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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申請書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2-21 21:50:5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拆遷申請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答:下列情形屬于房地產變更登記:(1)房地產使用用途改變的;(2)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發生變化的;(3)房地產座落名稱或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4)建筑物、附著物倒塌、拆除的。

    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什么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時需繳納什么費用?

    答:(1)《房地產變更登記申請書》;(2)房地產權利證書;(3)改變房地產用途的,應提交土地主管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合同書,需補交地價的,還應提交付清地價款證明;改變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的,應提交行政主管機關批準的文件;個人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一般不需辦理變更登記,待權屬發生轉移時,同時提交變更證明即可;(4)建筑物、附著物倒塌、拆除的應提交有關部門證明。

    變更登記每項交納登記費20元。

    哪些情況下需辦理二級市場房地產轉移登記?

    答:(1)向發展商購買的商品房(包括合法的合作建房、集資建房、拆遷賠償房);(2)企事業單位房改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福利房、微利房;(3)市、區住宅局出售的福利房、微利房。

    購買二級市場商品房后,何時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證》?

    答:根據《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只有商品房項目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后,小業主才能順利地領取《房地產證》。也就是說,只有發展商按要求將商品房項目有關初始登記材料上報登記部門,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并經登記部門按程序審批核準后,初始登記才算結束,小業主才能辦證。因此,并不是發展商一提交商品房項目的資料后,小業主就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證》。

    如何辦理二級市場轉移登記手續?

    答:辦理二級市場轉移登記需提交下列資料:(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2)身份證明;(3)房地產買賣合同;(4)付款發票和付清房款證明。

    辦理二級市場轉移登記一般由發展商統一辦理,也可以自行到產權登記部門辦理。

    拆遷賠償房如何辦理《房地產證》?能否轉讓?

    答:拆遷賠償的房地產,原則上按被拆房地產的性質進行登記發證。辦理時應提交下列資料:(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2)身份證明;(3)經規劃國土部門或舊城改造辦鑒證的拆遷賠償協議書;(4)補償與被拆遷房地產有差價的,差值部分應提交補差發票復印件及發展商出具的付清差價款證明。

    拆遷賠償房的登記價,一般按新建房的建筑成本登記;補交差價的,差價計入登記價。

    拆遷賠償房屬于商品房地產的,發紅皮《房地產證》,可以轉讓;不屬于商品房的,發綠皮《房地產證》,不能轉讓。

    集資房、合作建房如何辦理《房地產證》?

    答:(1)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的,必須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并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才可以辦理小業主的《房地產證》;(2)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非法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必須經過有關部門處理并補交地價款,按規定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后,方可辦理小業主《房地產證》;(3)經初始登記后的集資建房、合作建房提交下列資料后即可辦理《房地產證》:《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集資建房或合作建房合同書或協議書;購房發票復印件;發展商出具的付清房款證明。

    什么情況屬于三級市場轉移登記?

    答:凡房地產已辦理二級市場產權登記并領取產權證后又發生轉移的,稱為三級市場轉移登記。如房地產買賣、贈與、交換、繼承,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強制性轉移等等。

    三級市場轉移登記需提交什么資料?

    答:(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2)轉讓、受讓雙方身份證明;(3)《房地產證》或其他產權證書;(4)房地產買賣合同。

    拍賣的房地產過戶需提交哪些資料?

    答:通過法院拍賣的需提交:(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2)競授人身份證明;(3)拍賣成交確認書、付清拍賣款證明;(4)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協助執行通知書;(5)原產權證書,人民法院在辦案中未能收回原產權證的,需以法院名義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公告作廢;(6)若所拍賣的房地產是行政劃拔、減免地價的,需提交用地補充協議和付清地款證明。

    由業主自行委托拍賣行拍賣的需提交:(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2)競授人身份證明;(3)拍賣成交確認書、付清拍賣款證明;(4)原產權證書;(5)委托拍賣的公證書。

    拍賣房地產過戶稅費按三級市場轉讓計算。

    如何辦理房地產交換?需繳納哪些費用?

    答:房地產交換是指當事人將各自擁有的房地產相互轉移給對方的法律行為。當事人雙方簽訂換房協議公證書(福利房需原產權單位和房改審批部門的同意),并提交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原產權證書;對商品房交換的房屋有差價的,應當就差價部分按三級市場轉讓交納稅費。

第2篇

高度重視城市房屋拆遷引發的問題,認真處理好每一件來信來訪。對已發生的案件,實行領導負責制,依法處理,限期解決,做到件件有著落;能夠通過行政復議渠道解決的案件,切實做到依法解決對涉及人數多、情況復雜、處理難度大的案件,領導親臨現場做工作。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重點問題重點檢查,并指定應急方案,將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具體人員。

二、拆遷復議

拆遷當事人對拆遷主管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三、拆遷裁決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拆遷期限內因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以及過渡期限等事宜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2、拆遷主管部門收到裁決申請后,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3、裁決立案后3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另一方拆遷當事人。另一方拆遷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日內,向拆遷主管部門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證明材料。

4、裁決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

5、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或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四、拆遷違法行為的查處

1、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設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2、拆遷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3、拆遷人違反《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處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1)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2)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第3篇

廉租房政策是一種針對既無力購買商品房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而設計的一種社會保障性的住房政策。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西寧廉租房申請材料一覽2022,更多申請書點擊“廉租房申請書”查看!

西寧廉租房申請材料(1)填寫廉租住房申請表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出示身份證原件)

(3)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出示戶口簿原件)

(4)家庭現有住房的證明(出示現居住地的房屋產權證或租賃證原件;有他處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產權證或租賃證原件);原住房已拆遷的,需提供拆遷所得憑證或拆遷安置協議

(5)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憑證;其他家庭需提供個人收入證明和單位證明、領取養老金證明(離退休金、退職生活費、遺屬補助費、養老待遇等)

(6)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殘聯核發的殘疾證明

(7)成員中有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提供喪勞證明

(8)家庭成員中有失業人員的,需提供勞動手冊,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需出具領取失業保險金證明

(9)家庭成員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總工會特種重病保障的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內腫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級甲等醫院病例證明

(10)家庭成員中有個體工商業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個調稅憑證(復印件)

(11)家庭成員中有勞動模范的,需提供勞模證明(市總工會證明)

(12)家庭成員中有重點優撫對象的,需提供重點優撫對象證明(區(縣)民政部門證明)

(13)家庭成員中有三八紅旗手對象的,需提供三八紅旗手證明(市婦聯證明)

(14)家庭成員中有歸國老華僑對象的,需提供歸國老華僑證明(市僑聯證明)

(15)離異家庭需提供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16)申請家庭交納水費、燃氣費、電費、電話費、手機費等憑證(出示原件)

西寧廉租房申請條件①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的上月起連續6個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擁有機動車輛、出租房屋和臨時的較大財產收入(如福利、體育彩票中獎等),家庭財產低于12萬元(含12萬元)。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類房屋、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②申請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積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申請家庭成員在戶主戶籍地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住處須滿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滬定居并遷入戶口的人員,可不受此限制。

④申請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之間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目前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請條件的,可申請廉租住房:

①曾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退休職工。

②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一至四級殘疾軍人。

③曾獲得全國三八紅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級三八紅旗手稱號的退休職工。

④1966年底以前的歸國老華僑。

廉租房申請書尊敬的領導:

本人___,男,_族,現年__歲,系__縣__鄉居民,一向在__縣生活,現我與媳婦和2個孩子在一齊生活,我們一家四口人擠在一間房屋居住面積緊張,家中居住面積十分狹小。

本人一向在__縣供電所上班,從事基層工作,工資收入僅為1500元左右,家中還有兩個孩子在上學,微薄的收入無法支撐家中的開支,前年實在沒有辦法就申請了一份低保,現得知政府有廉租房項目帶給給我們使用,正好能夠緩解我們家中住房緊張的局面,給孩子們一個舒適寬展的家。因此期望領導根據我本人的實際困難和住房緊張的實際狀況,照顧安排廉租住房讓我們一家四口人居住,懇望給予批準為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第4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土地房屋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是指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等他項權的確認和登記。

    第三條  實行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屬受法律保護。土地房屋權屬的設立、轉移、變更、終止等,須依照本規定進行登記。

    第四條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廈門市土地房產權籍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市土地房產管理局的領導和委托,承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六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與房屋應同時申請登記。

    第七條  因買賣、贈與、析產、交換、抵押等行為而產生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共有的土地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第八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由人辦理登記的,應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境外申請人的委托書應按規定經過證明、公證;尚須認證的,應經認證。

    第九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在本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人居住在港、澳、臺或國外的,或屬農村居民的,其申請登記的期限為六個月,但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按本規定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件。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應當是原件。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公證以及當事人約定公證的,申請人應提供公證文書。

    第十一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必須分別不同情況提交身份證明:

    ㈠  個人身份證明;

    ㈡  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㈢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的批準文件和該單位負責人證明。

    境外企業、組織提供的身份證明應按規定經過證明、公證;尚須認證的,應經認證。

    第十二條  凡未經登記管理部門確認其土地房屋權屬,領取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應當自下列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初始登記:

    ㈠  以出讓方式使用國有土地,受讓方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的;

    ㈡  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驗收的;

    ㈢  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股份制企業,入股合同已生效的;

    ㈣  依法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

    ㈤  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

    ㈥  依法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驗收的;

    ㈦  土地使用期屆滿,經批準續期使用的。

    第十三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政府批準用地文件、用地紅線圖;

    ㈢  建設用地批準書;

    ㈣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以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的,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及繳清地價款證明。

    第十四條  單位申請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土地使用證》或本規定第十三條第㈡、㈢、㈣項所列文件);

    ㈢  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㈣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㈤  建設項目方案批文和竣工后的總平面和分層平面圖;

    ㈥  竣工驗收證明。

    第十五條  個人申請城鎮或農村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批準建造的有效證照。

    申請城鎮新建房屋初始登記的,還應提交用地文件及紅線圖。

    第十六條  申請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購房合同;

    ㈢  購房發票。

    單位購買新建商品房后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的價格出售給個人的,其售房合同應載明房屋來源、原購買商品房的價格、出售給個人的價格、按出售給個人的價格和原購買商品房的價格確定購房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

    第十七條  經初始登記的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屬人應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㈠  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的;

    ㈡  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

    ㈢  依法設定抵押的土地房屋經依法處分而轉移的;

    ㈣  依法買賣(不含購買新建商品房)、贈與、交換、繼承土地房屋的;

    ㈤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調解引起權屬轉移的;

    ㈥  仲裁機構裁決引起權屬轉移的;

    ㈦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申請轉移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轉移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㈢  與權屬轉移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行政決定或其他法律文件;

    ㈣  繳納有關稅費憑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屬人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㈠  土地權屬來源由行政劃撥改為有償出讓的;

    ㈡  土地面積或房屋現狀依法發生變化的;

    ㈢  土地房屋用途依法發生改變的;

    ㈣  權屬人姓名或名稱發生更改的;

    ㈤  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或名稱發生變化的;

    ㈥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㈢  與變更事實相關的證明文件或批準文件。土地權屬來源改變的,應提交有償出讓合同及繳清地價款證明。地上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應提交批準建造的有效證照。

    第二十一條  經初始登記的土地房屋,依法設定抵押等他項權的,當事人應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他項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  申請他項權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他項權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㈢  設定他項權的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文件。

    預購的商品房設定抵押時,應提交本條第一款第㈠、㈢項規定的文件和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向登記機構登記備案:

    ㈠  依法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商品房,建設工程項目已經竣工驗收,開發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后六十日內將商品房的總建筑面積提交登記備案;

    ㈡  商品房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開發單位應將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變更合同提交登記備案;

    ㈢  出租房屋,出租人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㈠  土地使用期屆滿未再續用的;

    ㈡  房屋發生倒塌或拆除等滅失情形的;

    ㈢  土地房屋權屬依法發生強制性轉移的。

    土地房屋他項權消滅,當事人應自他項權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辦他項權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機構繳回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因拆遷引起房屋滅失的,還應繳回《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三章  權屬調查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構受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后,應進行地籍調查和房屋權屬調查,確定宗地界線、宗地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

    第二十六條  地籍調查時,被調查宗地和相鄰宗地的土地使用者應按預定時間到現場對宗地界線進行認定。無爭議的,指界人必須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或蓋章,由登記機構設立宗地界址標志。指界人對宗地界線認可,但拒絕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或蓋章的,視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及其他當事人對界址有爭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宗地相鄰各方違約缺席指界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㈠  一方缺席的,宗地界線由他方指界人認定后,參考有關權屬文件確定;

    ㈡  雙方缺席的,調查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參考雙方提供的權屬文件確定宗地界線。

    依照本條前款規定確定的界線,登記機構應將劃界結果書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異議,必須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重新確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調查時,申請人應提供四至歸屬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四章  登記發證

    第二十九條  房屋買賣、繼承、贈與、析產的,其權屬經登記機構調查后,應進行公告,公告期為一個月。

    在公告期內,登記申請人或其他權益相關人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管理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并提交異議書及有效證據。登記管理部門應對異議書等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予以暫緩登記;異議不能成立的,書面駁回異議,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條  登記機構自受理登記之日起,應在以下期限核準登記:

    ㈠  初始登記三個月;

    ㈡  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二個月;

    ㈢  他項權登記、注銷登記十五日。

    公告時間和處理異議時間不計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內。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權屬來源合法、明確的,登記機構應當核準登記,經登記管理部門確認其權屬,頒發、換發或注銷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登記機構頒發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時,屬城鎮土地房屋的,給權屬人頒發統一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屬農村土地房屋的,分別給權屬人頒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二條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應載明以下內容:權屬人;土地房屋座落;土地的權屬性質、權屬來源、使用年限、面積、用途、等級、地籍編號;房屋的權屬性質、來源、結構、層次、面積、用途、竣工年份;土地房屋價值及納稅情況;他項權摘要;共有人情況。

    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規定出售給個人的房屋和單位購買新建商品房后出售給個人的房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卡和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上應載明產權比例。

    第三十三條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接受申請后三十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㈠  違法用地的;

    ㈡  臨時、違法違章建筑的;

    ㈢  拆遷公告后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進行房屋買賣、贈與、交換、抵押、析產的,或改變房屋用途的;

    ㈣  其他依法禁止登記的。

    土地使用權未經核準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予登記。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未經核準登記的,土地房屋他項權不予登記。

    第三十四條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登記管理部門批準由登記機構直接代為登記:

    ㈠  無糾紛且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㈡  人民法院裁定為無主房屋的;

    ㈢  房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房或依法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

    ㈣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暫緩登記,并在作出暫緩登記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㈠  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㈡  違法用地、違法違章建筑未經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㈢  土地房屋權屬不清,提供的證件不齊全、不真實的;

    ㈣  其他依法暫緩登記的。

    暫緩登記的事由在登記機構作出暫緩登記決定之日起滿三個月未消失的,登記機構退回登記申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登記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機構可撤銷全部或部分核準登記事項:

    ㈠  當事人未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要求辦理注銷登記的;

    ㈡  當事人隱滿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證件、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㈢  登記機構審查有疏忽,導致核準登記不當的。

第5篇

申請書的內容,理由要充分、合理,實事求是,不能虛夸和杜撰,否則難以得到上級領導的批準。廣州公租房辦理指南怎么寫你知道嗎?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公租房辦理指南,更多公租房申請書點擊“申請書大全”查看。

廣州公租房申請書范本尊敬的領導:

您好,本人 ,男,20_年6月畢業于__大學(“211”“985”工程院校),到工作。因剛參加工作尚無積蓄,買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穩定的房,無親無友,導致家境本不好的我,只能借錢吃飯、租房,生活條件很是拮據,住房條件十分困難。面臨著租住房屋,存不上錢,無力買房,無法改善生活的諸多嚴峻問題。

在查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后,發現本人符合申請條件,為本人十分困難的住房問題,在此特別向政府申請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門、居委會能給予準許,解決申請人的住房實際困難。全力投入工作,為__市發展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廣州公租房辦理條件本市戶籍申請公租房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2、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標準。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享受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來穗人員公租房申請條件:

以下兩類來穗務工人員,可以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一)來穗時間長、穩定就業的來穗務工人員。

此類人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廣州市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并持有《廣東省居住證》3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有效期內。

2.申請人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含廣東省、廣州市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基本養老、職工社會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下同)連續繳費(含補繳)滿2年或者5年內累計繳費滿3年,且申請時處于在保狀態。

3.申請人在申請時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且申請時處于合同有效期內;

或者屬于在本市轄區內辦理了工商登記的企業出資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且申請時工商登記未被注銷、吊銷。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房,且申請時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請人及其配偶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沒有犯罪記錄及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公安機關作出的處以行政拘留、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治安違法記錄(以下簡稱犯罪違法記錄)。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來穗務工人員。

1.持有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或者三級、二級、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2.獲國家、省和本市黨委、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獲得

“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稱號人員。

3.本市及以上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表彰或者獎勵人員。

上述人員須持有《廣東省居住證》、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或者工商登記(申請時上述證件及證明仍在有效期內),且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4、5、6目條件。

注:在《 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資產限制。

廣州公租房辦理材料廣州市戶籍人員:

1、住房保障申請表

2、戶口簿

3、身份證

4、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5、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7、家庭資產情況證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以上消息僅供參考哦!

來穗人員申請公租房:

1.《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

3.廣東省居住證

4.由廣州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并蓋章確認的《個人歷史就業記錄》

5.有效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6.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

7.工作單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單位自管房證明

8.計生證明

9.誠信承諾書等

10.高技能人才、受表彰、獲榮譽稱號或者參與義工工作、獻血的來穗務工人員還應當提交職業資格證書、榮譽或者獎勵證書或者義工工作證明、獻血證明等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廣州公租房辦理地點辦理地址:

廣州市戶籍人員:

戶籍所在地區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第6篇

公有住房租憑證損失補辦首先需要提交相關手續,包括書面申請和身份證原件等。然后憑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的證明到報社申請登報遺失聲明,登報一個月后,憑登報手續到公房管理中心補辦。補辦簽訂住宅租賃合同時,應先填寫申請書和具結保證書后方可辦理。

公有住房也稱公有住宅、公產住房、國有住宅,在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它是指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該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隨著出售而變為私房。

公房有時也指拆遷后分到的房子。公產房與私產房的最大區別在于產權,公產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公產房交易步驟是先由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由房管站驗房。

(來源:文章屋網 )

第7篇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四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第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向聽證參與人送達聽證通知書;在舉行聽證3日前,將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方式、聽證會主持人及記錄人員名單等在拆遷現場進行公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聽證會情況,決定是否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第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及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可用于安置或周轉過渡的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補償資金已存入強制拆遷補償資金專用帳戶的證明;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受理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的市、縣(市)政府應當在10日內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作出審查決定:

(一)拆遷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資料是否齊全;

(三)其他應該審查的內容。

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經市政府審查同意后,由市政府責成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政府或省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執行部門)實施;縣(市)、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由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經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后,由縣(市)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實施。

第八條執行部門收到執行通知后,應當制定詳細的執行方案,并報市、縣(市)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執行部門實施房屋前,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送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仍不履行搬遷義務的,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的送達日與強制拆遷執行日間隔應當不少于15日。‍

第十條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必要時,可以由公證機關對送達方式進行公證。‍

第十一條行政強制拆遷執行時,執行部門應當組織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或其他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到場作為證明人,并通知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到場。執行部門應當提請公證機關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房屋中的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拆遷后,執行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物品。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絕領取的,執行部門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第十三條執行部門應當對整個行政強制拆遷執行過程做好記錄,并由執行人員和協助執行單位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行部門、配合執行單位和執行依據;‍

(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者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及職務;‍

(三)執行地點和執行時間;‍

(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履行義務情況和被拆遷房屋現狀;‍

(五)強制措施實施情況;‍

(六)現場執行負責人、協助執行單位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七)記錄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記錄制作時間。‍

第十四條對拒絕、阻撓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從事行政強制拆遷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之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8篇

山西省最新拆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房屋拆遷單位(含被委托人)的資格審查;

(四)調解和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須持有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規劃用地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實施委托拆遷的,還須提交委托拆遷合同。

第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拆遷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拆遷居民超過三百戶或臨時過渡安置超過一百戶的;

(二)拆遷居民自行過渡超過二百戶的;

(三)拆遷房屋涉及外國組織和外國人的。

第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后,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營業登記、房屋改建、擴建,房地產交易等手續,但停辦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條 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或停止拆遷,確需變更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書面協議;

(三)安置用房應符合《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

(五)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的房號、面積、層次張榜公布;

(六)將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交原發證部門;

(七)拆遷安置工作完結后,書面報告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條 被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搬遷,不得借故拖延阻礙建設施工;

(二)如實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設施的合法產權證件或使用證件;

(三)自拆遷公告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變房屋用途或進行房地產交易;

(四)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協議;

(五)按期進戶并及時騰退周轉房。

第十一條 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按下列規定補償給房屋產權所有人:

(一)被拆遷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拆遷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換產權,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差異結算差額價款。

(二)被拆遷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給予補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補償外,可再給房屋所有權人不超過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第十二條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自管住宅以產權調換的形式補償,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筑造價結算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標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二)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或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結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也可以按重置價格補償,補償金額由代管部門代管,并保存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付給房屋使用人補助費,補助標準以拆遷時被拆遷人在職人數月工資額為基數,補助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十四條 拆遷安置應以拆遷時的戶口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戶簿的,屬同輩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妻者分產安置;不同輩者,按一戶安置;空掛戶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不含外地結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國外工作的;

(三)戶口在學校的學生或在本地單位的職工;

(四)出國留學生在簽證期內的(不合國外定居);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應予安置的。

第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積或使用面積加輔助面積為安置標準。

(二)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或被拆遷人主動要求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被拆遷人自愿搬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置標準。

第十六條 被拆遷私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屬兩人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產權,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應按實際情況對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安置;全部出租的,應安置使用人,對所有人進行作價補償,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產權的,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部分予以估價補償,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實際安置的房屋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造價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算。不交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拆遷人可減少其安置面積,使用人自愿放棄或自愿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半年以內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內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過過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可按拆遷面積每平方米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可以對委托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擴大和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對拆遷人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因拆遷人責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違反搬遷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從逾期之日起按周轉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日處以零點一元以上零點三元以下的罰款,直至騰退周轉房。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細則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合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于保護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跡。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報經批準。城市房屋拆遷的街區應當具有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房屋拆遷年度計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對涉及拆遷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擬拆遷范圍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項目規劃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當重新進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規定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爭議的安置用房證明。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拆遷方案應當包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臨時周轉用房和用于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得低于拆遷總預算的百分之八十,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現房價值可以折價計入,但不得高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價值依據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不足部分由拆遷房屋的單位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房屋的單位不得以抽逃、轉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與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款使用協議,并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七、八、九條規定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其規定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應當作出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實施拆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下列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三)搬遷期限;

(四)搬遷補助費、其他拆遷補償費用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載明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一)、(三)、(四)、(五)、(六)項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置用房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和朝向等情況;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周轉用房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及水、電、氣、暖等生活設施情況;

(四)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和時間;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和對被拆遷人的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十八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實施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根據其區位、用途、結構型式、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等因素,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二)拆遷范圍確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擴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依據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確認。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的,由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

第二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經營者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拆遷許可證頒發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拆遷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年限及納稅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前兩款規定的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幼兒園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房屋拆遷中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他花木、綠地,按照城市規劃不能保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栽、補種或者補償。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房屋拆遷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由所有權人按照城市規劃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協助被拆遷人辦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房屋且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享受前款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十條 安置用房為期房的,低層和多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中高層和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過渡期限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在房屋拆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住房的,拆遷人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月起3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區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定標準的3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支付被拆遷人房屋補償安置資金時,一并支付搬遷補助費;被拆遷房屋有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將搬遷補助費支付承租人。

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周轉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拆遷評估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位的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確定拆遷范圍內被拆遷房屋補償標準參考價格,并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因素、評估依據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守房地產估價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應當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經其所在評估機構蓋章。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庫。

技術鑒定專家應當具備連續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5年以上執業經歷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

第三十八 條房屋拆遷價格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延長拆遷期限的,估價時點為批準延長拆遷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 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價格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在10日內協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隨機抽取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前款規定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當事人應當協助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提供有關資料,配合實地勘察。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認可的,依照該評估結果進行補償。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在3%之內的,采用原評估結果。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超過3%的,房屋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人以上的專家組成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經鑒定維持其中一個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承擔;經鑒定需要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的費用和鑒定費用由原來兩個評估機構分攤。

第五章 拆遷糾紛裁決第四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第四十四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拆遷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裁決請求、事實與理由;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拆遷期限屆滿前30日。

第四十五條 申請裁決的當事人,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身份證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身份證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是拆遷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結構、建筑面積、平面示意圖以及相應的評估報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因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配合,拆遷人無法提供被拆遷房屋結構、建筑面積、平面示意圖及其評估報告的,可以在申請書中做出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裁決機關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是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關系證明;

(二)戶口簿、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四十八條 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復。

第四十九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受理申請裁決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裁決機關工作人員與裁決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裁決機關裁決時,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裁決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不予受理裁決申請的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拆遷期限內,因拆遷人的行為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房地產評估價格顯失公正的,評估結果無效;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給予警告、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十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本條例規定拆遷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七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拆遷的重要意義由于城市規劃和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凝結了原用戶的資金與勞動力,并且是原用戶、住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拆遷工作的主持者必須對原用戶、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并對其進行妥善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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