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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備案合同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2-28 15: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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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備案合同

第1篇

          (2000)一中民終字第378號

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吉安斯科貿中心,住所地本市海淀區白石橋路7號。

法定代表人李盛章,經理。

委托人鄭瑞,北京市新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馮建平,北京市新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大發畜產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區祁家豁子華嚴北里2號院民建大樓5層。

法定代表人董濟世,總經理。

委托人周以龍,男,北京市潑發工貿公司副經理,住本市豐臺區北大地2里11樓。

委托人閻如玉,北京市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吉安斯科貿中心因土地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7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北京吉安斯科貿中心(以下簡稱吉安斯中心)之委托人鄭瑞、馮建平,被上訴人北京市大發畜產公司(以下簡稱大發公司)之委托人周以龍、閻如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999年4月,吉安斯中心以大發公司隱瞞事實與其簽訂土地轉讓合同,使其遭受巨大損失為由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大發公司賠償設計費100萬元,為履行合同支付的房租、電話費、工資154547元及孽息。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吉安斯中心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賠償經濟損失及孽息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北京吉安斯科貿中心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北京市大發畜產公司賠償設計費100萬元、房租、電話費、工資154547元及孽息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吉安斯中心不服,以大發公司在與其簽訂合同時隱瞞實情,且沒有土地使用權為由上訴至本院,大發公司同意原判。

經審理查明,1997年10月6日,大發公司與吉安斯中心簽訂合同書,根據合同約定,大發公司(甲方)將其所屬位于本市海淀區肖家河東村甲1號75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吉安斯中心(乙方),計價人民幣600萬元,甲方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現有的有關文件、土地規劃所需文字材料,為乙方提供辦公用房2間、電話1部;乙方負責籌建敬老院,支付費用600萬元及交納土地過戶相關費用,辦理土地工程規劃要點、建設工程立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負擔為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及規劃要點前的前期公關費用。乙方如推遲付款期截止到1999年3月20日,甲方有權終止合作,乙方費用自負。若前期工作到位,甲方不與乙方合作,乙方有權不交出批示文本,甲方每推遲搬遷一日,扣罰已付款的千分之一交乙方。同日,雙方又簽訂合同附件一、附件二,關于合同有關問題的約定和協作型聯營合同(松散型)。在協作聯營合同中約定雙方聯合組成北京吉大聯合公司,同時約定了聯營項目及雙方分工等。在關于合同有關問題的約定中,明確甲方將75畝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乙方,轉讓金額為2505萬元(即合同書中的600萬元和協作型聯營合同中的1905萬元)。乙方保證按雙方約定于1998年9月30日首次撥款1500元,并同時簽訂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吉安斯中心于同年9月19日,以大發公司名義向規劃部門申報敬老院建設項目。1997年10月10日,吉安斯中心與中城咨詢部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其委托中城咨詢部對北京市碧盛園敬老中心進行工程設計,約定設計費為1的萬元,吉安斯中已支付設計費95萬元。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城市規劃局向大發公司發出規劃要點通知書。吉安斯中心向市規劃局交納預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照費12000元。1998年8月8日,吉安斯中心與大發公司又簽訂“關于合同有關問題的約定”對原合同書有關問題約定的第三條、第五條的修訂約定。1998年11月26日,北京市規劃管理局向大發公司發出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對1998年9月17日申報的“北京中咨四方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設計的敬老院工程的設計方法同意在海淀區肖家河按審定事項繪制施工圖,在合同履行期間,吉安斯中心未給付大發公司轉讓費,大發公司亦未將土地使用權和地上物所有權交予吉安斯中心。吉安斯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盛章曾于1997年11月5日,從大發公司借走農林辦京政農發(1997)057號文件。又于1998年7月26日,從大發公司取走金鵬公司于1995年7月給大發公司函的復印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辦單(94年2月3日)一張并寫有收據。訴訟期間,吉安斯中心提交了1997年至19 98年其單位租房交付水電費、工資表、餐費發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權屬管理處出具證明:“北京市大發畜產公司位于海淀區肖家河東村甲1號的土地為1990年依法征用的土地,權屬來源清楚,現正在申辦國有土地使用權。

另查,大發公司曾于1994年9月26日與北京市金鵬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金鵬公司)簽訂協議,大發公司(甲方)交給市政府海淀區肖家河75畝地由金鵬公司(乙方)開發建設,為此,市財政局已撥款10 0 0 萬元給甲方,其余1000萬元待辦完全部產權劃轉及土地變更手續后再撥付。在協議簽訂前后,金鵬公司先后以土地轉讓費的名義,向大發公司支付人民幣2000萬元,金鵬公司付款后雙方未履行土地移交手續。1995年7月18日,金鵬公司致函大發公司,要求將75畝土地退還大發公司,同時要求大發公司全部退還2000萬元。大發公司未作答復,1997年7月23日,金鵬公司之上級單位北京經濟發展投資公司與大發公司就歸還2000萬元進行了洽談,會談紀要稱,大發公司將于同年8月底作出還款計劃。會談后大發公司未做還款計劃,亦未歸還欠款。1999年3月3日,金鵬公司對大發公司提起訴訟,經本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大發公司歸還金鵬公司2000萬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合同書、合同附件一、二、聯營協議、京政發(1997)057號文件、批辦單、收條、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規劃要點通知書、發票、(1999)一中民初字第1089號民事調解書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事實,大發公司在本幣海淀區肖家河東村甲1號的土地系1990年依法征用的土地,現雖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其已實際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其公司與吉安斯中心簽訂的上述土地使用權和地上物所有權轉讓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應屬有效合同,現吉安斯中心以大發公司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故不享有土地使用權,無權與其簽訂上述合同的上訴主張,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吉安斯中心提出的大發公司隱瞞原與金鵬公司之間的土地轉讓事實一節,根據吉安斯中心法定代表人從大發公司借走和取走的有關文件、函件以及吉安斯中心與大發公司在1998年8月仍在繼續修訂合同的情況,不存在大發公司隱瞞該事實的情況,且大發公司與金鵬公司未實際履行土地移交手續,雙方債務糾紛已經本院調解解決,該土地使用權仍歸大發公司享有。故吉安斯中心的此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判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5783元,均由北京吉安斯科貿中心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斌

                                                        審判員 徐慶斌

第2篇

    法定代表人崔樹江,經理。

    委托人周興嘉,華聯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宋光輝,男,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設工程公司房地產部副部長,住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62號。

    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傳風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城區鎮創新路17號。

    法定代表人黃偉良,經理。

    委托人龐民京,北京市北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張穎,北京市北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第二城建公司)訴被告北京傳風公司(以下簡稱傳風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第二城建公司之委托人周興嘉,被告傳風公司之委托人龐民京、張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第二城建公司訴稱,本公司與傳風公司于1995年11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本公司院內的7號辦公樓及西配樓等約1萬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傳風公司使用,租期18年,摶風公司在合同簽訂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內,每年應支付費用65.萬元,第四年支付682萬元,第五年支付716萬元。雙方對費用的支付方式也作了相應的約定。1995年12月、1996年1月16日和30日,雙方又簽訂三份房屋租賃補充合同,分別對本公司所有的地下多功能廳(又稱歌舞廳或地下歌舞廳)的設備、器具,租賃房屋內外線電話及總機中繼線以及食堂用具等物品,以32萬元、352080元和12萬元的價款轉讓給傳風公司,并約定均于同年3月1日之前支付轉讓費。在履行合同中,傳風公司僅支付房屋拆遷補償費及租金350萬元,水電費50萬元,其他款項至今未付。傳風公司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故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租賃補充合同;由傳風公司支付搬遷補償費、管理服務費、租金2282萬元及違約金5170976元;由傳風公司支付水、暖、電費215336.31元,多功能廳及器具、食堂用具、電話的轉讓費792080及其違約金424238.05元。

    被告傳風公司辯稱,合同簽訂后,本公司已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定金300萬元,后又支付房屋租金50萬元和水電費50萬元。本公司在裝修房屋時,發現所承租的房屋存在嚴重的安全問題。不符合《建筑抗震鑒定標準》,不能用于出租,且第二城建公司部分房屋沒有產權證,沒有辦理房屋租賃證,辦公樓、西配樓和停車場未按照雙方約定交付時間交付,致使本公司裝修工程無法竣工和驗收。更無法使用和經營,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本公司對房屋進行了室內外裝修。本公司不同意第二城建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反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其房屋租賃補充合同無效;由第二城建公司返還定金及轉讓款等費用400萬元,并賠償本公司因裝修而產生的經濟損失1110838.72元。

    第二城建公司對傳風公司的反訴辯稱,雙方雖對定金作了約定,但在履行中,傳風公司未支付定金。本公司雖未按約定交付辦公樓和西配樓,但遲延時間并不長,未影響傳風公司的施工,所以,不同意傳風公司要求返還定金之請求。傳風公司對所承租房屋進行裝修、改造工程,沒有辦理驗收手續,不應按竣工合格工程的造價來計算,同時還要考慮折舊等因素。雙方在合同中已約定,如果傳風公司遲延付款超過3個月,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摶風公司自負,故不同意向傳風公司進行賠償。

    經審理查明,1995年11月6日,第二城建公司與傳風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傳風公司承租第二城建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宣武區長椿街西里7號樓所在院內的7號辦公樓(含地下室)、西配樓(含地下室)、歌舞廳、食堂、車庫(及院內停車場)浴室外、教室、值班室,建筑面積約為1萬平方米。租期自1996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共18年,傳風公司應支付搬遷補償費6550萬元、管理服務費2340萬元、租金6710萬元,共計15600萬元。合同對傳風公司每年應承擔的費用約定為:第一年度至第三年度,摶風公司每年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搬遷補償費650萬元;第四年度支付搬遷補償306萬元、管理服務費156萬元、租金220萬元;第五年度支付搬遷補償費306萬元、管理服務費156萬元、租金254萬元。具體支付方式為:傳風公司自合同生效后7日內,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定金300萬元,于1996年3月1日前支付150萬元搬遷補償費,1996年7月1日前支付搬遷補償費200萬元;自第二年度起,傳風公司每年分別于5月1日和9月1日前支付。第二城建公司的義務:對出租的房屋應擁有所有權;提供房屋使用證明;協助傳風公司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摶風公司與當地政府和其他職能機關及周邊居民的關系,協助辦理工作人員的臨時居住手續;1995年12月31日前搬空主樓辦公樓,1996年1月31日前搬空西配樓,于1996年底前交付教室。摶公司的義務:如約支付搬遷補償費、管理服務費和租金;裝修改造房屋必須符合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及安全、消防等規范要求,具體方案必須與第二城建公司協商、確認,并承擔裝修費用。雙方對違約責任的約定:如果第二城建公司違約,除返還定金外支付違約金1的萬元;如果傳風公司違約,已支付的定金不退,并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如果傳風公司拖欠搬遷補償費、管理服務費、租金達3個月,第二城建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摶風公司自負,并按每日0.5%比例支付滯納金。1995年12月雙方簽訂房屋租賃補充合同,將第二城建公司所有的地下多功能廳的設備、器具以32萬元的價款轉讓給傳風公司,交付時間為1996年3月1日;1996年1月16日,雙方第二次簽訂房屋租賃補充合同,約定第二城建公司以352 080元的價款,將其出租房屋內的電話16部、總機中繼線18條轉讓給摶風公司,交付時間為1996年3月1日;同月30日,雙方第三次簽訂房屋租賃補充合同,約定第二城建公司以12萬元的價款,將其食堂用具轉讓給傳風公司。上述3份補充合同,均約定摶風公司于19%年3月1日之前支付轉讓費。在履行合同中,第二城建公司于1996年3月18日交付辦公樓,西配樓于1997年12月底交付,地下歌舞廳于1996年1月24日交付,食堂于1995年12月21日交付,浴室、教室于1997年底交付,上述交付工作,雙方均未辦理書面交付手續。經有關電信部門批準,雙方已按約定辦理了電話的過戶手續。雙方對地下多功能廳設備和食堂用具的交付辦理了移交手續,分別于1995年12月21日和1996年1月24日交付。車庫及停車場雖然雙方未辦理交付手續,但摶風公司已實際使用,值班室至今未作交付。傳風公司于1995年11月6日,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房屋拆遷補償費及管理費3的萬元,于1997年4月29日,支付房屋租金50萬元,于1997年12月11日支付水電費50萬元,其他款項至今未付。

    另查,1992年,第二城建公司經有關城市房屋建設的管理部門批準,在其院落內建設單宿樓,食堂及歌舞廳在該樓內,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其余房屋屬于第二城建公司所有,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傳風公司對所承租的辦公樓及西配樓進行裝修、改造。因雙方就工程造價問題上意見分歧較大,經本院委托,北京永拓會計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傳風公司所實施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確認已完工部分的造價為13665091元,已到貨但未安裝部分的材料費價值1212465元。根據傳風公司的單方委托,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于1999年12月27日作出國建質鑒(結)字(1999)第013A號和第013B號鑒定報告,認定主樓(又稱辦公樓)地下室和1一4層、西配樓1一4層不滿足《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的關規定,應進行加固處理。

    上述事實,有第二城建公司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3份房屋租賃補充合同、傳風公司的付款憑證、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兩份鑒定報告、傳風公司致第二城建公司的兩份函,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經開庭質證,能夠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第二城建公司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傳風公司使用,雖未辦理房屋租賃的行政登記手續,但根據有關規定,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有效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及3份房屋租賃補充合同系有效合同,均應自覺履行。雖然食堂及歌舞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是在房屋建設的管理部門批準后建設的,第二城建公司對其具有所有權。第二城建公司出租該房屋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有效性,對傳風公司要求法院認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約定如傳風公司遲延交付租金滿3個月,第二城建公司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現傳風公司遲延交付租金已超過3個月,第二城建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第二城建公司首先應按約定將出租的房屋騰空,及時交付給傳風公司使用。摶風公司稱第二城建公司遲延交付辦公樓、西配樓、浴室和教室等,因第二城建公司亦承認遲延交付情形,雙方又未辦理書面的房屋交付手續,第二城建公司對交付時間無法舉證,本院應根據傳風公司陳述的交付時間來確定。雙方對停車場及車庫的交付未辦理書面手續,但沒有影響傳公司的實際使用,應視為已交付,對傳風公司認為未交付停車場及車庫之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值班室雖未交付,因該院落由多家單位共同使用,在傳風公司開始營業之前,由第二城建公司的保安人員在此辦公,維持院內秩序,對摶風公司未造成損害,傳風公司稱已影響其履行合同,因證據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城建公司已實施了搬遷等行為,傳風公司在接管房屋后,應按約定支付各項費用,而不應拖欠至今,其行為已給第二城建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第二城建公司要求傳風公司支付搬遷費、管理費、房屋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第二城建公司遲延交摶房屋,減少了傳風公司對房屋的實際使用時間,摶風公司支付的搬遷補償費、管理服務費、租金也應相應減少,具體數額,由本院酌定。第二城建公司對此項訴訟請求的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雖然第二城建公司違約在先,但不能免除傳風公司接受房屋后遲延支付相關費用的違約責任,傳風公司仍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第二城建公司與摶風公司均存在違約情形,本院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酌情判定其違約責任。第二城建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數額過高,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雙方對傳風公司用水、用電及供暖的計費標準未作具體約定,現第二城建公司僅以其自行制作的水費、電費、供暖費一覽表,要求傳風公司支付拖欠的水電費及供暖費,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傳風公司在收到多功能廳設備、食堂用具,電話辦理過戶手續后,應按補充合同約定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轉讓費,第二城建公司要求其支付該項費用,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在3份房屋租賃補充合同中未約定違約責任,第二城建公司要求傳風公司支付違約金,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傳風公司在承租期間,對辦公樓、西配樓等進行裝修改造,使原有房屋增值,因第二城建公司亦存在違約責任,在雙方解除合同之后,第二城建公司應對傳風公司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有關審計部門雖對裝修改造工程的造價予以鑒定,但該項工程未作竣工驗收,施工圖紙不夠齊備,同時亦需要適當折舊,所以,第二城建公司應向傳風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費用,本院對傳風公司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價進行酌情判定,對尚未安裝的施工設備及材料,由摶風公司自行處理。雙方雖約定定金,在履行時,傳風公司未支付定金,現摶風公司要求返還定金之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1目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設工程公司與被告北京傳風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及三份房屋租賃補充合同。

    二、被告北京傳風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位于北京市宣武區長椿街西里七號院內的七號辦公樓(含地下室)、西配樓(含地下室)、歌舞廳、食堂、浴室外、教室騰空,交付給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設工程公司。

    三、被告北京傳風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設工程公司支付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至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的搬遷費、管理費、房屋租金一千零八十萬元,并支付違約金二十萬元;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被告傳風公司每日向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設工程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費一萬九千六百元,至房屋全部騰空時止。

    四、被告北京傳風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設工程公司電話、多功能廳設備、食堂用具的轉讓費七十九萬二千零八十元。

    五、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設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北京傳風公司經濟損失一千一百萬元。

    六、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鑒定費十二萬三千元,由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設工程公司負擔六萬一千五百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傳風公司負擔六萬一千五元(已交納)。

    案件受理費十五萬八千一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設工程公司負擔八萬六千一百二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傳風公司負擔七萬二千元(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反訴費八萬五千五百五十元,由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設工程公司負擔五萬五千元(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由北京傳風公司負擔三萬零五百五十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有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洪斌

    審 判 員 閆 平

    審判員 喻 珊

第3篇

位房改辦、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各分中心:

現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重申原購房職工要求改按成本價購房和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重申原購房職工要求改按成本價購房和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局機關、直屬各單位:

最近,部分已按1993年標準價購房的職工要求改按成本價購房,并要求建立住房公積金。現將有關政策重申如下:

一、各售房單位可根據(95)京房改辦字第056號、(97)京房改辦字第016號、(97)京房改辦字第071號、(98)京房改辦字第015號等文件規定,積極予以辦理。

第4篇

    原告:孫少華,男,23歲,住廈門市集美區后溪鎮孫厝村四組。

    被告:廈門同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地址:廈門市集美區后溪鎮孫厝村。

    原告孫少華原系孫厝村村民。1992年6月,被告廈門同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征用原告所在村孫厝村第四組2。64畝的耕地,雙方協議,被告需安置孫厝村第四組勞力七名,并辦理農轉非,公司從村委會撥轉七名勞力的安置補償款。根據協議,被告于1992年9月16日將孫少華等七人招收為公司合同制工人,并辦理了農轉非手續。

    孫少華到被告單位工作后,被安排為烘餅操作工。1993年9月12日下午,孫在沒有交代他人代其操作機臺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到食堂吃飯,致使機臺的餅掉到地上。事后,工廠領導對他進行批評教育,他不承認失職,還帶家長到公司為其辯解。基于此,被告為教育他和全體職工,于1993年9月17日決定給予孫少華記大過處分,并停發當月獎金。對于公司的決定,孫少華不接受,多次找公司領導糾纏,并對他們進行威脅。為了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嚴肅紀律制度,教育全體職工,公司于同年10月26日,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勞動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決定辭退孫少華。

    孫少華被辭退后,即向集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補給孫少華部分獎金和補償金,孫少華也同意并簽字,雙方按仲裁委的裁決執行。對于孫少華要求被告返還勞力安置費7200元問題,仲裁委認為沒有法律依據,不予受理。1995年5月10日,孫少華向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起訴稱:今其已被被告辭退,被告已不能再履行安置其勞力出路的義務,應將勞力安置費7200元倒撥還給他,并恢復其農業戶口。

    被告辯稱:本公司已按土地征用協議給原告辦理了工人招收手續并辦理了農轉非。原告因違反勞動紀律被辭退,是完全符合勞動管理規定的。國家并未規定征地招工的勞動力違反勞動紀律不能辭退,也未規定必須退還因違反勞動紀律制度被辭退的征地招工的勞動力的勞力安置費。因此,原告孫少華的要求無法可依,亦不合理,請求法院依法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

    「審判

    集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外,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由此可見,勞力安置補助費只能由被征地單位統一安排使用,不得發給個人。孫少華以被告不能履行安置其勞動力出路的義務為理由,要求退還其勞力安置費,缺乏法律依據,其不具備要求被告返還勞力安置補助費的主體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于1995年6月20日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孫少華的起訴。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評析

    由于征地而引起的各種征地補償費用的糾紛,是當前農村中一個突出的問題,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面臨的一個新情況、新問題。它牽涉方方面面,處理不當,將引起農村社會的不穩定。本案是一起因征用土地安置的職工違反勞動紀律被辭退后所引起的返還勞力安置補助費糾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對于如何處理,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孫少華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即7200元的勞力安置費應倒撥轉給孫少華。理由是:根據《土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被告因征地安排了農村多余勞動力就業而取得了勞力安置費。原告孫少華系被安置就業的村民之一,其在被被告辭退后有權取得勞力安置補助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案應予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理由是:《勞動法》、《土地管理法》中對勞力的安置補助費,是指用于安置勞力出路的費用。本案中,被告取得被征地單位轉撥給的勞力安置補助費,是基于吸收孫少華等七人為該公司的合同制工人,并為他們辦理農轉非手續,因此,孫少華與此筆費用有著一定的利害關系,其有權就此筆費用的使用問題提起訴訟。至于后來,由于孫少華本身的過錯,即因違反被告勞動紀律而被除名,其責任在于孫少華,因而其要求取得勞力安置補助費,根據是不充分的,應予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該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原告孫少華不具備就勞力安置補助費的使用問題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本案判決采納了這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一)孫少華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付給個人外,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由此可見,勞力安置補助費是補償給被征地單位并由其統一安排使用的,不是補償給個人的。雖然安置補助費的最終受益人是個人,但這種受益是被征地單位統一安排使用的結果,并不因此而使個人成為取得安置補助費的權利主體。因而,本案原告孫少華不是請求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一方,也就不具備這種法律關系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即應裁定駁回起訴。

    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僅是關于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何計算的規定;第三十一條僅是如何安置多余勞動力和用地單位安排了多余勞動力的可轉撥相應的安置補助費的規定,均不是規定被安置的勞動者的權利的,不能用來認定原告是否有權取得安置補助費。所以,第一種意見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5篇

【關鍵詞】招標控制價備案、合同價款備案、竣工結算備案“三價備案”管理制度

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造價計價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計價行為,為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近年來,在積極探索和建立從源頭上預防工程款拖欠的長效工作機制建設上,也一直在探索通過開展以招標控制價備查管理、施工合同審查備案工作、竣工結算備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從招標投標、合同簽訂到竣工結算的工程造價全過程監管體系,最終能起到保障我市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規范市場計價管理的效果。下面,我將從以下幾方面探討如何實現全過程工程計價監管:

一、積極探索開展招標控制價備查工作

1、招標控制價備查工作依據為了規范我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簡稱《計價規范》(GB50500-2008))、《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豫建設標【2008】50號)(簡稱《計價定額》)等有關文件,省住建廳制定豫建設標【2010】24號(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規定),在規定中招標人應在公布招標控制價之前,將招標控制價的資料報送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備查登記。

2、招標控制價備查登記時主要相關數據資料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在開標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標控制價前,須將招標控制價的相關資料報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登記。編制招標文件時應明確招標控制價的公布和備查登記時間。實際上,備查登記時主要相關的資料有備查登記表、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包括:⑴招標控制價;⑵說明;⑶工程項目招標控制價匯總表;⑷單位工程招標控制價匯總表;⑸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⑺其它項目清單與計價表;⑻暫列金額明細表;⑼材料暫估單價表;⑽專業工程暫估價表;⑾材料單價表;⑿總承包服務費計價表;⒀規費、稅金項目清單與計價表;⒁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和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的電子文檔。

3、招標控制價備查的作用一是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健康有序發展的必要途徑,確保招標投標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二是減少了因招標控制價不規范而引起的一系列合同糾紛,譬如各種規費的計取、材料價格的取定、計價的程序、定額子目的準確完整的套用等。三是招標控制價備查可以約束編制人不得有意抬高或壓低招標控制價;約束受委托的復核單位,使其客觀、公正復核招標控制價,防止出具虛假報告;約束投訴人,防止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最終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因此,招標控制價備查工作能使造價管理部門在招標前就有效完成了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和管理。

二、積極探究施工合同審查備案工作

1、施工合同備案的前景近年來,房地產市場經濟迅猛發展,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然而建筑行業人員的專業水平相比還較低,尤其是法律意識淡薄,對合同不夠重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當事人缺乏應有的合同知識,所簽訂的合同或是內同不完備、或是格式不規范,從合同簽訂之日就為日后的糾紛埋下隱患。以至于不斷的產生法律糾紛,而調解合同糾紛也成為標準定額管理部門日常的主要工作之一。

2、施工合同備案的程序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制度是建筑工程許可制度的一個環節,通過合同備案,可以從程序上監督發承包人按照基建程序辦理招標、直接發包審批手續,保護雙方合法權利,避免無效合同發生,施工合同備案作為項目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在備案時主要相關資料: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建施雙方草擬合同。標準定額站在備案時主要審查內容:一是簽訂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有無實質性背離;比如:①合同價款方式固定價格合同還是可調價格合同;②合同約定基礎調整、設計變更部份的下浮率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下浮率不一致;③招標文件規定材料價格變化為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在施工期間不應材料價格變化而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二是條款是否與國家法律法規及現行計價依據沖突;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對沖突、歧義的條款提出審查意見,整改后雙方簽訂正式合同存檔備查。三是合同審查要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熟悉掌握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B50500-2013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文件。

3、施工合同備案的重要意義一是有利于工程進度款的撥付。二是有利于工程結算的順利進行。三是有利于打擊陰陽合同、黑白合同。四是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建施雙方合法權益,為工程的如期竣工提供保障,保證工程進度如期進行,大大減少因合同簽訂不規范產生的經濟糾紛,利于工程建設的順利開展。另一方面減少實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社會成本及經濟成本。如果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經過備案審查。確保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簽訂。將會大大降低在實施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糾紛,減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的經濟成本與社會成本。五是招標控制價備查工作的落實和延伸,為項目實施階段工程造價管理提供合理合法依據。

三、積極研究做好竣工結算備案工作

1、竣工結算備案的背景為進一步加強工程造價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竣工結算行為,有效控制拖延審計或一審再審和工程結算難問題,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引發嚴重的社會穩定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房地產經濟的發展,建筑業企業的規模越來越大,竣工結算又是決定工程造價最關鍵的一個程序,很多企業由于拖欠的工程款無力擴大再生產,甚至有些面臨資金周轉不開而倒閉。竣工結算備案能促進竣工結算案約定及時辦理,遏制工程款拖欠。

2、竣工結算備案的程序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工作應由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負責,同一工程竣工結算只能核對一次,發包人不得對已核對或已委托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核對的竣工結算再次核對。竣工結算備案主要相關備案資料:

(1)《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備案表》

(2)經發承包雙方簽章完整的竣工結算書。(原件一份、電子文件一份)

(3)清單結算: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規定,竣工結算、封面及總說明內容要求

(4)定額結算:①封面,②編制說明,③取費表,④竣工結算匯總表,⑤結算書,⑥材差表,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5)工程概況

(6)施工合同

(7)竣工結算備案工程款支付證明,建筑業發票核對原件、存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備案方公章),承包人確認的竣工結算備案工程款支付證明

(8)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竣工結算備案作為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前置條件,引導建施施工雙方在工程竣工備案前,必須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具備完整的技術經濟資料,同時應向標準定額管理部門備案。竣工結算備案工作的開展對招標控制價、合同價的備案執行實施起到了監督作用,完成對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全過程監督管理。

四、總結語

總之推行招標控制價備案、合同價款備案、竣工結算價款備案“三價備案”管理制度,應同時作為行政服務項目納入建設工程項目行政審批(服務)流程,其中招標控制價備案納入工程項目招標的前置條件,合同價款備案納入施工許可前置條件,竣工結算備案納入竣工驗收前置條件。環環相扣,對政府部門來說對整個工程造價全過程進行監管,對企業來說起到對整個工程造價全過程進行控制。隨著我國工程造價管理法制體系逐步健全,工程造價監督必將為合理利用資源、有效保護環境、提高工程投資效益、遏制工程成本流失、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發揮更大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工程造價管理將迎來更加美好的明天。

參考文獻

第6篇

1.1加強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為施工管理提供保障提高法制觀念,樹立合同法律效力意識,特別是可以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依托現有的造價員隊伍參與管理。

1.2做好事前合同的規范化工作,嚴格施工合同訂立行為審查合同的生效條件。合同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所具有的約束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五種合同無效情形是簽訂合同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是合同當事人受法律保護,權利得以實現的根本。審查合同中的條款。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建設時間、竣工時間、工程量大小的范圍、工程的質量、工程的造價、技術資料交付的期限、材料和設備供應的一些情況、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制定并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前施工合同糾紛的問題,充分研究法律、行政法規的各項規定,制定并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實施過程中注重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以及弱勢地位當事人合法權益。各項合同管理的要求以合同條款的形式予以固化,以規范合同表述形式,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完善、有缺陷、有漏洞、義務不清、違約責任不明、意思表達不準確等各種不好情況而產生的施工合同糾紛事件的發生。

1.3強化施工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加強過程控制工作完善履約信息報送制度。此制度可全面了解備案施工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對于存在施工合同糾紛隱患的工程,可及時督促合同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將施工合同糾紛化解在施工階段。強網上公示制度。為有效遏制支解發包、拖欠工程款和勞動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可充分利用網絡優勢,將備案的工程項目合同價等備案情況向社會公開,接收社會媒體和人民群眾進行監督管理,以提高承發包雙方透明度,擴大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從而可以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開展施工合同履行情況的跟蹤監督檢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多種形式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包括:合同變更、項目經理變更的備案情況;履 行合同主體是否與訂立合同的主體一致;工程價款的變更、確認及支付情況;監理工程師代表的職責加履行及職務變更;合同履行數據報送情況等。

1.4加強合同中約定檢查的情況評價和評估制度,做好事后查處工作開展施工合同履約情況評價。內容包括:合同簽訂情況評價、合同執行情況評價、合同管理工作評價,將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告,并直接作為評選市級文明示范工地或優質工程建設項目的必要條件之一,逐漸推進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同時對沒有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或違反法律規定的的應給予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的在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上進行不良行為記錄處罰。建立合同單方造價評估制度。充分利用造價信息指標系統中的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單方造價指標,對備案合同項目的單方造價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工程質量與工程造價管理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為工程建設各方對項目進行重點監控提供依據。

1.5規范工程價款結算行為,強化竣工結算備案審查制度竣工結算備案管理是合同管理最關鍵環節,竣工結算文件是全過程合同管理情況的最終體現。它直接反映出結算行為是否規范、是否按合同約定執行形成閉合管理系統,可以有效遏制“陰陽合同”、高估冒及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現象的發生,維護了建設各方主體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2、結語

第7篇

第一條執行工程建設法定程序的范圍。縣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都必須嚴格履行各項建設程序,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條嚴格手續審批。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辦理立項、土地、規劃、房地產經營許可(僅限于房地產項目)、圖紙審查、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招投標、安全措施備案、質量監督等相關建設手續,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條實行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責任制。除手續審批部門加強監管外,工程所在地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生態城管委會、街道辦)、工程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及招商引資單位,負責告知、督促工程負責人嚴格履行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建設的,要進行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資質要求。從事建筑活動的房地產開發、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勞務、檢測、商混、墻材等各類建筑業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證書或經營證書。凡外地乙級(含乙級)以下監理企業、叁級建筑施工企業、叁級(含叁級)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曾出現重大質量安全、拖欠上訪問題和有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人員,嚴禁進入建筑市場。

第五條備案管理。凡在本縣境內從事建筑活動的房地產開發、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勞務、檢測、商混、墻材等各類建筑業企業,從事建筑活動前,必須到縣住建部門登記備案。未備案的建筑業企業不得從事建筑活動。

第六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類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第七條工程招標管理。所有建筑工程招投標必須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招標方式招標,并接受監察、住建等部門的監督。政府投資的工程,縣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住建局等部門要參與并加強監督。

第八條建設規費項目。一是省以上強制性規費項目:墻改基金、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二是縣政府統籌的規費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費。三是企業服務性收費,如招標費、監理費、建筑材料檢測費等,不屬于行政性規費。

第九條規費征收標準。墻改基金為10元/平方米,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為工程造價的2.6%,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為216元/平方米,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費為5元/平方米。服務性收費由相關服務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和工程情況計收。

第十條嚴格征收管理。行政性規費要嚴格按規定標準征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符合相關減免政策要求的,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規費繳納不全的,不得為其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推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支付擔保金制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各交納合同價款10%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之前兩年內有拖欠行為的交納20%。外地施工企業在辦理進齊備案時,另外交納10萬元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金。發生拖欠工資問題后,經確認可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資。支付后,相關單位1個月內補足規定數額。工程竣工,取得《工程竣工備案證》后,返還交款單位。

第十二條規范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撥付。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預付工程款和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數額、時限等,按合同約定支付,并監督施工企業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單位收到工程款,要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并直接發放或監督勞務分包企業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定期向人社、住建部門報送工資支付情況。未按合同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不得支付其他款項。

第十三條推行工程款、工資款結算報告制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必須提供由發、承包雙方共同簽署的工程款、工資款結算完結報告。凡未按合同約定結清工程款、工資款的一律不予備案。

第十四條工程質量管理。

(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嚴格履行職責。對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工程相關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實體質量、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抽測。基槽開挖完成、基礎完成、主體完成、工程竣工,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筑節能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監督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二)嚴格施工。建設、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一)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嚴格履行職責。對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施工機械、用電安全、消防安全、安全防護設施等到位情況加強監督檢查,達不到要求的不得施工。工程開工前、基礎回填及主體完成后,經驗收達到安全文明生產標準,方能進入下一階段的施工。

(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文明生產標準組織施工。不得使用淘汰禁用的機械設備,施工機械作業、安裝拆卸、登高架設作業等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警示教育,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條工程監理。

(一)堅持工程項目監理制度。各類建設工程,按相關規定,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實行監理。

(二)監理單位嚴格履行職責。按標準配備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進駐施工現場,依照法律、法規、合同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對施工質量、工程進度、建設資金使用及安全技術措施等方面實施監督、審查。發現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整改要求,情況嚴重的,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規范監理行為。監理人員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簽字,不得降低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必須簽訂合法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總承包單位直接用工的,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使用勞務企業的,與勞務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并監督勞務企業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承包合同、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和工人的使用情況,必須到縣人社、住建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驗收。

(一)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質量監督報告》。

(二)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整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由項目開發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對項目土地使用、規劃執行及配套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后,由住建部門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工程檔案移交管理。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要到住建部門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工程竣工驗收前,辦理工程檔案預驗收手續,合格后,發放《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住建部門提交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經查驗無誤后核發《建筑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二十條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按要求移交檔案后,建設單位到住建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凡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房產登記證明。

第二十一條管理部門、單位、人員的責任追究。對在項目建設中、、的,嚴肅查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屬地管理的轄區內出現違法違規建設工程的,追究地方有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相關單位、人員的責任追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停工整頓;清出建筑市場;建議上級管理部門降低、停審、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理;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給予通報批評、記錄不良行為、投標評標中扣減分數、暫停招投標資格等處理。

(一)未招標或未按有關規定程序招標的;

(二)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未委托監理,組織工程建設、承攬工程建設的;

(三)違反工程質量、安全、建筑節能標準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出借、借用資質承攬工程或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的;

(五)未經備案審查批準或與備案情況不一致,從事建筑活動的;

(六)未及時足額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工資支付擔保金的;

(七)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未向工程檔案管理部門及時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

(九)拖欠工程款和勞務工資及引起上訪,不積極處理的;

第8篇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特征

建設工程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具有唯一性、單件性、建設周期長、施工生產和技術復雜、工程認證多、價款支付繁雜,以及施工期間受外界自然條件影響大等特點.因此,也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自身的特征,即合同的“標的物”數額較大,內容條款較多,履行期間較長,合同的涉及面較廣等.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

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是指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簽訂、履行、變更、終止以及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和.對于施工企業來說,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使企業的生產經營與市場接軌,滿足市場需要,提高企業適應市場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另一方面,使企業在履約過程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由此可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管理的一項核心內容,企業管理的方方面面都應圍繞著這個核心而開展.

2.1積極開拓市場,做好工程項目投標工作

目前,我國已經從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轉為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企業獲得施工任務也從靠政府計劃安排變成了通過招投標去獲得.市場競爭的體制逐步完善,必將引來企業競爭的加劇,所以,施工企業要想生存和發展就必須積極參與市場競爭,通過投標來獲取施工任務.

2.1.1組建強有力的投標團隊

聘請業務精練、經驗豐富、知識面廣、了解市場的業務骨干,帶領工程技術、經營、財務、人事、企業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投標團隊,針對大型、復雜的工程項目還應成立攻關隊伍.

2.1.2熟悉招標文件并編制高質量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編制不僅要求科學、合理,而且要能節約費用.在施工方案的確定中應優先選用先進的施工工藝、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較低的工程造價.

2.1.3合理報價

投標團隊應認真理解招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合理、實事求是地做好工程報價,以適合于本企業的實際定額來確定投標報價.

2.2推行項目經理管理模式

以項目經理部為單位,科學合理地明確責、權、利,充分調動項目經理的工作積極性,全面推行項目經理負責制.

3當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法制體系不完善.在當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因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一些條款滯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無法可依的現象.

(2)主體地位不對等.發包人利用買方市場的優勢地位,制定苛刻的合同條款,迫使承包人不得不接受.

(3)合同意識淡薄,內容不嚴謹.不少承包、發包主體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來做,進行逐條分析和認真的訂立合同.

(4)缺乏高素質合同管理人員.部分企業不重視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培養,高素質合同管理人才緊缺成為阻礙企業發展的一個“瓶頸”.

(5)忽視合同的嚴肅性.在實際工作中,承包、發包雙方往往忽視合同的嚴肅性,在一些具體問題上,單方面以自身利益出發,隨意違背契約精神[1].

4建筑施工企業如何簽訂合同和加強合同管理

在工程中標后,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將簽訂工程合同,合同簽訂時雙方應處于平等的地位,嚴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也應高度重視合同的嚴肅性.因此在簽約階段,施工企業應據理力爭保證合同的公平合理,做到條款周密、詳實.在合同中明確其享有工程預付款、按期收回工程款、逾期利息,以及遇有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或業主要求趕工時增加造價和索賠、業主違約時停止履行合同等權益.同時,應依據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爭取更多的合法權益.

4.1樹立合同觀念,增強合同意識

建筑施工企業,特別是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合同管理人員要加強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造價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處處以法律為依據,以合同管理為中心,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義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機構

完善合同管理機構、充實人員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將知識面廣、業務能力強、責任心強的人員充實到合同管理隊伍之中,明確合同管理人員的責、權、利,建立完善崗位競爭機制和獎懲機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造價等相關法規、知識進行學習和培訓.

4.3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業應對合同簽訂以及履行整個過程的每個環節建立、健全可操作性強的制度.這些環節包括授權委托書的出具、合同的草擬、談判、用印、交底、責任分解、履約跟蹤、變更、索賠、違約、解除及終止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程序規范,減少失誤.

4.4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統

為了及時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管理人員要及時了解合同及其變更、補充合同、會議紀要、各方的來往函件等文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合同管理,建立并完善合同管理系統、數據庫、局域網、信息網站等.

4.5合理規避、轉移風險

在施工過程中,都會不可避免地遇到政策調整、市場價格變動以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況,必將引起合同變更.發生變更事件,要及時與現場監理辦理變更簽認手續,取得索賠依據,把企業的損失降到最低;同時,把施工過程中易發生安全事故等不可預見的風險,通過工程保險等社會保險把一部分風險轉移;再則,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材料價差調整方式和依據、付款方式、合同糾紛的調解方式等都要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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