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4-14 10: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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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事故隱患風險評估組織認定。對重大事故隱患不能直接認定或者存在異議的,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或者邀請有關專家通過論證確認。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與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主治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引導職工增強排查治理的意識和能力,及時查找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要認真進行查證,如屬實,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部門具體負責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并督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業人員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分包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第十條 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議,明確各自管理責任,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本單位管理或使用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或委托相關單位統一管理,由統一管理單位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責任: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對本單位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管理情況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本單位應當重點防范、監控的事故風險,提出事故隱患辨識標準;
(二)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建立資金專項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檢查、風險評估、隱患治理、建檔監控、信息報告、資金保障、獎懲和舉報獎勵等內容;
(四)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單位安全培訓課程,使從業人員明確崗位責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專家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邀請本單位以外的專家進行安全檢查。對已取得安全標準化一、二、三級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頻次開展專家安全檢查;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工作臺賬應當包括:各類安全檢查,風險評估(評價)記錄;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記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報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信息報表;
(七)根據安全檢查性質,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各類安全檢查表(卡),從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班組,到每個作業崗位,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檢查記錄;
(八)建立健全并落實崗位自查、班組巡查、車間(分廠、區隊)周查、單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作業場所、在用設備及其安全設施、有關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從業人員遵章守紀情況、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管理部門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指導和監督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區隊)排查、辨識和治理事故隱患,并對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核、評估認定、登記建檔、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三)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業務部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制定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辨識、治理、驗收等具體工作標準;
(三)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所屬車間(分廠、區隊)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加強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的維護和保養,確保安全有效運行;
(三)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二)落實交接班制度,重點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現場安全狀況和應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三)對照安全檢查表,對作業環境、安全設施、生產系統、措施落實和作業人員的情緒狀態、健康情況等進行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作業現場動態事故隱患;
(四)加強現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等安全裝備的維護和保養,確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六)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作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楚本崗位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上崗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
(三)杜絕違章、違法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四)及時查找、消除并報告事故隱患和險情;
(五)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六)掌握作業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應當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同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一)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者修改時;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時;
(三)發生事故或者險情時;
(四)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時。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應當根據事故隱患性質,及時實施治理。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并實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的影響范圍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時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護,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采取適當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調。
第二十一條 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驗收和確認。
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應當報請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和體系;
(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并定期進行通報;
(三)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及時關閉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保障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排查治理監管監察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導督辦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情況;
(二)協調和指導行業監管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三)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豫政〔2019〕41號,以下簡稱《治理責任追究規定》)以及本規定的責任人員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四)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實施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分析評估、信息報送、舉報獎勵等工作制度;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依法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三)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并承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形成書面意見,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治理并登記建檔。
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二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按照屬地、分類和分級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業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實施。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的,由本單位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 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治理方案和職責分工,擬就掛牌督辦事項,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受理申請的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程序核銷重大事故隱患,恢復生產經營,并在媒體上公告治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應當及時提請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認定、報告和治理事故隱患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三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治理責任追究規定》文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為促進各地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檢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導、督促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認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16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要求,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已制訂印發了《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安委辦明電〔*〕9號)、《關于交通運輸、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安委辦明電〔*〕10號)和《關于在中央企業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這項行動的指導意見》(安委辦〔*〕18號)(以下統稱《指導意見》)。現就各地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檢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從落實責任、建立機構、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安全防護等方面加強了安全生產工作,提升了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隱患排查整改工作開展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國辦通知》要求,結合自身的特點制訂了具體工作方案,認真依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地方政府印發的《指導意見》開展了安全生產自查自改工作;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是否進行了整改,對一時不能整改的隱患是否制訂了整改方案,落實了整改資金和期限,明確了責任人,制訂并落實了監控及應急預案。對各生產經營單位上報或群眾舉報的涉及政府監管的隱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確了責任部門,并檢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三、已發生事故的處理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了調查處理,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決定是否落到了實處,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訓,認真進行了整改。
四、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組織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國辦通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轄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并制定落實了相應的整改措施。
五、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工作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在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點行業和領域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以下簡稱打非)的政策法規;是否明確了排查責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聯合執法機制,并開展了切實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的落實情況。按照國務院116次常務會確定的12項治本之策,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認真執行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經濟、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了相關地方法規、經濟政策等措施。
七、煤礦"兩個攻堅戰"進展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結合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推進煤礦瓦斯治理、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工作的情況,特別是依法關閉、規范整合、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情況。
八、非煤礦山、道路交通等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轄區內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情況。
一、指導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排查要認真,整治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強化執法監督和管理;進一步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完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提高事故防御和應急救援能力,有效遏制較大事故的發生,減少一般事故的發生。年內工礦企業隱患整改率達到95%以上、掛牌督辦的工礦商貿重大隱患整改率達到100%,確保實現三個“零增長”,為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三、工作范圍、重點和主體
工礦企業隱患排查治理范圍和重點: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冶煉、機械制造、船舶修造等工礦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點是排查工礦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中“人、機、環境、管理”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安全基礎管理方面,檢查內容為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培訓教育情況和應急管理情況。現場管理方面,各科室、各中隊應根據生產企業特點詳細參照《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全省工礦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浙安監管辦〔20*〕41號)的文件要求逐項落實監督檢查工作。
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工礦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為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各安監中隊按照“屬地管理、分片管理”的職責落實好轄區內工礦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工作,市局綜合科、危化科、礦山科、監察大隊負責職責范圍內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隱患排查治理是20*年的一項中心工作,也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全局性、基礎性工作,必須引起各級的高度重視。為加強領導,市局成立了以局長施旭晨同志為組長,班子其他成員為副組長,各科室、各安監中隊等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隱患排查治理”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徐曉劍同志為辦公室主任,負責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各安監中隊要切實轉變觀念,提高認識,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為鍛煉隊伍、提高監管能力的絕好機會,廣泛發動,精心組織。各安監中隊要結合自身實際,確定工作重點、明確時間步驟、細化內容要求、嚴格治理標準、加強檢查監督、提高治理成效。
(二)統籌兼顧,注重結合
當前,各級工作任務十分繁重,壓力很大,要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須在抓統籌、抓結合上做文章。一是要與“真情服務、安全發展”的作風建設活動相結合,幫助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二是要與“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工作相結合,通過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切實提高各類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促使更多企業通過標準化管理A類企業考評,努力創建一批省、溫州市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達標企業;三是要與“行政執法”相結合,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對隱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執法,依法嚴肅查處。
一、目標任務
探索建立企業有效履責、政府科學監管、社會廣泛參與的“科學有效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全面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部門協調配合、企業自主到位、社會共同參與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格局。具體目標為:
(一)企業有效履責方面
1、落實人員配備,明確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隱患排查、治理、監控職責,建立責任制;
2、健全安全檢查、隱患治理與監控、信息報送等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3、熟悉隱患排查治理程序和內容;
4、掌握安全檢查、信息報送等工作方法;
5、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確保“一患一檔”,并做好跟蹤整改工作。
(二)政府科學監管方面
1、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協調機制;
2、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指導、督促、考核等監管制度;
3、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和檢查記錄。
(三)社會廣泛參與方面
1、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資源和力量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
2、完善舉報獎勵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3、促進隱患排查與公共安全監管有效結合,夯實安全管理基礎。
二、組織機構
為保證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工作的落實,成立由陳朋豪任組長,鄉安監所、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村安全工作負責人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各項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三、工作內容
(一)全面排查治理單位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
(二)通過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檢查各村及鄉級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情況,打擊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制定和執行,安全許可制度實施,長效機制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三)全力提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各村及鄉級有關部門事故隱患排查要列入日常性工作,及時督辦責任單位完成隱患治理工作,并將排查治理情況總結上報鄉安監所。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上旬)。宣傳發動各村和企業積極參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中來,各有關單位要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扎實推進隱患排查工作。
(二)組織實施階段(5月中旬—5月下旬)。按照鄉隱患排查工作實施方案,組織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教育培訓,組織指導企業按照工作目標和《實施方法》逐條逐項抓好落實。
(三)總結評估階段(6月)。對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評估,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梳理匯總,認真總結經驗和成效,形成總結報告,適時召開現場觀摩和經驗交流會,推進全鄉隱患排查工作長效機制的建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各村、各部門要提高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負起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主要領導要親自部署,具體抓落實。要迅速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貫徹落實到基層,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點,全面排查治理各類隱患。組織開展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訂隱患監控措施,排查隱患并限期整改到位,及時向鄉安監所報告。隱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個重點,即規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實情況;事故多發、易發的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基礎薄弱的單位;要切實加大工作力度,推動隱患排查工作日常化進度。
(三)強化督查、重在治理。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把工作重點放在安全生產隱患治理上,及時排查和消除各類隱患,并做到“四不放過”,即:責任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放過,隱患未整改報告不放過。安監所將從5月中旬進行全面督查和通報,并列入年度安監工作考核。
(四)密切配合,強化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或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對存在重大隱患拒不整改的企業和單位將立即責令其停產停業;對因拒不整改隱患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釀成事故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從重、從嚴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一、工作目標
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要求,結合市屬企業實際,市國資委將依法履行出資人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與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體系有機結合,堅持“條塊”結合,全力配合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及時、全面、有效開展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一步深化企業安全專項整治,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的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為實現全市安全生產“*”規劃提出的2010年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的目標奠定堅實基礎,為市屬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營造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
二、排查治理的范圍、內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的范圍:市屬企業生產經營所涉及的行業(領域)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所明確的范圍。
(二)排查治理的內容:在*年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排查治理各市屬企業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包括: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3、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5、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6、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7、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8、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9、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10、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執行情況;
11、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
12、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害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
同時,通過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檢查各企業落實責任,打擊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制定和執行,長效機制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三)排查治理的方式:在排查治理工作過程中要注意做到“四個結合”。
1、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結合起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狠抓薄弱環節,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2、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企業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結合起來,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設、生產、經營)、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治“三超”(生產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運輸企業超載、超限、超負荷)的工作力度,進行全方位、全覆蓋、拉網式查找隱患,切實將事故隱患消除在萌牙狀態;
3、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結合起來,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檔案制度,強化安全標準化建設,突出現場管理,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推進安全技術改造,夯實安全管理基礎,切實糾正員工的不安全行為,清除設備設施的不安全因素,堵塞制度上的不安全漏洞;
4、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加強應急管理結合起來,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落實隱患治理責任和監控措施,嚴防整治期間發生事故。
三、工作安排
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已作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具體安排的,相關企業要嚴格遵照執行,未作出具體工作安排的,企業可以從以下“三個階段”著手展開。
(一)部署動員階段(至4月10日)
1、市國資委成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領導小組由李楚平同志任組長,沈宗敏、陳長群、鄭新同志任副組長,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國資委綜合科,聯系人:解清華、朱厚剛,聯系電話(傳真):8789602。
2、各企業要結合本企業實際,成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制訂出本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確責任,落實人員,完成工作部署。
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在報送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的同時,同時報送市國資委。
(二)全面排查治理階段(至10月30日)
1、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并根據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意見,市國資委將密切配合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及時、全面、有效開展市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進一步突出企業主體責任,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現場督查指導。
2、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各企業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制度,經常、全面、系統排查各類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事故隱患及時上報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及市國資委。市國資委將密切配合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組織力量,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建設項目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3、市屬企業要在進行隱患全面排查治理的同時,堅持邊查邊改,形成人人查找隱患、生產確保安全的良好氛圍。對于一時難以完成的隱患整改,要列出計劃,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并加強監控,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凡能夠在短期內完成整改的,務必盡快整改到位;要及時向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及國資委報告隱患排查統計報表以及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4、建立健全隱患分級監控治理機制。對發現的一般隱患,企業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尚未整改完畢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方案、實施停業整改,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國資委報告;對涉及范圍廣、整改難度大、整改時間較長,可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隱患,要進一步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加強監控,確保整改到位。
5、結合重要會議(活動)、重大節慶(假日)、季節變化及重點行業(部位)等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安全防范、及早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對每一個生產車間、工作崗位、設備設施、建設工地、人員密集場所,深入開展“拉網式”檢查,摸清底數,建立隱患整改監控檔案。全面排查治理容易由暴雨、洪水、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隱患點,認真檢查企業防范嚴重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工作機制,檢查應急預案和各項應對措施落實情況,以及搶險救援物資的準備情況;重點排查治理化工危險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運輸、特種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等事故易發的行業領域,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做好防火防爆、防泄露、防中毒、防坍塌垮塌等防范工作;突出抓住容易引發事故的重大隱患,加大治理力度;嚴格企業領導干部帶班作業制度,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做好設備檢修和維護工作,加強跟蹤檢查,嚴防私自違法生產引發事故;堅決查處生產企業“三非”“三違”“三超”行為,認真排查整改各類事故隱患,扎實開展隱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總結驗收階段(2008年11月-12月中旬)
1、市國資委領導小組將密切配合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認真組織開展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和驗收,驗收結果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2、要注意總結“隱患治理年”的活動成果和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促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企業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建立和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機制,特別是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明確職責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要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資金和技術保障,切實抓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落實。
2、突出重點,全面治理。各企業要結合實際,針對本單位的特點以及薄弱環節,突出工作重點,全面扎實地開展各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3、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取得實效。一是排查工作要做到:工作落實到位、監督檢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嚴格按要求進行整改。二是檢查人員要嚴格依照“誰主管、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檢查不到位、走過場或因檢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4、加強輿論宣傳,廣泛發動職工群眾。各企業要充分利用黑板報、廣播、報紙、網站等形式,加大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傳力度,要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以“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為主題,深刻認識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活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做好隱患治理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建立隱患舉報受理和激勵機制,全面落實好企業的主體責任。
5、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各企業要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契機,不斷加強和規范安全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制度,以及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和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制度。全面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真正建立起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6、注意總結并及時報送隱患治理情況。各企業要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統計,落實市國資委《關于定期報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及有關數據的通知》(汕國資綜合函[2008]26號),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制度和隱患數據庫,認真做好安全生產事故排查治理信息的及時上報。
一是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二是于每一季度結束后的2天內向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及市國資委報送“重大隱患情況登記表”(見附表);
一、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安全第一
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始終把廣大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健全規章制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體系,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用一萬的努力防止萬一的發生。
(二)分級負責
1、校(園)長是本校(園)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校(園)要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區文教體局安保科對各中小學、幼兒園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監督和指導。對需要提交區有關部門解決的安全隱患協調區有關部門加以解決。
(三)動態監督與定期排查相結合
各部門、各單位要定期排查校園安全所涉及各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建立臺賬,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二、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隱患排查
1、工作機構和制度保障
各責任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將排查任務和責任落實到人。
2、排查內容
排查內容包括校舍安全、內保安全、消防安全、地質安全、校車安全、衛生安全、設施安全、活動安全、網絡安全、校園周邊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教育和其它有可能影響師生安全的內容。
3、排查方式
排查方式采用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結合,全面排查與專項排查相結合,查閱檔案和實地勘查相結合等方式,并實行動態監督管理,每次排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4、建立臺賬
各責任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對每次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形式、檢查人員、檢查結果、處理情況做好記錄,并逐級上報。
5、排查結果處理
一般安全隱患,能自行處理的要立即處理;較大安全隱患、重大安全隱患和一般安全隱患而自身不能處理的要立即停用,并做好隔離警戒,并報區文教體局。
(二)隱患治理
1、局直屬中小學、幼兒園
經復查確認存在安全隱患,由學校、幼兒園安排資金進行治理的,由學校、幼兒園組織治理;需要區財政或教育費附加安排資金解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申請,經批準后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治理。
2、民辦學校、幼兒園
民辦學校、幼兒園自行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或教育行政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由其自籌資金立即或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治理,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治理的,上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所屬教育行政部門仍無法協調的,再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協調。
(三)工作協調
一、領導重視,明確職責,精心部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我所把此次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作為目前交通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完成,專門成立了以所長為組長,副所長為副組長,各股室職工為成員的運管所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落實專人負責。制定了實施方案,明確了指導思想、工作目標、隱患排點和具體實施步驟。
二、突出重點,結合實際,合力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我所安全隱患排查組結合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認真落實“三關一監督”工作。在道路安全方面,××縣客運站從1992年至今未出現過較大交通事故;在隱患排查過程中,我所主要檢查了縣內兩個客運站的制度建立、規范經營、承諾書落實情況、是否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這四個方面;并從制度建立、運營管理、車輛管理、派車卡制度、投保情況、駕駛員管理、事故報告這七個方面對縣內的兩個客運企業進行考核。檢查發現制度建立不完善、客運站未實施封閉式管理和未向社會公示《班線客運經營安全管理承諾書》這三個問題。對于出現的問題堅決下發整改通知;針對縣內的維修企業,我縣所重點排查了無證經營者和占道經營者,對無證的予以警告,一經發現經營活動將立刻沒收其違法所得,并按相關規定處罰;占道經營的一律責令整改;并對各維修的設備、安全制度建立、環境衛生條件進行了統一的檢查;針對非法從事客運經營的黑車,我稽查人員在全年的工作中都予以嚴厲打擊,在此次隱患排查行動中重點查處無從業資格證件人員和報廢車輛經營行為;并特別排查了通村公路以及施工地區的黑車情況。××縣目前為止善無危貨運輸車輛和從業人員,所以在這方面沒有進行相關排查。
三、健全機制,強化監督,全力推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本著“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推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創新,不斷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一是實行隱患整改落實制度,做到整改期限落實到位、整改內容措施落實到位、整改責任人員落實到位。對查處的各類隱患,實行“一患一檔,分類治理”對列入整改計劃的隱患,實行定時間、定人員、定資金、定責任。二是對各類隱患實行分管領導分線負責制度,分別由各股室的分管副所長掛帥,負責隱患的整改落實。
四、存在的問題:
盡管我們在隱患排查治理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道路運輸安全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由于客觀原因,監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的問題仍然存在;
二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
三是縣內各道路運輸經營業戶的檔案還不健全;
五、下一步重點做好的幾項工作:
我們將以重大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為契機,以科學發展觀未指導,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堅定信心,切實抓好道路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加大力度,進一步排查安全隱患,由排查靜態隱患向動態隱患深入,重點加強隱患的排查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是落實隱患整改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工作中具體看隱患排查整治到位了沒有。
三是健全完善應急預案,逐步建立完整的應急預案,并盡快形成相應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省、衡水市有關文件精神,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年”(簡稱“治理年”,下同)活動,著力整治安全隱患,落實安全責任,創新監管手段,強化安全措施,建立長效機制,促進我鎮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營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治理年”活動,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及有關單位的監管主體責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及分級管理制度,確保重大隱患整改率達到100%,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產事故,全面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各項目標任務。
三、范圍、內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圍:轄區內全部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單位。主要包括:
1、煙花爆竹、建筑施工、電力等工業商貿企業及其生產、儲運等各類設備設施;
2、道路交通行業(領域)的企業、單位、站點、場所及設施,以及村鎮基礎設施等;
3、農機、水利等行業(領域)的企業、單位、場所及設施;
4、市場、旅游景點、農家樂、學校、衛生院、賓館、飯店、公園、勞動密集型企業、“三合一”場所;
5、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等人員密集場所;
6、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電、等自然災害影響的企業、單位和場所;
7、2007年度存在安全隱患事故的單位。
(二)排查治理內容:在繼續落實2007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有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包括: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3、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4、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5、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的措施落實情況;
6、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7、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8、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9、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執行情況;
10、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
11、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
各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結合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的排查治理主要內容及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三)排查治理方式。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個結合”:
1、排查治理與專項整治相結合。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相關專項整治工作結合起來,突出工作重點,狠抓薄弱環節,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2、排查治理與日常監察執法相結合。在全面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的同時,加大對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監察力度,保證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3、排查治理與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相結合。強化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現場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進安全技術改造,夯實安全管理基礎;
4、排查治理與應急管理相結合。要在排查治理工作過程中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加強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2007〕13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
四、工作分工
在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各單位分工負責,密切配合,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活動。
(一)各行政村:負責本村隱患排查治理的方案制訂、動員部署、經費保障、人員保障;負責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協調;報送隱患排查治理統計信息。
(二)各辦:按照各自分工負責做好隱患排查治理的動員、督促、檢查、指導,報送相關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為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確保重點行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順利推進,重點行業隱患排查牽頭單位及配合單位分工如下:
1、煙花爆竹市場
牽頭單位:鎮安監所;配合單位:鎮派出所、
2、重點建設工程
牽頭單位:鎮城建辦;配合單位:鎮農辦;
3、學校、幼兒園
牽頭單位:鎮教委;配合單位:鎮綜治辦;
4、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人員密集場所、“三合一”場所及出租房消防安全
牽頭單位:鎮派出所;配合單位:鎮綜治辦、鎮安監所;
5、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電等引發災害影響的場所
牽頭單位:鎮農辦;配合單位:鎮水利站、城建辦;
6、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起重機械)
牽頭單位:鎮建辦;配合單位:鎮安監所;
7、交通運輸企業
牽頭單位:鎮經委;配合單位:鎮安監所;
8、水利設施(包括在建工程)
牽頭單位:鎮農辦;配合單位:鎮水利站;
9、市場
牽頭單位:鎮建辦;配合單位:鎮經委
10、衛生院、村衛生室
牽頭單位:鎮社會事務辦;配合單位:鎮派出所、鎮工貿辦
11、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
牽頭單位:鎮安監所;配合單位:鎮工貿辦
12、道路外農用運輸車輛和農田作業機械
牽頭單位:鎮農辦;配合單位:鎮派出所、鎮綜治辦
13、電力設施
牽頭單位:鎮電管站;配合單位:鎮水利站、派出所
(三)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組織:履行主體責任,全面組織開展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及時發現與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五、實施步驟和措施
按照上級有關部署,結合我鎮實際,全鎮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3月—4月)
1、鎮政府成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簡稱鎮領導小組、排查治理辦公室,見附件),制訂工作方案,開展動員部署。
2、鎮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確責任,落實人員,完成工作部署,并確定1名日常工作聯絡員。
(二)排查治理階段(5月—12月)
1、各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組織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次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的要求,對本單位進行全面隱患排查治理。堅持邊查邊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時予以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列出計劃,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要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隱患排查工作統計報表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2、鎮屬相關單位按工作方案的要求對所屬系統、牽頭行業和直接管理的企業(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專業督查指導。
3、鎮排查治理辦公室要進一步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做好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報送,在重要時段分別組織對各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督查指導。
(三)總結驗收階段(12月)
1、鎮領導小組對各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況組織驗收,認真總結工作成果和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并將驗收結果作為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據。
2、建立隱患數據庫,尚未整改完畢的重大隱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整改措施“五落實”;確實難以整改到位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取締。
3、出臺相關隱患排查治理配套制度,完善應急預案,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切實落實責任。各單位、各辦、各村要根據本方案要求,明確領導,成立組織,迅速作出工作部署;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及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真正形成政府統一領導,企業全面負責的工作格局。要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資金和技術裝備保障。要把工作做深、做細,不留盲區,不留死角。對因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發事故的,要依法查處,嚴肅追究責任。
(二)突出重點,狠抓工作落實。要按照排查治理范圍內容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和全國兩會、易發災害季節、第四季度等重點時段特點,突出工作重點,在排查治理過程中要建立重大隱患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制度。
(三)依法辦事,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各單位、各辦、各村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安全生產許可,開展打“三非”(非法建設、生產、經營),加大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治“三超”(運輸企業超載、超限、超負荷)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