一,稅收優惠應統一對內外資企業適用;在服務收費方面,要逐步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在企業經營活動方面,內外資企業應在同等的條件下競爭。
注釋:
〔1〕據聯合國統計,世界直接投資增長率在1984年為1.5%,而在1986-1990年則達到28%,1991年以后,由于西方發達國家經濟衰退,國際直接投資一度有所下降,但1993年以后又趨上升,1995年世界投資流入量達3150億美元,為創紀錄水平。見聯合國貿發會議:《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
〔2〕〔5〕〔10〕見聯合國貿發會議:《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投資、貿易和國際政策安排概述》,第24-25頁;第25頁;第7-8頁。
〔3〕SeeDavidE.Birenbaum,BusinessVenturesinEasternEuropeandRussia(1992);CherylW.Gray&WilliamW.Jarosz,"LawandtheRegulation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theExperi-encefromCentralandEasternEurope",33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1(1995).
〔4〕EnglishVersionofDecision291in30I.L.M1283(1991).
〔6〕〔13〕關于外資準入自由化趨勢,參見徐崇利:"外資準入的晚近發展趨勢與我國的立法實踐",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5期,第67頁。
〔7〕所謂的履行要求通常包括:限制外國投資所有權的當地股權要求;要求外國公司轉讓技術的技術許可要求和技術轉讓規則;限制對外金融轉移的匯出和外匯限制;限定生產水平的生產制造方面的限制;為替代進口而施加的國內銷售、當地成分和當地制造要求;旨在增加東道國出口實績的出口要求等。SeeT.Moran,TheImpactof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TRIMs)onTradeandDevelopment:Theory,EvidenceandPolicyImplications(UNCTC,1991)。
〔8〕SeeMexico:ForeignInvestmentActof1993,33I.L.M.207(1994).
〔9〕SeeS.W.Stein,"Build-Operate-Transfer(BOT)-AReev-alution",TheInternationalConstructionLawReviev,Pt2,1994,P103.
〔11〕關于這兩起收購,參見JamesV.Feinerman,EntertheDragon:Chinese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LawandPolicyinInternationalBusiness,Vol.22(1991),p.547.
〔12〕例如,新世界發展公司收購了武漢的冷凍機廠、揚子江生化制藥廠50%以上的股權,奧海投資公司收購了廣州麥芽廠、深圳啤酒廠和中山威力洗衣機廠等廠的51%以上股權,中策華僑(集團)有限公司于1992年一攬子收購了泉州市37家國有企業等等。此外,日本50羚自動車株式會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于1995年8月購買了我國上市公司北京旅行車股份公司法人股4002萬股,占北旅總股本的25%,同年美國福特汽車公司也收購了我國上市公司贛江鈴80%的B股。
關鍵詞:現代農業新型工業化安徽
安徽工業化發展現狀
對于安徽省工業化發展狀況,目前已有部分專家和學者進行了相關研究,如:王秉建(2008)對安徽工業化水平進行了評價;胡亭亭(2007)對安徽工業化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余華銀(2006)對安徽工業化的進程進行了評價等。通過對研究的梳理可知,安徽工業化的發展狀況為:安徽省工業化進程慢于全國,安徽省工業化已處于工業化的實現和經濟高速增長期的初期,但與全國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工業高度化水平低于全國,高度化進程也相對較弱,安徽省工業處于由重工業化階段向高加工度化階段轉變時期,工業高度化水平不斷提高,但工業高度化水平明顯偏低:輕工業中以非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比重低;重工業中加工工業比重低;重加工工業內部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加工業的比重低。
現階段安徽工業化發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分析
(一)外部環境
1.有利條件。新型工業化道路為安徽農業發展帶來新的機遇。在新型工業化道路和新區域工業化模式下,人們開始重視農業地區和農業的發展。一方面,工業化的目標從單純的經濟增長轉向人的全面發展,這就要求大力發展農業和農業地區經濟;另一方面,技術進步成為經濟增長的最主要驅動力,使得農業的價值得到了重新認識。在新型工業化道路中,工業化的內容不再是狹義的,而是通過包括農業在內的各個產業的技術進步和效率提高實現全面發展。因此,農業不僅是加速工業化的一種工具,而且本身也是工業化的目的;發達地區產業轉移和人們消費結構升級促生新機遇。雖然面臨這一系列約束條件,但是,仍然存在有利于安徽省工業化的機遇:發達地區產業結構調整,一部分勞動力密集型產業逐步向內陸地區轉移。安徽省可以選擇適合本地比較優勢的產業,通過承接發達地區的產業轉移,積累工業化的資金;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消費品的需求日益多樣化,特別是對綠色生態產品的需求越來越大,這就為安徽省發揮其優勢,發展綠色生態產業提供了機遇。
2.不利外部條件。國際金融危機的持續蔓延。最近一個時期以來,國際金融危機持續蔓延,對我國經濟的負面影響日益加深,對于安徽省來說尤其明顯,主要表現為:一是農產品價格全面下行。二是農村就業和增長局面趨于嚴峻。三是質量安全事件對農民、農業產業的沖擊不可低估。民以食為天,我國有13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而耕地面積只占世界的10%,糧食安全現狀面臨嚴峻考驗。安徽省作為糧食主產區,在糧食安全體系中承擔了重要責任,2008年安徽省平均糧食產量為6047萬噸,占全國總產量的5.78%。因此,安徽省在選擇新型工業化道路時絕不能以損害農業、減少糧食產量為代價。
(二)內部條件
豐富的資源條件。安徽省處于我國腹地,蘊藏了豐富的礦產資源。如煤炭、有色金屬等。同時擁有大量的水資源。以中部五省為例,不僅擁有長江、淮河等水系,還擁有鄱陽湖、洞庭湖和巢湖等三大淡水湖。豐富的農業資源,有利于農、林、牧、漁的全面發展和形成較高的農業生產率,為充分發揮農業資源優勢,建設現代農業,提供了廣闊的資源配置空間和環境。
優越的地理區位。從地域優勢看,安徽位于長三角腹地,東臨江蘇、浙江等發達省份,西連廣大中西部地區,承東啟西,地跨江淮,交通發達,發展農業生產條件優越,區位優勢明顯。安徽可充分利用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信息、資金,接受輻射,又可面向全國,推廣自己的優勢產品。特別是隨著東部地區產業的升級換代,將逐步淘汰一部分落后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安徽作為重要的勞務輸出人口大省,積累了相當的技術和資金要素,安徽已完全有能力承接長三角產業特別是農產品加工業的產業轉移,這些都為安徽農業的發展創造了難得的機遇。
較強的科研優勢。從科研優勢看,安徽的高校、科研單位眾多,合肥是全國四所科技城之一。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有各類研究與開發機構1057家,其中國有獨立科研機構116家(包括20家中央在皖科研院所、96家省屬及省以下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科研機構154家。這些科研機構特別是一批中央在皖科研院所,是安徽省科技資源優勢的集中體現,強大的科研優勢為安徽省工業化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科研條件。
良好的生態環境。安徽省由于長期以農業為主,工業化進程相對緩慢,因此高污染、高能耗的傳統工業較少,這使得安徽省的自然生態環境得到較好的保護。安徽省可以充分利用生態優勢,跨越重化工業階段,直接進入高起點發展對環境要求高的生態產業。
不利的因素。“三農”問題依然比較突出。安徽省面臨嚴重的“三農”問題,主要表現在:農村基礎設施相對落后,生產、生活條件較為惡劣。農業比較效益低,市場化發育程度低,小農生產的特點導致農業省在農業中的比較優勢和競爭力無法發揮出來。農民收入水平不高,且商品意識、創新精神和經營能力不足,無法滿足農業省工業化發展的需要。“三農”問題對安徽省工業化發展來說,依然是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安徽省城市化發展水平相對滯后。轉現代農業驅動型工業是安徽工業化的現實選擇
綜上,結合安徽省實際,筆者認為安徽省應選擇現代農業驅動型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即依托區域比較優勢,以市場為導向,以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改造傳統農業,圍繞現代農業這個核心,把農業資源深度開發產業確立為區域主導產業,并形成有競爭力的產業集群,以勞動力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品進入市場的工業化道路。這一選擇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現代農業驅動型工業化模式符合安徽省新型工業化的特點。由于符合本階段安徽省的資源稟賦結構,可以充分發揮其比較優勢,在此戰略下建立的產業體系能夠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不斷發展壯大。通過產業的發展,利益的積累可以逐步改變安徽省的資源享賦結構,實現由農業省向工業省的轉變。在資源稟賦結構變化后,現代農業有可能不再占主導地位,而是由更符合區域資源稟賦結構的產業取代,從而實現產業結構的升級,促進安徽經濟的發展。
有利于形成現代農業區域聚集優勢,獲取重要資源。現代農業與傳統農業不同,具有要素投入集約化、資源配置市場化、生產手段科技化、產業經營一體化的特征,產品附加值高,有很高的投資回報率,這樣就可以吸引區域外資金、人才等要素的流入。通過產業聚集主動吸收資源的作法,改變了安徽省以往被動等待資金、技術支持(即簡單的工業反哺農業)的引資方式;改變了安徽省因傳統農業效益低下而出現資源凈流出的局面。通過市場化競爭吸引要素的方式,可以實現安徽經濟的可持續增長。
有利于發揮比較優勢,找準定位,確立主導產業。首先,安徽省的比較優勢在農業,安徽省新型工業化的重點應放在農產品加工業。其次,如果不發揮安徽省在農業生產方面的比較優勢,提供更為豐富的農產品和深加工品,發達省份就會將需求轉向國外尋求替代供應者,這樣,安徽省就會失去發展的外部市場。區域工業化理論認為,有競爭力主導產業是區域經濟增長的關鍵。而現代農業正是安徽省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因僅使用傳統生產要素的農業是無法對經常經濟增長作出重大貢獻的,但現代化的農業能夠實現。
可以有效克服資金瓶頸的約束。一方面,農產品加工業所需資金少、投入門檻低,是一種適合安徽省的勞動力密集型工業。另一方面,農產品加工業與農業形成良性聯動關系,可以通過加工增值農副產品,進而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戶積累能力,為加工業的進一步發展積累資金。
能夠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有效轉移。由于現代農業驅動型工業化模式強調工業與農業的聯動關系,必然促進農業生產向深度和廣度發展,在農業內部吸收大量勞動力,緩解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動帶來的負面影響。傳統工業限制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而新型工業化是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根本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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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日本國政府及大韓民國政府關于促進、便利及保護投資的協定, 載自商務部網tfs.mofcom.gov.cn/article/h/at/201405/20140500584816.shtml, 最后訪問日期2017年10月3日.
[9]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劉貴祥在絲綢之路 (敦煌) 司法合作國際論壇上作專題發言時表示構建公正高效便利的一帶一路跨境糾紛解決機制, [2017-10-20].court.gov.cn/zixun, 最后訪問日期2018年2月1日.
[10] Anca Radu, Foreign Investors in the EU-Whichs Best Treatment? Interactions Betwee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EU Law, European Law Journal, Vol.14, No.2, 2010:258.
[11] Council Dir.88/361/EEC of 24 June 1988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67 of the Treaty, OJ (1988) L178/11, available at eurlex.europa.eu/LexUriserv.do? uri=CELEX:31988L0361:EN:HTML.
[12]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rules that certain Swedish and Austrian BITs are incompatible with the EC Treaty, Investment Treaty News, 4 Mar. 2009, available at: investmenttreatynews.org/cms/news/archive/2009/03/04/european-court-of-justice-rulesthat-certain-swedish-and-austrianbits-areincompatible-with-the-ec-treaty.aspx (accessed on 01October 2017) .
[13]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Governments defend BITs in lawsuit brought by EU executive branch, Investment Treaty News, 16 Mar. 2007, available at:iisd.org/pdf/2007/itn_mar16_2007.pdf (accessed on 01 October 2017) .
[14] EU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9 October 2013 on the EU-China Negotiations for a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2013/2674 (RSP) ) , p.5.
[15] Regulation (EU) No 1219/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December Establishing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for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between Member States and third countries[2012] OJ L 351/40.
[16]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dopted on 22 May1969, opened for signature on 23 May 1969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nd entry into force on 27 January 1980) (VCLT) Art 30
[17] Wenhua Shan and Sheng Zhang, The Treaty of Lisbon Half Way toward a Common Investment Policy. EJIL (2010) , Vol. 21No. 4, 1054.
[18]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Maastricht Treaty) Art 30 (4) .
注釋:
1 商務部:美國、歐盟28國對華投資同比大增_鳳凰財finance.ifeng.com/a/20170104/151224400.shtml.
2 簡軍波等:《中國對歐投資:基于政治與制度的分析》,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第162頁。
3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Governments defend BITs in lawsuit brought by EU executive branch, Investment Treaty News, 16 Mar. 2007, available at:iisd.org/pdf/2007/itn_mar16_2007.pdf (accessed on 01 October 2017) .
4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rules that certain Swedish and Austrian BITs are incompatible with the EC Treaty, Investment Treaty News, 4 Mar. 2009, available at: investmenttreatynews.org/cms/news/archive/2009/03/04/european-court-of-justice-rulesthat-certain-swedish-and-austrianbits-areincompatible-with-the-ec-treaty.aspx (accessed on 01October 2017) .
5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Maastricht Treaty) Art 30 (4) .
6 Wenhua Shan and Sheng Zhang, The Treaty of Lisbon Half Way toward a Common Investment Policy. EJIL (2010) , Vol. 21 No.4, 1054.
7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dopted on 22 May1969, opened for signature on 23 May 1969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nd entry into force on27 January 1980) (VCLT) Art 30.
8 Regulation (EU) No 1219/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December Establishing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for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between Member States and third countries[2012] OJ L 351/40.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關于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tfs.mofcom.gov.cn/aarticle/h/au/201001/20100106725818.html%3Cbr/%3E, visited on October 2nd, 2017.
10 同上注。
11 張慶麟主編:《公共利益視野下的國際投資協定新發展》,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版, 第207頁。
12 Anca Radu, Foreign Investors in the EU-Whichs Best Treatment? Interactions Betwee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EU Law, European Law Journal, Vol.14, No.2, 2010, p.258.
13 詹曉寧, 葛順奇:《國際投資協定:投資和投資者的范圍與定義》, 載《國際經濟合作》, 2003年第1期。
14 Council Dir.88/361/EEC of 24 June 1988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67 of the Treaty, OJ (1988) L178/11, available at eurlex.europa.eu/LexUriserv.do? uri=CELEX:31988L0361:EN:HTML.
15 EU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9 October 2013 on the EU-China Negotiations for a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2013/2674 (RSP) ) , p.5.
16 李成學:《歐盟國際投資協定政策的實踐演進及對中國的影響》, 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16年, 第31頁。
17 黃世席:《歐盟國際投資仲裁法庭制度的緣起與因應》, 載《法商研究》, 2016年第33期。
論文關鍵詞 直接投資 資本輸出 資本輸入
一、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定義及其受保護的戰略意義
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是國際投資的一種,是指一國國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入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是國際間資本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
在經濟全球化不斷發展的今天,國際直接投資被認為是獲得國外先進技術、廉價勞動力等重要資源,提高企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的重要途徑。海外投資主要包括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兩個方面,對于前者,尤其是發達國家,海外投資是為剩余資本謀出路,擴張國際資本,獲取大量海外利潤乃至超額利潤的過程。對于后者,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是吸收、利用外資,解決國內資金匱乏,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水平和管理知識,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之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和日益普及,一國的經濟發展與國際關系聯系愈加緊密。運用國際投資,各國互通有無,取長補短,是符合國際經濟發展規律和趨勢總體要求的;并且對國際經濟增長、國際分工和合作均發揮著重大作用。
由此可見,國際海外直接投資對一國經濟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具有積極的戰略意義。
二、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保護方式
基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戰略意義,各國都積極采取各項有力措施來保障良好的投資環境。
在各項有力措施中,法律因素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譬如稅收的高低,外匯的管理和限制,特定營業活動的限制及其范圍等都是通過一定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對經濟有一定的影響力,作為上層建筑部分的法律與作為基礎的經濟是互相影響的,任何某種法律制度的變化都可能帶來相應行業具體經營方式的變化。因此,投資者在進行海外投資時,必然應該充分考慮該國法律條件的穩定性,并對可能發生的法律條件變化提前預估,綜合分析對投資效益的可能性影響。所以,無論是資本輸入國,亦或是資本輸出國,均應積極尋求國際投資環境項下的法制保障,或防患于未然,或出于應變,從而維護國際投資環境的穩定性與安全性。具體的法律保護形態可以分為以下兩類方式:
(一)國內立法
1.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立法
從資本輸出國也即投資國投資者的國內立法看,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對投資者在國外遭受的損失,按照國內法律體系的相關規定給予補償,即是所謂的對外投資的保證制度。二是投資保險制度,指的是投資國本國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契約事先約定的協議彌補投資者相應的損失。其特征涉及保證的范圍與對象兩個方面:對于保證的范圍,僅限于私人在海外的直接投資,不包括其在海外的間接投資。對于保證的對象,僅限于政治風險,即由于資本輸出國國內的政治或者經濟原因而引起的風險,而如自然災害、市場性貨幣貶值等所造成的一般性商業風險則除外。具體的損失補償數額依契約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進行。根據每個國家國情的不同,其所承擔的補償份額也有所區別,比如美國法律就規定承受投資者得全部損失,而其他一些國家則規定投資者承擔少量的損失,比如日本、荷蘭等國就規定投資者至少承擔10%的損失。
2.資本輸入國的國內立法
資本輸入國國內法對投資所提供的保護,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采取如外國投資法、稅法、外匯法這類地域性淡化的法律。再者,有的國家會采取政策公告,或者政府與外國投資者以合作、合資的方式為特定經營對象所簽訂的協議等方式提供保護。這些外資立法,各具特色且具體規定各不相同,但總結起來,法律保護導向主要是對政治風險的擔保,依法保護其合法的財產及其它合法經營利益,對于特殊經營產業的投資者,給予合法、適當的各類優惠措施。
(二)國際條約
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出于國際商業貿易交流與發展的需要,在各國經濟交往中,為減少或避免因各國立法的差異性產生的適用法律上的沖突問題,開始嘗試制定國際統一的法律規范,這些規范的誕生對經濟領域的某些方面起到了積極有益的作用。然而,由于投資國和接受國利益上存在沖突,目前國家間保護投資安全的主要措施是有關國家締結的雙邊條約、多邊協定等非同一法律規范的形式。
1.雙邊投資保證協定
該協定是指,資本輸入國與資本輸出國相互締結關于鼓勵與保護投資的協定,其側重于政治風險的擔保。這種雙邊協定,是將投資保護通過政府主體進行承認,是對雙方的共同保證,是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一類重要保護制度。具體內容包括外國投資者投資地位,資金利潤的自由匯出、國有化及其補償的方式和標準,投資爭議的解決機制等。
2.多國保護國際投資公約
即是以國際公約的形式,規范三國幾三國以上之間投資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具有代表性的協議有:《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華盛頓公約》等。這類公約涉及的范圍廣泛,涵蓋具體投資范圍的規定,爭議解決程序等內容。但由于各國有著各自不同的立場,所涉國家數目較多,很難做到絕對平衡,容易產生各類爭端。
三、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保護中的法律沖突與協調
(一)沖突
東道國政府和外國投資者天然就處于不同地位,在國際投資中兩者會因為地位、立場、社會制度的差異而存在不同類別上的沖突。由于實踐具有個案性與不確定性很難一一舉例,因此這部分主要從法學理論之爭的角度看看待關于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保護存在的沖突:
1.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標準
對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標準的爭議,源于國際投資活動產生的不同國家之間的管轄權沖突。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三種待遇標準,即國民待遇標準、最惠國待遇標準、國際標準。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普遍采用國民待遇標準。該標準強調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的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待遇,既不應受到國內投資者的歧視,也不應享有特殊權利。這不僅直接和國內法制精神相契合,而且完全符合國家主權這一大原則。然而,作為資本輸出國的發達國家對國民待遇這一標準卻持有異議。他們認為,按照國民待遇標準,對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應適用國際標準。其實質表面上看是以資本輸出國的國內法為基本確認國際標準,往更深層次是發達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外國投資者以特權,以期對發展中國家濫用外交保護權,進行經濟、政治甚至軍事干預尋找潛在的突破口。然而,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不是源于國際法,而是直接源于東道國的國內法。只要東道國沒有違背國際條約中承擔的具體義務,就沒有理由以國際標準取代其國內法確立的標準。
2.外交保護權
外交保護權是指通過外交途徑對本國僑民在國外的正當利益提供保護,這種保護以僑民所在國應承擔國家責任為前提條件,所謂國家責任是指國家責任是指由于國家的違法行為或損害行為一國在國際法領域內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外交保護權的基本內容包含兩個層次:一是本國僑民在外國的正當利益受到侵害而未獲當地救濟時,毋須當事人申請,國家相關的駐外機構可隨時向僑民所在國提出救濟或賠償要求。二是本國僑民在該外國得不到合理、及時救濟時,為保護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采取外交方式,對東道國提出相應的要求,也是合法、正當地行使外交保護權。
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無論是上述何種情況下的外交保護,均應服從東道國法律管轄,應當依據東道國的國內法的規定請求行政或司法救濟。但是,在國際投資實踐中,發達國家往往利用第二層次的外交保護權大做文章,濫用外交保護權,維護其海外投資者的利益。當發生投資爭議時,完全無視東道國的法律制度,強行外交干預本屬于東道國國內法管轄的問題。這類行為實際上是將外國投資者置于國家權利的庇護之下,導致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特權地位的行成。綜上所述,在外交保護這一問題上學界也存在著大量爭議和分歧。
3.國有化標準及賠償問題
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對其領土內的外國企業財產進行征收或沒收,從而實行國有化是否具有合理性曾經產生過爭議。以歐美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法學家認為:國有化可分為合法國有化與違法國有化兩類情況。符合下述三個條件的國有化為合法的國有化:其一,國有化的實行必須是出于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國有化須對外國投資者實行無差別待遇,即通常所說的國民待遇;其三,國有化所造成的損失須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公正賠償。不符合這三項條件的國有化則被歸類于違法的國有化,可以追究相關國家的國家責任。對于三個合法國有化的條件,因前兩個條件是國際法上公認的原則,第三項為發達國家的利益導向,也是存在爭議的一項。發展中國家普遍認為,第三條其實質是變相的以是否公正賠償作為區分國有化合法與否的惟一參考標準,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地位。
(二)協調
由于在國際投資保護中存在著上述法律沖突,為了在彼此沖突的基礎上尋求共同利點,應對不同國家的國際投資保護問題法律地域性特點采取限制措施,建立一種統一、協調的對話平臺則顯得尤為重要。而國際法是一個跨地區性的法律學科,在這個問題上借助于國際法制度,無疑是有效的。國際上通行做法主要包括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與多邊投資保護公約。其中,適用最為廣泛的為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也是目前國際投資法律協調中最主要的方式。雖然其實質是一種契約,不同的各國當事人所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其內容肯定具有差異性,但雙方共同承認的投資者、受保護的投資形式、投資者的待遇標準、政治風險的保證等該類基本構成要件是一致的。采取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特點有兩處:一是協議的當事人范圍確定優先,所調整的關系僅限于兩國之間,更易于從各自的國情出發,更容易在尊重彼此的法律權益并顧及各自的特殊利益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從而,在協定中更利于協調一致,便于實際操作。二是在高度共識基礎上所形成的雙方條約,對于協定兩國來說,具有高度的共同法律約束力,便于雙方均完整的遵守和實際操作,降低發生爭端的可能性。
然而,不同社會制度背景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兩國,尤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由于利益立場、國家背景不同,在有關條款的訂立及解釋上難以達到前述的高度共識,無法形成絕對法律約束力,使雙方都各執己見,造成實際執行力不足,易造成條約的形式化,無法真正意義上實現爭端的妥善解決。
因此,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并不是萬能的,其只能對某些爭端有實效或者有所緩解。
關鍵詞:國際生產折衷理論 所有權優勢 內部化優勢 區位優勢
國際生產折衷理論由國際投資的著名學者、英國里丁大學教授鄧寧(J.H.Dunning)提出。在慶祝俄林(Bertil Ohlin, 1899-1979)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學術會議上,鄧寧宣讀了他的著名論文,《貿易、經濟活動的區位和跨國企業:折衷理論探索》(Trade, lo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 and 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A search for an eclectic approach),正式提出了國際生產折衷理論。在隨后出版的《國際生產和跨國企業》(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and 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一書中,鄧寧又對“國際生產折衷理論”(The Eclect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roduction)予以進一步闡述。
該理論主要解釋處于不同階段和不同行業的跨國公司,進行海外直接投資的主要決定因素,理論基礎主要在市場的非完善性上,包括結構性和自然性市場非完善性兩方面,并構建了一個綜合性的直接投資理論。
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認為,所有權優勢(Ownership Advantage)、內部化優勢(Internalization Advantage)以及區位優勢(Location Advantage)是任何公司進行國際直接投資都必須同時具有的因素,即跨國直接投資的OLI模型。
第一個方面的優勢―所有權優勢,是指:跨國投資企業相對于其他企業而言自身所具有的技術優勢、企業規模優勢、組織管理優勢或資金優勢等,其他企業相比而言不具備或難以獲得這些優勢。所有權優勢既包括由于市場非完善性,只有通過跨國直接投資,才能比通過貿易、技術轉讓方式等運用得更有利的優勢;也包括只有通過跨國直接投資才能內部化,并充分發揮的優勢。國際生產折衷理論將所有權優勢分為四種類型:
1、技術優勢。技術優勢主要包括專利和商標、專門技術、know-how、市場營銷水平、研發能力、產品差異化能力等。
2、企業規模優勢。是指由于其壟斷地位、或自身的規模、或市場開發能力、或市場占有率、或資源特許等方面使跨國投資企業所產生的優勢。如:壟斷某國或地區的供應市場或產品市場、具有巨大的生產能力和市場份額、具有強大的研發能力和產品創新水平;和政府具有良好的關系而形成寡占格局等。
3、管理優勢。管理優勢往往由大型企業獲得。因為大型企業機構龐大,相比而言其生產體系、市場推廣體系、研發體系、公關體系比較完善,管理層的人員素質相對較高,對企業運營的方方面面因為長期的積累而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匯集,在組織和管理方面的優勢明顯。
4、資金優勢。是指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較大規模的資金方面的優勢,包括從銀行或銀團的貸款能力、在債券市場或股票市場的融資能力、具有強大的現金流支撐等。一般而言,大型企業信用等級較高,容易獲得銀行貸款或從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籌資,資金成本低,并且可以獲得巨額的資金支持。
只有具有所有權優勢,進行跨國投資的母國企業才可能擴大經營領域和在異國進行市場活動,獲得收益,否則將面臨東道國企業或其他國家企業的激烈競爭,有可能無法彌補在海外經營的額外成本,從而使對外直接投資無利可圖。
國際生產折衷理論指出,擁有所有權優勢只是能夠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一個方面,此外,還必須具備內部化優勢和區位優勢。
內部化優勢是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對其所擁有的所有權優勢在外部市場失靈的前提下,進行內部使用而帶來的優勢。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認為,在現實中,市場失靈的現象隨處可見,屢屢發生,現實的市場在很多地區都是非完善的市場,存在結構性及交易性的市場失靈。市場失靈一方面增加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尤其是外來企業的經營風險,另外也造成企業的經營成本過高,無法充分發揮其所有權優勢。而利用對外直接投資,跨國公司則可以直接通過內部交換機制預防市場失靈問題,以企業內部運作代替外部的失靈市場,這樣既克服了外部市場失靈帶來的風險,又降低了交易成本。
在同時具有所有權優勢和內部化優勢的前提下,成功地進行對外直接投資還需要具有第三個因素,即區位優勢。
區位優勢理論,和國際貿易理論中的比較優勢理論、要素稟賦理論緊密相關。區位優勢是指,東道國與投資母國相比較,對直接投資公司而言,或者具有超出一般水平的有利經營因素,或者能在某種程度上避免不利的經營環境。跨國投資企業在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時,都要考慮該地區是否具有區位優勢,以確定是否投資、在哪里投資、采用哪種投資類型等問題。區位因素主要包括:市場進入壁壘、市場規模大小、市場增長幅度、生產成本的差異、資本回報、外匯管控、基礎設施、東道國政府干預等方面的因素。在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進行全球戰略布局的情況下,尤其在遠距離的跨國對外直接投資中,區位優勢就顯得非常重要,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超出了所有權優勢和內部化優勢的度量。
綜合來看,鄧寧提出的“國際生產折衷理論”的三個因素各有其重要性,并且相互結合,相互影響,使跨國公司的對外投資取得最大的整體效益。該理論是在吸收過去國際貿易和投資理論精髓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使國際投資研究向比較全面和綜合的方向發展,并受到廣泛的重視。
國際生產折衷理論在歐美等發達國家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較高的評價。隨著經濟實力的逐步增強和時代的不斷進步,在發展中國家,包括在我國,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企業來自覺或不自覺地利用該理論分析和指導我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同時,國際生產折衷理論也在中國企業進行的對外直接投資中不斷地得到檢驗和印證。
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收購瑞士Addax石油公司為例,就很好地驗證了國際生產折衷理論在跨國直接投資中的理論指導地位。
中石化集團是我國的特大型企業集團,在全球500強中排名第五,在國內多年來一直處于我國各企業榜首,2012年的銷售額達到2.55萬億。并且中石化分別在香港、紐約、倫敦和上海四地先后發行了股票,在國內外的金融市場均具有極強的市場融資能力。其主營業務包括:油氣勘探與開發、石油煉制;石化產品生產等,但就其目前的經營情況看,其上游業務,即油氣勘探開發上處于短板地位,妨礙了公司的利潤增長和企業的發展。
瑞士Addax石油公司則是一家跨國油氣勘探開發公司,在西非和中東擁有油氣資產,成立于1994年,是西非最大的獨立油氣開采商,也具有良好的資源資產。該公司被收購時年收入37.62億美元,凈利潤7.84億美元。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10億美元/年左右。
中石化收購Addax 石油公司,不僅改善了中石化集團的資源結構,進一步優化了海外油氣資產結構,而且實現了海外油氣勘探開發的跨越式發展,提高中石化原油供應的安全性和穩定性。而此次跨國并購的成功,也驗證了國際生產折衷理論的主要觀點。
第一,所有權優勢的應用。首先,中石化集團具有非常強大的規模優勢。中石化的企業規模數十倍于Addax 石油公司,同時,作為寡占企業,中石化在中國大陸的原油進口市場和石化產品供應市場上具有極強的影響力。此次跨國并購,增加了中石化在油氣勘探開發領域的經營規模,進一步增加了原油進口量,擴大了經營地域,在原油供應上分散了企業風險,在原油生產加工上獲取了更大規模的經濟優勢。這是其所有權優勢之一。其次,中石化下屬企業眾多,組織機構嚴密,其生產體系、市場推廣體系、研發體系、公關體系都比較完善,管理層人員素質較高,對企業運營因為長期的積累而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匯集,在組織和管理方面的優勢明顯。這是其所有權優勢之二。第三,中石化的資金優勢明顯,其具有極高的信用等級和廣闊的業務關系網絡,營業收入約為Addax 石油公司的50倍左右,而且在香港、紐約、倫敦和上海四地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總股本為867億股。此次Addax收購價格相當于其股價14.3倍的市盈率,略高于其自身13.3 倍市盈率的估值,但收購總價僅相當于中石化H 股市值的4.4%,這充分證明了中石化籌資渠道廣泛,籌資成本低廉,有相當雄厚的資金勢力,可以充分發揮其所有權優勢。
第二,內部化優勢的應用。在當今全球的油氣勘探開采領域,并不存在一個完善的市場,而是充滿了地緣政治和種種非經濟視角、非經營手段的干預。與此非完善的現實市場對應的是市場的失靈,既包括結構性市場失靈和交易性市場失靈。在此形勢下,如果中石化僅僅利用自己的所有權優勢進行經營和運作,那么將給企業帶來不可預知的市場風險和運營風險,同時大大增加企業的交易成本以及在資金、時間上的消耗。而通過跨國并購Addax 石油公司這一投資方式,可以充分地發揮中石化在規模上、在資金上、在生產運營上、在組織管理上的優勢,用中石化的內部運行機制來預防外部市場失靈,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市場風險,以及可能由此帶來的過高的交易成本。
第三、區位優勢的應用。中石化跨國并購Addax 石油公司所帶來的區位優勢也非常顯著,不僅包括直接區位優勢,也包括間接區位優勢。瑞士Addax石油公司位于歐洲,是在多倫多和倫敦上市的跨國油氣勘探開發公司,也是西非最大的獨立油氣開采商。其良好的資源資產主要位于非洲和中東地區。此次跨國并購后,中石化成功地利用了區位優勢將在自身在西非的油氣資源版圖連成一片。同時,在西非之外,收購Addax 還幫助中石化成功進入了位處中東的伊拉克庫爾德地區。中石化巧妙地利用了被并購公司的地理位置和所處環境,成功地規避了在歐洲、西非和中東伊拉克地區的市場進入障礙、貿易壁壘、成本因素和投資環境等問題,有效地擴大了中石化的資源擁有量和油氣版圖,增強了中石化在西非和伊拉克的實力,加快了全球化發展步伐,優化了油氣資產結構,顯著降低了原油采購成本,增強了中石化乃至中國在國際石油市場上的話語權。
通過以上中石化收購瑞士Addax石油公司的例子,有效地檢驗和印證了國際生產折衷理論在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中得到了自覺或不自覺地應用。同時表明,該理論來源于吸收過去國際貿易和投資理論精髓的基礎上,使國際投資研究向比較全面和綜合的方向發展,并使繼續指導和影響著我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以取得最大的整體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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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國民待遇原則在整個WTO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原則,而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市場準入也是一項重要的規定。兩者既有聯系也有區別,且兩者的邊界也存在難以界定的問題,因此研究和厘清兩者的關系就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 、GATS中的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在整個WTO體系中是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一個補充原則,是指一個締約方對來自任何其他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在法律、法規和管理等方面給予的待遇不低于該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GATS中所講的服務和服務提供,屬于一種實質意義上的國際投資,只不過它是以服務提供的方式來進行,GATS的目的就是為了把以服務為內容的國際投資納入到國際貿易體制中來從而獲得更大的保護。
國民待遇的義務并不要求外國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同本國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在形式上要相同對待。就算在形式上不同,但只要在實質上是相同的,也看作是滿足國民待遇義務的。同時,盡管形式上相同,外國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的競爭條件處于不利的場合,也不能看作履行國民待遇的義務。
二、 GATS中的市場準入
GATS第十六條對“市場準入”亦即“開業權”作了規范。作為一項特定的義務,它只適用于各成員方按發展中國家提出的“肯定列表法”列入其承諾表中的服務部門、分部門及業務,而且各成員方只要按已列入承諾表的“商定的”條件給予其他成員方以進入權即可。然而,該條第2款即規定,在已做出市場準入承諾的服務部門中,成員方就不得在分地域(區)或整個領土的基礎上實施或維持數量限制措施,包括對服務提供者的數量、服務交易或資產的總值;服務業務總數或服務產出總量、服務人員雇傭數量、服務經營方式、外國資本的參股持股比例或投資總值等加以限制,“除非承諾表已另有規定”。可見,市場準入范圍與程度由各成員方的具體承諾表限定的。
三、GATS中國民待遇原則與市場準入的關系
GATS中國民待遇原則與市場準入,二者都是就承擔特定義務而言的,但市場準入是講外國服務投資的進入問題,而國民待遇是指外國服務投資進入以后所享受的待遇問題,也就是說,當一國允許外國服務投資或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市場后,其服務經營方面就須給予國民待遇。市場準入是適用國民待遇的前提條件,如果不能進入市場,自然談不上待遇問題;而國民待遇是市場準入的保證,如進入市場后享受不到國民待遇,則這種進入就很難維持。
(一)國民待遇與“市場準入”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兩者的聯系在于各成員國在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方面所承擔的義務都屬特別承諾的義務,都只適用于特別部門,并都基于一定的條件。
兩者的區別在于,“市場準入”條款是進入市場的條件,而國民待遇原則是規定進入市場之后的地位問題。顯而易見,“市場準入”是適用國民待遇原則的前提條件,如果不能進入市場,自然就談不到待遇問題,而國民待遇原則是“市場準入”的保證,如果進入市場之后享受不到國民待遇,那么這種進入就很難維持。 轉貼于
(二)國民待遇與市場準入條款的關系界定困難
仔細研究GATS條文,我們會發現這個問題,GATS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是具體問題具體規定的,一國并沒有義務就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義務做一致性承諾,這必然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引發許多分歧和實施國民待遇的困難。
從內容上看,GATS的市場準入條款似乎主要是為了制約妨礙市場準入的數量限制措施明確禁止了6種措施。在市場準入條款明確禁止的幾種措施中,只有第5種措施——限制或要求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的法人實體或合營企業才可提供服務不屬于數量限制措施。而國民待遇條款主要是針對各種歧視性措施的,即在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對國內外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區別對待。
(三)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的特定義務性質的影響
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對于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但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在GATS中被確定為各成員的特定義務而不是普遍義務。在現在的多邊服務貿易規則從條約解釋的角度來看,廣義國民待遇說和“進入后待遇”說都有其道理。廣義國民待遇說可能聲稱:由于GATS的目的在于消除服務貿易的障礙,宗旨在于推動服務貿易的自由化,GATS的國民待遇條款中關于“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應當理解成為包括進入前后的待遇。“進入后待遇說”可能認為,GATS的目的雖然在于推動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但GATS也開章明義地強調,GATS“希望建立一項包括服務貿易的各項原則和規則的多邊貿易框架,以便在有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大服務貿易。”
不管是市場進入前的國民待遇還是市場進入后的國民待遇,從GATS的條文以及以上分析中不難得出一點,就是 GATS倡導的只是一種逐步自由化。至于如何實現自由化,權力始終掌握在各成員國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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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經濟一體化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體,為了達到最佳配置生產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義通過談判協商實現成員之間互利互惠及經濟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不斷興起,其背后隱含著多種因素,有著眾多的目標,既有促進貿易、收入和投資的需要,又有實現增長和發展的要求;既有獲取市場準入適應區域與全球化的意圖,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慮。這種以政府為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同時也是我們所討論的財政問題。可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問題,是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相伴而生并由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主體———政府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決定的。
遺憾的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論模型中卻很少直接關注財政問題。以被視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論核心的關稅同盟理論及其發展為例,維納(Viner1Jacob)及其后繼者們從貿易創造效應、貿易轉移效應、規模經濟效應、競爭效應、技術創新效應和投資效應等不同層面和角度,分析了區域經濟一體化對成員體、非成員體乃至整個世界的生產、消費、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國際貿易、經濟增長等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的利益或損害。雖然該理論是從關稅及其效應分析這一財政問題出發,而且后來約翰遜、庫珀和馬塞爾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將“公共產品”引入關稅同盟的福利效應分析,并得出了關稅同盟更能滿足成員體政府對各種保護主義傾向的商業政策以及對工業化目標的偏好的結論(田青,2005),但總體看來,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論模型基本上是在國際貿易和國際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框架下的闡述,很少直接關注到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政府經濟活動及其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影響,也沒有對區域經濟一體化這一政府主導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機制作出全面的闡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的制約。
總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問題,是由區域經濟一體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導性和政府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性這一特征決定的,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產生和發展過程中的客觀存在,但卻不被區域經濟一體化理論所關注的重要現實問題。它不僅涉及到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效應這一基本問題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對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政府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的系統闡述,是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各國財稅制度協調及發展的研究。也就是說,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問題的提出和解決,不僅直接影響著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各國政府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本身,而且還關系著區域經濟體各成員國之間乃至非成員國之間的財政利益和財政關系的協調;同時,將財政問題作為重要的變量引入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論和實踐,還可以更好地從政府經濟活動的角度闡明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政府主導性及其機制,不僅有助于豐富和發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論,而且將直接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持續協調發展。
二、國際財政的理論體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國際財政是伴隨著國際經濟活動的擴展和國家間經濟依賴的日益加強而在財政關系領域形成的一種國際經濟現象,是財政和國際經濟相結合的產物。關于國際財政的定義(董勤發,1997),理論界至少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是從世界或全球角度來看的財政,即世界財政或全球財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權力機構或世界政府為后盾的;另一種觀點是把國際財政看成是國際經濟中的財政,是國家財政在國際經濟中的延伸或變種,是國際經濟中的國家財政活動,是不同國家的財政通過國際經濟交往而相互聯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國與國之間的財政關系。與國家財政相比,國際財政具有一般財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國際性、整體性、復雜性和協調性等特點(林品章,1995)。雖然在歐盟的財源籌集方式、國際稅收合作組織研究以及聯合國發展計劃署于1999年提出的對電子郵件開征“比特稅”等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財政或全球財政的影子,但在現代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的時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個超國家的全球權力機構或世界政府,國際財政就只能是國際環境下財政的作用問題。它主要表現為對國際經濟活動中的國家財稅制度協調和財政利益分配,是國家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其本質是國家間的財政關系。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財政存在的客觀前提在于國民經濟中的市場失靈。同樣,國際財政的產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論和現實基礎。首先,國際財政作為國際經濟活動中財政問題的國際化,其基礎是市場經濟;而由市場經濟的市場性和開放性決定的國際市場失靈,就直接成為了國際財政存在的理論基礎(董勤發,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經濟社會條件和利益目標追求,各國政府財稅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并直接構成為各國政府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嚴重阻礙,因此,尋求和實現各國政府間的財政協調和合作,是國際財政存在的現實基礎。
從國際財政產生和存在的理論和現實基礎的角度出發,國際財政存在的意義就是矯正國際市場的失靈和實現各國財政的協調和合作。同時,又由于當前并沒有一個真正有效的世界權力機構,也就不可能有一個制定、頒布和執行國際課稅和支出方案的“國際財政當局”,更不可能形成一個有效的世界范圍內的全球財政制度。因此,國際財政只能采取多國財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據合作的程度,國際上多國財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為財政協調(FiscalCoordina2tion)、財政同盟(FiscalUnion)和財政一體化(FiscalIntegration)。這三種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中,財政協調是以既有國家為基礎的國際財政合作形式,是國際財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強調財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協商性,如現有的各種國際稅收協定等;財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國家的讓渡為前提,它強調財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強制性,往往是區域經濟共同體中較高級的合作形式,如歐盟內部廢除關稅、統一增值稅等;財政一體化則以國家財政的完全讓渡或消失為條件,實行超國家財政干預,它是最高級的財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現實性,所以更多地成為了一種理想化的財政合作形式。而根據不同的國際經濟發展水平和程度,國際財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著不同的側重點。一般而言,國際財政協調是當前國際財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內容,國際財政研究的理論體系也主要是圍繞著國際財政協調來展開。①
三、國際區域財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而產生的財政問題,是國際經濟活動中政府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研究的范疇。而通過對國際財政的理論體系和框架的分析,我們找到了研究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問題的理論基礎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說,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問題實質上就成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國際財政問題。因此,從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問題和國際財政的理論體系相結合的角度,我們可以構建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國際財政研究框架。
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國際財政研究框架,本質上就是要詮釋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政府主導性和政府經濟活動性的運行機制及意義,通過推進和實現區域內外各經濟體的財政協調和財政合作,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著從國家財政到國際財政的思路,借鑒馬斯格雷夫等人對國際財政的理論體系的闡述,通過在傳統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論中引入政府及其經濟活動———財政這一變量,一種解決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國際財政研究的新視角和分析方法———國際區域財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國際區域財政導論、國際區域財政支出、國際區域財政收入和國際區域財政政策等四部分構成。
國際區域財政導論主要闡述國際區域財政的含義、產生、研究范圍及方法等內容。借鑒國際財政的定義,我們可以給國際區域財政做出這樣的界定:它是指區域經濟一體化過程中的財政問題,是國家財政在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延伸和發展。換言之,國際區域財政就是國際財政在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具體存在和表現形式,是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國家和國家間的財政關系,是我們從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主體———政府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層面的一種視角和分析框架。國際區域財政的存在,也有著其深刻的理論和現實基礎。區域經濟一體化,本質上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場經濟的市場性和開放性導致的市場失靈即國際區域市場失靈,就成為了國際區域財政產生的理論基礎。由于各國政府財稅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異而形成的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各經濟體不斷尋求財政協調與合作的努力,現實地演繹了國際區域財政的存在。總體看來,國際區域財政研究的性質依然是財政學和國際經濟學的有機結合,研究范圍也包含著財政協調、財政同盟和財政一體化三種形式,且它們不同程度地在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國際區域財政也應遵循國際財政學的研究方法(董勤發,1997),即國家主義分析方法與世界主義分析方法的有機結合。
國際區域財政支出主要探討國際區域財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應。具體而言,國際投資和國際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現,前者類似于國家財政中的政府投資,后者則更多地具有政府轉移支出的性質或類似于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意義。國際投資的基本理論和效應分析,是國際經濟學的重要研究內容之一。綜合國際經濟學領域的國際投資和國家財政中的政府投資,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基本的分析區域財政支出中國際投資的框架。從現實來看,國際投資制度主要由各國家的投資制度、雙邊層次投資制度、區域層次的和多邊層次的投資制度構成,且它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缺陷并成為國際投資的阻礙,因此,要從制定更權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資制度和高標準的國際投資保護制度及公正高效的爭端解決制度等幾個方面來進行創新(柳劍平等,2005)。作為國際經濟合作的一種重要方式,國際援助在傳統的國家財政和國際經濟活動中的基本作用(鄖文聚,2000),主要是緩和國際政治經濟矛盾和促進國際經濟關系的協調,更多地是作為一種短期性、政治性和經濟戰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歐盟法中的國家援助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國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國際援助特有的規律和運行規則總體上與作為國際區域財政支出形式的內容和要求是不相適應的。因此,要實現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各經濟體之間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進區域經濟的均衡發展,必須著力構建一個能有效協調區域財政關系的經常化、制度化的國際援助制度。
國際區域財政收入主要研究國際稅收、國際債務和區域國際組織的會費籌集等問題及其經濟影響。國際稅收是國際財政大廈相對獨立的體系和重要支撐,同樣也是國際區域財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內容。國際稅收的研究,不僅表現在早期對國際稅收學科理論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當前對國際稅收競爭、國際稅收協調、國際稅收合作與國際稅收組織、貿易與稅收摩擦、反吸收調查等領域的深入研究和擴展。由于受區域經濟一體化不同發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約,國際區域財政中的國際稅收除國際稅收協調這個核心以外,還涉及到國際稅收同盟和一體化等表現形式,這在歐盟的統一關稅、統一增值稅和“自有財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證。也就是說,國際區域財政研究的國際稅收,必須密切關注和分析研究區域經濟一體化下國際稅收的各種具體形式和效應。關于國際債務的理論研究,我們可以在國際金融研究和國家財政的債務分析中找到較為完整的內容和體系。如何從現有的理論體系和框架出發,立足于促進區域經濟穩定與發展,探討區域國際債務的規模及效應和債務監控體系,構建一個與之相適應的高效的國際債務運行機制和風險防范體系,就成為了國際區域財政框架中的國際債務研究的主要內容。此外,為了避免如聯合國財政危機中的會費問題的尷尬,還應該積極研究關于區域國際組織的會費籌集方式,使區域國際組織能夠高效正常運轉,確保其對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組織作用的發揮。
國際區域財政政策主要研究區域內外財政政策協調機制及其實現。在區域經濟一體化過程中,經濟政策的國際協調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國獨立分散決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減低各國政策之間的相互沖突,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不良影響,穩定各國和區域經濟的穩定運行,獲得經濟開放帶來的多方面利益,只是這種協調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國政策的自主性。區域財政協調的理論分析指出,協調政策會減小針對繁榮或蕭條的財政擴張或收縮的溢出效應;在協調計劃中,任何國家的財政擴張或收縮都應該考慮伙伴國的財政政策所導致的溢出效應,它要求伙伴國的財政政策取向相同。國際區域財政政策的協調,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指的是既包括區域內財政政策的協調,又包括區域內外財稅政策之間的協調;而狹義主要是指區域內財政政策的協調,即各國在制定國內政策的過程中,通過各國間的磋商等機制和方式來實現財政政策的協調。從政策協調的程度來看,又可以分為信息交換、危機管理、政策目標和行動的一致性協調、全面協調及聯合行動等層次;從協調方式的角度,可以分為相機性協調和規則性協調兩種。還需指出的是,國際區域財政政策協調還涉及到區域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匯率政策等的協調,它們共同構成區域宏觀政策協調的主要內容。
總之,國際區域財政作為一種重要的區域性制度安排,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有著直接而深遠的影響。而國際區域財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構建,不僅是這種區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內容和表現,而且還為區域經濟一體化中政府經濟行為及其效應分析提供了較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釋:
①馬斯格雷夫教授從財政的國際協調和發展財政兩個方面概括和總結了國際財政的基本內容;而董勤發則是結合財政的經濟職能從國際財政合作形式的角度來構建國際財政的理論體系。
②區域有不同的層次劃分,區域財政也多以行政區劃確立的社會、政治、經濟區域為研究對象,但本文所論之區域指的是國際區域,國際區域財政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國際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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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關管理專業 相關學科 性質 關系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2-126-03
從海關事業發展與一定的理論意義上說,海關學科的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由于長期缺乏實踐經驗的理論提煉與總結,致使海關學科發展相對滯后。2010年國家教育部對上海海關學院海關管理專業的批復,2012年又將其作為特設與國家控制專業,為海關學科發展帶來了契機。因此,加強海關管理專業性質及其與國際貿易等其他相關學科的關系研究,對于我國海關事業和海關學科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海關管理專業的性質分析
1.海關管理本科專業的誕生背景。實事求是地講,海關行業的崗位人才來自于眾多學科背景,這不是一個海關學科所能夠培養的;海關學科建設目的在于培養海關需要的人才,為支持海關發展服務,但是不能要求海關學科包納海關所需要人才的眾多學科,或者說把眾多學科納入到海關學科之中。海關崗位人才需要具備一定的經濟、法律、管理、外語等學科知識,海關學科在人才培養時需要合理進行這些相關課程的設置和優秀師資的配備,但這絕不代表也不能說海關學科可以包納這些學科,或者能夠與這些學科同等并列。就如何確定一個科學合理可行的定位問題,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一定的爭論。
2010年,國家教育部正式批復,同意上海海關學院自設海關管理本科專業,明確作為公共管理學下屬的一個分支學科,與海事管理、行政管理等學科并列,應該說這給海關管理專業拓展了廣闊的發展空間,給海關學科發展及其研究帶來了良好的機遇。2012年,教育部進一步把海關管理專業列為特設與國家控制專業。就目前得到公認的海關學科、專業而言,海關管理是唯一得到國家教育部正式批復肯定的海關類學科、專業。如果說海關學科、專業就是海關管理學或者說只包括海關管理學,這種提法可能是不完整或不全面的,但是,抓住教育部對海關管理專業批復的契機、聚力加強海關管理專業建設及其支撐理論研究是一個現實、合理、科學的選擇。在海關管理理論研究的基礎上,海關學科、專業的定位及其理論研究也必然會得到有力的推進。
2.海關管理專業的性質。就目前得到公認的海關學科――海關管理學而言,海關管理學是研究海關管理活動與過程并揭示海關管理規律的科學。根據海關管理活動規律和專業的發展,我們認為,海關管理專業的性質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海關管理學是一門年輕的跨學科、綜合性的社會科學。海關管理的產生以海關的出現為前提,在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海關所承擔的職能與任務有所區別,海關管理的實踐活動也多姿多彩,有延續性的聯系也有調整性的變化。海關作為一個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共管理部門,海關管理活動有別于其他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工商管理和一般意義上的公共管理活動,在不斷發展中逐步形成了非常鮮明的獨特性。從海關管理的各類業務管理的實踐活動來看,商品歸類、商品估價、海關統計等技術管理活動主要需求經濟學的專業知識,商品的歸類等管理活動還需要化工、機械、電子等特殊的技術性專業知識,原產地認定、知識產權管理、進出境管理等活動主要需求法律學的專業知識,所有海關管理活動或者說進出關境管理規則執行中又都離不開行政學、管理學的知識。由此可見,海關管理學的誕生是很多學科理論在海關管理活動環境中長期交融的結果,是一門年輕的具有交叉性、綜合性的跨學科的社會科學。
(2)海關管理學是管理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公共管理學的一個分支。管理是人類社會特有的一種現象,它存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管理科學就是研究管理者如何應用一定的理論和方法,在特定環境下,引導管理者去行動,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合理配置,以實現預定目標的活動。這種活動適合于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其中也包括海關工作領域。但是,海關管理又有自己的特點,它不同于其他行業和部門的管理。海關管理學就是把海關工作和管理結合起來。研究海關管理的規律及如何按照規律管理好海關各項工作,就是對影響海關工作質量和效益的各個要素進行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控制。因此說,海關管理學是管理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同時,從學科歸屬上看,海關管理學在2010年教育部公布的學科門類中歸屬于管理學之下的公共管理學,是公共管理學的一個分支。在2010年之前,海關作為行政機關,其自身管理活動大多數情況下被列入行政管理學范疇,海關業務工作往往被按照業務類別劃歸經濟學或者法學的不同分支之下。海關管理歸屬于管理學之下的公共管理學,明確了海關管理的特殊地位和工作特點,把海關管理與其他行業和部門一般意義上的行政管理區別開來。海關管理學就是把海關工作和管理結合起來,不僅要解決海關自身作為行政機關的管理質量與效率問題,更要解決海關各類業務管理的質量與效益問題。
(3)海關管理學還兼有工程管理或管理科學工程的學科性質。為什么說海關管理學兼有工程管理或管理科學工程的學科性質呢?海關管理學要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進出關境監督管理的質量與效益問題,事實意義上的中心環節就是海關通關過程管理,擴展開來說,又要涉及事前和事后的海關監管全過程管理,海關各級各類行政與業務部門均參與其中。從這個意義上看,海關管理學可以列入過程科學工程與管理學的一個新興交叉。同時,在理念層面上,風險管理是貫穿海關管理全過程的一條中心主線,風險管理又是管理科學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
總結起來可以說,海關管理學是公共管理學的一個分支,同時還兼有工程管理或管理科學工程的學科性質,是一門年輕的具有交叉性、綜合性的跨學科的社會科學。
二、海關管理專業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海關實踐告訴我們,海關管理是海關管理者運用一定的理論與方法,在特定條件下,合理配置海關資源,引導、組織各級海關及關員完成海關各項任務,實現海關進出境監督管理目標的一種組織活動。海關管理活動就是對影響海關工作質量和效益的各個要素進行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控制。海關管理活動包括自身的行政管理活動、對進出境的監督管理活動及其延伸的相關業務管理活動,以及國家賦予的一定宏觀經濟調控管理活動等。因此可以說,海關管理主要包括海關行政與海關業務管理兩大組成部分。海關行政與海關業務管理需要行政管理、法學、經濟學等眾多學科知識,海關管理學與行政管理、法學、經濟學等學科的關系非常密切。
1.海關學科、專業與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等經濟學學科的關系。國際貿易是指不同國家(和/或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活動,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兩部分組成,故有時也稱為進出口貿易。國際投資,又稱對外投資或海外投資,是指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主體,將其擁有的貨幣資本或產業資本,通過跨國界流動和營運,以實現價值增值的經濟行為。簡單狹義地來看,無論國際貿易還是國際投資,在商品貨物、產業實物資本等進出關境時,就必然與海關管理聯系起來,因為進出關境的貨物、物品與運輸工具是海關管理的監管對象。就二者與海關管理的關系而言,國際貿易與海關管理的關系更為密切,海關管理是國際貿易涉及進出關境時的重要一環,當然海關管理還涉及對進出口企業的稽查等活動。國際投資與海關管理的關系相對間接一些,只有產業實物資本涉及進出關境與海關管理發生聯系,其他貨幣資本營運活動大多也轉化表現為國際貿易形式。
如果從廣泛的意義上來說,國際貿易、國際投資與海關管理的關系,可以從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來理解。從宏觀視角看,一國海關執行產業等政策的透明度、政策穩定性、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產業發展規劃與指導、海關特殊監管區的稅收優惠等政策環境,是跨國公司開展國際投資和大量進出口企業開展國際貿易極為重視并需要認真考察的內容。從微觀視角看,進出口通關便利程度與成本高低是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發展的關鍵,如果通關便利、程序簡化而又成本低廉,則對于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發展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通過國際貿易、國際投資活動與海關管理的關系論證,我們可以看出海關學科、專業發展與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等學科的緊密聯系。當然,海關學科、專業與經濟學學科的關系,不止表現為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等領域,還表現在各項海關業務管理活動之中。海關業務管理中需要的商品歸類、海關估價、海關統計及海關稅收等知識都屬于經濟學范疇。
2.海關學科、專業與行政管理、物流管理等管理學學科的關系。行政管理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也可以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現代行政管理多應用系統工程思想和方法,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海關行政就是行政管理在海關管理活動中的體現。海關管理是一種組織活動,是包括海關管理體制、機制、觀念等在內的一種組織活動系統。海關管理不僅要解決海關自身作為行政機關的管理質量與效率問題,還要解決海關各類業務管理的質量與效益問題。海關行政管理是海關管理的內涵之一,所有海關管理活動或者說進出關境管理規則執行中又都離不開行政管理學的知識。
物流管理是指在社會的生產過程中,根據物質資料實體流動的規律,應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學方法,對物流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監督,使各項物流活動實現最佳的協調與配合,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經濟效益。國際物流管理是對各國(和/或地區)之間的物質資料實體流動的管理活動,涉及到國際與國家兩個層面的管理活動。海關管理的監管對象是進出關境的貨物、物品與運輸工具,因此說一定的國際物流監控也是各國海關管理與海關國際合作的重要內容,目的主要為了防范與打擊走私及恐怖活動、加強知識產權與環境保護等,進而保障國際供應鏈安全與便利,更好地促進國際貿易發展。可以說,物流管理與海關管理都是建立在系統論、信息論和控制論的基礎之上的。
由上述對行政管理、物流管理與海關管理活動關系的論證和前面關于專業性質的闡述進一步可見,海關管理學自身就是公共管理學的一個分支,兼有工程管理或管理科學工程的學科性質,與行政管理、物流管理、過程管理、風險管理、復雜管理等管理學學科的關系最為密切。
3.海關學科、專業與法學學科的關系。法學(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是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于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海關作為國家的一個重要的執法機關和公共管理部門,執法意識、執法程序、執法效能都是海關歷來非常強調的基礎工作,準軍事化紀律部隊建設是海關工作正常推進的保證。海關行政與海關業務管理活動都要依據于《海關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依法開展海關各項業務管理活動。比如,原產地認定、知識產權管理、進出境管理等活動都需要具有法律學的專業知識。海關學科、專業與法學學科的關系也非常密切。
4.海關學科、專業與外語學科的關系。海關管理具有突出的“涉外”行業性質,在海關管理活動中經常涉獵進出關境的國際性貿易,對于擁有外語特長和海關專業背景的人才需求旺盛。海關學科、專業的人才培養需要在海關專業知識教育的基礎上突出應用性外語能力,離不開外語學科的支持。海關學科、專業與外語學科之間具有一定共同性,同時又存在著巨大差異,二者對于人才培養的目標不一致,外語學科重點培養專門的外國語人才,而海關學科、專業重點培養具有一定外語能力的海關專業人才。為此,上海海關學院專門設計了“海關管理專業英語特色強化班培養方案”,這是接軌WCO(世界海關組織)、實現學院特色化國際化辦學的重要突破,也是結合我國海關事業發展和雙邊、多邊、區域海關國際合作的一個重要舉措。
三、結束語
海關管理專業具有跨學科復合型特點,要求學生學習掌握管理學、經濟學、法學等相關學科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接受海關管理專業理論教育和基本技能訓練,掌握基本的分析與解決現代海關管理業務問題的能力。我們根據海關管理專業性質和海關管理崗位需求,科學設計了此專業的教學計劃和人才培養方案。海關管理專業教學計劃結合專業的學科性質,形成以教育部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認定的公共管理學五門核心課程為基礎、以海關專業知識為特色的課程體系;海關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與建設特色為“依據行業性質和崗位需求設計培養方向”。除了前面提到的“英語特色班”之外,業務管理特色班主要設計物流與通關監管、海關法律事務管理、海關稽查管理、海關稅收管理等方向。海關相關業務管理特色班的建設還充分考慮到學生畢業論文的指導環節,主動與海關一線專家進行切實有效的交流,聯合培養學生自主性方向選擇成才道路,爭取為海關各業務崗位都能輸送“政治堅定、業務過硬、值得信賴”的合格人才。
(基金項目:上海高校本科重點教學改革項目“海關管理專業特色建設與培養模式創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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