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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況報告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0-05 06:53:2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事故情況報告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事故情況報告

第1篇

根據《市應急管理辦公室關于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總結評估和突發事件發生趨勢分析工作的通知》(市應急辦函〔〕21號)要求,現對我市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總結評估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市各有關部門嚴格遵循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各地分級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應急工作方針,切實加強部門配合,扎實做好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事件預防等基礎工作,全年未發生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事件。

二、應對工作評估總結

(一)加強應急組織領導。成立了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長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組成。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我局,辦公室主任由我局局長擔任。藥品安全應急管理也專門成立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領導應急管理工作。加強部門聯動,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建立健全處置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事件運行機制和救助體系,加大物資、資金保障力度,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處置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消除突發事件危害。

(二)健全應急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原則、程序、方法及保障措施。在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方面,陸續制定出臺了《鹽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應機制》、《鹽城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鹽城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等一系列保障制度,力求從制度上落實監管責任,保證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在應對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方面,制定了《問題藥品應急處置工作程序》,不斷完善預警發現處置機制,及時控制和有效處置在安全性方面存在問題的各類藥品和醫療器械;強化與公安、衛生等其他行政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建立包括藥品監督、衛生防疫、臨床治療等專家組成的預后處置組,研究對使用過問題藥品人群的補救方法措施;建立完善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報告制度,建立統一的藥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

(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我們切實采取措施在生產、流通、使用等環節強化藥品、醫療器械日常監管。一是強化生產環節監管。對14家藥品生產企業開展了47次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共發現各類管理缺陷74項次,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開展醫用分子篩制氧設備、高風險醫療器械等監督檢查,建立醫療器械監管責任體系,進一步規范醫療器械生產行為。二是強化經營環節監管。開展藥品經營企業gsp復認證工作,已有3家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179家零售藥店順利通過了gsp復認證現場檢查。并對認證滿兩年的18家批發企業、5家零售連鎖企業進行gsp跟蹤檢查。與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公安局聯合開展含可待因復方口服制劑專項整治工作,加大特殊藥品監管力度。將醫療器械日常監管與專項檢查、注冊核查、體系考核相結合,努力提高醫療器械監管水平。三是強化使用環節監管。啟動國家藥品安全示范縣創建工作,積極推行城市藥品安全“網格化”管理。聯合衛生部門對23家二級及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執行《江蘇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情況進行檢查,提高規范藥房、合格藥房創建水平。首次舉辦全市adr報告質量評比活動,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我市參與在線呈報單位數862家,居全省第一;上報藥品不良反應病例報告3884份,居全省第三。四是嚴格監管基本藥物定點配送企業。開展基本藥物配送情況專題調研,實行基本藥物定點配送企業報備制度,對全市6家定點配送企業進行了專項檢查,并完成了省局下達的基本藥物抽樣檢驗任務,基本藥物質量安全得到有效保證。

(四)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在食品安全方面,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問題乳粉清查、“地溝油”專項治理、學校食堂餐飲安全檢查等專項整頓,切實規范食品市場秩序。在藥品、醫療器械安全方面,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中藥制劑等為重點品種,深入開展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打擊制售假劣藥械違法行為;開展非藥品冒充藥品專項檢查,查處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等領域的違法行為;開展藥品冷鏈管理專項檢查,加強生物制品監管;開展藥品生產、制劑配制專項檢查,確保不發生源頭性藥害事件。,全系統共出動執法人員21016次,檢查涉藥單位7513家,立案查處違法違規案件558起,其中查獲的“9?16”特大假冒人血白蛋白案被列入國家藥監局公布的十大典型假藥案之一。

(五)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分別成立食品和藥品專家庫,對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開展咨詢、技術指導并參與應急處置和評估工作。組成由監管人員、專家等組成的應急處置隊伍,通過應急演練和崗位練兵等形式,培養和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回應能力。

(六)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加大食品藥品培訓宣傳力度,全系統新畢業食品安全工程碩士研究生35名,積極開展“3?15”、“12?4”宣傳咨詢活動,配合市電視臺舉辦“3?15”電視晚會;組織市區300個家庭參觀食品安全科普知識全國巡展,廣泛宣傳食品安全知識;組織基層藥監人員自編自演法制小品節目,參加全市“五五”普法專場文藝演出,通過各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和飲食用藥安全知識,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工作建議

(一)夯實應急工作基礎。強化應急管理組織建設,加大應急經費的投入,保證應急物資儲備齊全。加強應急管理隊伍建設,通過學習培訓、應急演練等方式,建設一支“反應迅速、處置有力”的高素質應急管理隊伍。

(二)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完善應急預案,不斷健全預警發現處置機制,為防范和處置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強藥品日常監管。深入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切實保證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

(四)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加強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應急處置能力,不斷增強群眾增強綜合防控和自我防控意識。

四、趨勢分析

(一)發生趨勢。

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隱患:一是集體性食物中毒。二是污染源引起的原發性食物中毒。三是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食品污染引起暴發性食物中毒。

藥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隱患:一是醫藥產業結構不合理、產能過剩。二是突發群體性藥械危害、嚴重藥械不良反應。三是部分藥品生產經營者缺乏社會責任、無序競爭、偏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導致的產品質量問題。四是農村藥品安全存在隱患。

(二)對策措施。

食品安全方面:一是加強對學校、建筑工地、企業等單位持久的食品安全監管,加強監督抽驗。二是進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三是建立有效保證食品安全的監督機制,加強企業的自身管理。四是對政府部門、企業和消費者進行廣泛、持久的宣傳教育。

第2篇

農村醫療衛生狀況如何,是決定全民族健康素質能否明顯提高的關鍵之一。為了努力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這一奮斗目標,雙鴨山市政府把關注民生和新農村建設列為工作重點,結合市政府2009年目標,市疾控中心把加強農村預防保健工作納入日程,有效預防和控制了農村地方病的流行,維護病區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病區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為了進一步了解我市農村地方病的流行特點與防治現狀,市疾病控制中心于2008年6月6日~6月29日進行了大骨節病調查,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1 材料與方法

1.1 監測點的選擇:雙鴨山市地處淺山丘陵地帶,1968~1970年我市有15個村屯被定為大骨節病區。病區在籍人口為49.28萬人,常住人口45.13人,其中漢族占98%,滿族占1.6%,朝鮮族占0.4%。該地村民生活來源以種植大豆、玉米、水稻為主,輔以養殖業。大多數糧食為外地采購,主食為大米、白面,年人均收入為1100~2400元,飲用水為深機井集中供水。目前,病區的中小學生都在非病區寄宿上學。對我市嶺東區長勝鄉立新村、東風村、宏偉村、富強村、青山村;四方臺區四新村;寶山區雙鴨山農場一連、二連、三連作為監測點。

1.2 監測對象:隨機抽取調查了嶺東區長勝鄉(利新村、宏衛村)、四方臺區太保鄉四新村、寶山區振興鄉(揚木岡村、華新村)3401名16歲以上成年人作為成人大骨節病病情監測對象。

1.3 監測指標:臨床及右手X線(含腕部)病情。

1.4 診斷標準:《大骨節病診斷標準》(GBl6003-1995)。

1.5 監測方法:依據《黑龍江省地方病防治項目技術方案》要求,挨門逐戶走訪調查并填寫調查登記表,統記分析Ⅰ、Ⅱ、Ⅲ度患病率。

2 結果

平均患病率13.87%,其中Ⅰ度患病率8.88%,Ⅱ度患病率3.39%,Ⅲ度患病率0.48%;其中男性患病率30.20%,女性患病率33.90%;各地區中嶺東區長勝鄉患病率最高,達42.80%,四方臺區太保鄉為2.63%,寶山區振興鄉為0.97%。

3 討論

大骨節病主要是兒童時期發病的一種慢性、多發性、退行性、地方性骨關節病。雙鴨山市曾是我省較重的病區之一,病區分布廣、病人多、危害重,數千人喪失或部分喪失了勞動能力,嚴重制約了病區社會經濟的發展。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于雙鴨山市政府投入了大量經費對大骨節病病區采取改水換糧投服亞硒酸鈉等綜合防治,使病情逐步得到控制,2006年我市被列為省級克山病、大骨節病病情監測點。

3.1 病情分析:1969~1975年為高峰發病高峰,1975年大骨節臨床檢查,檢出率為59%,X線檢出率為82%,1990~2000年病情平穩,無新病例。此次病情調查大骨節病3401例,檢出病人472例,調查結果說明雙鴨山地區目前仍有成年大骨節病人,病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全身關節增粗、畸形、肘部彎曲、短指、身材矮小,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調查說明我市成年人大骨節病病情較為嚴重,嶺東區長勝鄉為重病區,四方臺區太保鄉為中病區、寶山區振興鄉為輕病區。

3.2 防治工作存在的問題:①沒有地方病防治專項經費。由于我市大骨節病病情較穩定等因素,90年代初市政府取消了地方病防治專項經費,近年來未能對病區開展定期監測和預防性投藥。②70年代購置的手提X光機、心電機等設備老化落后,急需更新。③地方病病區的老患者因喪失勞動能力或無錢就醫,急需社會救助。

3.3 防治措施:①首先是建立長期監測系統。今后每年要定期對嶺東區、四方臺區、寶山區進行病情監測,準確掌握我市大骨節病病情消漲及發展趨勢,并對現患Ⅰ、Ⅱ、Ⅲ度患病率進行管理,定期隨訪、治療及進行生活指導,對疫區落實綜合防治措施,進一步改善病區人民生活水平。②邀請省地方病研究所、省疾控中心地方病防治專家來我市協助診斷,查明發病原因,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③需要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大力支持,每年增加地方病防治經費可以納入財政預算,并一次性投入資金更新監測設備購置X光機和心電機,從而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④進一步完善社會醫療救助體系,對農村地方病患者納入新農合及大病統籌救助,對喪失勞動能力者納入農村地保救助。

【參考文獻】

[1] 徐剛要,呂曉婭,曹小剛.2001年陜西省大骨節病監測報告[J].地方病通報,2003,18(3):75~76.

第3篇

進一步落實事故報告責任

一、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

規范事故報告內容,為了進一步落實事故報告責任。完善事故舉報制度。市安監局聯合市監察局下發《關于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通知》監〔〕11號)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工礦商貿、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海洋漁業捕撈和運輸事故報告責任主體和報告程序。同時針對個別地方、部門出現的事故報告不規范現象,市監察、安監組織開展了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工作落實情況專項督查行動,對事故報告范圍、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事故報告內容等進行了檢查督促,切實提高了各地、各部門事故報告的質量,理順了事故報告的程序,落實了事故報告的責任。

二、明確事故調查處理部門

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市政府(文件授權市安監局對全市生產安全較大事故和市直屬、部省屬在通企業的一般事故、由市安監局組織開展事故責任倒查,為明確我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調查部門。明確了事故調查的權限。

三、嚴肅追究事故責任

市安監系統共牽頭組織調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起;對名國家干部提出了黨政紀處分建議,條例》年月日頒布實施以來。其中,黨紀政紀處分人,移送司法人,誡勉警示人,對家事故責任單位和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了行政處罰。維護了責任追究工作的嚴肅性、時效性和權威性。同時,還根據《條例》規定,對近年來發生過事故的單位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情況進行了跟蹤督查,組織開展了事故責任單位回頭看”活動,幫助事故責任單位總結教訓,指導督促企業落實防范措施,有效的提高了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及時公布事故處理結果

并深刻認識到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性,為了使事故責任者和廣大群眾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使大家從事故中吸取教訓,遵循事故調查“四不放過”原則,及時在報刊上公布事故處理結果,條例》頒布以來,市較大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均在報刊上進行了公布。

五、存在主要問題

二是縣區組織調查的一般事故處理時,1個別單位對事故報告處理認識仍有不到位情況。一是對重傷安全責任事故的認定不清。有重調查、輕處理、輕行政處分現象。

有的未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2執法程序履行仍有不到位情況。縣區政府組織調查的一般事故實施行政處罰時。履行告知程序,少數甚至沒有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程序的履行有缺失現象。

第4篇

1.1目的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城市供水安全應急工作,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供水安全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保護企業、市民用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長效管理,落實責任。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區行政區域內突發性城市供水系統的應急處置活動。

1.5事故分類

供水事故按影響范圍大小和歷時長短分為3個等級:

(1)特別嚴重(Ⅰ級):指由于自然災害,造成城市管網嚴重毀壞,短期內不能修復,或者由于水源嚴重污染和枯竭,短期內不能建設新的水源工程,造成大范圍停水7天以上,影響人數3萬人以上的事故。

(2)嚴重(Ⅱ級):指由于供水管網局部損壞或者抽水機具發生故障,造成較大范圍停水3-7日,影響人數1-3萬人的事故。

(3)一般(Ⅲ級):指由于供水管網局部損壞或者抽水機具發生故障,造成小范圍停水3日以內,影響人數在1萬人以下的事故。

2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區政府成立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本區供水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其組成如下:

總指揮:區政府分管副區長

副總指揮:區水務局局長

成員:區水務局、區財政局、區安監局、區衛生局、公安分局、環保分局、交警支隊大隊等部門負責人。

應急指揮部職責

(1)決定本應急預案的啟動和停止;

(2)指導和協調區供水系統事故應急工作,部署區政府交辦的有關工作;

(3)及時了解掌握區供水系統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區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4)其他有關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的重要事項。

2.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區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水務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水務局副局長兼任。

區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職責:

(1)負責收集、分析、報告本區供水事故信息;

(2)向各成員單位傳達應急指揮部的工作指令并監督落實;

(3)收集各成員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領導匯報工作進度;

(4)協調成員單位做好應急工作,配合供水企業做好管網、設施搶修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事故發展趨勢、災難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制定搶險救援對策和措施,為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5)負責組織事故調查;

(6)負責事故信息報送和;

(7)辦理應急指揮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2.3應急指揮部成員部門的職責

區水務局

負責組織協調供水企業和各相關部門做好現場搶險修復的應急救援工作;

區財政局

負責安排區級供水事故應急資金預算,審查應急治理項目用款計劃,及時撥付應急資金并對其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區安監局

負責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區衛生局

負責搶救傷員、醫療救護、災區防疫;

公安分局

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查處破壞供水設施的案件;

環保分局

負責對水污染、環境污染的監測及治理;

交警支隊大隊

負責事故地區交通管制。

2.4供水企業的應急組織與職責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區人民政府、區水務局制定的應急預案,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制定科學地、切合實際的搶險應急預案。健全搶險組織機構,成立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儀器機具,交通通訊工具,并定期組織演練。對用戶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宣傳,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2.5專家組及主要職責

由城市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和電力工程,衛生防疫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參加領導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領導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在發生突發性供水事故時,用水單位和群眾可用電話向區有關部門報警。報告的內容包括:

(1)造成事故的單位及發生時間、地點;

(2)造成事故的原因、經過,影響范圍和人口,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應對事故采取的搶救措施;

(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5)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3.2預警預防行動

預警信息后,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采取相應措施,做好供水事故應急救援的準備工作。

(1)指揮部辦公室應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及時做出反應。

(2)相關單位要加強職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供水部門做好影響范圍內供水調度和應急措施的準備工作;區水務局會同供水管理單位或部門根據事態發展態勢,做好啟動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限制或暫時停止企事業單位用水方案的準備工作。

(4)相關單位做好應急保障隊伍、應急設備物資等的準備工作。

3.3預警級別及

按照事故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把供水突發安全事故的預警分為三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黃色(Ⅲ級)、橙色(Ⅱ級)、紅色(Ⅰ級)。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Ⅰ級、Ⅱ級、Ⅲ級分別由省、市、區按級別預警信息。

4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城市供水系統發生事故后,堅持屬地處置為主的原則,供水單位立即進行先期處置,組織相關人員搶險、控制事態發展,并立即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區水務局報告。

4.2分級響應程序

4.2.1Ⅰ級、Ⅱ級響應行動

本區發生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事故后,供水企業按照本單位應急處置方案在第一時間采取先期處置措施,并迅速上報區水務局,區水務局立即報告區政府和市建委,請求啟動上級政府相關應急預案。與此同時本區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本預案,由區水務局牽頭,組織成立本區供水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政府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參與本區突發供水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

4.2.2Ⅲ級響應行動

本區發生一般(Ⅲ級)事故后,供水企業按照本單位應急處置方案在第一時間采取先期處置措施,并迅速上報區水務局。區水務局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故情況分析研判,認為必要時立即報告區人民政府建議啟動本預案。區政府依據區水務局報告的事故情況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決定啟動本預案時,由區水務局牽頭,成立區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全區供水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

4.3信息報告

供水系統事故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向供水企業報告事故情況。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后,立即指派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處理,當事故等級為Ⅲ級或Ⅲ級以上超出自身處理能力時,供水企業應立即上報區水務局和上級單位,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預案。

供水企業事故報告應依具體情況盡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報告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的簡要經過;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6)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7)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8)事故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

(9)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4.4響應行動

4.4.1供水企業接報后必須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搜集工作;

(4)服從地方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4.4.2因人員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4.3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盡快上報區人民政府、市建委和上級主管單位。

4.5應急通訊

應急響應期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合理安排人員,保持通訊渠道暢通、信息溝通及時。

4.6指揮協調

4.6.1區水務局接到供水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4.6.2區水務局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參加應急處置的工作,并將情況上報區人民政府、市建委。

4.6.3成員單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4.7擴大應急

因突發安全事故情況嚴重,本區應急救援力量無法控制時,本區應急指揮部和區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建委報告,請求緊急支援和啟動上級相關預案。

上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來到事故現場后,本區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組織本區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單位應急救援力量配合進行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助行動。

4.8新聞報道

區供水事故信息的公開要報區政府決定。區新聞辦對區供水事故和應急響應的信息實行集中統一的規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類、新聞保密和新聞等應符合規定的要求。信息要求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9響應結束

應急結束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有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決定,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特殊情況下,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5應急結束

5.1總結評價

5.1.1事故應急處理的各有關單位及時向應急指揮部提交書面報告。

5.1.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書面報告、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事故原因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5.2調查報告

5.2.1供水事故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

5.2.2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3)事故結論;

(4)各種必要的附件;

(5)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6)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應利用通信和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及時收集、掌握信息并加以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準確、及時、全面地為應急處置指揮決策、咨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礎材料、數據、情況。

6.2應急隊伍保障

進一步優化、強化以消防等專業隊伍為主體、群眾性隊伍為輔助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網絡。充分發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供水事故的應急工作。各類搶險救援隊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備先進的救援裝備、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訂各類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方案,并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

6.3物資保障

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領導組成員單位應準備好各種必要的應急支援力量與物資器材,以保證應急響應時能及時調用,提供支援。

6.4宣傳、培訓與演習

6.4.1應急培訓與演習

區水務局結合本區供水供應的實際情況定期組織相關局辦或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應急培訓、演練活動,不斷提高本區的應急響應能力。

供水企業對所有參與供水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的骨干人員進行培訓。

6.4.2宣傳教育

公眾信息交流的對象應包括一般公眾和新聞界,主要內容是供水安全使用及應急的基本概念與知識。公眾信息交流工作由區水務局和供水企業負責進行。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水務局負責管理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修訂或更新。

7.2獎勵與責任

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5篇

                                                                       省長:張中偉

                                                                    二二年六月四日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省人民政府令第98—1號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各條中的“勞動行政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主管部門”修改為:行業主管部門。

    二、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含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條第二款:煤礦發生的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第四條修改為: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一)輕傷事故;(二)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國家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標準以下的事故。

    四、第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五、第八條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一般傷亡事故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還應按規定報至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六、第十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并組織力量搶險、施救。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發生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八、第十二條修改為: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由其組織調查。

    九、第十三條修改為: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按下列規定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屬單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屬單位,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直接調查的特大傷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十、刪去第十四條。

    十一、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規定的傷亡事故調查組,可以邀請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十二、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該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修改為:(三)提出對傷亡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四)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組成員簽名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十三、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該條中的“自行組織傷亡事故調查”修改為:自行組織輕傷事故調查。

    十四、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按下列規定批復:(一)一般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特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的無人員死亡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此外,對條文中的個別文字作了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

                                  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含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煤礦發生的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用人單位在生產或工作中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四條 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一)輕傷事故;(二)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國家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標準以下的事故。

    第五條 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第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用人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一般傷亡事故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還應按規定報至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用人單位因搶險、施救而必須移動現場時,應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攝影、攝像等保護性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并組織力量搶險、施救。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發生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由其組織調查。

    第十三條 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按下列規定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屬單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屬單位,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直接調查的特大傷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急性中毒事故調查組應有衛生行政部門人員參加。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傷亡事故調查組,可以邀請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傷亡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專長;(二)與所發生的傷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十七條傷亡事故調查組的職責:(一)查明傷亡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二)確定傷亡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三)提出對傷亡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四)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組成員簽名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地址、隸屬關系,傷亡事故發生日期、類別,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傷亡事故經過、原因、責任,處理建議、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時,還應有傷亡事故鑒定資料。

    第十八條 一般傷亡事故應在傷亡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應在90日內提出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九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

    第二十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及其成員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準確地確定事故性質,并實事求是地認定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傷亡事故責任可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可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除依照本辦法規定由企業自行組織輕傷事故調查的外,傷亡事故調查組成員對傷亡事故原因、責任劃分、責任者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不贊成的,應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如仍不能達成一致性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四章  事故批復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按下列規定批復:(一)一般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特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一般傷亡事故,批復機關應在接到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批復。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批復機關應在接到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批復,特殊情況可以延期,但不得超過60日。

    第二十三條 批復機關只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認定。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中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由有關單位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應當公開。

    第二十四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傷亡事故的用人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6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7篇

1目的

規范安全事件的管理,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生產單位的安全信息,總結事故教訓、研究事故規律,查找和分析不符合項,有針對性地制定糾正措施,預防和減少危及安全生產事件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上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本制度所指安全事件包括:人身事故;電氣惡性誤操作;機組非計劃停運及以上運行事件;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

3職責

3.1公司

公司安全監督部是安全事件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3.1.1落實集團公司關于安全事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單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3.1.2依據安全事件調查程序,組織或參加各單位的人身事故、設備事故及典型一類障礙等安全事件調查、分析,并對上述事故、事件進行處理或監督處理。

3.1.3及時、準確地對安全事件進行跟蹤分析,根據事件的進展,填報所屬企業的安全事件報告單。

3.1.4當事件關閉后,填報一份最終的、翔實的安全事件報告單。

3.1.5對各單位安全事件實施閉環管理,督促糾正措施的落實。

3.1.6及時轉發集團公司安全事件報告單,并結合實際提出針對性的糾正

措施。

3.2各單位

3.2.1安全事件發生后,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事件進行應急處理,防止

事件的擴大和蔓延。

3.2.2組織對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分析,對不符合項采取糾正措施,直

2

至不符合項關閉。

3.2.3嚴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向公司通報安全事件情況,報送安全事件

報告單。

3.2.4及時組織學習集團公司安全事件報告單,并結合實際落實有針對性

的糾正措施。

3.2.5根據本企業發生的安全事件規律和特點,完善本企業的事故應急

預案。

4工作內容、要求與程序

4.1報告原則

安全事件的報告一般采取自下而上逐級報告和從上到下逐級調查

了解的方式。

4.2報告方式、時間和內容

安全事件的報告采取初步報告、跟蹤報告、分析報告三種方式。跟

蹤報告和分析報告均應填寫書面的事件報告單。

4.2.1初步報告

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以電話的形式通告公司安全監督部和生產

部,發生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重大設備及以上事故,必須同時通報公

司總經理和生產副總經理。

初步報告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件發生的

簡要經過、傷亡人數、設備損壞的初步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限制事件發展采取的措施;事件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2.2跟蹤報告

4.2.2.1安全事件發生后的24小時內,各單位將事件較為詳細的情況,

以電子文檔形式及時填報《安全事件報告單》(格式見附件)。

4.2.2.2根據事件的進展,將事件的階段情況填報《安全事件報告單》。

不同的《安全事件報告單》,按時間順序填寫不同的序列號。

4.2.2.3主要設備故障,主管二級單位應在設備具備檢查條件后8小時

內,先將檢查的簡要情況以電子文檔報集團公司安全監督與生產部。

4.2.2.3對于重大設備事故,各單位當日8時30分前以電子文檔形式將

事件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措施、進度安排等報告安全監督部與生產部。

4.2.3分析報告

3

各單位要加強對每一起安全事件的管理,認真分析產生不符合項的

根本原因,并及時糾正。在安全事件處理結束后的24~36小時內,將

最終的《安全事件報告單》以電子文檔形式報安全監督部。

4.3報告要求

4.3.1各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是本單位安全事件報告管理工作

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事件報告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3.2安全事件報告必須按規定報告,要求準確、及時、完整,杜絕以

任何理由隱瞞、謊報、拖延報告。

4.3.3設備的安全事件報告單由各單位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填寫,主

管生產領導負責審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上報。

4.3.4發生人身傷亡安全事件,其報告單由各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

責填寫,主管生產領導負責審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上報。

4.3.5發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

除按上述要求填報報告單外,事故處理完畢后,還應按照《中國電力集

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要求填報有關事故報告表。

4.4受托方安全事件報告規定

4.4.1受托方在生產現場發生人身安全事件,委托方和受托方均要上報,

由公司安全監督部整理后上報集團公司。

4.4.2發生受托方責任的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時,由委托方填寫相應

安全事件報告,委托方負責審核并上報公司。

5支持性文件及相關記錄

5.1支持性文件

5.1.1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第8篇

一、適用范圍

(一)本修理廠正常維修工作中,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本修理廠維修車輛出現重大維修質量安全事故問題,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傷亡及以上的重大險情。

二、工作機制

建立和完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以及實施,負責根據應急預案的原則,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組織實施工作。

三、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在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響應、分級管理為主原則實行應急工作責任制。根據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本企業的應急救援預案,結合維修車間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應急準備

(一)定期研究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和完善,加強重大安全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定期檢查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安全應急預案落實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應定期演練,器材、設備等應設專人進行維護。

(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門配合的,根據情況及需要及時通知和配合地方交通、公安、衛生、消防、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共同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四)建立本單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定期完成風險分析及評估報告,建立健全預警聯動機制及時消除隱患。

(五)各部門主管應24小時保持手機開機,以備緊急情況聯絡。

五、應急響應

(一)事故報告

1、報告原則

應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在第一時間上報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情況。

2、報告程序

(1)發生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后,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如實向主管領導報告。

(2)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分管副總經理。

(3)發生嚴重火災事故,要及時上報消防、交通等政府部門。

(4)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要及時上報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門。

3、報告內容

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報告的內容:

(1)險情或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別、人員傷亡情況;

(2)險情或事故發生的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單位負責人、企業法人代表等有關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等情況;

(3)險情基本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緊急搶險救援情況,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與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

(二)救援程序

發生事故立即啟動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組織開展救援行動,迅速控制危險源和現場,組織群眾自救互救。 根據事故級別啟動本預案,立即成立事故現場指揮小組,具體指揮現場救援工作,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開展救援行動。

(三)事故處置

遵循“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原則,共同做好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1、在統一領導指揮下,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按照應急指揮命令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分工,協助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做好搶險救援工作,會同安全監管等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續報有關情況。

2、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證物,配合有關部門收集證據。

(四)信息

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聞,由政府或有關行政機關單位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信息正確、及時傳遞,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同時,向公眾警告或者勸告,采取嚴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態的進一步發展。

六、應急終止

(一)應急組織應根據重大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進展和結束情況,及時向公司報告。

(二)應急狀態終止后,應及時作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應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經過;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傷亡人員情況及經濟損失等;預防事故采取的措施;應急預案效果及評估情況;應吸取的經驗教訓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七、保障工作

(一)宣傳教育

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重大安全事故及有關知識的宣傳,增加預防安全事故的常識和防范意識,提高防范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并通過定期組織實戰演習,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二)人員力量保障

對本單位的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基本人員力量進行摸底檢查,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并加強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基本人員技能培訓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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