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2-28 15: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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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作用不可或缺
提高了“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信貸可獲得性。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信用不足。融資擔保機構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小微企業和“三農”,借助于信用擔保,被擔保企業從銀行獲得急需資金,保證業正常經營發展,并通過擔保機構的監管措施和多樣的擔保服務,促進小微企業合規經營和規范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三農”和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小微企業和“三農”在無法借力資本市場融資的情況下,通過融資擔保,融資成本是銀行貸款利息加上2%左右的擔保費,成本較民間借貸大幅降低,并且借款周期較長。
有利于銀行控制管理成本和貸款風險。擔保機構的介入成為小微企業和商業銀行貸款業務之間溝通的橋梁,降低了二者的信息不對稱。銀行因為有了信用擔保這面防火墻,管理成本相應減少,貸款風險也很大程度降低。
促進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融資擔保機構的介入,使很多原來沒有信用記錄的小微企業有了信用能力,提升了小微企業的信用觀念和信用水平,推動了銀行與小微企業間建立良好的信用關系,融資與增信相互促進、循環提升,不斷改善小微企業的信用水平和融資能力,并為其今后多種方式融資打下了基礎、拓展了空間。
行業發展現狀
法人機構數量呈負增長,行業規模增速放緩。
近兩年,受監管部門準入門檻提高和實施退出機制,融資擔保法人機構數量減少,截至2015年初,全國共有融資擔保法人機構7898家,較上年初減少287家,已連續兩年呈現負增長;行業在保余額為2.74萬億元,同比增長6.61個百分點,行業規模增速放緩。如圖1、圖2所示。
民營機構退出市場比例較高,國有機構行業占比持續上升。
2015年初,我國融資擔保業法人機構中,國有控股擔保機構為2077家,民營及外資控股擔保機構為5821家,分別占比26.3%和73.7%。民營機構的數量及行業占比自2012年以來已連續3年下降,而國有機構的數量及行業占比穩步上升,以不到30%的機構數量、40%的行業資本,貢獻了超過60%的行業在保余額,逐步成為行業發展的主力軍,如圖3所示。
加快融資擔保行業改革發展,改革試點取得良好成效。
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融資擔保業的發展進行了系統、全面的規劃和頂層設計,標志著我國融資擔保業新一輪的改革正式啟動。行業改革的著力點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明確融資擔保的政策性定位將主要服務于小微企業和“三農”等普惠領域的融資擔保業務定位為準公共產品,由政府大力扶持的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作為提供此類服務的主力軍,支撐起整個行業的發展。二是構建新型政銀擔合作模式探索建立政府、銀行和擔保機構風險共管、多贏互利的可持續發展模式,激發銀行在銀擔合作中的內生動力,實現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風險在三者之間的合理分擔。三是完善政府主導的再擔保機制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推動省級再擔保機構基本實現全覆蓋,以股權、再擔保業務為紐帶,構建統一的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充分發揮再擔保“穩定器”的作用,通過提升擔保機構的償付能力和增信作用,實現整個行業整體實力及抗風險能力的增強。《意見》下發后,政策性的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開始組建,新型政銀擔合作試點工作在安徽啟動后取得良好成效,全國各地再擔保機構正加快設立。
擔保行業問題及原因分析
行業存在的問題
違法違規風險事件時有發生。在融資擔保體系中,眾多資金實力較弱的民營商業性融資擔保公司占主體,政策性擔保公司或國有資本參股的融資擔保公司占比較小。一方面,以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為主體的融資擔保公司在近兩年國際和國內經濟不景氣的大背景下,面臨業務規模收縮和難以持續的壓力,有些擔保機構偏離主業超范圍經營變現吸收公眾存款、挪用客戶保證金、不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項等違規活動,甚至出現非法集資、發放高利貸,風險事件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許多地方政府設立的一批政策性擔保機構或參股的融資擔保機構,因為定位不清、體制機制不健全而面臨持續發展難題。
多數擔保機構缺乏成熟的盈利經營模式。近幾年融資擔保機構數量呈快速發展態勢,但經營效率卻沒有隨之同步發展。大多數擔保機構缺乏成熟的盈利經營模式,出于微盈或虧損狀態。擔保放大倍數提高幅度也較緩慢,截至2015年12月,全國擔保放大倍數僅為2.3倍,如圖4所示。
放大倍數不高,說明我國擔保公司的公信力、銀行的認可度、核心能力還不夠強。目前,市場上一些規模小、信用差、風控能力低、業務開拓能力不足的擔保機構正面臨兼并重組或被強制退出市場。
融資擔保公司銀行認可度低。融資擔保公司經營情況未被要求定期對外披露或進行外部審計,信息透明度差,銀擔信息不對稱,擔保行業個體風險暴露也影響銀行與之合作的積極性,部分地區的融資擔保機構代償壓力較大,商業銀行與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合作趨于謹慎。一些銀行大幅收緊銀擔業務合作,控制或調低擔保放大倍數,有的甚至暫停了業務合作。
代償余額增速明顯。國內經濟增速放緩,結構調整力度加大所帶來的融資擔保貸款風險有所上升,一些小微企業無法歸還到期貸款,造成融資性擔保機構代償規模和代償率增加,銀擔合作趨于謹慎。自2012年起,融資性擔保代償余額逐年上升,擔保責任撥備覆蓋率不斷下降。2014年底代償余額達到661億元,同比增長59.3%;擔保代償率2.17%,為統計以來最高水平。2015年上半年,代償金額和戶數又同比分別增長了246.68%和16.1%,如圖5所示。
農村信貸融資擔保發展緩慢。200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的《關于加快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出臺后,在政策指引下,金融機構加快農村信貸擔保方式創新,各地相繼推出農戶聯保貸款、農村專業合作社(協會)擔保貸款、土地承包權、林權抵押擔保貸款、應收賬款、股權、訂單收益權擔保貸款等模式,農民J款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但受農村信貸擔保物范圍狹窄、抵押物處置難、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農村信用環境薄弱等因素制約,農村信貸融資擔保發展緩慢,金融機構對創新信貸擔保方式積極性不高。
問題原因分析
融資擔保業基礎薄弱。我國融資擔保業起步較晚,發展時間較短,行業內部仍存在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風險管理水平不高、抵御風險能力不強、應對風險經驗不足,專業人才缺乏等問題,特別是民營融資擔保機構,這些問題更為突出。再擔保功能發揮不充分。近幾年,再擔保機構作用日益凸顯,但仍有一些問題尚未有效解決。如:再擔保缺乏頂層設計,沒有建立統一明確的行業規范;再擔保機構的法律概念、政策定位、運作規則尚不明確,再擔保建設中的幾個重大關系――如政策性和商業化的關系,再保和直保的關系,分險和增信的關系,政府、擔保機構和銀行的關系尚未厘清;管理體制尚不完善,績效考核與功能定位不相匹配,配套政策設計還有缺失等。
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尚未形成。在融資擔保體系較完善的國家,擔保機構一般承擔50%~70%的風險,其余部分由銀行承擔。但在我國,銀行處于絕對優勢地位,出于謹慎考慮,通常將擔保機構的所有制性質、資本金規模等作為合作的考慮條件,對擔保機構授信的放大倍數較低而收取的保證金比例較高,借款人出現違約風險基本上由擔保機構承擔了90%以上甚至100%的風險。這種風險分擔方式加重了擔保機構的負擔。另外,再擔保機構的缺乏也使得融資擔保風險得不到有效的分散,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融資擔保業務的發展。
風險防范和補償機制不健全。多數民營擔保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風險防控和債務追償制度,缺乏風險意識,很多擔保機構將全部精力放在融資審批前了解與評估,對審批后資金用途是否符合申請初衷,是否挪作他用未能做到充足盡職調查,出現很多將擔保款項用于權益投資等不符合融資擔保條件的現象,加大了擔保款項由于申請公司經營不善而需要代償的風險。另外,政策性擔保公司經營中很多項目屬于政策扶持性質,項目本身高風險低收益,單靠保費收入很難彌補可能發生的代償或賠付,雖然政府每年會向政策性擔保機構下發風險補償金,但扶持力度遠遠不夠。
對策建議
融資擔保業連接銀企的紐帶作用能否有效發揮,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取決于政府支持。一是探索建立政銀擔三方共同參與的合作模式。有效分散融資擔保機構風險,實現貸款風險在政府、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之間的合理分擔和補償。二是行業優化整合勢在必行。強制要求信用等級差、風控能力低、業務開拓能力不足的擔保機構逐步退出市場,鼓勵專注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資金實力雄厚、信用能力高的擔保機構開展兼并重組,做精做強。三是拓寬融資渠道。地方政府作為擔保機構的監管部門,應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借助于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 掛牌),促進股權融通,拓寬融資渠道,在財政資金有限的條件下實現資本金的持續補充,增強其發展基礎和擔保能力。四是增強擔保機構的代償能力。地方政府應監督各機構足額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等,提高行業的整體風險撥備覆蓋率;加大擔保不良資產的追償和清收力度,降低流動性風險;探索組建省級擔保資產管理公司,支持擔保機構盤活存量不良資產,增強應對風險能力。五是推進中小微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政府應牽頭整合工商、稅務、人民銀行、銀監局、商業銀行等有關部門收集關于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相關信息,建立與完善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信用數據庫,推進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增強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信息的共享度,減少信息不對稱,進一步完善相關的信用法律法規,加大對違約企業的懲處力度,同時增強對誠實守信企業政策支持力度,以征信業的發展帶動擔保業,利用信用評級力促行業的風險控制與有效監管。
銀行要主動作為,完善銀擔合作機制和風險分散機制,優化信貸操作流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一是深化銀擔合作。根據政策導向,按照商業可持續、風險可防控原則,銀行要主動對接,簡化手續,積極擴大、深化銀擔合作;在與省級再擔保機構達成的合作框架下,對合作的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提供風險分擔、不收或少收保證金、提高放大倍數、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等優惠條件;二是優化信貸操作流程。優化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信貸操作流程,針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對資金需求“短、小、頻、急”的特點,在兼顧防風險與降成本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層次與環節,增強授信審查審批運營模式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適應性。對于一些科技含量高的中小微企業,可將具有實用價值的商標使用權、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的擔保品,拓寬擔保品范圍,加大對發展前景廣闊的企業的支持力度。
融資擔保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創新發展“擔保+”模式,探索多元化的普惠擔保服務。一是要按照信用中介的內在要求,經營好信用、管理好風險、承擔好責任,堅守融資擔保主業,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二是以政銀擔合作為突破,創新發展“擔保+”模式,嘗試將政銀擔“風險共管、合作共贏”的理念更加廣泛地運用到擔保與信托、租賃、保險、資本市場等多種金融業態的合作中,探索多元化的普惠擔保服務,進一步豐富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渠道和方式。例如開展“擔保+保險”合作,豐富風險分散方式,開展“擔保+PPP”模式,助力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開展“擔保+互聯網”模式,建立網上擔保受理服務平臺、統保統貸平臺等,提高擔保服務獲得率,開展“信用互助組+擔保+信貸”模式,面向農民開展小額信貸擔保服務等,豐富普惠擔保服務等等。
一、市中小企業發展現狀及融資現狀
(一)市中小企業概況
根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底,市實有企業萬戶,其中%以上為中小企業;實有私營企業萬戶,注冊資本(金)萬億元;個體工商戶萬戶,實有資金數額億元,戶均資金數額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社萬戶,出資總額億元。
中小企業對全市GDP的貢獻為60%,對稅收的貢獻為50%,提供了近70%的進出口貿易額。在創造就業方面,中小企業提供了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吸納了50%以上的國有企業下崗人員,70%以上新增就業人員,70%以上農村轉移勞動力。在自主創新方面,中小企業提供了66%的專利發明、74%的技術創新和82%的新產品開發。
(二)中小企業主要融資渠道及現狀
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首要問題是“融資難”,而市僅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就有企業3000多家,基本都存在資金短缺的問題,對于融資擔保需求量很大。僅以重汽的上游供貨企業為例,依托重汽近年來的快速發展,其上游企業也面臨著難得的機遇,但流動資金短缺卻嚴重束縛了企業的發展。重汽在2012年計劃達到總產值500億元,以此計算,其上游供貨企業的融資需求就在50億元以上。而這僅僅是重汽上游供貨企業的融資需求量,加上其他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可見中小企業融資需求量是非常大的。
目前,市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有:一是通過股票市場直接融通資金,目前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公司有家,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數量與全市余萬家中小企業數量總額相比較僅為滄海一粟。二是通過商業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間接融資。從年我市金融機構對1096戶企業的問卷調查看,全市中小企業貸款需求滿足率較低。全年被調查企業有貸款需求的855戶,占被調查企業戶數的78.0%,貸款需求金額為137億元。實際得到貸款戶數227戶,實際貸款金額33億元。企業貸款戶數滿足率為20%,企業貸款需求金額滿足率為24%。年被調查企業貸款需求金額138.3億元,到目前實際貸款金額9.9億元,占計劃的7.2%。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從中小企業自身來看,我省中小企業大多是個體私營企業,發展時間短、自有資產少、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而且資信水平較低,財務制度不健全、運作不規范難以達到金融機構貸款要求,即使貸到款規模也很小,遠遠不能滿足發展的需求。二是從金融服務方面看,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惜貸”,其深層原因主要是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系統不健全。
二、市擔保行業現狀及分析
擔保公司作為連接企業與銀行的信用橋梁,主要經營的是商業銀行所不愿或無力涉及的風險業務,同時也是中小企業所急需支持的業務。擔保機構作為資金供需雙方的服務商,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場的潛力,通過介入前期調查、細化風險控制方案等方式,完全依靠市場手段將看似不可行的業務變為可行,將企業的各種資源轉化為有效的反擔保能力,從而使資金配置渠道更為通暢,既擴大了銀行業務,又滿足了企業的融資需求,自己也從中獲利,真正實現了擔保機構、銀行與企業的三贏。
目前,市共有擔保機構17家,其中有9家正式開展擔保業務,注冊資本過億元的有7家。可以說,市擔保公司良莠不齊。有些自身實力太弱,注冊資本過小,風險管理能力無法讓銀行信服,并沒有真正成為銀行可以托付的商業伙件。擔保業務開展較好的有市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創新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經發擔保有限公司等。其中,從事專業信用擔保的只有經發擔保有限公司。根據財政部2001年下發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擔保機構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過10倍。市現有的擔保機構發展現狀遠遠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需求。
三、工商聯牽頭組織成立擔保公司的優勢
工商聯牽頭組織成立擔保公司,是進一步健全民營企業融資擔保體系的需要,有利于深化與金融機構的聯系與合作,促進擔保企業協作,在規范擔保業行為方面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其優勢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發揮橋梁和紐帶的作用,協調各類經濟組織,加強擔保機構、銀行和企業之間的了解和合作。
二是搭建信息平臺。建立中小企業資金需求信息庫、企業誠信信息庫、企業管理人員信息庫等,探索解決擔保企業和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三是成立各種形式的擔保商會、協會,引導行業自律,規范擔保行為,同時加強擔保機構之間的聯合,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四是組織、引導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強強聯合,共同擔保,風險共擔。加大各行業協會與擔保公司之間的聯系,幫助企業在獲得擔保的同時拓展擔保企業的業務領域。
五是發揮工商聯的聯合優勢,建立會員企業內部資金互保融通平臺。
四、我國擔保公司的主要特點和典型運作模式
(一)主要特點
自1998年開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以來,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迅速發展,呈現以下三個方面特點:一是資金來源多元化。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有政府財政資金、企業會員基金、企業互助基金、民間投資,以及政府財政資金與其他來源資金的合作基金。二是擔保機構性質和組織形式多樣化。從擔保機構組織形式看,有政府管理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國有股份制公司、私營股份制公司和各種基金的管理公司等;從機構性質看,有非營利的政策性擔保機構,也有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擔保機構,還有政策性與商業性擔保業務混業經營的擔保機構。三是出現擔保品種多樣化和機構多功能化的苗頭。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中有單純提供擔保的機構,也有集投資與擔保功能于一身的投資擔保公司;有的僅為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也有的同時為企業和個人提供信用擔保等。
(二)典型模式比較分析
目前,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是小規模、功能單一的政策性擔保機構。但不少地方政府和擔保機構正在積極探索中小企業擔保事業發展的新路子。主要有以下幾種典型的擔保運作模式。
模式一:各級財政建立共同基金,委托專業機構管理。比較典型的是上海財政共同基金,由上海市各級財政出資建立,它是全國最大規模的財政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基金。主要采取以下管理和運行機制:一是簽訂委托管理協議,由專業擔保機構(中投保上海分公司)運作和管理共同基金。二是建立出資人之間的利益和風險分攤機制。擔保基金的決策以擔保公司為主,區縣政府負責提供被擔保企業的資信證明,具有擔保薦的推薦權和否決權;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最終決定是否擔保。三是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作為擔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必須以政府的產業政策為導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不以盈利為目的,嚴格按照上海市財政局制定的《關于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經批準的年度工作計劃規范操作擔保業務,接受上海市財政局的稽核、監督和檢查。四是擔保審批程序規范透明,防止政府行政性干預。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的中小企業擔保審批程序是:第一步,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第二步,銀行審查貸款要求。銀行有意但需要擔保的報擔保公司。第三步,由企業所在地分別考核企業的信譽,按企業的納稅和財務情況,區縣財政局簽署同意推薦或不推薦意見。第四步,擔保公司進行綜合平衡,決定是否給予擔保。第五步,擔保公司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五是上海財政局、中投保上海分公司與有關銀行建立貸款擔保協作網絡,設立擔保受理點,方便小企業,簡化了貸款信用擔保的操作程序。
模式二:互助基金委托專業機構擔保,又稱深圳模式。它是把分散的小額擔保基金集中起來,形成約1億元的互助基金,擔保對象是互助基金的會員企業。互助擔保基金擔保機構擔保,實現了互助擔保基金與商業擔保機構的結合。深圳的企業互助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機制為:一是實行理事會管理制度。互助擔保基金理事會由互助企業代表、擔保公司代表以及經濟、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并制定了一套有效的管理辦法和約束機制。二是委托商業擔保機構(中科智擔保公司)擔保。基金理事會為決策者,擔保公司主要提供擔保專業服務。其擔保審查和決策程序是:互助基金成員推薦擔保項目;擔保機構負責項目初審和擔保項目的文件準備;最終是否擔保由理事會來決策。三是建立擔保的利益和風險分擔機制。擔保公司只收取擔保費的1/3,其余2/3擔保費歸互助基金,風險分擔原則是:當發生代償時,先由互助基金代償,不足部分由中科智擔保公司代償。
模式三:分層次再擔保。有安徽和上海兩種模式。安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以再擔保業務為主,除了自己直接從事少量擔保業務以外,還有選擇地與擔保機構簽訂再擔保協議。再擔保收費為被擔保機構在保期內全部應收保費的5-10%。上海模式就是市財政對區縣財政進行再擔保,再擔保比例為50——60%。
模式四:集投資和擔保于一體。目前,不少投資擔保機構集投資和擔保業務于一體,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同時開展擔保和投資業務。第二種是在進行擔保時,有股權要求。當被擔保方不能如期償還銀行債務時,擔保公司進行代償;一旦被擔保方不能在寬限期內償還擔保債務,擔保公司可以將債權變為股權。第三種是擔保公司成立專門的部門或分公司進行資本金運用,以保證擔保基金保值增值。
五、擔保基金的優劣勢
成立互助擔保基金,委托專業擔保機構擔保的優劣勢:
優勢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有利于集中分散的資金,擴大擔保基金盤子。其次,實行專業機構與互助擔保基金結合,利用專業擔保機構提高互助基金的信譽。第三,有利于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委托管理,可以通過競爭招標的方式選擇有信譽、業績好的專業擔保機構來管理和運作基金。
由于擔保基金的出資人和決策人不一致,有可能存在受自身利益的驅使,擔保基金偏離使用方向,從而影響擔保基金使用效率的問題。這就要求委托專業機構管理擔保基金,需要建立一套監督管理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一是要明確擔保對象,確保擔保對象符合政府扶植的方向。二是要明確責權利,明確出資人和專業擔保機構之間的責權利,包括擔保的收費標準、成本和擔保損失分攤原則,擔保資金補償原則等等。三是制定合理的決策機制和嚴格的擔保程序。四是建立監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審計和檢查,確保政策性資金的使用方向。五是建立競爭機制,擇優選擇有資信、業績好的專業機構。
六、成立擔保公司的有關建議
鑒于工商聯的部門職能與擔保公司的運營特點,由工商聯牽頭成立的擔保公司,有兩種模式可以選擇:
一是采取深圳模式。即由工商聯組織會員成立互助擔保基金和互助擔保基金理事會。互助擔保基金由理事會進行管理,委托商業擔保機構擔保。基金理事會為決策者,商業擔保公司主要提供擔保專業服務。運作模式可參照上述深圳模式。
二是由工商聯牽頭,企業會員出資,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成立工商聯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要求為:
1、注冊資本至少達1-2億元。
2、股東為出資的會員。
企業法人和經濟組織的,應符合以下條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2)財務狀況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3)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4)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5)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6)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7)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于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計算。
自然人投資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3)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3、決策機構為股東大會。日常工作由公司負責人、擔保業務經理、風險管理經理、財務主管和外聘專家共同組成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擬擔保項目的評審。
4、公司主要設五個部門:擔保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法律事務室、財務部、綜合服務部。
(1)擔保業務部,主要負責中心擔保咨詢服務、申請擔保、項目受理、業務開發、項目分析和保后跟蹤等工作,工作人員要求投資金融、工程技術等專業畢業,有跨學科知識背景。
(2)風險控制部,主要負責中心客戶資信評估、風險管理,工作人員要求投資金融、法律、管理等專業畢業,具有豐富的銀行風險管理知識,信用評估經驗。
(3)法律事務室,主要負責法律咨詢和法律審查工作,對重大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由取得律師資格者擔任。
(4)財務部,除負責本中心財務管理外,協助擔保業務部和風險控制部工作,提供財務方面的專門意見。
(5)綜合服務部,主要負責日常行政事務和外聯工作,并參與中心業務開發工作。工作人員要求管理類專業畢業,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善溝通。
5、關于風險防范
(1)建立企業、銀行和擔保機構共擔風險的機制。要防止有了擔保,銀行就放松貸款審查的傾向。因此,應確定適當的擔保比例,在擔保機構和貸款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擔保機構應定期了解和掌握銀行的擔保貸款業績。與此同時,要增強中小企業主的風險責任,可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按企業信用等級確定擔保抵押資產的比例。(2)把事后的風險控制與中小企業咨詢服務結合起來。擔保機構要設專人或與中介機構聯合,加強擔保后的跟蹤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指導和解決。(3)支付賠償金后,中小企業作為借款方仍有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擔保機構仍然有權追索企業所欠債務。(4)從保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風險準備金,承擔財政資金代償后的資金損失。(5)對有市場、有效益、發展前景較好,但由于負債較重、經營暫時困難的企業,可采用封閉貸款和擔保基金相配合的方式進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6)建立對擔保機構資信的定期評級制度,擔保機構定期聘請經財政部門認可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資信評級,并向社會公布評級結果。(7)建立嚴密的監控制度。成立由財政、金融、股東等組成的監管委員會,建立風險防范指標體系。
6、風險補償機制的建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
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社會組織或政府出資依法設立。
第三條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擔保機構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負責全省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退出工作。
第四條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上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審批并頒發經營許可證。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后。
第五條設立擔保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或出資人;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第六條設立擔保機構必須具備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全省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市州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縣區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
第七條擔保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5年以上。其中。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8年以上。且具備3年以上擔保或金融工作經歷。公司制擔保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備5年以上擔保或金融工作經歷。
擔保機構主要業務人員應熟悉信用擔保業務。或者從事相關行業工作3年以上。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對擔保機構人員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備2年以上擔保或金融工作經歷。
第八條擔保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要求外。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還需連續經營兩年以上。
第九條申請設立擔保機構。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擔保機構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含設立的必要性、市場分析、資金籌措、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部門設置及主要內部管理制度、經濟及社會效益分析等事項)
三)章程;
四)公司制擔保機構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八)人民銀行出具的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股東的信用報告(法人股東還需出具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九)擬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身份證復印件、人民銀行出具的信用報告;
十)擬設立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條擔保機構擬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資料外。還應報送:法人授權書及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擔保機構近2年財務審計報告、經營情況及風險管理相關文件;擬設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第十一條設立擔保機構須持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及其他相關文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未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的擔保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登記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二條擔保機構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應當經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匯總后上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分立或合并;
四)變更總部或分支機構注冊地;
五)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出資人或股東;
七)修改章程;
八)調整業務范圍;
九)變更組織形式。
擔保機構變更事項涉及注冊登記事宜的按規定向注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擔保機構申請變更。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變更報告;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年度經營情況;
四)上年度審計報告;
五)具備決策權限的部門或人員對變更事項所做出的變更決議、決定及相關證明性文件資料;
六)公司制擔保機構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經批準的擔保機構應自收到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注冊登記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保機構終止:
一)擔保機構因分立、合并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二)擔保機構因違法經營被撤銷的
三)擔保機構資不抵債。依法實施破產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擔保機構終止。應向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后到注冊登記等機關辦理注銷等手續。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后上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
一)解散決定、撤銷決定或破產申請報告;
二)股東會議決議或出資人決定;
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
四)清算方案;
五)債權債務安排方案;
六)資產分配方案;
七)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擔保機構終止。應依法成立清算組。擔保機構出資人不得分配機構財產或從機構取得任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監督其債務清償計劃和其他清算事項的執行。擔保責任解除前。
第十八條擔保機構申請設立、變更及終止。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匯總上報工作。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在收到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申請報告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
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延長10日。
第十九條擔保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的擔保機構。處以2萬元至3萬元罰款;依法予以取締。
二)弄虛作假。經發現并予以核實后。并處以2萬元至3萬元罰款;騙取設立的擔保機構。收回經營許可證。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并視情節處以1萬元至2萬元罰款;擔保機構有變更情形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
關鍵詞:互助擔保 抱團增信 橫向監督 中小企業融資
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的核心是銀企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多大程度上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是衡量貸款模式是否有效的關鍵。GeorgeA.Akerlof指出擔保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有效措施之一。Banerjee等學者提出了著名的“共同監督”假說:他們認為在連帶償債責任條件下,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合作機構中的中小企業之間會實施橫向監督。Ghatak建立了同類貸款者聚集的團體貸款模型,通過對模型的研究發現其極限結果是完美信息的瓦爾拉斯均衡。Bolton&Seharfstein等學者們研究發現社會約束可以成為對成員違背團隊規則的一個可置信威脅。Impavido提出了團體信貸結構,認為通過團體信用擔保貸款,不還款的企業將遭受到一定程度的“社會懲罰”,起到威懾作用。Woolock通過研究團體信用擔保貸款的失敗案例得出:團體內成員之間的社會約束強度與團隊貸款的成功率正相關。
而后,國外學者提出互助擔保貸款模式,該模式是由集群內企業以體現成員“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為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組成互助擔保聯盟,共同出資組建互助擔保基金或互助擔保公司,為成員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擔保,幫助解決聯盟內成員企業的資金缺口。該貸款模式最顯著的特點就在于能夠有效弱化銀行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幫助成員企業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增強融資能力。
進入21世紀,該貸款模式進入中國。蘇旺勝通過構建理論模型研究得出互信用擔保融資模式應該定位于集群中小企業中。張炳申、馬建會研究發現中小企業互助相對于中小企業單體來說具有較大的融資優勢。任志安、李梅具體研究分析了企業集群的信用優勢,并系統分析了信用優勢的形成機理和可持續問題。樓瑜、程路發現在集群條件下,銀企間關系發生了改變,基于集群特征的信息機制、成本機制以及長期重復博弈提高了集群的融資效率。彭江波研究發現互信用擔保融資模式能將銀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風險內部化,并且運行穩定、成本低。中國人民銀行桂林市中心支行課題組總結出互信用擔保融資模式對比其他貸款模式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運行效率、降低貸款風險、規避風險不對稱等優勢,認為該模式可作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有效補充。
近年來,在我國浙江、山東、江蘇、廣東等省市陸續設立了一些互助擔保機構,極大地改善了成員企業的融資難問題,顯示出了極強的生命力和活力。證實了互助擔保融資模式能夠架起銀企之間溝通與聯系的橋梁,有效弱化銀行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具體優勢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內部選擇機制避免逆向選擇
互助擔保聯盟內企業通常在地理位置上比較集中,部分企業間更有業務往來,因此彼此間互有聯系、相互了解,相比銀行更能掌握充分真實的信息,也有助于建立互信互惠關系。一方面互助擔保聯盟更易掌握成員企業的真實經營情況,在審查擔保申請時可以準確甄別出高風險項目;另一方面由于聯盟內成員之間通過互助擔保機構對其他成員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他們都希望選擇低風險企業以降低互助擔保機構承擔連帶債務的概率。
(2)橫向監督機制規避道德風險
互助擔保貸款模式通過激發成員之間的橫向監督,進而規避道德風險。當聯盟內成員通過互助擔保機構貸款企業負有連帶擔保責任時,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會選擇相互幫助與相互監督,即聯盟內成員企業會出于風險分攤的考慮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對貸款企業提供經營幫助,并監督其在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從而提高貸款企業的抗風險能力,這些行為無疑有利于增強互助聯盟的整體經營能力,從而規避由于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道德風險。
(3)抱團增信降低交易成本
在互助擔保模式下,由聯盟成員企業出資組建的互助擔保基金作為貸款擔保為銀行提供了安全穩定的另一個還款來源和保障機制,從而降低了銀行的貸款風險,而隨著貸款風險的降低,風險利率也將會隨之降低。同時,由于中小企業互助擔保通過“抱團增信”將單個中小企業的信用上升為互助擔保組織的集體信用水平,提高了中小企業與銀行進行談判的地位以獲得較低的貸款利率。與此同時,信用互助能夠減少審批程序,節約貸款時間。因此通過互助擔保貸款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中小企業貸款的成本。
(4)平輩壓力減少信貸損失
在抵押資產不足而又缺少保障措施的情況下,銀行難以防止借款者(有能力還款卻故意不還款的人)的策略性違約,并且無法對違約者實施懲罰,這造成了契約執行難題。而銀行通過互助擔保機構的連帶擔保責任而將成員間的社會約束加以利用,會員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都比較注重自身的聲譽,借款企業基本上避免了惡意欠款行為的發生,由此通過平輩壓力從而可有效防止借款者的策略性違約行為,這樣社會約束就成為有效的懲罰機制。
參考文獻:
[1] 樓瑜,程璐. 集群企業與銀行的關系型融資的實證分析[J]. 上海金融,2006(8):66-69
【關鍵詞】民營中小企業 信用能力 擔保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識碼】A
2014年2月26日,在聽取京津冀協同發展工作匯報時強調,“實現京津冀協同發展是一個重大國家戰略,要堅持優勢互補、互利共贏、扎實推進,加快走出一條科學持續的協同發展路子”。京津冀協同發展,需要實現三個區域產業間的科學布局,需要實現三個區域的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這為區域內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重大機遇。
民營中小企業對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有效保障了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新常態對經濟發展帶來新挑戰,包括民營在內的各類中小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尤為突出。因其自身存在資金周轉困難、技術人才缺乏等問題,中小企業發展不夠順利,需要完善的信用擔保制度和體系為其提供融資保障,為中小企業提供足夠的發展資金,而京津冀協同發展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了較好的發展機會。同時,中小企業也應當注重自身信用建設,提高企業信用能力,保障自身在健全的經濟體制和擔保信用體系下快速、穩定發展。 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和擔保中存在的問題
民營中小企業數量較多,資金來源較少。民營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逐漸占據了經濟發展的大部分行業領域,但是,數量相當多的民營中小企業面臨著共同的融資貸款困難、社會保障制度不夠完善、資金制度有待規范等問題,使自身發展受到一定的阻礙。信用擔保行業本身存在很大的風險,一般在中小企業方面投資較少,使得中小企業信用能力不夠強,存在較大的信用擔保風險,進而使得中小企業資金來源渠道更少,使中小企業發展受到限制。
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信用擔保單位數量較少。一般金融擔保企業在為其他企業承擔擔保責任時,都需要在保證自身利益不受到損害的前提下進行。部分發展不夠均衡的中小型金融擔保機構無法對中小企業做出全面、周全的資金擔保,而大型商業性質擔保機構一般對中小企業展開的信用擔保較少,為了自身利益不愿受到中小企業牽連。因此,中小企業很難得到大型商業性質擔保機構的幫助,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信用擔保機構數量較少。
專業的信用擔保體系有待健全。我國目前面向中小企業貸款相關的專業信用擔保體系需要完善,很多中小企業想要辦理抵押擔保,不僅程序較為復雜,且要繳納不少的費用。比如,在開展房地產抵押評估時,包括申請評估、實地考察、限價估算等很多程序,而且房地產登記手續包括土地權屬調查、測繪地基等多項內容,這些復雜的程序也使一些中小企業萌生放棄擔保的想法。
擔保種類較單一、時間較短,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當前我國信用擔保種類比較單一,一般用于流動資金擔保,而設備、技術方面的擔保很少。同時,擔保時間較短,一般貸款擔保都是三個月到六個月的期限,最長的貸款擔保期限不會超過一年。此外,擔保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現有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公司法》和《擔保法》都無法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外部環境有待改善。隨著各種擔保機構的不斷增多,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逐漸顯露出來,擔保行業出現了很多違法操作和經營的現象,造成企業自身發展存在很大的風險。同時,社會的發展促使擔保行業中出現了更多的新興擔保企業,這些擔保企業之間相互競爭,造成擔保行業運行不夠合理,甚至有的企業為謀求高經濟效益而違法經營,造成擔保行業秩序混亂,擔保行業發展環境有待優化。
擔保監管運行有待規范。信用擔保行業發展規模不斷擴大,而相應的監管機構資源不足,對信用擔保企業的監管力度不夠。有的信用擔保企業渾水摸魚、以假亂真,沒有足夠的風險管理意識。很多信用擔保企業的融資、貸款問題不能得到很好地解決,造成信用擔保行業的不合理運行,使資金不能有效使用流通,產生了一些負面的經濟影響。 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和擔保問題的解決措施
中小企業應樹立全新的管理意識。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相比,處于融資競爭的劣勢地位,能夠獲得的融資機會較少,但是無論是中小企業還是大型企業都需要有良好的還貸信譽,才能得到更多的融資機會。因此,中小企業應當主動去爭取融資渠道,而不是因為自身劣勢而放棄融資。這就要求中小企業樹立全新的管理意識,加強企業內部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完善現代企業管理模式,充分發揮靈活管理優勢,重視市場調研工作、內部科技創新工作,完善企業內部財務核算和控制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按時歸還融資貸款,全面提高企業信譽。
規范并促進中小企業與銀行間擔保業務合作穩步開展。國家實施信用擔保行業穩定發展政策的同時,要有效配置中小企業和銀行間業務開展所需的技術、信息、人力等方面的資源,規范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的業務合作。同時,完善對擔保行業內部監管的相關法律,加強對擔保行業內部人員的控制力度,并通過對擔保行業內部人員培訓,增強其技術服務水平,促進擔保行業穩健提升。
加快擔保相關法律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國家應當從保障基本經濟增長需求出發,對信用擔保行業相關法律制度加強建設力度,要求擔保行業根據法律制度開展業務活動,促進擔保行業的穩步發展,以逐步解決信用擔保行業中存在的中小企業貸款困難、融資困難等問題。同時,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以保證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能夠到位。此外,國家應當本著公開、透明等原則,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的內部工作制度設置,以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穩步發展。
增強監管能力,提高風險意識。在國家經濟政策指導下,各地區應當切實增強對擔保行業的監管能力,提高風險意識,健全風險防范體系,本著零風險原則,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的快速穩定發展。同時,應當積極采取各種措施,控制和解決擔保機構非法經營問題,根本上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有序進行。吸取有些擔保機構非法經營的經驗教訓,總結風險防范方法,按照風險防范制度切實開展工作,防止風險出現。
研發新的融資機制,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解決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和擔保問題,不僅要充分運用銀行貸款、融資方法,還應當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不僅僅依賴銀行融資合作模式,還可以創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會、增加政府扶持等多種融資渠道。政府撥款建立對中小企業進行信用擔保的機構,增強政府支付資金力度,完善政府資金預算體系,選擇有實力的企業加入到融資板塊中,促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渠道流暢。
增強信用擔保行業協會作用。解決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和擔保問題,不僅需要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還需要信用擔保行業不斷完善自身。應當通過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行業協會等組織和管理部門,并通過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對各部門進行溝通、協調,促進各部門相互扶持、幫助和合作。這樣,在國家政策支持、信用擔保行業協會、信用擔保行業法律制度等全方面支持下,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增強擔保企業風險防范意識,就能有力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快速穩健發展,促進良好的信用擔保環境形成。
總之,解決包括民營在內的各類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和擔保問題,不僅需要國家、行業各種政策、法律制度的支持,還需要中小企業提高自身擔保信用能力,綜合各方面力量,促進中小企業快速發展。
(作者分別為河北金融學院教授;河北金融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新華網,2016年7月6日。
關鍵詞:融資融券;信托;讓與擔保;法律構建
一、融資融券的基本概念
"融資融券"(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證券交易形式,在西方國家已很發達,也常被視為一國資本市場成熟與否的標志。簡單地說,融資融券包括融資和融券兩種交易方式,融資是投資者(委托人)看漲而向證券公司借錢買證券,以委托人的部分保證金和買入證券為擔保,證券公司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稱為"買空",即"做多",融券是投資者看空,借證券來賣,然后以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并支付利息,稱為"賣空",也即"做空"。①另外,融資融券交易的授信機構并不僅包括證券公司。一般來講,該授信機構可以是證券公司,或由特定證券金融機構專營。
二、融資融券中法律關系簡析及擔保法律關系重要性
根據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試點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融資融券交易的運作流程為:融資融券交易要求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專門帳戶,委托該證券公司買賣證券,證券公司為投資者進行交易申報并以自己的名義替投資者清算、交割,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的傭金作為報酬。由此,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形成委托關系。投資者按合同約定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量的保證金作為擔保物,形成擔保關系。證券公司為投資者墊付買賣證券時不足的資金和證券,由此雙方形成借貸關系,并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或賣券所得的資金一起作為擔保物。證券公司作為證券經紀商按照投資者的指令買賣證券,投資者有義務在約定的時間內賣券還款或買券還券,否則證券公司有權強制平倉,處理投資者的擔保物以保證債權的實現。由此可知融資融券包含的法律關系為:投資者委托證券公司進行證券買賣產生委托關系,因借貸資金或證券提供擔保產生借貸關系和擔保關系。擔保關系可以說是融資融券的基礎關系,信用的實現則主要依靠擔保制度的實施。所以建立、完善我國融資融券交易擔保制度,對于融資融券制度的發展乃至于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都有關鍵作用。
三、有關現行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及其相關學說
在我國融資融券交易中,保證金分為三部分,分別為初始保證金、基本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學界產生了信托說與讓與擔保說兩種觀點,還有人提出了以賬戶質押制度或最高額質押制度來完善這一擔保制度。可以說,各有長處,也各有弱點,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問題。下面就上述幾種觀點進行簡略說明和粗淺評析。
(一)信托說②
跟據相關規定,我國證監會是按照信托關系來定位融資融券中的擔保關系的,證券公司投資者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投資者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是信托財產,投資者為委托人,證券公司為受托人,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為共同受益人。③
信托說的觀點看上去比較合理地解釋了融資融券中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擔保關系,但結合我國現行《信托法》加以分析,不難發現其理論缺陷及與法律規定的沖突:④首先,證券公司可否作為信托受托人有疑問。我國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證券與信托也是分業經營范圍之內,因而證券公司是不能作為信托關系中受托人的。其次,證券公司的權利義務與一般信托中的受托人相距甚遠。信托中的受托人應當為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而積極管理信托財產,使其增值。但融資融券業務中證券公司并不是積極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而是由投資者進行證券買入賣出,只有在投資者不能按期履行義務并滿足一定條件時,證券公司才有對投資人信托財產的處分權利。再次,證券公司的角色含混不清。信托中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在融資融券業務中,證券公司為債權人,也是交易的受托人,其本應是擔保關系的擔保權人,享有擔保權益。
(二)讓與擔保說
該說認為我國現行的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實際上是法律未予規定的非典型擔保:讓與擔保。讓與擔保是指為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第三人將擔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擔保權人,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債務后,債務人或第三人取回標的物所有權,否則擔保權人可以就該擔保物受償。⑤根據其觀點,投資者將其資金、證券的所有權讓渡給證券公司作為履約擔保,當投資人未能在約定時間內補交追加擔保物或到期沒有清償融資融券所欠債務時,證券公司可以強制平倉(處分擔保物)。讓與擔保具有兩方面的優勢:一是擔保物不轉移占有,擔保人可以繼續占有和使用擔保物;二是設定及實現程序簡便,無需登記或占有,靈活高效。因而把融資融券中的擔保關系解釋為讓與擔保較為合理。⑥
和信托說一樣,該觀點也確實存在自身的缺陷:首先,與《物權法》《擔保法》相沖突。我國現行《物權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只有五種:抵押、質押、留置、保證和定金,并沒有讓與擔保。依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不得由當事人任意約定。同時,根據《試點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融資融券業務中,證券公司受托持有證券,為名義持有人,但股東權益卻依然應屬客戶投資者享有,⑦名義持有人與實際權益人的不一致也容易產生一些法律問題。
四、對于完善我國融資融券擔保制度的其他構想
(一)賬戶質押模式
該學說認為,融資融券擔保可采取賬戶質押的模式,即客戶以其開立的相關信用交易擔保賬戶而非賬戶內資金、證券作為質押標的,客戶可以使用資金擔保賬戶中的資金、處分證券擔保賬戶中的證券,但其所買入的證券或賣出證券所獲得的資金都必須進入信用交易擔保賬戶作為擔保物,在未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前,不得挪作他用。在客戶未及時按約追加保證金時,證券公司有強行平倉、優先受償的權利。
這一學說具有一定的長處:以賬戶本身而不是賬戶中的資金證券作為擔保標的,不會因為賬戶中的資金變化造成"脫保"效果。債務人可繼續使用賬戶中的擔保品,債權人可隨時監控賬戶內的變動情況,可防止發生對債權人不利的情形。但該學說也有自己難以克服的弱點:我國《物權法》《擔保法》沒有明確規定此擔保類型,在實踐中,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4年用司法解釋承認了兩種類型的的賬戶質押,但最高院于2008年12月廢止了關于出口退稅托管賬戶質押的貸款,理由為與物權法相關規定沖突。另外,該種質押是動產質押還是權利質押而今尚不明確。再次,賬戶質押以賬戶為標的而進行擔保,但賬戶本身如果不與賬戶的資金、證券相結合,顯然會不具備相應的價值性和流轉性而不能成為擔保的標的。故而此說也難以自圓。
(二)最高額質押模式
該模式也是近幾年來新提出的觀點。⑧依據該學說,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和證券機構就融資或融券達成最高額質押協議,利用融資購買之券或者融券出賣所得之資金質押擔保證券公司債權實現。最高額度指由初始保證金額和保證金比例所決定的證券公司最高授信額度。當特定賬戶價值低于約定或法定最低擔保維持比例時,質押權人可要求投資者追繳保證金;若投資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則可以處分擔保品并從中優先受償。
這種觀點也存在一定缺陷:首先,《物權法》上最高額質押的特征是所擔保的債權數額處于變動之中,但擔保物是不變的,而融資融券交易擔保所擔保的債權及擔保品均處于不斷變動之中,不符合最高額質押的要求。其次,《物權法》對權利質押有登記的要求,⑨而融資融券交易擔保的最高額質押說卻規避了這一規定,有違反物權法的嫌疑。
五、綜合評價及本人觀點
從分析可知,信托說雖然有官方規章作為論據,但與信托原理相去甚遠,破壞了信托法律體系的整體性,難以自圓其說,本人認為,信托的規定在官方規章中應作刪除,而采用其他觀點加以構建。最高額質押模式雖與我國目前法律制度相符,能夠解決融資融券中擔保制度上出現的法律問題和障礙,但終究不是長遠之計,要對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加以有效建設,應當考慮讓與擔保制度的建立。
對于讓與擔保,制度優勢前已有所述及,此處不贅。但各界不乏質疑之聲,其中最大的質疑莫過于其為變相承認流質條款,有違法律精神: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根據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但我們應該看到,法律禁止流質條款的初衷在于防止債權人乘人之危損害債務人權益。而融資融券交易中,客戶系自愿將自有的資金證券做擔保進行交易,自愿承擔風險,且證券公司的強行平倉權產生已久,已為證券市場所必需之制度,難道可以說證券公司在乘客戶之危侵犯客戶權益嗎?很明顯這樣認為是不合理的。雖然融資融券中引入讓與擔保制確實需要移轉所有權作為擔保,但這僅僅是一種形式,到期債務人無法追加保證金,債權人仍須與債務人協商變價償還,這與其他擔保物權實現方式并無本質區別。另外,若引入讓與擔保制度,不僅可以解決融資融券擔保問題,也可以解決其他一些問題,比如我國房地產市場中的按揭貸款也可得到有效調整,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論述。就我國是否應將讓與擔保納入物權法體系,在學術界存在兩種代表性的爭議:肯定說與否定說。肯定說以梁慧星為代表,主張將讓與擔保作為一種典型擔保物權納入物權法,用以規范我國房地產市場中購房者與銀行間的按揭貸款交易,不能不說是有遠見,作者也贊同其觀點。⑩
六、結論
綜上,本人認為,法律是經濟社會發展的保證,即使不能對社會經濟發展立即作出回應,但也應與經濟社會發展保持適應性,所以我們有必要對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在我國引入讓與擔保制度,將讓與擔保增加為擔保的種類之一。在肯定讓與擔保存在的同時,需要在讓與擔保制度中對權利歸屬變化的公示做出具體規定,如及時辦理交付或登記、變更登記等程序,從而更好地解決融資融券業務中擔保的相關問題。
注釋:
①參見李東方主編:《證券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②參見李憲惠:《信托制度可為融資融券保駕護航》,載《證券時報》2006年7月20日第5版。
③參見《試點管理辦法》第14條、《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合同必備條款》)第6條規定。
④參見《信托法》第20~23條、第25條規定。
⑤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頁。
⑥陳紅:"我國證券信用交易風險控制的幾個法律問題研究",載《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第24-25頁。
⑦參見《試點管理辦法》第31、32條規定。
⑧參見廖煥國:《論我國融資融券交易擔保機制的法律構造-以最高額質押為視點的框架分析》,載《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
⑨參見《物權法》第226條規定。
一、調研數據統計匯總的概況
(一)我省信用擔保機構運作現狀
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自**年開始組建以來發展迅速,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年擔保機構成立之初,全省共有擔保機構10家,其中省級1家,地市擔保機構9家。據調查問卷統計,至20**年4月底,全省共有擔保機構217家,政府出資的1**家(政府完全出資50家,參與出資的59家),其中省級7家。政府控股、民營參股組建的擔保機構占29.58%,民營控股、政府參股組建的擔保機構占22.53%,政府獨資組建的擔保機構占13.38%。注冊資本1億元及以上的17家,注冊資本總額為729224萬元,實收資本總額802891萬元(貨幣出資477177萬元,實物資本16777萬元)。擔保資金總額為927292萬元(政策性擔保資金159155萬元);
擔保資金運用情況:短期投資62175萬元,長期投資252**7萬元,存入保證金62**6萬元,存出保證金90562萬元。
擔保情況:現累計擔保企業戶數23339家,累計擔保筆數38233筆(擔保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有29332筆,擔保額在100—300萬元的有6489筆,擔保額在300—800萬元的有1956筆,擔保額在800萬元以上的有456筆),累計擔保總額2755450萬元。
20**年財務狀況:實現收入總額46385萬元(擔保費收入23713萬元,利息收入4756萬元,投資收益18299萬元),實現利潤總額27563萬元。
20**年社會效益情況:受擔保企業職工人數在711648人的基礎上,擔保后增加1493**人;受擔保企業銷售總額由14219758萬元增加到擔保后的18780582萬元;受擔保企業利稅總額由1266302萬元增加到擔保后的1727355萬元。
風險情況:截止20**年底,全省擔保機構累計發生代償25031萬元,經過擔保機構的多方努力,累計追償23631萬元,實際發生代償損失1400萬元,占代償總額的5.59%。
(二)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從調查情況看,50%以上的中小企業發展的首要制約因素都是資金,中小企業融資份額相對較小,銀行貸款難、擔保融資難的問題比較突出。48%以上的中小企業有通過銀行貸款的經歷,但在向銀行貸款的過程中遇到不少問題:其中19.8%是抵押不足,32.4%是企業規模小,抗風險能力不強,29.7%是缺乏有效擔保,10.3%是企業信用度低,7.8%是企業自身問題。
調研中發現,商業銀行貸款結構的不均衡現象比較明顯,表現在中小企業和處于高速擴張期的企業融資難問題日益突出,由于銀行融資難,80%以上的中小企業主要依靠民間融資的辦法來解決流動資金的周轉,即使與銀行有融資關系的企業,也在不同程度地吸收民間資本作為補充,其直接后果是企業經營成本大幅增加。半數以上的中小企業對現行的融資方式滿意程度很低,融資方式有待改進。
二、我省融資擔保機構運營中存在的問題
(一)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
1、資金不足問題目前已成為我省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發展中最為突出的問題。融資困難成為了制約民營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根據問卷調查,31.3%的企業認為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是政府扶持不夠,20.8%的企業認為是國有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的政策歧視,19.7%的企業認為是缺少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10.3%的企業認為是缺少適宜的融資方式。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普遍反映貸款難,而問題的癥結就在抵押和擔保兩個方面:中小企業抵押物少,抵押物折扣率高,而且評估部門分散,手續繁雜,收費高;在擔保方面主要是中小企業難以找到合適的擔保人。因此,如果能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就能夠掃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時擔保品欠缺或不足的障礙,提供信用保證以補充中小企業信用的不足,同時分擔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風險,以提升其辦理融資的意愿,從而有效地打破中小企業融資瓶頸。目前有許多具有良好市場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如能得到必要的資金支持就能使他們快速實現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的轉變。
2、擔保機構分布不平衡。擔保機構多集中在少數經濟較發達的區縣,而經濟欠發達的區縣則分布較少,實力較弱,有些縣市只有一家,甚至沒有。
(二)政府部門對擔保機構的性質了解不夠
1、有的地方政府部門沒有對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引起重視,銀企、銀政關系不順,沒有創造條件吸引銀行加大信貸投入。
2、政府建設相關信用擔保業的法律法規滯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發展。
3、政府出臺優惠政策,支持和推動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的力度不夠。
4、政府部門在提供融資軟環境上存在重收費、輕服務現象。如:目前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尚未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直接處置變賣房產和土地資產,只能委托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處置,有的因部門利益驅動而設卡收費,導致資產處置變現成本過高,甚至出現銀行倒貼錢現象,企業存量資產變現融資遇到困難。
(三)擔保公司定位存在模糊認識
目前不少擔保公司是以政府財政出資為主,吸納部分民間和社會資金設立的擔保機構,根據國務院和有關部委對擔保公司的定位要求,其主要服務對象應該是中小(民營)企業。但是,有少數政府部門對此認識不清,怕貸款擔保出現風險,擔保公司定位不是以轄區內眾多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不是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為已任;而是采取側重服務“大企業、大客戶、大項目”的做法,這樣就與當初建立擔保公司的初衷與定位不一致,不利于大多數小企業和個體戶獲得信用擔保的支持,并籍此不斷成長壯大。
(四)擔保資本金不足,擔保能力不強,抗風險能力弱
我省現有融資擔保公司217家,其中注冊資本1億元及以上的僅17家,66%以上的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下。擔保公司資本規模偏小,資金放大效應無法實現,嚴重制約擔保業務的正常開展,遠不能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從調查情況看,64%的擔保公司的運營模式是純擔保模式,36%是風險擔保模式,沒有銀行擔保模式。在業務正常開展的公司的擔保業務中,協作銀行都將貸款風險全額轉嫁給了擔保公司,擔保公司承擔了全責風險。加大了擔保業務的整體風險,一旦擔保貸款發生損失,就要從擔保公司的擔保基金中全額扣除,在擔保公司資金補充渠道有限的情況下,影響了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五)擔保專業人才供求矛盾突出,專業化、年青化的步伐相對較慢,難以適應業務發展需要
據調研,83%以上的擔保公司職工人數在十人以下,擔保機構從業人員的1613人中,大學及大學學歷以上職工人數僅為971人。并且現有的由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管理和工作人員大多是由政府指派的,沒有進行培訓而缺少相關知識,不利于擔保業務的順利開展。而擔保品種的設計與開發、擔保風險的控制都是依靠專業技術、專家隊伍和經驗來實現的。目前,高水準人才的匱乏,尤其是既懂經濟、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的嚴重缺乏的現狀,嚴重制約著我省擔保業的發展。
有些擔保機構由于管理人員缺乏風險意識和識別、控制風險的有效手段,已出現因代償過多,無法履行保證責任,進入清算破產程序等嚴重后果。擔保風險的高發性、離散性與不確定性,勢必要求擔保機構管理層和員工應具有很高的業務素質。管理層人員應具有一定的風險管理經驗,對擔保風險和經營環境應有充分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同時,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責任心,并具備財務、管理、法律、投資等專業知識與從業經驗的員工隊伍。
(六)合作銀行對擔保機構認可程度低,銀行缺乏有效協作配合,業內間業務交流少、信息不暢,政策運用差,制約擔保機構作用的發揮。
銀行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在擔保風險的分擔上,協作銀行往往只享受權利而不愿承擔義務或少承擔義務,即要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承擔100%的風險;在保證方式選擇上,協作銀行則要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使得擔保機構處于被動地位;在稅賦的承擔上,中國人民銀行雖然先后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關于加強和改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也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但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人民幣100萬的收益只是銀行的十分之一,而風險卻是銀行的10倍。
(七)缺少風險補償機制,擔保公司的抗風險能力較弱
擔保行業的特點是高風險、低收益,低成本。調研中發現,擔保公司普遍認為我省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機制較薄弱,目前,各擔保機構的資金均為投資者一次性投入,對于后續資金和風險補償資金投入不足,并且還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在當前的信用環境下,擔保業務的風險較大,僅靠收取少量的擔保費,根本無法維持擔保的生存和發展。出于經濟利益和生存、發展考慮,個別擔保公司靠變相提高擔保費收入,或對每筆擔保業務的安全性和收益的要求都較高,這自然也就限制了其擔保業務的大量展開。由于我省多數擔保公司成立較晚,已經發生的代償損失還較小,但在擔保業務中所蘊藏的風險不容忽視。
(八)擔保機構的多頭監管造成監管乏力且擔保辦理手續繁雜成本過高
由于融資擔保機構隸屬不同的部門,處于分散和無序狀態。目前,擔保機構的管理可以說沒有任何法律明確認可的監管部門。擔保業實際上處于一種“多頭監管”狀態,財政部門、發改委、經貿委、人民銀行、勞動部等都有權管理擔保機構,分頭監管導致缺乏統一規范的制度規定,存在監管真空。
另外,由于中小企業貸款次數多、額度小、風險大、管理成本高等特點,銀行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對中小企業發放擔保貸款的積極性不高,設置了許多苛刻條件,貸款審批時間長、手續復雜,一般要經過發起、立項、貸前調查、召開董事會、報縣合作銀行、資信評級、盡職調查、授信、召開貸審會、報市合作銀行審批、批準發放等環節,有些企業本身生產規模不大,為幾萬元貸款要跑多個部門辦理土地、房屋登記、評估、公證等多項手續。因此,不少中小企業只得“知難而退”。
三、對加快我省擔保體系建設的建議
正確認識和解決擔保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不僅是信用擔保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和防范金融風險的需要。針對我省擔保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具體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對擔保公司的協調、管理和領導,盡快成立全省性擔保行業協會
為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健康發展,應明確授權一個政府部門管理和監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對擔保機構的資格、擔保機制、擔保程序、收費標準等進行規范和管理;協調擔保機構與銀行的關系,消除分歧,使銀行與擔保機構之間建立起一種休戚相關的良好合作關系。
在明確信用擔保工作的主管牽頭單位的同時,應鼓勵和指導盡快成立擔保行業協會,為會員提供各種信息和交流渠道,加強行業協作和自律。鑒于工商聯是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的群眾團體和商會組織,并具有很大吸納民間資本的便利條件和人緣優勢,可以考慮由工商聯牽頭成立民營擔保行業協會。這樣就可以從橫向角度協助政府對擔保行業進行協調和監督,彌補政府行為的不足。
(二)加大扶持和投入力度,構造全方位、多層次、高效率的擔保體系
1、據調查問卷顯示,73.33%的擔保機構認為通過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提供貸款對緩解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問題起到較大的作用,所以我省可以考慮根據財政增長速度,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對由擔保公司的擔保貸款實行貼息政策,對所擔保貸款發生的壞賬進行一定比例的補貼。也可以把分散的小額擔保基金集中起來,建立企業互助擔保基金,擔保對象是互助基金的會員企業。積極落實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對擔保機構實行稅收減免,直接增強擔保機構的實力。
2、建立以政府主導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為主的、多種性質擔保機構同時并存的多層次的信用擔保體系。也可以積極引進境外資金,以中外合資方式注資設立擔保機構,來滿足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
(三)創新擔保的形式和品種
對于有效資產不足,反擔保條件偏弱的中小企業,可以開展無形資產抵押貸款試點,以及發揮典當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對一些經營上有波動的企業,針對其正常貸款周轉的困難,可嘗試開展“擔保換股權”和“擔保分紅”等創新業務;對產品有可靠銷路,但由于資金不足,無法尋求第三方擔保的企業,可以按照銷售合同,對其產品的購買方提供貸款支持,即買方貸款;對于中小企業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業中有發展前景但由于缺少資金而無法進行研究開發的項目,擔保機構可早期介入,以期從中獲得原始投資者的巨大回報。還款也可試行按月還款、按月還息、提前還款等多種方式。
(四)建立擔保風險補償機制
信用擔保是一項帶有政策性的業務,因此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很有必要,建議政府同級財政每年按擔保總額的一項比例給予預算安排,作為風險補償基金和獎勵資金。對擔保機構為政府推介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出現貸償損失的,根據損帳比例、貸款比例等按規定給予補償,擔保費可由政府和企業按比例承擔。擔保機構應對單筆擔保金額和單戶在保余額實行限額控制。
可以嘗試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對擔保機構按不少于當年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年未在保余額的1%提取風險準備金。加強擔保業務全程風險管理。在銀保合作上,政府應積極參與協調,推動雙方合作,并最終取得“三贏”。
(五)加強擔保機構人員素質的培養
盡快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專門培訓機構,學習國內外擔保機構的先進經驗,建立一支懂業務、思想道德素質高的復合型人才隊伍;做好擔保的事前審核和事后監督,從而在人的因素上,盡量降低擔保機構的擔保風險。
(六)構建授信平臺,促進銀企全面對接
政府主動牽頭搭建授信平臺,促進金融部門與本地企業開展對接活動,對在本地授信活動中表現積極的金融部門予以獎勵。建議建立“政、銀、企”聯系會議制度。定期組織金融部門舉辦類似沙龍的學習交流聯誼活動,讓金融部門相互了解授信放貸情況。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信用擔保體系存在總體結構性缺陷、經營性缺失等問題,應針對結構性缺陷確立多層次擔保機構,針對經營性缺失建立擔保機構的多層次風險補償機制,還需采用具有一定附加條件的擔保融資方式,以求進一步降低和分散風險。
目前我國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早已超過1000萬家,數量占企業總量的99.3%,創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國75%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1]然而,在中小企業占據半壁江山的今天,對其金融供給卻嚴重滯后。企業因自身條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貸款難,還款更難”的局面,迫切需要擔保機構的協助以獲得貸款。
一、完善信用擔保體系可以有效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度
(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國中小企業所獲得的融資與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極不相稱。具體表現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渠道狹窄,直接融資渠道也不暢通,并且融資方式仍很單一。
首先,從企業自身特點和經營困境來看,中小企業由于資產少,負債能力有限,因此在還款過程中容易受到周邊經營環境的影響,而且部分企業信用意識淡薄,有意拖欠貸款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信用擔保誠信度低,進一步增加了融資難度。
其次,從政府和金融業的融資態度和困境來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針政策導致金融業在對大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由于自身經營要求實行謹慎原則,這也不利于風險性較高的中小企業融資。[2]
最后,從中小企業能夠利用的融資方式來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業自籌資金,多為企業所有者自身積累或向親戚朋友籌集的資金。這部分自籌資金一般金額都比較小,難以滿足企業的長遠發展。比較高級的方式是直接融資,包括債券和股票等方式。這種方式較簡便且符合現代國際融資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業才有權使用,而且只有極少符合嚴格條件的企業才能公開上市或進入“第二板塊市場”進行融資,同樣難以解決多數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所以目前最為實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還是間接融資(包括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的短、中、長期貸款)。
實踐證明,銀行貸款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甚至唯一選擇。[3]貸款方式主要分為抵押貸款、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等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要求貸款企業的資產達到一定水平,但我國中小企業多數抵押擔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導致這種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種信用貸款的方式更是因為中小企業普遍信用度不高導致金融機構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機構和企業普遍認同和接受,并為國際金融機構所提倡使用的即為擔保貸款方式。
(二)信用擔保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見,對于企業來說,擔保融資是其較好選擇。其實不僅對于企業,而且對于政府和作為資金提供者的金融機構來說,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也是較好的選擇。
對于政府部門這只“有形的手”來說,中小企業融資難這一問題作為一種市場現象,還要求市場這只“無形的手”來調節。建立信用擔保體系能使融資結構優化,自動調節其中的扭曲現象,減輕政府硬性調節市場以及被動處理逃廢貸款行為的壓力。
對于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來說,建立信用擔保體系可使其規避風險并使潛在的交易成為可能。銀行業通過承擔其能夠承受的風險獲取利息收入,擔保公司則是通過承擔其能夠吸收的風險來獲取擔保收入。由此,貸款的風險被擔保機構大大分擔。同時,擔保機構的出現使信用不足、缺乏資金的企業和希望貸出資金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潛在交易成為可能,從而提高了金融機構的盈利水平。
可見,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一個對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選擇。但是,雖然我國擔保機構在數量上有了較快發展,但由于擔保機構是新生事物,在運行等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
二、我國信用擔保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